民法典中侵权责任规范的发展研究

2021-11-26 00:10
法制博览 2021年2期
关键词:坠物责任法高空

温 帅

(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吉林 长春 130033)

一、引言

随着社会的高速运转,社会当中因为个人行为导致的侵权案件处于高发状态,具有代表性的就是生态环境污染案件、高空坠物案件以及饲养动物伤害他人案件,对于此类案件的审理,只能依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但是侵权责任法对于这些侵权案件的具体条款与社会现实存在较大的冲突,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类似于高空坠物等新生的侵权问题,使得侵权责任法在司法实践的应用当中存在诸多困境。而民法典的制定和颁布,为侵权责任规范的完善提供了历史机遇,《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对于侵权责任规范的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侵权责任法在司法实践应用当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于高空坠物侵权责任认定存在的问题

随着城市人口的聚集密度增大和建筑水平的提升,高层建筑应运而生,且成为城市商业住宅和办公场所主要的建筑形式。人们在拓展自身生活空间的同时,也给社会带来了安全隐患,目前法律只对房屋的归属所有权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针对房屋使用安全方面的法律规定还存在一定的缺陷。《侵权行为法》之所以出台第八十七条,就是因为高空抛掷物侵权行为的证据采集困难,无法通过有效的证据链证明侵权行为人实施了高空抛物的侵权行为。对原告而言,确定被告身份困难在于:第一,被告人数众多,在如今经济飞速发展的时代,高楼大厦比比皆是,一幢建筑物通常居住着上百位住户,要收集每家每户的信息并非一件容易的事情。第二,被告人员组成复杂多变,虽然相关法律规定不动产登记制度,但租赁期限短暂,实务中存在较多房屋租赁合同不曾备案登记的案例,因此要查明建筑实际使用人更是困难重重。因此,如果高空抛掷物侵权案件是找到侵权人之后再处理,受害人的权益就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1]。法律正义的实现,不仅需要公正,还需要效率,这也是侵权行为法第八十七条制定的初衷,运用衡平原则,牺牲一部分人的利益,维护更大的社会利益和弱势群体的利益。因此,侵权责任法使用的是补偿字样,表明这不是一种侵权责任,而是一种对受害人损害的补偿。这就使得法条的规定前后矛盾,并且有违现代法治的理念,表面上是实现了对受害者的公平和权益平衡,但实际上对于侵权行为人之外的责任人来说,则是最大的不公平。即使法院通过平衡利益保护原则做出相关责任人对于受害人平均赔偿,但是业主认为自己并没有实施侵害行为,却要为他人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赔偿责任,对判决持消极甚至是对抗的态度,甚至对司法的权威产生了怀疑,实际执行起来会面临各种各样的困难,并不能让受害人及时获得救济和赔偿。

(二)对环境损害侵权责任认定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粗放式经济发展模式导致生态环境污染日趋严重,随着公众环保意识的增强和国家治理环境污染的力度不断加大规制,污染环境的行为成为当前立法的热点和难点。作为国家法律制定者的立法机关,应当对社会当下的难点进行回应和规制,解决社会难点,化解社会矛盾。但是由于我国当下侵权责任承担的方式与生态环境的保护存在较大的差异,司法实践当中适用侵权责任保护生态环境、治理环境污染问题存在一定的困境。首先是侵权责任只是针对个人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环境污染极易导致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的破坏,而国家资源的所有权主体属于国家,但是国家并不能以民事诉讼中原告的身份提起诉讼,而公民个人也不能以环境资源的主体作为原告进行起诉,这就使得对生态环境的损害缺乏诉讼救济途径。其次是生态环境污染的治理需要对环境进行修复,但是侵权责任法当中并没有规定责任承担方式包括环境的修复治理。虽然国家投入了大量资金修复生态环境,但是由于企业生产过程中对于环境不可避免地会产生污染,导致很多生态环境受到严重损害[2]。

(三)对于动物攻击咬伤他人侵权责任的认定存在问题

动物的兽性使得经常发生动物攻击人类的事件,轻则造成他人的人身损害,重则会导致受害人丧失生命。北京野生动物园女游客下车被老虎拖走,导致一死一伤的悲惨结局[3]。河南平顶山市学生张某某(不满10岁)随其母亲、外祖父到动物园游玩,张某某脱离监管,独自到黑熊游览区。因铁笼外面的铁网破损,黑熊将其右臂咬断,并掉入笼舍。游客拨打120急救电话后向动物园人员求救,并电话通知了张某某的母亲。此案也是典型的动物伤害他人案件,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责任的承担以及赔偿的方式都会产生较大的争议,尤其是因为受害人自身存在违规或者故意行为时,对于双方责任的承担比例成为法院审理和判决的难点。

三、民法典对侵权责任规范的完善和发展

民法典的制定和出台,对于民法体系的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尤其是对侵权责任的完善,对社会存在的难点进行了充分的回应。《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是在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进行的修改,继受了侵权责任法的主要结构,对具体的内容和条文规范进行了修订和完善,不仅完善了我国的立法体系,同时也对司法实践提供了法律规制和引导,对侵权责任规范进行了继承和发展。

(一)对高空坠物侵权责任及规则的完善

《民法典》第1254条修改了高空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规则,使建筑物等管理缺陷损害责任的主体更加明确。针对高空坠物侵权责任人难以确定的现实问题,民法典进行了充分的回应。首先,禁止从高空抛掷物品,如果高空坠物造成损害后,对具体侵权人难以确定时,由可能造成损害的使用人给予相应补偿,在承担补偿责任后有权向具体侵权人追偿。其次,赋予了建筑管理人和所有人对高层建筑物的管理义务,因为管理不善导致高空物体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则建筑物的管理人和所有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对此规则的改变使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变得更加合理完善。

(二)对生态环境侵权责任认定规则的完善

生态环境的保护刻不容缓,而民法典作为国家法治体系当中的重要内容,理应对生态环境污染治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回应和规制。《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当中将“环境污染责任”一章修改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不仅对章节的总称进行了修订,对章节的具体规范内容也进行了完善[4]。一方面是确定了生态环境的公益诉讼机制,让企业污染环境和损害生态的行为能够及时被诉诸法院,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环境污染的问题。另一方面则是确立了生态环境污染之后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的侵权责任,提升企业的环保意识,并且利用惩罚性赔偿构建环境修复基金,让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的修复,以实现保护环境的目的。

(三)完善了饲养动物造成人身损害的侵权赔偿规则

第1246条改变了原条文绝对责任条款的性质,规定了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可以实行有限的过失相抵规则。在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案件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一方面是由于普通游客较动物园管理人员缺乏专业性知识,令其证明动物园在管理方面有过错较为困难;另一方面动物园具有营利性,作为专业饲养动物的单位,应尽到更高层次的注意义务,举证责任倒置使得受害人获得更有力的保护。上述案件当中,笼舍防护设施存在安全隐患,事故发生后动物园管理人员未及时发现,未尽到管理职责。另外,张某某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亦有过错,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法院综合考虑之后以6∶4的比例进行分配并作出判决。由此可以看出民法典对于动物咬伤他人之后,侵权责任承担将受害人的过错同时考虑其中,更有利于维护整体社会的公平公正。

四、结语

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对于我国法律制度体系的完善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侵权责任规范作为民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得到了修订和完善,对于当下社会存在的热点问题进行了及时的回应和有效的规制。民法典对于侵权责任规范的完善不仅仅局限于高空坠物、生态环境保护和饲养动物侵权责任三个方面,只是将这三个方面作为民法典完善侵权责任的代表进行研究,能够明晰民法典对于侵权责任规范的意义,通过侵权责任的履行实现民法典对于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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