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视域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治理模式研究展望

2021-11-26 02:47叶陈毅杨蕾寇冉崔明凤李欣诺
国际商务财会 2021年14期
关键词:合作治理治理模式大数据

叶陈毅 杨蕾 寇冉 崔明凤 李欣诺

【摘要】大数据时代对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提出更高要求,亟需探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治理模式。契合中国特色的信用治理模式不仅可优化征信业的监管职能,还能推动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进程。为研究大数据时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治理模式,文章采用定性综述与系统分析的方法,呈现大数据视域下社会信用体系的概念及特征、大数据技术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应用,并揭示其治理模式的内涵及当今时代不同治理模式的演变规律。通过对比分析得出大数据时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合作治理模式是更加符合现今国际社会的治理范式,据此文章构建未来基本研究框架,以便为相关学者提供理论借鉴。

【关键词】大数据;社会信用体系;合作治理;实现机制;治理模式

【中图分类号】F203*

基金项目:本文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70772008);河北省高校百名优秀创新人才计划项目(CPRC049);河北省社会科学发展研究课题(201808020201);河北地质大学自然资源资产资本研究中心课题支持。

一、引言

人无信不立,国无信不兴。2020年11月25日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指出:“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要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在深化“放管服”改革部分也明确提出,要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和2020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大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推动数字经济发展背景下不可或缺的重要支撑。尽管大数据时代社会信用环境已有明显改善,但我国仍处于关键转型期,社会复杂性与不确定性加剧,新冠疫情常态化的趋势也为信用治理带来众多挑战与阻力。当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仍面临信用数据缺失严重、信用数据标准不一且难以共享、信用监管不到位、网络失信治理难等困境。在大数据等“新基建”技术广泛应用的背景下,亟须开拓创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治理模式,以提升信用治理效率,稳定市场经济秩序。

大数据时代能否建设新型社会信用监督架构,如何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治理模式独特的防护信用生态安全的“维稳”功能,对于有效“化解”危及经济社会稳定的重大风险,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完善和促进可持续目标顺利实现等均具有现实必要性与时代紧迫性。但就目前學术界的研究而言,致力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治理模式的探索并不多见,基于大数据视角阐述其作用机理的研究更是极为罕见,而本文契合当前信用强国、数字中国与网络强国战略的重大需求,挖掘大数据+新基建的创新属性,构建大数据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合作治理模式理论框架,进而扩展应用,为中国特色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创新思路,对创建制度化社会信用治理约束长效运行机制,推动法治透明、政治清明和经济文明的美丽中国建设等战略目标的顺利实现具有重大的价值和深远的影响。

二、大数据视域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学术史梳理

(一)大数据视域下社会信用体系内涵及特征变化

国外学者对社会信用体系的研究起步较早,认为社会信用体系并不是单一的系统(Creemers,2018),个人和企业为法律主体,政府为监管主体,其提出来源于社会和经济信任的缺乏(Saif Shahin et al,2020)。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新时代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Margaret J. Miller,2003)。在数字经济时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社会信用治理的透明化和规范化(Hansen Hans Krause & Weiskopf Richard,2019),利用技术优势对治理主体进行信用评级(Genia Kostka& Lukas Antoine,2020),有利于改善全社会诚信心态和信用水平,提高司法公信力(Hans Krause & Hansen& Richard,2019);还可改造关系网络,促进社会信用信息共享,规范公众行为,推动社会和谐发展(Raghunath,2020)。

国内学者将社会信用体系普遍解读为由信用法规、信用服务、信用监管与信用文化等组成的社会治理系统(吴维海、张晓丽,2017);社会信用体系治理主体的类型包括政府、企业和个人,政府信用是核心,企业信用是重点,个人信用是根基(李勇等,2019)。在大数据全新时代背景下,社会信用体系是政府治理工具的最优选择,可实现“人在干、数在转、云在算”,有效提高信用治理效率(谢一奇,2017)。新时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为构筑人民命运共同体的基础(陈丽娟,2018),有助于失信惩戒机制的有效实施(林均跃,2018),利于推动我国现代化进程(周荣华,2019)。应以“大国信用”为长远发展目标,加强失信约束力度(冯利君等,2019),改善信用服务机制(景刚,2012),深度探索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模式和实现机制,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王小梅,2020)。

(二)大数据技术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应用研究

1.大数据技术应用于社会信用体系的优势与瓶颈

大数据(Big Data)出现于20世纪90年代,最近10年才兴起。大数据给人们日常社交活动、政治与经济生活带来极大的便利(Wong & Dobson,2019),具备多样性(Variety)、规模性(Volume)、高速性(Velocity)的特征(Grobelink,2012)。互联网大数据优势在于征信数量庞大且更加准确与高效(Crosman,2012)。利用大数据使得社会信用体系中个人信用评级更加高效和节约成本(Devereux et al,2020);通过构建社会信用体系中更多维度的征信指标能极大丰富现有信用体系,提高其信用治理能力(Angelinietal,2008;Hoofhagle,2013)。

大数据是数据与算法、网络与存储、决策与管理相互交织融合的产物(李国杰,2012;刘叶婷,2014)。大数据的便利性和优越性可提升国家综合国力,推动国家现代化进程(杨晶鸿,2019)。大数据应用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数据挖掘能力强(刘颖、李强强,2016)、征信快覆盖广(余泳泽、郭梦华,2019)等诸多优势。但在实践中遇到信息孤岛、人才匮乏、技术尚处于起步阶段(龙海明、王志鹏,2014)、顶层设计不足、信用数据质量不高(尹月,2019)等问题。因此亟需以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理论框架为基础,基于大数据技术及全球视角分析社会信用建设的实现机制和解决路径,加强信用体系建设的顶层设计(胡乃红,2018)。

2.大数据技术应用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路径选择

当今社会先进技术的应用为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提供了众多机遇。大数据技术已被政府用来加强对舆论、执法、个人行为和商业活动的信用监管控制(Creemer & Fan & Vishnupriya,2018);将大数据应用于社会信用体系中个人动态信用评估,评估技术更加便捷与智能(Hurley & Adebayo et al,2017);运用大数据等技术优势促进社会信用治理体系突破瓶颈,创新发展社会互联网金融信用(Skarsdóttir & Bravo & Sarraute et al,2020)。

為体现大数据的应用价值,应充分利用先进技术优势,推动新时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利用大数据技术的信用信息共享优势,改变信息不对称状态,创新税收信用体系建设(吕敏、信广松、孙维鹏,2021);构建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制定多维数据的“臻信”新标准,完善我国社会信用体系架构(张涛,2016);创建信用大数据(刘叶婷等,2016),加快信用数据的归集和整理,建立有效的社会信用协同治理体系(王浩,2018)。

此外,大数据时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应充分发挥政府治理主体的独特效能。利用政府信用数据构建企业信用评分模型,进而开展行业信用评分,扩宽政府信用监管渠道(杨晓蓉、谷岩洁、李厚民,2019);依据政府自身优势,通过规划赋能、信用教育和信用文化赋能、信用资源赋能等手段加强新时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谢新水、吴芸,2019);借助政府信用平台,对社会信用指标实施分析和指数测算(孙良泉、孙莹、张娅,2019),构建新型社会信用体系征信监管机制(吴晶妹,2021),实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信用联合奖惩精准化(王伟,2020)。

三、大数据背景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治理模式变革研究

(一)协同治理理论及其机制与协同治理框架研究

在西方,“协同(协作或协调)治理”这一概念最早于2004年在公共管理领域使用,20世纪末传入我国。协同治理是由政府机构发起,政府以外的行动人加入治理中,通过多元主体协商处理社会公共事务(Huxhamet et al,2000)。关于政府的角色定位,该理论认为政府是“召集人”,还是“调节人”,在协同治理中作用至关重要(Lasker & Weiss,2003)。政府处于主导治理地位,易产生强制命令,无法合理有效协调各主体利益矛盾,应强调政府在立法、司法、行政的有限责任(Mark Evans,2012)。部分学者构建了协同治理模型(Johnston,2010)与协同治理框架(Emerson,2012)等。协同治理是多组织促进和运行的过程,政府处于控制地位,拥有最庞大的公共物品和最重要的公共责任(Agranoff & Guire,2004)。社会组织与政府并不拥有平等的话语权和行动力,社会组织只是在分担政府的社会责任(Gejavier Merian,2000)。

协同治理是政府、企业和社会公民等多元主体,通过协商、沟通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过程(刘光容,2008),其本质是自然科学的协同论和社会科学的治理论的交叉融合,通过各主体的协同作用在开放系统中达到有效治理的目的,实现“善治”(李汉卿,2014)。政府在协同治理中应从“全能管理型”过渡到“协同治理型”有限政府(姬兆亮等,2013),打破单中心治理架构,构建多中心协同治理模式是治理变革的战略选择(杨清华等,2011)。目前关于协同治理机制的研究聚焦在具体公共事物治理层面,国内从国家治理视角,协同治理机制相关研究并不多。代表人物已构建中国社会协同治理机制框架(邵静野,2014)、政策冲突协同治理机制框架(叶大凤,2015)、数字经济协同治理机制框架(杜庆昊,2019)、生态环境协同治理机制框架(王书平、宋旋,2021)、乡村旅游关系网络协同治理机制框架(张琰飞、朱海英,2021)、公共卫生危机协同治理机制框架(王博、白俊芳,2021)等。

社会信用协同治理中应注重制度、技术与文化的协调统一,制度是根基,技术是保障,文化是重点,制度与技术的外在约束力和文化的内在修养共同促进“计算信用”的实现(程民选、李晓红,2015);应充分利用治理的多中心观念和协同的整体性思想,有序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张卫、成婧,2012)。推进区域信用治理与区域法治建设协同,加快区域信用政府监管和社会治理创新联动机制的建设(孙肖远,2014);创新互联网金融征信治理的协同治理模式(于洁、冯冰娜、樊博,2015);创新融资信用体系的协同治理机制,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征信治理问题(张玉明、王春燕,2017)。将协同治理模式应用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可促进信用信息共用,加强制度创新,构建新型市场信用监管机制(王翊亮、郭文波,2018)。

(二)社会信用体系的合作治理理论与合作治理模式研究

早在20世纪90年代,西方国家为缓解政府与社会公众的冲突,提出合作治理理论。结合国外学者詹姆斯 罗西瑙(James N.Rosenau,1995)、格里 斯托克(Gerry Stoker,1998)、罗伯特 罗茨(Robert W.Rhodes,2001)等的观点,合作治理的主体包括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公众等非政府组织,合作治理的目的是调和利益关系,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格里斯托克(Gerry Stoker,2018)梳理合作治理的相关研究,概括出五种主流定义,分别是:治理是主体包括但不限于政府的公共机构的管理过程(Marsh,2003);治理是主体的职责界限并不那么清晰的管理(Rhodes,2015);治理过程中参与主体之间是相互依存的关系(Taehyon Choi,2012);治理是一种由各参与者制定的一定秩序的活动过程(Chris Ansell & Alison Gash,2007);治理不只依靠政府一个主体,这个活动过程的成效往往源于所有参与主体的共同配合(Rosenai,2017)。

合作治理模式是社会多元治理主体共同参与社会高度不确定性和复杂性的公共事务,实现合作共治的治理范式(胡厚翠、顾丽梅,2017)。结合国内学者俞可平(2014)、毛寿龙(2015)与徐勇(2015)等人的观点,合作治理的治理主体是政府及社会组织,治理过程需借助公权与条例。具有中国特色的合作治理模式倡导自主、互惠和平等的合作关系(黄建伟、刘军,2019),应实现“竞争型政府”向“合作型政府”的转变(李文钊,2017)。我国学者关于合作治理有多种观点,如治理与善治观(俞可平,2000)、“国家—社会”关系观(汪锦军,2015)、新区域主义观(张康之,2015)等,针对跨域治理问题,新区域主义观备受推崇。该观点认为:一是建立“巨型政府”以应对社会棘手区域化问题(姜玲、乔亚丽,2016);二是加强市场联动机制应对公共选择的矛盾,防范“公地悲剧”重演(熊烨,2017);三是加大社会公民的参与力度,实现多主体、多层次的合作治理(武俊伟、孙柏瑛,2019)。

社会信用体系在建设过程中会面临法律系统与社会生活断裂导致的自律异化问题,为修复这种断裂及抑制机会主义的过度泛滥,需要加强合作治理取得社会共识(唐清利,2012)。“政府—社会—公众”的多元合作治理模式可提高政府的公信力(杨羽萱,2010),实现自上而下的风险防控,政府完善保障支持体系和监管体系,基层的社会及公众得以实施民主决策权,推动我国“三位一体”信用合作体系的建设(田杰、李佩哲、彭建仿,2020)。

(三)社会信用治理模式的变革趋向及大数据带来的重大影响

当前学界在研究并提出不同名称的治理模式。有基于治理手段提出的模式,如司法治理模式(彭清燕,2013)、回应型治理模式(彭小霞,2014)、复合模式(樊翠娟,2018);有基于多元主体关系提出的治理模式,如构建“政府—市场—社会”关系新模式(江永清,2015)、多中心模式(刘树新,2019)。还有对不同治理模式的比较和评价研究,协商治理、协作治理、协同治理与合作治理存在异同,合作治理是超越其他治理模式的更加符合现今国际社会发展进程的治理范式(颜佳华、吕炜,2015)。通过对比分析参与治理和合作治理,诠释由参与治理转向未来的合作治理是时代所趋(俞海山,2017)。

全球供应链合作治理模式成为推动社会发展和提高国家治理能力的必然选择(Mellahi & Kamel,2019)。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也应从政府单一化的管理模式向各主体参与的合作治理模式转变,构建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柔性合作治理模式(王雪梅,2019),合作治理模式已成为中国特色治理模式的时代象征,是包容其他治理模式的终极模式(刘金发,2019),全球命运共同体视域下合作治理是未来社会发展的大势所趋(顾湘、李志强,2021),应优化新治理視角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路径(刘艳秋,2020)。

大数据时代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治理模式提供新的动能和契机。社会信用体系与数字经济相结合,可推动共享经济的实现,加快推进社会信用治理(韩家平,2018);智慧社会的来临为传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坚实的技术基础和创新的应用场景,形成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和政府舆论监管的新型社会信用网络治理模式(张毅,2020);大数据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合作治理模式可推动京津冀地区信用治理能力和治理效率的提高(叶陈毅等,2021);新时代还应探索农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多元合作治理机制,拓宽治理范围推动信用发展(朱颖姿,2017),建立农村社会信用体系合作治理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政府在信用治理过程中的政策保障和信用修复,促进合作治理长效机制的有效实施(宋赛君,2020);大数据下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合作治理可突破信用壁垒,提高信用治理效率(杜小鹏,2019)。

四、研究述评与未来前瞻

(一)研究总体评述

通过文献整理发现,目前大数据、治理理论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推动作用研究趋势明显,亟需深入系统地研究大数据视域下社会信用体系治理创新模式。现有相关研究呈现以下特点:

第一,研究内容较为丰富,研究视角跨界融合,研究方法灵活多样。在研究内容方面,已有研究涉及社会复杂公共问题的许多方面,包括治理主体、客体、工具与过程等,对大数据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治理模式等都有多方面的研究;在研究视角方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研究角度交叉明显,跨越政治学、公共管理、经济学等诸多学科,是各学科理论的综合体现;在研究方法方面,所采用的方法为定性分析、定量分析等各种手段综合使用,各方法交叉融合。经过几十年研究,目前国内外学术界已初步形成一些相关学术思想,因为国情差异,不宜完全照搬套用,应适当借鉴与扬弃。

第二,侧重相同性研究,独特性研究相对不足。相比传统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大数据视域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概念、特征等方面,与前者存在相似性,均需要多元主体协同参与,共同配合处理社会公众信用问题;大数据时代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赋予全新的时代价值,为揭示特殊性,需要回应现实需求的针对性研究,着眼于大数据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及其治理模式的影响。从已有学者的研究中可以发现,目前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同性的研究成果较多,但彰显时代特色的创新性探索不够。

第三,研究治理模式的内容较少,协同治理理论的研究颇受推崇。总体上看治理模式的研究较弱,在有限的探究中,尽管提出过治理的复合模式、协同(协商、协作)模式、多中心模式等,但从其核心内涵看,皆应属于协同(协作)治理模式,在研究成果中占主导地位,而专门且有深度的研究合作治理模式并不多见。合作治理模式是超越其他模式的最佳治理范式,但目前在信用、教育与医疗等方面很难找到合作治理的相关文献。因此亟待加强系统性与深入性的开展大数据视域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合作治理模式研究。

(二)未来研究展望

如何构建大数据视域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合作治理模式,本文提出基本的研究框架如图1所示,相关研究思路按研究基础、比较分析、机理研究、实证分析与对策研究的顺序展开。首先,梳理社会信用治理理论研究成果,归纳社会信用治理内涵、诱因与影响要素;概述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合作治理动因、难点和现状等,以便深入了解该领域的研究动态。其次,梳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制度与政策,纵向分析传统社会信用治理的功能、机理、不足与现实需求;横向分析国内外社会信用制度演进实践的趋势与差异,概述社会信用治理中的问题与启示。第三,剖析大数据时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合作治理的制度优势、制衡效应及潜在影响,界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合作治理功能与作用边界,构建适应新环境大数据驱动需求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全程整合式治理运行机制,总结信用治理维护国家安全的可行空间、潜力与趋势。第四,利用面板数据估算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合作治理实践效果,运用仿真法、DEA 法和实地调研等方法和信息,构建计量经济模型,验证分析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合作治理能效,提出弥补防控机制缺陷的政策建议。最后,在定性与定量分析基础上,提出能适应大数据新环境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合作治理运行机制落实及效能优化的可行路径,从而切实保证大数据视域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合作治理模式的稳健推进,为提高社会信用治理能力,提供创新思路和操作方案。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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