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律适用研究

2021-11-30 08:24吴环宇
魅力中国 2021年10期
关键词:个人信息公民犯罪

吴环宇

(青岛第二中学,山东 青岛 266000)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

公民个人信息主要是指公民不愿意被普遍化知晓的信息,这种信息具有保护价值。刑法所规定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侵犯了公民的私权利,即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项人格权。公民的个人信息为单位和个人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获得的有关公民自身的信息。刑法修正案的修改将犯罪的主体进一步扩大化,不再限于刑法之前所规定的单位工作人员,把单独的个人也归纳其中。笔者认为,侵犯公民信息,首先就是未经公民自身的同意把与公民密切相关的信息让其他人群所知悉。公民的个人信息主要指姓名、出生年月以及和家庭以至于工作有关的个人客观情况的信息。

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条件

随着信息技术的突飞猛进,我们越来越习惯于网上办公,频繁的网上登录认证显示等,就会造成个人信息的泄露以及使用不当。严重的话,个人信息有可能会被他人进行非法买卖,这种现象的出现,就为各种犯罪提供了“便利”,让公民蒙受损失,现在社会上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利用公民信息进行犯罪的场景,盗窃和诈骗的前提大部分都是因为公民的个人信息泄露。这些行为都侵犯了公民个人信息罪。因此为了社会的安稳,以及为了公民个人安全着想,我们一定要打击和严惩侵犯公民信息安全的行为,实现社会长治久安的新局面。

(一)主观上必须是故意

主观抱有故意意识是指行为人完全地明白公民信息如果被泄露将会存在怎样的风险,而仍然去实施该行为。例如买卖公民的电话以及身份证号等信息,必然知道对方将会利用这些信息对公民实施加害行为,因为公民的私有信息是受到法律的保护的。例如收买了公民的私人信息,对公民实施恐吓威胁或者诈骗等,主观上也存在故意,故意地利用公民信息对公民实施加害行为。

(二)客观上有危害行为

以不正当方式非法窃取或者使都构成本罪,客观的主要表现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故意地将公民的信息公开或者提供给其他人使用,在权利人不知情或者未经权利人允许的前提下让他人使用。二是,将通过合法手段获得的个人信息进行买卖出售,或者商业之间的互售。例如,一些电信行业或者快递物流行业将公民的个人号码进行出售获得盈利,扰乱了公民正常的生活秩序。三是,进行非法入侵盗窃了相关团体、单位掌握的个人信息库,或者登记的信息表,让公民的个人信息从安全状态变更为危险状态。四是,单纯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购买,以金钱进行交易的新委任也构成此罪,所以不论是提供方还是交易方都侵犯了公民的私权利,这是法律所不能容忍的,所以这是双向惩罚。五是,为了获知他人的信息,胁迫知情人,恐吓其提供公民的信息。这些都是该追的客观行为表现,如果不及时的对这些行为进行惩治,将会严重影响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

(三)侵犯客体是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秩序

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的动机可能是出于报复,或者是为了获得更多的利润。例如,为了让他人名声扫地,损害他人的名誉,或者非法地占有他人的财产,所以这行为给公民所造成的影响是巨大的。信息的泄露会让公民的行动轨迹财产状况以及行为习惯方式等被公布于众,让公民的活动变得透明,且没有隐私,一些图谋不轨的会对公民实施抢劫盗窃等危害行为,这种行为的出现危害了国家的治安管理,加大了国家管理的压力。

(四)关于情节严重的规定

情节严重是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必备条件,“情节特别严重”则是作为其法定刑升格条件。情节的严重状态,主要从行为人对公民信息提供出售的数量次数,以及时间动机等多个方面综合考量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是出售或者提供公民行踪轨迹,成为他人犯罪的手段,或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还依然向他人提供的。二是,非法出售或者提供公民的信息日常心动轨迹,隐私内容等多达五十条以上的。三是,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相关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四是,提供的信息条款数量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五是,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六是,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三、如何才能有效的保护公民个人信息

(一)提高国家机关的保护意识

国家机关要顺应历史潮流的变化,积极地对国家相关管理制度进行更新和变化。例如,针对国家金融或者电信银行等具有公民信息库的行业,要制定企业的相关管理规范,提高员工工作的安全意识,提高各企业员工的职业素养,对于公民隐私的个人相关信息,一定要严加保护,为公民信息安全保驾护航。

(二)大力宣传公民隐私维护教育

当代社会已经进入信息发展时代,大多数人对侵犯公民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并不全面知晓,以至于很多人还在肆无忌惮的侵害他人的相关信息,用他人的信息进行商业买卖,同样的被侵害信息权利的公民,也缺少法律的维权意识,自己的信息被盗却没有任何办法,或者觉得维权程序过于繁琐,索性放着不管,这些行为都助长了侵权行为的发生。因此,国家的权力机关要在全国范围内大力宣传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法规,增强公民对自身的维权意识,只觉得保护自己的信息,善于用法律的手段保护自己。

(三)各个机关开展法治教育

提高公民自身的保护意识,要从学校做起,要让公民从小就养成防范意识。在国家相关机关和学

校定期地开展法制宣传活动,把法治融入学生的思想意识之中,让人们明白非法传播和使用他人信息也是一种犯罪,让公民从小就学会维权和不侵犯别人的权利。

结束语

公民个人信息的非法泄露和买卖都严重地侵害了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为了保护公民的隐私信息安全,国家机关一定要加强法治宣传力度和对犯罪的打击力度,让公民学会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学会运用法律不仅仅是积极地行使权力也是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国家也要出台相关保护制度,进一步完善公民信息权利的保护。针对社会上的不良现象,严加惩治,把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活动扼杀在摇篮之中。

猜你喜欢
个人信息公民犯罪
我是小小公民科学家
论公民美育
我是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个人信息保护进入“法时代”
公园里的犯罪
敏感个人信息保护: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重要内容
主题语境九:个人信息(1)
民法典应进一步完善侵害个人信息责任规定
Televisions
环境犯罪的崛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