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反腐败工作中的应用

2021-11-30 08:24段成涛
魅力中国 2021年10期
关键词:法制法律法规腐败

段成涛

(云南省烟草公司红河州公司,云南 红河 661100)

随着社会政治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伴生的腐败现象也成为人民群众和社会关注的焦点,尤其是权力腐败,更严重损害了党的形象,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腐败问题已经对党和国家、社会构成了严重威胁。坚持反腐败斗争,是保证社会主义事业平稳发展的必要保障,是巩固党执政基础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多次强调,要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加强反腐倡廉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因此,坚持和强化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加快推进依法治国,不断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用法制约束权力,在法治框架下反对腐败,使反腐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正是新形势下发腐败斗争必然选择。

一、依靠法制反腐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腐败的实质是公共权力的滥用,反腐败的核心是制约和监督权力,依靠法制反腐,就是指从立法、执法、司法、法制监督、法制教育多个层面形成防腐、拒腐、反腐、治腐的完整系统,使权力运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一)依靠法制反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决定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一切权力的运行都要服从人民的意志,社会主义腐败的本质就是公权力的滥用,就是没有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要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就必须保证权力按照人民的意志来行使,根本出路就在于提高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制化水平,把《宪法》规定的公民各项民主权力,通过各种具体法律的形式加以保证。因此,开展法制建设,是规范权力运行的必要条件,是预防腐败的重要举措。

(二)依靠法制反腐,能够从根本上解决腐败思想根源

中国有两千多年的封建历史,长期积累下来的封建思想至今犹存,如官本位、裙带关系、特权思想、等级观念等封建思想糟粕如蛀虫一样依然顽固依附在人们的观念中,这些也正是滋生腐败的重要思想根源。加强法制建设,就是要通过制度的方式,建立起“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的防腐反腐机制,从源头上规范人们的行为,规范权力运行,防止公权力滥用,堵住产生腐败现象的漏洞,有效减少腐败滋生的条件,起到防范于前的作用,又能惩治腐败,起到惩戒于后的作用。

(三)依靠法制反腐,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深入发展,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条件越来越丰富,客观上为腐败提供了条件。在这种情况下,更应当加强法制建设,用法律法规规范市场经济行为,避免和制止利用不正当经济手段开展腐败活动的行为。同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是法制化的经济体制,只有在科学合理的制度法规引导下,才能高效运行。依靠法治反腐,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根本上是一致的。可以说,依靠法制反腐,不但能够有效杜绝经济活动中的腐败行为,还能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四)依靠法制反腐,是践行党的宗旨的必然要求

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党的宗旨,任何有损人民利益的行为都是与党的宗旨背道而驰的,作为共产党员,更要时刻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党的纪律,抵制一切危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发生。然而,有的共产党员,低挡不住腐败的侵蚀,逐渐丧失了党员的原则,变成腐败分子的一员,面对这样的形势,必须加强党内反腐,必须首先从党员干部身上杜绝腐败,这样才能在群众中塑立党的形象,党的威严,才能发挥党员干部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在党内反腐,邓小平同志指出:“不能采取过去搞政治运动的办法,而要遵循社会主义法制的原则。”就是要依靠发展民主、健全法制来预防和治理腐败。

二、如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

(一)明确法律权限,规范权力运行

政府等行政机关,是公权力较为集中地部门,在社会生活中扮演者管理者、监督者、公共服务者的角色。公共权力的集中,一方面便于政府等行政机构发挥职能,另一方面,也增加了腐败的发生的几率。事实上,腐败正是公权力在没有得到有效约束下的滥用。因此,预防腐败首先要从规范权力运行上着手,要对公共权力的行使范围做出明确清晰的界定,哪些地方该交给政府等行政机关去管理,哪些地方该有人民群众自主决定,要通过法律法规等形式明确规定。法律法规没有禁止的事情,行政机构都不得以任何形式敢于,行政机构要减少对一般性社会事务的行政审批,把主要精力放在服务社会方面,把工作重点放在为社会制定一套有章可循的行为规范体系。尤其对于市场经济行为,更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减少行政干预,让市场经济中的各主体单位在不违法违规的前提下,自由决定自身经济行为,用市场调节代替行政干预,尽量较少公权力与市场经济行为的直接接触,从而降低权力寻租的奉献。行政机关,也要转变自身职能,从过去事事参与、事事干预向服务群众、服务社会转变,这样不仅能够有效防止腐败,更能够降低行政机关运行成本,形成高效廉洁行政的局面。

(二)加强监督制约,防范权力滥用

权力如果得不到科学有效的监督,就很可能转变为危害群众利益的毒瘤。从历史经验来看,绝大多数腐败行为的发生,都因为权力运行过程中监督不足造成的。因此,对于资源较为集中,权力较为集中的机构或个人,要对应形成一套严格规范的权力运行监督机制,尤其是在公权力运行监督方面,更要形成以法制规范权力,以民主监督权力的机制,对于法律法规确定的权力,要进一步细化权力清单,量化权力行使范畴,法律没有赋予的权力,坚决不滥用,将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合理分开,让权力相互制约,避免过度集中、缺乏监督的情况。同时,要扎实做好办事公开民主管理,对于设计群众利益的重大事项,要做到决策民主化,执行透明化,监督公开化,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让权力遵照法律法规要求依照人民群众意志来行使,防止权力腐败。

(三)加强立法建制,完善反腐败法律体系

依靠法制反腐,就是要把一切权力运行纳入到法制化轨道。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是规范权力运行的基础。加强反腐败立法建制,其最终目的就是为了让反腐败工作走上制度化、程序化、法律化的道路,让反腐败工作和其他社会事务一样,按照一套规范的流程体系,科学高效开展,不因为个人的意志而改变。要看到,对于反腐败立法建制的要求,相比一般事务要求更高。因为反腐败正是针对权力滥用这些无违反公共意志的行为展开的,与腐败事务的接触是面对面的交锋,无时无刻不承担着被腐败侵蚀的风险,可以说也是腐败高发的领域。因此对于反腐败,更要走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道路,对于反腐败立法,要坚持民主科学公开公正的原则,广泛听取社会意见,对反腐败工作决策、执行、监督每个环节,都应当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一一对应,坚决避免法律空白。同时,还应当注重与时俱进,在立法建制方面要不断适应行的发展形势和变化,因为腐败手段和形式越来越多样化,反腐败所面临的压力和困难也越来越大,反腐败更要注重创新,对应的法律法规也要做到及时更新,对于不适用的,要及时清理并制定完善现行的法律法规,让反腐败能够始终保持先进性和有效性。

(四)严格法律制度执行

再好的制度,如果没有严格有效的执行,都只是一纸空文,没有任何现实意义。因此,在建立完善反腐败法律法规的同时,丝毫不能减轻对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首先要加强思想教育,在思想上牢固树立遵守法律、按法律办事的理念。不但要学习法律法规具体内容,更要对法的精神和意义有一个全面正确的认识,培养法治思维,形成依法办事的习惯。同时,要营造社会化的法制环境,培养公众法制思维,通过加大法律法规宣传,普法教育,在广大群众中营造依法办事的氛围,让一切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在群众的监督和注视下没有任何余地。更要加大对行政机关,尤其是党员干部的法律教育,因为行政机关面对的是广大群众,管理者众多社会事务,如果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按法律法规办事,那么依法治国就不可能取得明显成效。要对行政机关权力运行制定系统严谨的法律法规,更要监督、引导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开展行政事务。

总之,依靠法制反腐,任重而道远,不但需要建立起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更需要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参与,运用法制思维处理日常事务,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这样才能从思想源头上杜绝腐败行为发生,从而形成“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法治化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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