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

2021-11-30 17:17杨欣
科学与生活 2021年2期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

杨欣

摘要:为了维护生态环境利益,环境公益诉讼应运而生。尽管我国致力于该方面的研究和实践,并设立了环境保护法院,但在实践的过程中,受制于原告范围窄,诉讼成本费用高等问题,我国对于该制度的建设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在扩张原告的主体范围,变更案件诉讼费用的支付方式,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提高诉讼效率方面继续努力。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诉讼效率

一、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因为违法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或者可能实施了相关的违法行为时,团体、组织或个人都可将此事告上法庭,请求对行为其予以法律制裁。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学术界现在已经达成共识,可以概括表述如下:当环境面临外部人力的自觉破坏时,为了阻止环境破坏的持续,保护环境,一个社会中每个人、团体或单位都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的制度。环境公益诉讼特点可以概括表述如下:

(一)诉讼主体范围较为广泛

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概况来讲,可以分为民事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和行政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第一种诉讼模式具有私权性质,主体包含了公民和环保团体;第二种诉讼模式具有公权性,主体包含了生态环境部门和检察部门。这样的分类可以有效确定环境保护的主体。

(二)诉讼行为要求的专业性比较强

相比较于其他的诉讼模式,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对专业有着非常高的标准,尤其是在证据的调取以及对证据的鉴定方面,更需要专业的人才和技术支撑。特别是对于鉴定损害结果,调取证据、勘察检验现场都需要具备专业的知识和能力。

(三)诉讼目的旨在保护公共利益

维护生态环境方面的利益是该诉讼设计的主要原因。诉讼涉及的社会反响一般比较大,影响的利益集体相对较多。从最近几年的司法实践来看,由于违法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引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大多数都涉及到很多利益主体的利益。

二、环境公益诉讼的作用

环境公益诉讼在维护生态环境方面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其一,能夠有效地提高人民群众的环保意识。该诉讼制度的制定,客观地宣传了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方式、作用,另一方面人民群众也能成为监督和提起诉讼的主体,有效扩大了该制度的影响。其二,环境公益诉讼具有非常强的事先预防作用。不只针对已经发生了危害结果的污染行为,也针对还未产生结果,但有危险的行为,可以有效防患于未然。第三,环境公益诉讼的公益性非常典型,其目的是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最大限度地实现公益性。

三、环境公益诉讼的类型

(一)根据案件性质,可以分为民事和行政两大类别。其中,第一种诉讼是指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要求,民事主体就环境违法行为提起诉讼。第二种诉讼的对象是我国行政违法犯罪行为。通过对案件类型予以区分,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选择适用相应的法律规定,以准确适用相关诉讼法律法规,更好地维护环境公共利益。

(二)根据提出诉讼的主体,可以划分案件为利害关系人环境公益诉讼和非利害关系人环境公益诉讼。第一种诉讼是指案件的处置结果与其具有一定的利益关系,但提起诉讼的目的还是想要实现集体利益;第二种诉讼是指仅仅为了实现公共利益而提起诉讼。

(三)根据不一样的保护对象,可以进一步划分为不确定多数人和集体环境公益诉讼。不确定多数人指受害者是不可量化的,还处在变动的过程中,集体公益诉讼是指保护对象是可以量化、确定的。

(四)根据不同的诉讼保护要求,可分为预防和救济环境公益诉讼。第一种公益诉讼是在侵害行为还没有发生时,由诉讼主体依法提出诉讼,第二章公益诉讼是指侵害结果处在发生状态,需要予以补救的诉讼。

三、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现状与弊端

(一)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界定不清

依照我国环境相关法律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享有对破坏生态环境的单位和个人检举、控告和举报的权利,但根据民事诉讼法,原告需要与案件具有“直接利害关系”[1]才能提起相应的诉讼,使得能够提起诉讼原告的范围不广。只有对于任何一个主体损坏环境利益的行为,所有的公民和团体都可以直接提起诉讼,才能保护影响环境的这种保护多数主体集体利益的“公益”。如果针对提起诉讼的主体的进行太多的限制,就会不利于对"公益"的保护。

(二)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诉讼成本相对较高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诉讼费用需要原告首先承担一定的费用。因为该类诉讼牵涉的范围一般比较广,赔偿的数额很高,并且要求的专业素养、技术要求相对于其他的诉讼也会更高,这些都会导致诉讼费用、鉴定费用非常大,如果采取事先交纳的方式,高额的费用是公民个体难以承受之重,即便是有些环保团体和机关单位有时也难以承受。所以导致很多的原告看到高额的诉讼费用后,都望而却步。

(三)惩罚性赔偿的相关问题

惩罚性赔偿制度相对于之前规定的补偿性模式,能够加大违法者的成本,在复杂的社会环境中保障当事人的利益。在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中,加入惩罚性赔偿的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符合新时代我国发展的需要,能够在环境公益诉讼中更好地发挥作用,最大限度地保障集体的利益。但是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中,还存在赔偿的标准不统一、不够明晰,赔偿的法律依据不健全等问题,仍需要我们从立法方面予以完善,并结合各地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标准。如果不对标准进行明晰的规定,将有可能导致在实践中出现数额较高的情况。

(四)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实施效率有待提升

环境公益诉讼的牵涉的利益比较广泛,涉及到的很多利益都具有不可回转性,一旦受到破坏,没有进行相应的恢复和治理,会导致生态环境不断恶化,损坏更加严重。目前,因为我国目前法律对该类诉讼的规定尚不一致,各地的实际情况又比较复杂,没有可以全国推广的经验,一旦在现实中发生相应的案件,法院很难找到可以参考的相关案件、判例,会导致诉讼的效率低下,致使环境不能及时得到保护。

四、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发展和完善的一些建议

(一)适当地扩大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范围

根据不同的提起主体,原告的范围的扩张也应分为不同的情况,进而进行区别对待。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应该扩大对于相关利益关系人的界定,不仅包括和利益有直接关系的个人,也应当适当包括一些民间的环境保护团体、有关联的事业单位和国家行政机关。该类诉讼的主体,也不能仅仅包括检察机关,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应当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相关规定一致[2],也就是说,在包含检察部门的基础上,还包括公民个人、民间环保团体以及有关的单位。《环境保护法》应当明晰公众的环境权,积极促进和发展环境公益诉讼[3]。

(二)改革诉讼费用的承担方式

高额的诉讼费用會极大的损害原告的积极性。因为破坏环境的行为一般损害巨大,我们可以改变传统案件按诉讼标的计算受理费用的办法,实行按件计费,并且规定合理的按件计费标准,建议不能设置的太高。这是因为考虑到诉讼的公益性,在这类诉讼中,原告不是为了个人自己的一些利益,而是为了保障集体的公益。其次,在原告诉讼失败的情况下,诉讼费用由社会共同负责。笔者建议,由相关团体建立“环境保护专项基金”,用基金的款项来支付该笔花销。再次,对于环境公益诉讼需要承担的律师费,可以采取法律援助机制,由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律师来办理,还可以参考美国的办法,公民诉讼实行“律师费的单向转移”,即在原告胜诉的情况下,不应该由原告承担,原告负担的律师费可以由相对方承担。也可以参考一些国家的规定,原告不承担任何费用,并进行物质奖励的办法。我国公民很少参与该类诉讼的原因主要是很多公民对于环境问题的关注度和了解度不够,发现污染环境的问题,如果不涉及其所关联到的利益,也就不会去提起这方面的诉讼。另外,我国相关的激励办法仍有待进一步完善,应建立健全相关激励机制,通过设立奖励基金,简化司法程序,给与原告物质和精神奖励,促进公众参与其中,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

(三)完善环境公益诉讼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惩罚性赔偿制度应该更体现惩罚的特征,即原告在基础的赔偿之外,可以获得额外的、更多的赔偿。惩罚性赔偿不仅可以加大侵权人的违法成本,而且也可以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很好的宣传教育作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根据已经破坏的程度、利益受到损失的情况进行相应的补偿,并在全社会的范围内起到教育和警戒的作用,能够体现实质正义[4]。下一步,立法部门们要重点规范罚款的内容、标准,又能保障所判决的惩罚性赔偿金额的合理性[5],同时在全社会范围内有效宣传,促进全民参与。

(四)提高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实施效率

诉讼效率的提升不是一夕之功,需要在长时间的诉讼中不断探索,久久为功,才能促使其更加成熟、高效。就现实的发展来看,案件办理中存在的问题在于对于案件事实的调查,关键证据的收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使用上面,这是导致该类诉讼效率有待提高的主要矛盾。因此,检法两院及行政部门,应该统筹分析、研判各地不断涌现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了解具体的做法和经验教训,另外,检法两院可以持续发挥大数据的作用,对近年来比较典型的案例进行统计、分析,从中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推动立法层面的落实。效率的提高来源于各个部门的高效配合,公益诉讼的各个主体可以探索建立联席会议等机制,加大协调配合,增加统筹分析能力,并建立相应的督促和跟踪机制,切实提高环境公益诉讼的效率,最大限度发挥该制度的基本价值和有效作用。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注释本[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2]王明远,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方向—基于行政权与司法权关系理论的分析,中国法学,2016(1);

[3]蔡守秋,从环境权到国家环境保护义务和环境公益诉讼,现代法学,2013(11);

[4]饶冠俊.再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问题——基于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J].前沿,2019,421(05):110-116.

[5]李华琪、潘云志,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研究[J],法律适用,2020(12)

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 陕西西安 7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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