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律师行业协会的市场规制与自律

2021-11-30 17:17高玉欢
科学与生活 2021年2期
关键词:律师协会市场自律

高玉欢

摘要:改革开放后,随着市场经济理念的提出和法治的重拾,律师行业也随之迎来了“春天”。但律师行业依旧未完全摆脱计划经济惯性的影响,其行业身份在当时的中国依旧是国家工作人员,其业务来源依旧是国家司法行政机关的指派。随着改革开放的持续推进和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尤其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成立后,律师协会对律师行业的市场规制和自律步伐迅速加快。在国家干预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经济发展大背景下,律师行业的管理也逐步形成司法行政机关宏观指导与律师协会自律管理的“双结合”管理模式。

关键词:律师协会;市场;自律

一、建国后我国律师行业的发展历程

新中国成立后,党中央提出“打扫干净屋子再请客”的方针,与国民党统治相关的《六法全书》旧法统随即被废止,与之相关的律师制度亦被停摆。1954年我国颁布了第一部《宪法》,该部《宪法》对国家的司法运行制度进行了规定,其中包括建立社会主义的律师制度,但随着左倾错误与文化大革命接踵而至,我国司法系统的运行陷入停滞,律师制度受之影响在饱受践踏后随即废止。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中央拨乱反正,实行改革开放,并将工作中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依法治国又有了适宜的土壤并重新萌发,律师制度随之恢复,但当时国家的经济发展模式依旧是以计划经济为主,律师职业虽已出现,但仍属“计划经济”上的一颗螺丝钉,其并非当代意义上的自由职业者,而是具有国家干部身份的“国家法律工作者”。从业务来源看,其当时受市场影响较小,业务来源主要是司法机关的分配或指定,工作性质仍属于履行国家安排的工作任务。比如,上个世纪80年代有这样一个案例,某律师受司法机关指派为某个涉嫌故意杀人罪的被告做刑事辩护,庭审过程中该律师非但不积极保护被告合法权益,还称被告人罪行累累,要求法官严审严判。由此可见,当时部分律师的对自己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意识还是非常强的。

随着国家法治的进一步恢复和发展,我国开始实行统一的律师考试制度,尤其是1986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成立,更是标志着我国律师管理制度开始由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延伸到司法行政和律师协会行业两结合管理,行业协会对行业的管理更有利于发挥市场的自由优势。除此之外,随着合作制律师事务所试点工作启动,现代市场主体意义上的律师事务所经营模式逐步成型,这些变化的背后即是单一的计划经济模式变更为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相结合的经济发展模式的时代背景。①

二、我国律师协会对律师行业的市场规制

律师行业在逐步脱离“计划经济”的阴影后,渐渐的融入了市场。但律师行业业务的扩展与其它受市场调节的行业业务相比具有特殊性,市场因素并非影响律师业务扩展的首要因素。一般而言,当事人在选择律师代其处理法律事务时,会将律师的业务能力视为首要考虑因素,这种选择具有一定的人身性特征。当然,律师的收费标准也是大多数当事人考量是否委托的因素。一般而言,对于法律关系比较简单,留给代理律师发挥业务技能空间比较小的案件,当事人在选择律师时,在保证该律师业务技能不低于一般律师后,首要考虑因素是其收费标准的高低,这类案件的代理更容易受到市场的分配。再者,律师服务比较抽象,其服务结果的好坏无法用一个统一的标准进行衡量,一个执业多年的合伙级律师与一个执业一年的小白律师,其一个小时的工作价值肯定天壤地别。而正是由于律师业务的分配既受律师业务水平的影响又受律师收费标准的影响,使得国家价格相关法律无法给予该行业服务价格一个明确的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和市场监管机关只能在做出原则性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律师行业协会出具更具体的指导收费意见。

1986年全国律师协会成立后,各地也相继成立地方性的律师协会,并且依据各自的经济发展状况出台了相关的律师收费指导意见。以甘肃省律师协会出台的收费指导意见为例,该文件规定律师事务所不得以降低服务价格的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②当前,由于我國法治事业的繁荣发展,法治观念深入人心,从事律师行业的人数呈井喷式增长,这就使得律师行业的竞争更加激烈,服务质量也参差不齐,尤其在资历较深的老律师占据了大量优质律师服务市场后,新一代年轻律师竞争力明显不足,其只能通过降低服务价格的方式获取业务资源,争取以“量”取胜。长此以往,整个律师服务市场形成了劣币驱逐良币的恶性循环,业务资源较少的律师通过降低收费的方式获得业务,由此带来的是整个律师行业服务价格的下降,律师们不再愿意花费更多的时间去钻研业务技能,只是通过降价的方式获得或守住律师业务市场。为防止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整个律师行业发展的冲击,各地律师协会相继出台杜绝通过降低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吸引委托人的规定,并建立相关的监督机制,确保这一规定的落实。

其次,各地律师协会对律师服务收费的构成进行了明确,比如甘肃省律师协会在收费指导意见中明确列举了10项影响律师服务收费的因素,这种列举式规定,尤其是将律师的执业年限和社会影响度作为律师收费的考量因素,可以防止资历较深的律师利用其执业年限的优势与刚入行的律师进行竞争。③同时,这种规定也可以给当事人在选择律师服务时一定的参考,有利于律师服务市场的透明化及整个律师行业的长期发展。

最后,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方式,这一结合方式可以兼顾“计划”与“市场”的优势。实行政府指导价,一方面可以防止律师行业利用其专业垄断地位过分攫取社会利益,造成其他行业的成本上升或加重弱势群体的维权成本,另一方面,实行政府指导价则可以防止资深律师通过低价竞争的方式占据律师服务市场。但律师法律服务毕竟与其他服务行业不同,当事人选择代理律师最重要的是对于律师业务能力的信任,具有一定的人身性,当事人一般会就律师业务水平、执业年限、收费标准等进行综合判断,选择出自认为性价比最高的律师服务人员,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就律师服务的收费数额及收费方式与律师进行协商,使得当事人获得性价比最高的律师服务,最终达到“双赢”。

三、我国律师行业的自律

我国在1982年施行的律师暂行条例中规定了要建立社会团体性质的律师协会,但也仅仅是赋予了律师协会制定组织章程的权利,并没有赋予律师协会其它实质性的管理权利。当时的律师协会并不属于真正的行业自治组织,而是属于当地司法行政机关的一个部门,律师协会的领导也实际由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担任,即“两套牌子,一套人马”。当时对于律师协会的定义仍然是做好司法行政机关的“好助手”,律师协会的自律职能仍然比较薄弱。到了90年代,随着国家对外进一步开放,政府对于行业管理的更加重视,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开始授权律师协会可以奖惩律师,还可以制定、实施行业规范和准则。1996年、2007年的两次《律师法》修改更是进一步的扩大和细化了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权,尤其是在行业规范的制定和惩戒规则的执行,以及考核实习人员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至此,律师协会的自律又向前迈出了一步。

由上可知,司法行政机关对于律师行业的管理更偏向于宏观的管理,而律师协会的管理更加具体、细化,就两个管理部门颁布的文件来看,律师行业协会的自律,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维护会员权益。大多数的行业协会的成立目的都是为了“抱团取暖”以维护其共同利益,律师行业协会也不例外。律师行业协会维护会员权益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方面,律师协会作为律师行业的对外代表,代表整个律师行业向社会发声,尤其在政策法规的制定过程中,律师协会代表全体律师参与到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的制定过程中去,防止相关机关“闭门决策”做出严重妨害律师权益或社会大众利益的决策;另一方面,当个体律师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律师协会可以利用团体优势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律师在开展业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其他主体损害时,尤其是受到国家公权力机关的损害时,其仅凭个体力量无异于螳臂当车,这时由千千万万律师凝聚形成的律师协会,其与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对峙时,更容易维护达到维护律师合法权益的目的。比如,在扫黑除恶运动中,西宁市林小青律师在为被告人辩护时被检察机关以涉黑为由起诉,该起诉行为将律师为被告辩护的行为认定为共同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了律师的合法权益。最终在律师协会的维护下,检察机关撤消了关于林小青律师的起诉。

2、对律师执业行为进行规范。“无规矩不成方圆”,律师协会除了是对外统一体的代表外,还具有管理约束成员的职责。律师群体通过民主的形式选举律师协会的管理人员,制定组织章程及其它规范性的文件,并使这些文件规范对律师发生效力,其目的正是为了规范律师的职业行为。比如,根据国家司法行政机关的授权,市级律师协会拥有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活动的权力,并将实习活动作为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公民申请律师执业的必要条件之一。实习管理工作实质上成为了前置的行业准入管理功能。全国律协2010年8月制定了新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对律师协会行使律师年度考核的管理功能予以了具体规范④。这种自我规范正是律师行业自律的重要途径和体现,也可以防止其它第三主体对律师群体过分管理。

3、對律师进行奖惩。在“双结合”的律师管理体制下,司法行政机关对于律师严重的违纪违法行为可进行惩罚,该惩罚措施下至警告,上可至吊销律师执业证书,而律师协会对于律师的惩戒则相对较轻,一般以批评教育为主。由于律师协会的管理人员一般是业内的佼佼者,因此律师很重视律师协会的奖惩,这也使得律师协会的奖惩在律师队伍中有着比较大的影响。

总之,自我国律师制度恢复以来,律师协会对于律师行业的市场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其既维护了全体律师的行业利益,又防止了律师利用其专业垄断地位损害其他第三方的利益。在行业自律方面,律师协会通过对律师权益的维护、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奖惩等,有效实现了律师行业的自律。但同其它大多数行业协会一样,律师协会对于律师业务市场的规制和对律师行业的自律离不开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大背景,这种规制与自律也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开放,更加科学、合理。

参考文献

[1]林野丽.浅论律师协会的惩戒权.法制与社会,2008,3.

[2]宋倩.我国律师权利保障制度研究.内蒙古大学2017年硕士学位论文.

注释

①李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改革的回顾与前瞻》,载《中国司法》2017年第6期。

②《甘肃省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意见》第3条。

③《甘肃省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意见》第5条。

④孔楠:《论我国律师协会的职能》,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西北政法大学 法律硕士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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