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及改进路径探索*

2021-12-01 03:17武尔娜李国泰周恩昊刘宝民
智慧农业导刊 2021年16期
关键词:知识产权农业

武尔娜,赵 杨,李国泰,周恩昊,刘宝民

(1.黑龙江省农业科学院玉米研究所,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6;2.黑龙江省农业科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6)

在经济全球化的大环境下,我国农业领域深刻认识到发达国家注重保护农业知识产权,使其农业具有了强大的竞争能力,加之国内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客观存在的不足,导致其面对着巨大的压力以及挑战。同时,农业知识产权得到保护一方面能提供现代农业发展所需的内在动力,另一方面有助于农民经济收入、科技素质的提高。基于此,我国应重视并强化农业知识产权建设,从而助力农业经济的持续性发展。

1 农业知识产权概述

1.1 基本内涵

现阶段,相关领域学者、专家未能明确农业知识产权的概念。一般倾向于:农业知识产权属于人们依法针对其于农业科学领域贡献的智力劳动成果,应该享有的精神与经济权利的总称。属于知识产权的一大主要派生权,也是关键的行业组构部分,成为当前我国对农业产业施加保护、增强农业市场核心竞争能力的中心领域。

1.2 主要特征

第一,不易明确产权价值标准。因为其本就具备商业价值,加之农业生产是经济和自然交互的一个过程,所以农业知识产权通常很难用标准来衡量。

第二,成果在推广中易于扩散。农业生产由于具备一定的特殊性,在最新科研成果、技术的推广示范活动中,必须让尽可能多的受众知晓与应用。但实际上,大部分农业生产活动的开展场地为田间地头,很容易进行模仿而加剧了保护知识产权的难度,导致让新成果极易模仿乃至被非法窃用。

第三,难以掌握侵权界限。正是因为农业生产活动相对特殊,导致掌握发明权和创新权等较为困难。不仅限制使用人能够掌握的农业科学技术,而且受限于资源分布、农业生产周期等。国内外虽然时有出现侵权行为,可如果想要取证仍是困难重重。

第四,产权与成果转移利益难以精准预测。产权如果想转化到生产过程中会付出相应的代价,由此可见转移行为本身有一定的成本,针对有形资产而言,很容易进行预测以及计算。至于知识产权这种无形资产,很难精准衡量实质价值。而在农业领域中大部分知识产权需要较长的产生周期,若想准确计算其价值则更加困难。

2 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虽然我国在此方面获得一定的发展成果,但是因为起步时间较晚,所以存在如下问题:

2.1 市场化建设不到位

现阶段,在归属上主要是依据职务自身发明职责所建立的,过于集中的产权权能让科研工作者的成果难以转让及技术创新积极性很难激发,从而限制其落地使用。

2.2 法律可行性偏低

针对国内农业知识产权,虽然法律制度规范体系逐渐完善,但是大部分法规均立足于国家整体层面无法为所有适用,这样也降低了法规的可行性。例如未能将当地特色和国家层面法律融合改变,会在很大程度上加剧调查取证农业知识产权的难度,所以专利拥有者难以保护其合法利益,这样便打击了农业创新的主动性、积极性,不利于农业科学技术的创新。

2.3 产权保护意识较低

这一问题不同程度地体现在基层农民、科研工作者及行政管理人员中。有关科研工作者存在“轻专利、重论文”的现象。至于基层农民、行政管理人员,未能重视农业技术专利遭到侵权的现象,为这种行为的扩散提供可乘之机。

3 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改进路径

3.1 加大市场化建设力度

第一,通过和产权保护有关的例如监管、评估和咨询等服务或辅助行业的完善,进一步提高产权转化率。在此基础上助力其实现市场化发展,从而提高科技创新质量和速度。

第二,构建并完善市场交易机制,由此让农业知识产权顺利流动,建立以市场为特点、以农业视为创新对象的市场运行机制。

3.2 强化农业知识产权工作的领导

第一,将优化管理机制作为重点,应将知识产权保护提升到强化综合竞争力的高度上。有关行政部门需要重视管理农业知识产权,而且要纳入相应的议程,以此建立获取、使用农业知识产权等的科学管理机制。

第二,有关农业科研单位、农业部门等,可以将发展农业知识产权作为评选、考核的参考,对运用、保护出色的部门在立项时可予以适当的政策倾斜。与此同时,出于提升成果转化效率,应该出台统一的产权转让合同范本。总之,应创造各领域积极关注的良好工作氛围,形成政府作为主导、相关部门发挥推动力量、社会全体积极参与的农业知识产权新保护格局。

3.3 从根源上提高农业科技创新水平

当前,农业科学技术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的贡献率相对偏低,而且创新能力不足,面对这样的现实情况应采取如下改进方法:

第一,加大研发投入力度。应加大财政在农业领域的投入,特别是开发农业科学技术方面。以减免税收、优惠政策、颁法奖励等举措,激励相关企业开发研究农业技术。还要通过绩效考核等渠道,让基层政府进一步加大在当地农业方面的投入,还要将投入情况和基层政府考核工作相挂钩。

第二,加大人才开发力度。农业有关行政部门、科研单位和院校,可以在课题立项、划拨经费等方面向广大青年科研工作者适当倾斜,积极鼓励其进行农业技术的研究开发,还要在绩效考核、职称评定等方面予以一定的优惠政策,由此打造一支高质量的农业人才队伍。与此同时,科研单位应构建科学的人才流动体系,使不同单位的科技人才可以相互学习交流,不仅能提高农业科技人才队伍整体水平,还会为当地农业发展灌注巨大活力。

第三,推动“产学研”相融合。深入挖掘当地农业院校及相关科研院所的资源优势,组织他们同农业企业一起进行农业科技的开发利用,真正将农业技术运用到生产领域中。

3.4 提高相关政策支持水平

第一,以保护农业知识产权为基础,尽快推进和农业知识产权有关工作的法律、政策的制定。无论专利申请还是地理标志等均应出台针对性的资助政策,可是一些地区在保护植物新品上未能提供具体的资助政策,因此应使科技、产业和人才等方面的政策密切衔接产权保护政策,将工作经费融入到预算支出中,形成完善的政府补贴机制,以此对农业知识产权申请予以相应的财政补贴。

第二,要定期投入科技专费到展示授权品种、建设示范基地,保护宣传培训以及维护公共信息平台等。积极引导企事业单位提高保护工作的资源经费投入,从而保障更有效地开展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要将现有知识产权作为纽带,充分发挥成果转移的重要作用并增进科企合作,让成果可以尽快运用到生产工作中。

3.5 严厉打击相关违法行为

现阶段,行政执法部门在人员保障、监督能力、工作经费等方面都存在一定问题,因此提高了保护农业知识产权的难度。

政府有必要加大支持力度,使执法环境与队伍不断优化,在健全产权管理部门的同时,建立完善的行政执法体系、适度扩充相关执法人员,执行专家咨询制度。

通过全市范围内联合相关执法部门建立的通报、协作机制,增进部门之间的合作,会聚行政执法多方面力量。此外,对这种违法行为还要加大舆论及公众监督力度,形成保护知识产权以及打击违法行为的监管与举报制度,并予以充足的经费支持,推动产权保护工作的制度化与规范化。

3.6 优化农业信息化体系

第一,对农业信息资源科学开发、有效整合。收集整个区域范围内的农业信息和国际农业新信息,通过整合各类农业信息资源,构建更为完善的农业信息数据库。确立信息交换制度,共享不同地区的农业信息资源,避免发生信息重复、垄断的问题。

第二,重视基础设施建设。应将其视为系统工程进行长期规划,创设多样化的投融资环境,鼓励多方社会力量融入其中,一起建立农业信息化平台。在信息网络设备方面要加大在运维方面的经费投入,建设农村网络平台,由此形成省、市、县、乡的多级农业信息互通平台。

第三,农业信息应进村入户。发挥当地种植大户、农业龙头企业的主导作用,收集这两大主体的农业信息,尽可能地将信息融入到农业信息数据库中,还要指导其优化自己的农业信息系统,争取和政府系统衔接,进一步提升网络覆盖率。申请微信公众平台,发布和农业有关的科学技术、科技产品以及咨询信息。设计电子商务网站,在网上进行农业产品交易。

3.7 合理革新科研成果奖励与评价机制

第一,完善与改革当前评价科研成果体系,制定针对性的保护农业知识产权措施,例如农业专利及保护植物新品种等,作为农业科技投入产出的一个关键评价指标,将申请保护专利、获得授权等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指标。有关申报项目,应将知识产权获得情况视作重要的考核指标之一。

第二,大力推广及使用科技成果,通过市场机制促进相关科研单位经济效益的提高,如果农业知识产权申请成功,需要分层次予以一定的经济奖励,由此激发申请农业知识产权的主动性。这样可以为农业科技创新带来一定的激励作用,实现农业科技资源市场化科学配置。

3.8 加大保护相关权益主体的力度

第一,组建专门负责管理农业知识产权的相关机构。作为管理人员要定期接受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培训,将保护农业知识产权视作企业、单位的文化。应在项目立项时做好产权登记,指定专人进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还要求主要负责人跟踪指导具体进展情况。

第二,农业科研单位要提高保护意识。针对管理科技成果的工作人员,通过参加法律、制度的培训提升其管理能力,从而避免流失农业知识产权。

第三,形成科学的审查监督机制。对于本单位所有农业科研成果、项目展开实时检查跟踪,同时严格审查本单位与外单位知识产权成果的许可转让事宜,对合同条款严格审查把关,这样才能在细节上对农业知识产权进行有效保护。

第四,为科研开发及其成果建立保密制度。相关农业科研单位,可以以文件的形式发送到具体职能部门,时刻提醒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至于内部网站应就农业知识产权进行严格的保密设置。

第五,建立科研档案管理机制。无论是企业内部科研部门还是科研单位,均应严格依据档案资料管理制度,使科研项目整个过程中的资料信息及时归档,落实档案资料借阅制度,以此保护单位、企业的农业知识产权。

4 结束语

有关农业知识产权,在农业创新方面发挥着尤为关键的促进及先导作用。保护好农业知识产权,是保障农业科技进一步发展的基础。由于我国在法律、意识等方面存在不足,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农业科技的优化创新。因此,应将提高意识、完善法律制度、增强市场化建设作为制定改进路径的切入点,使其获得更为完善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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