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视域下农村电商扶贫机制法律风险研究

2021-12-02 02:38王梦真
农村实用技术 2021年8期
关键词:农户电子商务法律

王梦真

(陕西师范大学,陕西 西安 710110)

1 引言

2020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战脱贫攻坚之年。2021年2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庄严宣告“我国脱贫攻坚取得了全面胜利”。但是面对新冠肺炎疫情所带来的新挑战,要想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不使脱贫人口“返贫”、“复贫”,仍需要我国农村地区接续奋斗、继往开来。

在脱贫攻坚的实践中,我国创新扶贫机制,采取“精准扶贫”模式。事实证明“精准扶贫”是脱贫攻坚战的“制胜法宝”。而在众多的扶贫方式中,电子商务助力扶贫可谓是表现卓越,国务院扶贫办也早在2014年将其正式纳入扶贫政策体系。电子商务可以使农产品在虚拟世界有效流动缩短时间、空间和搜寻成本同时可以使分散的脆弱的农户集中起来破解贫困地区所长期存在的“信息鸿沟”和“孤岛效应”。但是,近年来在电商扶贫迸发活力的同时,农村电商面临的法律风险和法律适用的困境也越为突出。所以对电商扶贫机制法律相关问题进行研究解决具有现实性和紧迫性。本文将指出农村电商扶贫机制中存在的法律风险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思路,为电商扶贫长期稳健发展进而推动乡村振兴步入“快车道”提供一定的思考方向。

2 电子商务概述及其在我国农村扶贫机制中的发展现状

2.1 电商扶贫含义及其形式研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商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故而,本文所涉及的电子商务则是限定在上述法律定义中的。

电商扶贫这一概念最早由汪向东教授提出,汪向东指出,“基于互联网电子时代,电子商务日趋主流化,要在扶贫开发的工作体系中融入电商扶贫,广泛地作用于贫困群体中,创新扶贫开发工作的模式,从理念与实践角度改进扶贫开发的绩效”。

在我国目前的实践中,电子商务扶贫的主要形式大致分为三种类型。一是通过教育培训和资源投入等方式直接帮助农民参与到电子商务交易中实现增收,达到脱贫减贫的效果。如帮助农民开网店建立销售渠道等;第二,参与产业链,即通过合作社和从事电商贸易的大型企业,允许贫困家庭以各种方式参与以实现完全或不完全就业;第三是分享溢出效应。所谓共享溢出效应,是指贫困地区电子商务的发展,使其规模化,科学化,从而在贫困地区形成了良好的市场模态,带动第三产业的发展。即使本地贫困家庭不参与电子商务产业链,他们仍然可以享受电子商务发展带来的积极收益。

2.2 电商扶贫机制在我国农村实践中的发展现状——以陕西省周至县为例

电商扶贫机制在我国农村地区发展现状不平衡的问题现实存在,不能一言以蔽之。故而以陕西省周至县为例,在实地调研的基础上总结成就与不足,以地方推及全国。

周至县作为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在电商扶贫的研究上具有典型作用,可以尽可能地反映全国电商扶贫现状。截止2019年1月,周至县已经实现县、镇、村电商服务站点100%全覆盖。2020年4月23日成功举办了电商扶贫全覆盖贫困群众农特产品兜底销售签约活动。并且开办电商培训班,大力培养电商人才。打造周至农特产品品牌,生产的优质猕猴桃可出口至俄罗斯、加拿大等国际市场。“在全国脱贫攻坚表彰大会上,中共周至县委被中共中央、国务院授予‘全国脱贫攻坚先进集体’,1人被授予‘全国脱贫攻坚先进个人’”,周至县脱贫成效显著。并且,周至县现已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相关实施方案。

然而,在电商扶贫机制发挥巨大作用的同时,其运行中仍存在诸如农业生产方式落后、物流体系不完善、专业型人才匮乏等现实问题以及下文将提到的部分法律问题。

3 农村电商扶贫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风险

农村电商扶贫机制中通常存在四个主体:农户、电商第三方、消费者、贫困地政府(支付平台与物流平台与电商第三方联系密切所以将会在电商部分加以讨论)。农村电商扶贫机制的运行机理一般是由贫困地政府牵头寻找第三方电商平台或个人又或是对口帮扶此地的政府部门进行合作,使电商第三方与农户达成合意将农户的生产物品(多为农产品)通过电商平台销售给来自世界各地的消费者,通过这一方式让农户的生产物品得以售出获取利润从而实现脱贫。在这一过程中不同主体所面临的法律风险以及对法律适用的难易程度有所不同,作为本文的重点所在,这一部分将会分主体进行分别讨论。

3.1 农户所面临的法律风险

相较于拥有专业法律人才和更多信息的电商和政府来说,贫困地区的农户往往处于被动乃至劣势地位。显然国家也意识到了这一点并给予了保护:《电商法》第十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需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登记的除外。从该条但书可以看出国家降低了农村电商的准入门槛给与了农村电商较为宽松的经营环境。同时,《电商法》第六十八条明确提出了“发挥电子商务在精准扶贫中的作用”。虽然有《电商法》专门“硬法”规定大力支持农村电商规范化发展,但在现实实践中农户依然面临有如下法律风险。

3.1.1 农户的法律主体资格问题

从上述《电商法》第十条内容可见法律对农村电商的准入资格要求较低,但是这在促进交易的同时也为日后发生侵权责任时消费者维权制造了困难。在政策和法律的支持下,部分农户、农户合作社仅仅是完成了某些网络平台的相关程序便开展了经营活动,类似“微商”,在微信、QQ、微博这类社交平台上进行销售,在严格意义上这类主体并未经过法律程序登记注册(当然法律准许无需登记),所以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这就意味着在发生侵权行为时这类“微商农户”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再者,在社交平台上所进行的交易行为受到网络虚拟性的限制,难以受到法律的有效监督,很难避免有些农户或合作社侵犯法益时注销账号然后销声匿迹。

3.1.2 农户产品质量安全侵权风险

电商扶贫所对接的个体农户或者农户合作社由于经营规模小、资金实力薄弱也缺少相应的技术,所以很难做到对其所出售的农产品的质量检测更甚至于部分农户根本没有进行质量检测的意识。与大型电商平台合作或者由政府出面进行质量把关还可令人心安,但事实上更多的农户是自行销售“三无产品”,由此便存在交易产品质量不过关的风险。

3.1.3 农户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风险

由于贫困地区经济文化等方面客观存在落后,部分贫困地区的农户现实具有诚实信用意识淡薄的情况。首先,在网络交易过程中出现了部分农户虚假宣传、故意夸大产品的现象,由于线上交易的局限性,消费者很难分辨农户是在阐述事实还是在以次充好。其次,为了自身利益,部分农户甚至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假冒名牌盗版、打版,存在“弄虚作假”的现象。再次,存在违背价值规律随意规定价格的现象。“价值决定价格”但由于农户经营者所出售的产品多为自己生产加工,对遵循市场价格的意识不强,存在压低价格以欺骗性价格吸引购买期待“薄利多销”和“以次充好”抬高价格以及市场恶意竞争造成价格波动大三种情形。针对农户交易中诚实信用意识的缺失,相关监管部门监督难度大,相关法律适用难度大,极易造成对消费者的侵权和对农户长期获利的打击,也会造成农村电商领域的“劣币驱逐良币”。

3.1.4 由于“信息鸿沟”所造成的未知侵权风险

“信息鸿沟”即由于对信息、网络技术的拥有程度、应用程度等的差别而造成的信息落差,这里的“信息鸿沟”主要存在于贫困地农户与其他主体之间。农村电商扶贫中的农户处于长期贫困和消息闭塞之中,年龄大、文化程度低的农户占据了很大一部分,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并非出于农户本意但由于缺少相关领域的信息和知识,农户分辨不出或没有意识到某种行为是构成侵权的。例如,在农村尤其是贫困地,农户的个人素质偏低、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整体较差,会因为经济利益而选择出卖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却意识不到这是构成侵权的。

3.2 电商第三方所面临的法律风险

电子商务蓬勃发展,相关电商交易平台也越来越多。据调查,当前消费者线上购物的途径有:淘宝、京东、拼多多等大型电商平台;微信、QQ等微商带货;快手、抖音、小红书等短视频平台中网红主播带货。消费者选择上述平台的原因也纷繁多样主要有:商品的价格更加低廉;选择的多样化更能满足需求;平台安全可靠、售后有保障;平台进驻门槛高、商品质量好;支持正版的知识产权。但是,根据调查笔者也发现并非所有的电商平台都具备以上优点和吸引力,相反的是在不同平台都存在各种各样程度不同的潜在侵权行为。

3.2.1 大型“龙头”电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电商平台“二选一”

电商平台“二选一”主要是指“某些电商平台对入驻商家同时在其他平台开店行为予以限制,如明确要求不能入驻其他平台,或虽未明确要求,但在商家同时选择其他平台时施以搜索降权、屏蔽店铺等限制措施”。根据当前学界观点,可以将“二选一”分为强迫型、利诱型和合意型。三种类型中主导平台对经营者要求的方式不同,恶劣程度也有所区分,故而在实务中解决途径和救济方式也不尽相同。强迫型“二选一”即主导平台并未和平台内经营者达成合意,在经营者意图进入具有竞争性的其他平台,主导平台便会采取强制措施。在过去强制措施还是公开透明的,例如强制签约或者直接取消店铺坑位等,而随着技术手段的水平提高,强制措施更显隐蔽,如限制流量、降低权重、搜索屏蔽等。这种情况给现实处理纠纷中获取证据造成了很大困难。利诱型“二选一”,顾名思义是主导平台通过让利给经营者,给与平台内经营者附条件的优惠条件,使之放弃入驻其他平台的机会。这种措施相对温和,也给了经营者权衡利弊的选择余地。但是这种措施往往需要主导平台投入更多的成本。合意型是三种方式中最为符合公平正义原则的。但在电商扶贫过程中,出现这种行为无疑限缩了农户的销售渠道。

3.2.2 电子合同中存在的潜藏性侵权风险

在电商扶贫活动中采取的多为电子格式合同。制定电子合同的一方(往往是电商平台)可能会为了自身利益,故意在合同中减轻或免除自身责任,而加大对方当事人的责任,造成合同不公,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由此便存在潜藏性的对农户和消费者的侵权风险。据调研结果笔者观察到当下有关电子合同尚存在如下法律隐患:第一,电子合同实际利用率不高。虽然对电子合同早有规范但是在现实中由于贫困地农户合同意识薄弱加之出售的产品的特殊性,很少提供交易凭证。依托社交平台的买卖行为更无购物凭证所言。第二,“点击合同”的广泛存在。无疑“点击合同”具有提高效率促进交易的优势,但是电商平台极易借助经济优势地位在“点击合同”中制定有利于自己的条款,迫使或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形下使其接受,使合同利益倾向于自己(如不合理抽成造成农户利益的不当损失)。另外,“点击合同”如若发生纠纷其界定也较为困难。第三,由于人为或技术原因,电子合同难以长期保存,容易灭失并且安全性还不够稳定容易被人所窃取。

3.2.3 与支付平台、物流平台合作中的侵权风险

电商扶贫过程中的交易类型大致分为两类:消费者直接与农户对接(例如“微商式交易”)和依托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第三方支付。电商平台如今都是选择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合作,消费者在电商平台购买农户产品后支付货款到达第三方支付平台(如支付宝、微信等),在消费者收到货物并确认收货后,货款由第三方支付平台转至商家。现实中木马病毒、黑客攻击、手机丢失造成账户盗刷等现象的存在加大了电子支付安全保障较弱、交易过程存在常态性法律风险。

电商与物流平台合作所面临的法律风险主要有两种:其一是物流速度恶意拖慢或因物流原因致使产品损坏等,其二是由于物流公司的过失或者故意致使消费者的个人隐私泄露。

3.3 消费者所面临的法律风险

消费者是购买扶贫或疫情助农产品的主体,在交易过程中处于劣势地位,在遭受侵权后现实存在维权难的问题。由于网上交易的特殊性,交易过程中存在多方面多层次的主体和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所有的法律关系都具有虚拟性、变动性和新颖性。所以,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一旦遭受侵犯,难以确定侵权主体和需要承担责任的主体,很容易出现各个相关主体互相推诿的情形。简单来说,便是由于第三方电商平台和农户之间的责任模糊所造成的维权困难。

另一方面,电商扶贫的商品价格普遍偏低而消费者进行维权的成本则较高。虽然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不会产生费用但是消费者协会进行的多为协调和处理纠纷。如果没有得到令消费者满意的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律师费和时间成本与商品成本相差太多,让消费者觉得不值得从而放弃维权。总之,电商交易中的法律维权缺乏法律保障,维权过程的繁琐和过高的成本更是会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和热情。

4 解决路径

农村电子商务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可以从多个方面和层次最大限度地被规避和解决。

4.1 完善农村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

当前有《电商法》专门针对电子商务领域的“硬法”以及各种公共政策、交易习惯等“软法”的存在,并且对农村电子商务的发展起到了规制和保护的积极作用。但由于法律本身所固有的滞后性加之农村电子商务扶贫机制内部的法律关系极为复杂,目前已有的法律法规要想使农村电商在乡村振兴的时代背景下继续迸发活力的话显然是不够完备的。应该加强加快立法工作,以乡村振兴为主题制定并出台专门针对农村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除此之外,还应对其他涉及农村电商运行体系中其他环节的法律法规进行进一步地完善。例如《消费者权利保护法》中有关消费者在电商平台购买助农产品后的售后及维权问题需要加以清晰明确,《电子商务法》中对农村电商进驻资质需特别审核等。使农村电商发展的每一个环节都有法可依,在法律的规范下健康运行。

4.2 健全农村电子商务监管体系

只有法律法规是不足以支撑一个行业良性运营的。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相关部门要以法律为标杆对农村电商机制加以监管。一个体系化的电商监管机制应该是从准入门槛到售后服务的全方位监管,应该是从农户到电商平台、第三方和消费者的全覆盖监管。

首先,应该明确电子商务交易中的各方资质,录入系统便于后期管理。对于虚假注册等一切适用非法手段参与交易的主体依法进行惩戒。其次,对交易流通的产品进行符合国家标准的质量安全检测,积极引进农产品种植及有机无公害蔬菜种植理念,提高种植技术,以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减少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纠纷。最后,在有法可依的基础上,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对交易各方科学管理,弥补网络监管的空白地带。对电子商务交易全过程进行系统化监管,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发现并进行处罚。

4.3 充分发挥政府职能

凭借电子商务助力乡村振兴离不开当地政府的支持、鼓励和引导,而现实中普遍存在政府管理和服务职能不到位的现象给电子商务在农村的发展带来了很大阻碍。

首先,政府要积极做好有关电子商务的知识尤其是相关法律法律规的宣传普及,降低农户对电子商务的抵触与不信任等消极情绪,做电子商务进农村的“敲门砖”。在宣传普及的同时还应由政府出资引进技术人员或加大对农户的业务培训,培养专业的电商专业人才。其次,政府要完善相应的配套设施,如网络建设、道路物流建设等,为电商助力乡村振兴提供坚实的基础保障。最后政府要统筹协调好上级下级部门,打通电商在农村的各个关卡,努力营造各部门联合配合的良好氛围。对上级部门的指示积极落实并有效传达,进一步推进电子商务在农村健康有序发展。

4.4 搭建线上法律援助平台

由于电子商务涉及的问题较为复杂且具有专业性,由此产生的法律问题也需要由掌握专业知识的人予以解决。现实中,法律服务费用高使得农民望而却步,搭建在线法律援助平台具有切实紧迫性和必要性。首先,应吸引专业法律从业者或者法学生进驻平台,为用户提供专业优质的服务。其次,鉴于用户中有绝大部分是农民且处于较为贫困的地区,此线上法律援助平台应由政府申请国家相关补助,使之成为相对公益性平台。最后,在搭建和落实此线上平台的全过程中,需要政府积极发挥职能,在建成之后要大力宣传,使此平台能够真正发挥其作用。

5 结语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脱贫摘帽不是终点,而是新生活、新奋斗的起点。”将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是我们今后的奋斗主旋律。将其中存在的法律风险一一化解需要电商所有主体、政府、立法司法机关等多方协调合作,相信乡村振兴的愿景将会很快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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