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在互联网行业的实施

2021-12-02 10:18陆颖彭熠李岚岚
科学与生活 2021年25期
关键词:反垄断法实施优化

陆颖 彭熠 李岚岚

摘要:互联网行业的迅速发展,给人民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社会经济得到了巨大的突破。与此同时,企业间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导致诸多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引发了人们对互联网行业反垄断问题的广泛关注,因此,在这样一个大环境下,通过对互联网的運营模式的特点,进行反垄断法的实施,并基于对互联网行业特殊性分析,提出反垄断法的优化措施。

关键词:互联网行业;反垄断法;实施;优化

一、引言

互联网企业之间进行垄断,导致了市场不公平的竞争,损害消费者的利益。2020年,有关反垄断法的修订,打破了互联网行业中一家独大的局面,大大提高了中小企业的创新活力。积极优化反垄断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不足,使互联网企业在反垄断环境下稳步的发展。

二、反垄断的概念

反垄断反的不是市场中的大企业,而反的是对消费者利益、中小企业创新活力和市场竞争秩序造成损害的一种行为。

三、反垄断法实施的背景

互联网行业巨头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限制了互联网行业上下游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导致互联网行业利益固化,缺失了同行业之间的正常竞争。市场竞争应是公平竞争、诚信竞争,想要公平竞争,就需要对互联网企业实施反垄断。进而,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和社会公共利益。

四、反垄断法在互联网行业中的实施

(一)市场监管是反垄断法实施的必要

不以规矩,不成方圆。加强反垄断监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激发市场活力,已成为大势所趋、人心所向。此次反垄断法的修订,更好的规范和发展了互联网平台经济,引导、促进其健康发展,以期为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做出更大贡献。相信通过加强反垄断监管,能够消除影响互联网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障碍,平台经济也将迎来更好的发展环境。

(二)抑制不公平交易是反垄断法实施的根本

通过反垄断法的实施,防止互联网行业的利益操纵者利用市场支配地位去实行不平等交易。不公平交易使利益的天平向利益操纵方倾斜,为了维持正常的市场秩序。反垄断法严厉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协议来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生产或销售数量。

五、反垄断法的不足

(一)无法保证及时监管垄断行为

《反垄断法》只能作为个别突出案件进行事后处罚和纠正的依据,但无法保证对垄断行为做到及时监管的作用。首先,这是因为《反垄断法》实施初期,由于互联网业态的运行方式并未完全展开,因此,对其中各种新型垄断行为规律并未全面掌握。其次,由于监管机构缺乏经验,再加上对互联网平台企业采取宽松的监管态度,因此,未能及时的对具有垄断行为的平台进行有效的识别与监管。《反垄断法》虽实施数十年之久,颇有成效,但由于资本和技术对垄断行为的支持,使其具有隐蔽性,也给监管机构识别和监管垄断行为造成一定困难。

(二)法律制度内容并不完善

反垄断法第46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以下罚款。针对此条规定,不少学者认为部分行为处罚过轻,造成违法成本过低,使企业存在侥幸心理,反而容易滋生违法行为。因此,2020年《反垄断法》进行了修订和增补,在原有基础上提高了罚款额,但起算年度、销售额计算范畴等问题,现行反垄断法并未明确。例如,2021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对阿里巴巴集团实施二选一垄断行为的行政处罚,结果以182.28亿元的罚款告终。这次事件相较之前虽加大了处罚力度,但对损害违法所得等更深入的量化工作还没有做到位。

(三)反垄断法在执法方面可操作性差

反垄断法本身的局限性和不完善等缺陷,导致执法方面适应性不强。在互联网领域出现了多部门执法,监管机构执法人员缺乏,执法缺乏针对性等现象,这就容易造成责权不明,进而导致执法效率低下。在司法领域,由于数据具有隐蔽性,使得有关反垄断的民事诉讼案件存在诉期长,举证难,胜诉少的问题。

六、反垄断法的优化

(一)强化监管力度,避免“硬监管”

强迫实行“二选一”,实施“掐尖并购”、利用大数据杀熟等垄断行为的出现,侧面反映了监管机构的监管并不到位,缺乏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由此可见,应该把政府调控和市场调节紧密联合用以消除垄断行为,达到事前监管、事后干预的效果。不仅如此,还需要加强监管力度,与此同时也要坚守包容审慎的基本原则,避免出现“硬监管”。

(二)健全和完善法律制度

高效执法是以完善的法律制度为前提,但目前由于反垄断法在互联网领域的相关规定制定的比较笼统,存在可操作性、适应性低等问题,因此,健全和完善法律制度仍是反垄断的重要方向。首先,互联网垄断与数据垄断密不可分,但只凭数据占有量并不能造成垄断,造成垄断主要是因为利用大数据实现“一级价格歧视”,以此剥夺消费者的消费者剩余,从而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加强数据违法收集的认定及约束规范是必要的措施。其次,互联网平台企业本身具有强大的公众性和社会性,因此应明确其社会责任并加强自觉承担的意识。

(三)优化监管机构和队伍的建设

加强对互联网平台经济的监管不仅需要完善的法律制度为保障,还需要专业的监管机构和队伍的支撑。例如,增加执法人员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数量,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借助外部经济学分析公司、市场调查机构开展工作,最重要的是提高监管机构的专业度,同时还需要监管机构积极和企业交流,了解他们的运营方式和盈利模式,掌握各种垄断行为的规律,结合相应的法律,就相应的经营合规要素进行相应的治理。

七、总结

本文从多角度分析了反垄断法的不足,并提出了具体措施。诚然,由于互联网平台本身的特殊性,针对反垄断法的改进将会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在互联网平台逐步的发展中,还会遇到新的问题。因此,为了使反垄断法更加适应市场经济体制,我们需要更深入了解市场,在立法时,充分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以达到完善反垄断法的目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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