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执法权力与责任的法治统一

2021-12-03 13:55王贞德
关键词:行政执法

王贞德

摘 要:限制和制约行政执法权是建立法治政府的重要环节,规范行政执法权的行使,就必须让执法和责任保持法治统一,从探讨解决行政执法权在实践中与行政执法责任经常性脱节的问题着手,可以夯实对行政执法的基本认识。同时,针对实践中经常出现的乱执法、不执法的情况,从思想观念、有效监督,责任追究三个方面提出优化行政执法权责统一的路径思考。

关键词:行政执法;权责一致;法治统一

我国从倡导建立法治政府开始,政府机关就一直致力于对行政执法权力进行限制和制约,但行政执法权与责任仍然经常性脱节,行政执法权力与责任的法治统一是解决此问题的唯一途径。因此,需要从思想观念加深对行政执法的认识、监督制度去规范行政执法权的行使和责任追究来落实对违法执法的追责。

一、行政执法权责统一的基本认识

行政执法的含义是指政府行政执法工作人员,根据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行政管理的行为。在不断推行法治中国、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进程中,规范行政执法一直是改革行政管理体制,实行依法行政的弱点和难点。要做到行政执法的规范性,就要从执法的源头、过程和结果入手,其中重要的一环是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做到行政执法权力与责任的法治统一。

行政执法权力与责任的法治统一也称为行政执法的权责统一,是指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行使和运用的行政执法权力要受到相应的制约,行政机关必须采取积极的措施和行动依法履行其职责,否则承担相应的责任。行政执法权力是行政责任的前提,行政主体不履行或者不充分履行法定的职责、超越法定的行政执法权力,就必须承担由此产生法律责任。行政执法权责统一是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实现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

(一)行政执法权责统一的必要性和基础

行政执法权责统一由来已久,20世纪90年代,一些地方行政执法上的实践中就已显现出来。据相关资料,河北省辛集市早在1988年就初探行政执法责任制[1]。但过去的近30年的时间里,行政执法中的权责统一问题一直持续。从理论基础和法律基础两方面阐述行政执法权责统一的必要性和基础,会更加深刻的认识这一问题的本质。

1. 行政执法权责统一的理论基础

权责统一也叫权责一致。在法理学中,就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不能离开义务谈权利,也不能离开权利谈义务,两者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在宪法里,权责一致是权力制约原则的体现,国家机关的权力来源于人民,权力制约是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权力不加以限制,就如“开闸放水的大坝”,潘多拉的魔盒一旦打开,后果不可想象。从行政法的角度,权责一致是依法行政与控权理论的体现,是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第三条和第五条已充分表明这一点?譹?訛。行政机关要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法律就必须同时赋予其权力,无权力,职责也将无法行使,但权力运用不当,就应受到追责。

行政法意义上的权责一致与法理学上的权利义务有细微的区别,行政法上是一种更为紧密的关系。行政法上的权责一致是职权和职务的统一,即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其是不能放弃的,放弃权力、不积极行使权力、滥用权力就需要承担法律后果,即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行使行政职权和履行行政职责的互动和制约关系中,应以履行行政职责为本,行使行政职权为末,行使行政职权和履行行政职责是互动和制约的关系[2]。事实上,在落实政府的“三项制度”时,就需要权责一致理论的运用。在行政执法的源头,重大的执法决定需要审核;在执法的过程中,执法过程需要记录;在执法的后的结果上,执法需要公示和必要的公开。如果没有权责一致,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就难以做到“三项制度”的相关规定,“三项制度”因此会流于形式,最后的结果必定是行政执法混乱无序。与此同时,如果没有“三项制度”行政执法职权的行使,仅有行政职责,那么就会不断出现钓鱼执法,人人自危,行政执法程序也就无法正常运转。

2. 行政执法权责统一的法律基础

行政执法权责统一的法律基础就体现在其责任机制和监督原则上。行政执法的责任机制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和途径使得行政执法主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核心就是监督和制约。张文显教授认为法律责任是因损害法律上的义务关系所产生的对于相关主体所应当承担的法定强制的不利后果[3]。笔者认为,法律责任在行政执法的意义上,就是通过责任约束,解决行政执法中的职责混乱不清,职权分配不明的情况。若权力不受约束,无异于留下一道致命缺口,整个法治体系都可能遭受破坏[4]。现实中行政执法常出现有利益捆绑时,争抢承担责任,无利益可图时,就推卸责任的问题。行政执法权责统一的特点也是以职权行使和责任承担一体化为基本内容,从形式上看,它是一种工作制度,从实质上看,它是一种责任机制[5]。正如上文所提到的,责任机制的核心就是监督和制约,要想在行政执法中保证行政执法职权的有效运行,监督原则就不可或缺。

权力缺乏监督,必然导致腐败。执法监督主要就行政执法的主体、依据、行为是否适当,行政执法的职权是否积极履行进行相应的监督。建立健全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完善的执法监察机制,是让行政执法权力规范化行使和行政职责得以落实的法律基础。

(二)行政执法权责统一的法治實践

我国推行行政执法权责统一法治化来源于社会实践,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从1988年河北省辛集市的初步探索,到在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中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到新阶段,行政执法权责不统一的问题暴露于大众。再到从2018年开始持续打响的中美贸易战,其中引人关注的完善知识产权方面的行政执法监督。2020年新冠疫情的特殊时期,更是对行政执法检察机制的现实考验。这些社会重大节点问题的浮现,促使我国行政执法权责统一的法治实践不断发展。

事实上,我国对行政执法这个“老大难”问题一直相当的重视,从党的十五大就开始提到重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2013年我党通过《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2014年李克强总理在出席天津夏季达沃斯论坛开幕式再一次丰富了清单内容。给中国制度建设开出了三张清单——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其中前两项清单从行政体制改革切入,让政府的行为更加规范化。权力清单重在明确政府的职权范围,职权内容,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简政放权,提高政府行政效率。责任清单创新完善政府管理方式,建立服务型政府,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除了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以外,近年来从社会问题中总结得出的首问负责制,也一直在倡导声中建立和落实。各省各市近来也不断地推出规范性文件,政府机关制定首问负责制实施办法、实施细则。常州市政府在2020年3月利用媒体电话热线,调查群众满意度等常州市的政风建设问题,落实首问负责制。但在大力推广政风调查的同时,对满意度的调查方式应该进一步改进和细化,笔者曾在湖北省鄂州市司法局办理业务,在等待办事过程中被要求填写对工作人员的满意度调查,笔者作为行政相对人的需求还没有完成,就被要求填写对行政工作人员的满意度调查,这样看似提高了行政效率,当场收集意见,但实质上只是在做表面功夫,数据无参考意义。

首问负责制无疑是一项便民的工作制度,将第一位受理的工作人员作为为群众解决问题的负责人,无论来访群众提出的问题和要求是否是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都需要负责处理,给群众一个满意的答复。这项制度实质要求是本职工作能够当场解答,复杂的问题,能够立即代为传达,一旦受理,责任就不能随意推卸。首问负责制度在各个级别,各个机关都应推行和落实,行政执法工作中就不会总是“踢皮球”,同时也能够防止行政执法人员用“不知道”“不归我管”来避免承担责任。

(三)行政执法权责统一的域外观察与借鉴

1. 正当程序原则借鉴

英国是普通法系国家,没有成文的宪法。但英国普通法传统中的“法的统治”原理和“自然正义原则”是英国行政法发展的关键,由此形成英国行政法上的越权无效、合理性原则和程序公正原则[6]。自然正义原则的核心思想有两点:一是必须听取对方意见,每一个人都有为自己辩护和防卫的权利;二是避免偏私规则,即任何人不能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7]。这两点核心规则就对应现在行政法上熟知的程序公正原则。程序正当要求的公平听证就需要行政机关在做出不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决定时要听取对方的意见,进行正当的公平听证,这来源于正当程序理念。该理念经过历史的发展,发展成为行政法上的重要原则——正当程序原则。

正当程序原则在行政执法权利与责任法治化中的借鉴意义有三:第一是要求行政执法机关行使职权时按程序办事,而该程序又必须是由法律制定的统一程序,不能各个不同部门可以随意制定不一样的执法程序;第二是在执法过程中,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利益时,必须有明确的救济途径,不仅如此,还要在执法时预先告知相对人可以在执法完成后,在哪可以寻求救济,怎样去寻求救济。第三点需要落实违反行政执法职权程序的对应的职责,改变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观念。

2. 调查监督制度借鉴

在美国,对行政权力的行使配备有一种调查监督制度,即国会通过行使调查权来监督行政机关。除立法调查外,还有专门的监督。主要通过两种方式进行:一是国会主要通过协商和报告的方式监督日常管理措施;二是国会代表根据选区选民的需要,通过个案研究监督日常行政措施。美国宪法没有规定国会有权对行政机关进行监督和调查,但国会从第一届任期起就行使了此权力,而美国又是一个判例法国家,调查权也得到了最高法院的确认。最后,1946年的《立法改组法》作出了明确规定。除了美国对行政机关的调查监督权外,法国国内也有一套完整的对行政机关执法行为的监督制度。法国有一个专门的“协调员”来监督。“协调员”不是从外部监督政府行政行为的对立组织,而是一个特殊的“协调者”,以提高行政管理机关的绩效和合法性:在适当情况下,“协调员”可以向主管行政当局发表意见,并要求其采取适当的措施,纠正错误的情况。每年,“协调员”都会向总统提交一份报告,总结行政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遇到的众多违规行为,然后要求总统通过制定政策或提出立法草案来解决这些问题。

调查监督制度对我国行政执法权力和责任的法治统一的借鉴意义有二:第一是充分发挥各级人大代表的监督职能,监督行政权的行使,不仅从每年听取政府报告进行监督,也要进行个案调查监督、主动调查监督。第二是借鉴“协调员”制度。在笔者看来,可以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将“协调员”变为“监察员”制度,安徽省在2020年1月,省司法厅择优选聘了55位省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让监督员监督政府的行政执法工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旨在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但其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仍然只是监督检查,提出意见和建议,收集群众的信息反馈,但同时也被要求正确的政治站位,这就使得有些行政执法监督员“看人说话”,也担心反馈的意见会被“刻意打击”,对于建立专项的监察员制度担心出现的问题,可以试将监察员监督与媒体舆论监督进行有效结合,同时借鉴法国“协调员”制度,政府需要给予特邀监察员保障,提供跨越式报告的条件,如若担心报告渠道不畅通、不保密,则可通过网络媒体发挥网络舆论的力量,收集网络民意。

3. 行政问责制度的借鉴

行政问责制度,是在行政机关发生或被认定有行政违法或不当行为,依法被追究相應的法律责任之后,对做出行政行为的相关人员的后续追究责任制度[8]。大多西方国家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政党轮流领导执政,政党之间存在强烈的竞争关系。西方国家行政责任的实践表明,行政责任主体的压力来自外部,为了赢得竞争和执行自己的决策,他们尽最大努力争取选票。问责制是控制和平衡竞争的一种手段。其次,随着西方媒体的发展,媒体舆论也对行政机构的监督发挥了重要作用。媒体的报道和公众的关注形成了强大的监督力量,迫使他们辞职或承诺改变并采取行动,西方行政官员承担责任经常被媒体曝光,要求公开道歉和引咎辞职。

西方的问责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有三:第一是我国要强化人大问责。行政执法权力的不当行使侵犯的是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行政问责的主体应该是人民。我国人大由人民选举产生,人民的权力让渡形成公共权力,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行政机关即公共权力进行监督是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目前我国地方人大主动启动问责较少,更多的是事后问责。第二保证新闻媒体的相对自由,给新闻媒体的自由报道创造更好的条件。我国现在“微博问政”的趋势逐渐兴起,很多事情的解决得以靠“微博热搜”,这一方面说明有些地方政府的投诉通道还不够畅通,行政人员的工作效率低下,但另一方面网络媒体为民众解决自身的迫切问题提供了更多的选择。第三是丰富我国行政执法责任承担的方式,主要是除了法律责任、行政责任、政治责任、还可多增加道义责任。

二、问题:行政执法权力和责任脱节

(一)行政执法权力肆意与责任缺位

文明的社会必然首先是一个法治的社会。文明乃是经由不断试错、日益积累而艰难或致的结果,或者说他是经验的总和[9]。与此同理,法治社会的建立也需要不断地总结错误的教训。目前,我国行政执法权力肆意,责任缺位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 行政执法权的肆意,责任机制的缺失

行政机关作为法律的执法机关,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最为贴切,与人民群众的互动性最高,自然就在执法过程中容易与人民群众造成大量的矛盾。在2020年伊始,新冠疫情爆发之后,我国为了对新冠肺炎的疫情进行有效的防控,行政执法机关就需要高效履行自身的职责。但正是由于在疫情期,全國人民都处于神经的紧绷期,更需要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做到合法执法、合理执法。行政执法人员大多都积极履行自身职责,才让我国的疫情防控的效果显著。但期间仍然存在一些行政执法人员滥用执法权力的情况。2020年2月,湖北襄阳市的就发生被赋予执法权的村干部随意闯入居民家中,与民众互殴,砸坏民众家里自用麻将机。这件事经调查后,是村干部接到举报,有人在家里聚众打麻将,尽管在现场民众解释是一家人无聊在家里玩,执法人员还是一意孤行认为违反防控要求,砸坏了麻将机。后续官方报道执法人员道歉,事情已经私下解决。但如果不是这件事情在网上持续发酵,被恶意遭砸打的群众也不会如此快速得到相应的解决。这表明了行政执法责任机制的缺失,行政执法时没有相应行政相对人告知,不服执法的结果,该去哪里,应该如何得到救济。这只是执法中的一个事例,在疫情的特殊时期,基层执法人员与民众的矛盾每天都在发生。

2. 行政执法权的滥用,责任意识的偏离

行政执法权的滥用是一个常年难以解决的难题,各省市规制行政执法权、监督行政执法权的政策法规都有出台,并且各省市有定期专项会议专门针对行政执法权的滥用问题。即便如此,行政执法权的滥用,责任意识的偏离在社会生活中屡见不鲜。在疫情期间,有关注网络报道的行政执法责任意识偏离的事件,在疫情公布的前,有一不知详情的湖北民众从湖北出发去外地,已经在外度过了14天甚至更长,还是被当地警察强制入住指定的酒店自费隔离。在经过详细说明后,地方警察只说是按上级文件和领导意思办事,其不想担负任何责任,在其管辖地区不能出现刚来不到三个月的湖北人。在旅游局、居委会等地方寻求帮助,也是告知其没有权力干涉警察的行为。在酒店待满14天后,仍然没有解决的后续方案,只能一直等待,直到回鄂的高铁、飞机等交通工具恢复运行,前前后后竟耗时两个多月。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意识偏离,其没有做到充分考虑为人民负责,而更多的是考虑为领导负责,为自身减责。

3. 行政执法权的失当,纠错机制的忽视

行政执法权的失当在现行的行政法执法体制中是不可能完全避免的,但在行政执法权在失当后,有完善纠错机制就使行政执法机关敢于承认错误并承担责任,行政相对人的利益损失也会降到最低。但一旦有纠错机制缺失或者不善利用,行政执法人员犯错后,一旦犯错就必须承担超出预期的责任,那么行政执法人员就会在行使行政职权的时候不积极,害怕出现错误,第一反应去回避责任,否定自己的错误。2020年6月12日网上爆发一段视频,广西贺州钟山县一城管局局长因为随意将车停在学校里面,没有按规则登记测温,学校保安人员让其稍等登记测温,该局长立马打电话叫来铲车,当场认定学校的大门属于违章建筑,随即铲车就铲掉了学校的栅栏铁门。在网上发酵之后,据官方报道,已被纪委处理。但6月15日,校方的校长在网上继续报道,官方只是处理批评没有按规定量体温,但其校门仍然被认定为违章建筑。行政执法权的失当之后,为什么纠错机制往往被忽视?因为行政执法失当一旦被认定,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责任人的政治、法律风险必将增大,其只能选择在滥用职权与规避责任之间“趋利避害”,从而“两重取其轻”。

(二)行政执法权责的对应失衡

行政执法过程中,经常存在拥有较大的行政执法权力,而承担较小的责任的情况。最常见的有以下三种:政治责任覆盖法律责任、工作人员责任覆盖领导责任、警示责任多于惩戒责任。

第一,政治责任覆盖法律责任即是行政执法违法只有相应的政治责任,而没有相应的法律责任。政治责任是指政治官员制定符合民意的公共政策并推动其实施的职责及没有履行好职责时所承担的谴责和制裁[10]。政治责任的实现相对于法律责任特别是刑事责任具有有限性,政治责任正是因为其较于法律责任的更加灵活的原因,通常也不必以专门的机关来评价。在行政执法不当时,要苛以责任时,很多时候为了免受相应的法律责任,常常敷衍其已经承担了政治责任,已经受过了惩罚,就不再继续严格的追究法律责任。也有的通报已经承担了政治责任,但没过几个月,事情热度降下去后,就出现异地升迁,异地为官的现象。上文提到的广西贺州钟山县一城管局长最先报道出来就是已经追究了其责任,但事实却不是因为滥用职权而追究的行政责任,而是以其已经受到了谴责,追究过了政治责任而蒙混过关,此事如果不是校方的坚持追究,局长也不会再进一步被关注,从而必须承担其滥用行政执法权而必须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解决为逃避法律责任而更多的关注政治责任,就需要将政治责任法律化,法律责任相应的政治化。

第二,工作人员责任代替领导责任,即是行政执法只有普通工作人员的责任而没有领导责任。在这一块最为突出的问题就是行政执法中的辅助人员、临时工的问题。距离临时工问题最为突出的时期已经过去几年的时间了,矛盾最为激化的时期是新闻媒体三天两头里报道某地某城管暴力执法,将人打伤打残,最后后续报道就是以是临时工收场,辞退临时工。在经过这几年的整顿,我国关于临时工的问题反映的少了,主要是因为赋予临时工的权力变小了,临时工在执法时也尽量避免与行政相对人产生激烈的人身冲突,开始注重“文明执法”。但反映出来的责任承担方式的问题依然没有有效的解决。我国2009年印发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并开始实施,其中重要的意义之一是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在德国官员的问责法律体系中,部长与一般官员问责制所表现的法律责任属性不同,其不受公务员法上法律规范的调整并游离于一般意义的公务员问责体系之外[11]。我国领导责任的追究方式较为丰富和完善,但在实践落实一方面是偏向与德国相似的政治责任。除此之外,容易将自身责任归结于普通职工的责任,领导仍然处于传统的意识——领导做的都是正确的,承担领导责任怕损毁自己的领导权威。

第三,警示责任多于惩戒责任,行政执法责任条款多为说教责任,对责任主体的惩罚方式的法律条款的规定多为无实际意义的空洞话语,多规定不得怎样,如果违反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具体责任见相关法律条文。这样的表达就容易赋予追究人员较大的行政裁量权,而追究者与违法者在实践中多是“官官相护”,如果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领导有明确的指示,没有人愿意堵上自己的前途去追究行政執法者违法的责任。

(三)行政执法的“公权个人化与责任公共化”倾向

权力是一把双刃剑,运用得好就能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建立更加和谐的社会环境,造福于民,反之,就会滋生腐败贻害无穷。为防止行政执法权力的滥用,我国推行行政执法决定公开,行政执法决定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将行政执法的结果在互联网平台上主动公开[12]。我国各地行政执法决定公开试点工作已经在全国多地展开,2019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也对行政执法决定公开制度做了相应的安排。这就是为避免行政执法中公权个人化的权力寻租、权钱交易现象。2020年5月22日艺人仝卓直播自爆将自己往届生的身份改为应届生,涉嫌高考舞弊。而根据事后报道,得知仝卓继父仝天峰时任临汾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当时托临汾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彭波办理往届生转应届生。并且不止高考学籍作弊,党员身份也弄虚作假。仝卓此事被爆,反映出官场特权问题普遍存在,公权在手,不断有人挑战公权底线,为了谋取自己的私人利益,想方设法将公权转化为私权。除了最近热门的仝卓事件外。另外一件发生在2019年的事情,一公安局的局长因为自己的女儿上课被老师罚站,而强行把老师带回警察局关押了24小时,明目张胆的将公权个人化。2021年一女子因为在社交媒体上骂了社区党支部书记为草包书记,而导致被跨区追捕并行政拘留3日。

责任公共化是指政府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把因为个人执法不当,滥用职权的责任尽量地泛化,变为公共的责任。因为我国没有政府部门集体辞职制度,将责任的公共化从而能够避免个人承担较重的责任。仝卓事件爆发后,临汾市教育局局长李晋平等人订立拱手同盟、对抗组织调查,就试图将责任公共化。

三、对策:优化行政执法权责统一的路径思考

(一)转变思想观念,树立法治思维

我国从党的十五大上就开始明确的提到注重政府行政执法过程重的责任问题,强调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人员的责任意识和责任观念,直到十九大,此话题依然要引起足够的重视。

首先,规整行政执法思想观念认识不清的问题,强调依法执政,不断加强领导干部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的学习。2014年时任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袁曙宏明确提出对法治有标准,加强考核,中国将优先提拔法治素养高、办事能力强的干部。行政责任制需要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对法律、对社会、对人民有责任感[13]。摒弃“人治”观念,要树立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每个人都会犯错,领导也不是绝对的权威,只有法律、法规才是必须遵守的真理。

其次,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需要要求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把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到各个环节。要具备守法观念和敬业精神,意识自己对于人民群众而言始终是一个服务者,服务意识是其成为合格的行政机关人员所必备的,对执法队伍多加经常性的、专题性的培训,培养高素质的行政执法人员,除了上课学习静态的培训,更多的可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相互调动工作中,建立相应的“执法专家库”,对优秀的执法人员放入库存之中,并将专家库的人员的执法事项进行详细公布,让其他的缺乏执法经验的执法人员能够在实操中进行学习,学习运用先进的经验,再带回自己原有的工作岗位,定期或不定期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单独审核考试和谈话,对于思想服务意识不够的要及时予以纠正。

最后,要坚持灌输程序法定原则,坚持程序正当,不可再继续停留在重实体、轻程序这种传统的理念之中。实体公正结果重要,正当程序同样重要,在具体行政执法过程中,将实质正义与形式公平两者结合起来。

(二)建立调查监督制度

除了要落实好行政执法责任制外,笔者认为,还有必要建立第三方评估制度。第三方评估不同于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评议制度。建立第三方评估制度是指对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失当行为进行有效的评价,但不仅仅停留在评价阶段,需要做到有相应制度去保障其权力的正常行使,赋予其向人大独立提交报告书义务,弹性报告,使报告不被有权的执法者拦截。事实上,实践中对政府执法机关的监督多停留在政府内部机构的相互监督,上下级监督,是一种自我检查、自我监督的制度,但这样难免容易出现相互包庇、抱团取暖、一致对外的现象。实践中的司法监督也常容易受到一方政府机关的挟制,司法监督本身办案需要时间也相对较长,难以兼顾公平与效率。新闻媒体监督容易为博取眼球,刻意制造、夸大事实,不加节制的夸张的新闻报道会损害政府的公信力。让第三方机构去独立的、专业的、客观的调查其反馈到的信息,是可以进行尝试的方法,多一层监督,多一份依法执政的保障。

目前各地设有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监督员有专业性较强的行政法学的专家学者,也有新闻媒体人员、更有党政机关和人大代表等成员,但这些人员形成的监督员角色是一种兼职角色,其任务也还是没有跳脱出之前包含的几种监督方式,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更多的是建议,提出纠正意见等,对不积极履行监督和建议权应承担的相应责任的规定不够强硬,这样的监督员容易流于形式。但第三方评估制度是具有专业性的、权威性、客观性的常设组织,可以接收群众举报、投诉,收集、了解常见的行政执法违法行为,直接每年越過本级行政机关直接向上级异地行政机关提出报告,经过基本的审查后汇总到人大,人大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提出相关草案或制定相关政策加以解决。对于不积极履行相应权力的第三方机构,予以解散,对相关负责人的名单记录在政府名单中,并在一定时间内限制其再从事此类工作,以此形成威慑。

(三)完善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权责一致法治化的最终是对过错责任的追究,它也是推行行政执法法治化权责一致的关键,关系到行政执法权责一致的成败。行政执法怎样做到落到实处,不流于形式,使行使职权和责任承担一体化,就必须设定科学合理的责任追究制度。

首先,确立行政执法责任承担体系。对于行政执法责任承担主体要明确,法律、法规要有明确的确定。然后对于具体的行政执法案件中就需要落实行政执法负责人,做到追究到个人,对每一位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案件的过程和结果都进行记录,行政相对人可以与处理其事务的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互评。行政人员的日常执法状况要进行量化并进入年末“执法责任档案”,该档案是其执法工作评议的重要指标。除了具体的普通行政工作人员的责任外,对于领导下发决定并要求下属执行的文件,在执行行为因为文件的要求不当,而导致执法不当时也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同时更要对为了避免承担连带责任的行政人员的不作为行为,进行严格的调查监控,坚决杜绝为了不承担责任,就什么也不做,或者不考虑各况,所有的事情都进行一刀切的懒政,对于执行懒政的执法人员也要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其次,细化行政执法的责任。责任追究难以执行的重要原因是我国现行法律规范没有具体去细化规定执法责任的承担,对行政违法责任加以分档细化,从执法人员的主观态度到客观情况的复杂度建立分化表,最后需要进行系统的评分,对评分不服的工作人员,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不同的意见。

最后,健全行政执法责任的追究方式。行政执法责任的形成原因是多样的,有的行政人员为了执法方便执意一刀切的原则。也有的漠视规则,漠视命令,凡事不冲在一线。有的为逃避责任,不积极作为。有的为收取更多的利益,越权作为。总之,有执法人员在执法时主观态度原因,也有客观环境原因,我们在对不同原因造成的不当行政执法行为要采取不同的责任追究方式,对于轻微违法和严重违法采取不同的对待态度。轻微违法除了责令改正,采取书面检查方式,还可以让其承担道义责任公开道歉并说明缘由,而对于严重违法的则坚决要按法定程序追究政治责任和相应的法律责任,把每个人需要承担的责任都落实到位,按法定程序办事,不按领导的个人喜好追究责任,才会对后续的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形成良好引导作用。

注 释: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第三条规定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七个具体目标,其中第六个目标是:“行政权力与责任紧密挂钩...”。第五条规定指出了依法行政的六个基本要求,其中第六个要求是:“权责统一。https://baike.so.com/doc/5903148-6116049.html最后访问日期为2021年3月21日.

参考文献:

[1] 郑传坤,青维富.行政执法责任制——理论与实践及对策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2).

[2] 郑传坤,青维富,行政执法责任制——理论与实践及对策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8.

[3] 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117.

[4] 罗薇.法治中国与法治文化[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20:9.

[5] 王明刚,冯志武.构建我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思考[J].河北经贸大学学报(综合版),2009,9(1):34-38.

[6] 周佑勇.论英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J].法学评论,2003,(6):26-33.

[7] [英]威廉·韦德.行政法[M].徐炳,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95.

[8] 刘平.行政执法与技巧[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129.

[9] 邓正来.自由与秩序[M].江西,江西教育出版社,1988:15-16.

[10] 俞德鹏.政治法律责任:政治责任与法律责任的交叉域[J].宁夏社会科学,2017,(1):83-89.

[11] 展鹏贺.德国部长问责制的构成及其实现方式[J].行政法学研究,2017,(3):131-144.

[12] 王留一.论行政执法决定公开:功能、问题与对策[J/OL].学术论坛:https://doi.org/10.16524/j.45-1002.20190830.001,2021-03-21.

[13] 张传辉,赵丽霞.浅论行政执法责任制[J].行政论坛,2005,(3):56-58.

猜你喜欢
行政执法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
如何加强检验检疫基层行政处罚工作
浅谈城管行政执法中的法律问题及其建议
生态文明视野下的林业行政执法体制探讨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怎样更好衔接
税收执法面临哪些风险,如何应对
临沂市健全体制机制强化环保监管
唐山市中心区城市综合执法管理面临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资源型城市转型发展中环境行政执法问题研究
“两法衔接”调研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