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艺术传播德性本体论分析

2021-12-06 10:12张砥
科技信息·学术版 2021年29期
关键词:本体论德性

张砥

摘要:艺术传播德性指的是从事艺术传播时应当遵循且建设的行为规范,在信息化时代,要实现艺术产品理性、富有价值的传播,必须满足扩大再生产以及消费者根本需求的基本条件,这亦是数字艺术传播德性构建的基础与前提条件。文章就数字艺术传播德性构建机制、特征进行了论述与分析。

关键词:数字艺术传播;德性;本体论

引言:

实现数字艺术传播德性本体论分析,需明确数字时代艺术传播的基本方式以及其对比以往艺术传播出现的变化,从其构建基本途径以及基本特征入手,重新考虑数字艺术传播的表现特征,及其对社会历史与当前文化价值带来的影响。

一、数字艺术传播德性构建机制

在艺术系统中,艺术传播具备相当的作用并占据重要的地位,其是艺术转变→传播→消费中重要的一环,而艺术产品作为艺术传播的核心要素,其凝聚着一定的经济价值与艺术社会价值,在将艺术产品投入到经济市场后,会转变为文化商品,此时其具备使用价值、价值两种商品属性。而艺术产物价值在进行传播中会因市场作用而产生相应的价格,并在交换中产生价值,从分工方式的角度来讲,艺术行业与一般行业相比,同样是为了扩大再生产而销售出对应的艺术产品,以此来获取一定的资金来购置艺术原料与生活原料,提升艺术的经济价值与社会价值,若是艺术产品打不开销路,艺术家就在在生存危机下走入困境,其中最典型的即为伟大的畫家梵高。

针对该种现象,可获悉数字艺术传播的生成起点与德性结构是借助相应的营销方式、艺术传播在一定程度上提升艺术的经济价值与社会价值,以此来为艺术生产、扩张提供一定的物质条件,并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各个层面消费者的艺术审美需求。就当前阶段来说,数字艺术传播的组织、机构的建设基本都是以消费者的固定需求为基本导向,在以往发展进程中原子艺术传播时遭受一定程度压制的经济效益开始占据主动地位,这就使得数字艺术传播德性已经开始逐步消除原子艺术下的重社会效益、轻经济效益的传播德性[1]。

二、数字艺术传播德性特征

1.低成本性

就艺术传播的整体发展而言,其与艺术媒介有着较大的关联,艺术媒介指的是传播介质,在大众媒体的快速发展背景下,艺术传播机构开始在艺术生产进程中以社会分工的方式分离出来,并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形成艺术传播的介质与通道,成为艺术产品传播的传媒媒介,例如影视作品中的声音、画面、色调等,绘画作品中的线条、色彩、光影等,音乐作品中的乐音、旋律与节奏等,文学作品中的文字、语法等。而质料媒介则通常指的是承载、显现特定艺术符号的物质材料,比如影视的音频、视频信号,绘画的颜料、画布,音乐的唱片,文学的笔墨纸砚等。传统原子艺术系统中,传媒介质必须通过物质材料来进行传播,传播内容为实体文本媒介,且该种媒介通常指的是具备一定重量、体积的物理实体,比如报社出版文字作品,需印刷机印刷出纸质作品,再运输、售卖,整体过程成本较高[2]。

而在引入数字艺术传播之后,可将原子实体转变为比特包,依靠比特包来衍生出电子杂志、电子报纸、电子图书、网络影视、网络报纸等等艺术文本,通过二进制代码方式存储,各项信息可存储在虚拟的硬盘或者U盘之中,传播过程投入的成本可以忽略不计。由此观之,数字艺术传播具备低成本性,不但可供消费者低成本或者零成本下载系列产品,还可实现社会的环保型发展。

2.时空传播性

数字艺术传播德性通过网络空间将艺术传播传、受各方拉到了同一处空间下,使得艺术数字传播不再具备时空阻隔,网络小说可及时更新,微博内容可一键传播,通过QQ、微信等平台与远方的朋友视频聊天,通过抖音、微信公众号等平台来获取各个地区、各个阶段的信息咨询,传统原子艺术传播下的时空阻隔障碍被彻底克服。

3.自由准入性

数字艺术本质上来说属于人本主义艺术,就一般网民来说,其在文化成本、技术、素养等层面的参与门槛较低,甚至可以说是不存在门槛,在数字艺术传播进程中,普通网民的话语权得到充分的尊重与张扬,这代表普通民众亦可在新时代艺术传播中占据主体位置,亦表明艺术传播突破了以往原子艺术传播下的组织、机构限制。若是网民想要传播其创作的作品,可将其转化为数字化模式,不论是文章、照片、动画、小视频等何种形式,均可选择贴吧、论坛、网站更甚者是某大V的留言板进行有效的传播,这不需要创作者具备过高的艺术素养,亦不需保持作品的质量,可以说数字艺术传播德性真正实现了零门槛转入[3]。

4.传播主体多元性

艺术生产、传播、消费即相互联系又相互独立,在新时期的数字艺术机制下,数字媒介以各项信息化技术与设备为依据,将艺术生产、传播与消费凝聚为一个高速运转的整体,三个阶段开始相互交叉与重合,出现该种现象的原因是传播主体的多元化以及身份地位的变化,且在艺术传播进程中,传播主体会出现各种身份的置换,比如就个体体验来说,只要拥有一部手机、一台电脑,网民即可在微博、知乎、抖音、微信公众号上发表视频、文章、照片等,并可关注其他好友的动态与分享的信息等,发表于网上的照片与文章同样属于数字艺术作品,但是在发表文章与上传视频、照片等过程中,网民又承担了艺术生产者与传播者的身份,而在关注他人动态与信息时,又变成了消费者的身份[4]。传播主体的多元性,一方面是作为艺术分工而在市场上竞争的网易、搜狐、淘宝、京东、优酷等传播机构,二是艺术传播渠道还包括以个人为主体来进行分的情感自由表达过程,包括艺术的创作、传播与消费等。该种多元化发展模式,赋予了大众加强的传播能力。

结语:综述,文章就数字艺术传播德性本体论分析进行了细致论述,探讨了数字艺术传播德性对比原子艺术传播的不同点,强调了数字艺术传播的时代性、便利性与低成本性等特征,建议相关艺术传播者能够基于其发展需求探讨更加高效的传播方式,以此来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李静.数字媒体艺术在当代的社会传播探讨[J].大众文艺:学术版,2021,(15):2.

[2]马立新.从德性到法性——当代数字艺术哲学研究的视野转换[J].2021,(12):7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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