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户分化背景下优化农民合作社内部治理结构的挑战

2021-12-13 09:59朋文欢宁波大学商学院讲师
中国农民合作社 2021年8期
关键词:盈余分化分配

朋文欢 宁波大学商学院讲师

“一个组织的治理结构明确了谁控制组织、谁的利益被代表、谁从组织获益。”因此,对合作社内部治理结构的讨论通常围绕组织营运中的决策制定、内部监督制衡和盈余分配3个方面来考察。作为农村弱势群体的自助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是“人合”的组织,组织成员共享组织所有权,通过“一人一票”的投票机制行使组织决策权,组织盈余主要按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合作社的内部治理结构之所以如此设计,很大程度上是源于组织对“公平”目标及益贫属性的追求。合作社作为一种兼具企业属性和共同体属性的组织,除了追求经济效率外,更加关注社会公平。只有组织由全体成员共享,组织内部坚持民主决策机制,盈余主要按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才能确保组织“公平”目标得以实现。组织内部治理结构之所以能如此安排,关键在于组织内部成员角色和地位对等,即成员高度同质。但自改革开放以来,农民的职业身份发生了转变,村庄内部分化明显。

尽管在村庄分化中农村精英的崛起为合作社的创建与成功运营注入了“合作社企业家”这一关键要素,但这也直接催生了由农村精英领办控制的合作社,并且,这类组织的发展挤占了同质弱势农户自建合作社的潜在利润空间。也就是说,由农村精英发起组建才是当前中国农民合作社成长路径中更为现实的选择。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底,农村能人领办合作社占比已经超过了九成。

在合作社组织形态变异情境下,合作社的发展目标逐渐从以成员利益为导向转向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原本坚持“公平”与“效率”并重的组织,逐渐成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甚至摒弃“公平”单纯追求“效率”的组织。原本为维持组织“公平”目标而设计的组织治理结构自然而然发生了偏离。为追求“效率”目标,合作社所有权股份化、集中化倾向十分明显,民主管理流于形式,合作社盈余在提取公共积累后,主要是按股分配或不分配,根据交易量(额)按比例分配往往是为应付有关部门的评估考核而已。

还要补充的是,当前合作社内部治理结构偏离了经典型合作社的制度安排,除是在农户高度分化、合作社组织形态普遍异化背景下,组织为追求“效率”目标作出的必然选择外,还与弱势农户对组织决策权的诉求偏低有关。当前,农户表现出的兼业甚至非农化,使其对农业收入的依赖性减弱,进而抑制了农户寻求合作、参与组织决策以及制定盈余分配方案的积极性。总之,在农户异质性凸显以及村庄高度分化的先决结构背景下,合作社内部治理结构发生的种种偏移是必然的,并且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很难改变。

另外,尽管ICA始终坚持“自愿、开放的会员资格”的原则,但在实际操作中,合作社往往设置入社门槛筛选成员。小农户生计资本匮乏、风险抵御能力弱、兼业化明显,往往遭受组织的排斥。在缺乏有效政策干预下,这种排斥可能会不断强化组织由农村弱者联合向强者联合的演进趋势。若合作社与弱势农户的关系无法得到有效处理,农村“强强联合”或许是未来中国农民合作社的主流形态。届时,组织治理结构或许会回归经典型合作社,但也可能转变为投资者所有企业的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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