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为解决建设领域欠薪问题保障兜底

2021-12-15 20:26
农民文摘 2021年12期
关键词:承包单位责令保证金

受新冠肺炎疫情及外部环境不确定性影响,近期部分行业欠薪隐患显现。如何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的发生?11 月1 日起实施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成为解决建设领域欠薪问题的一项重要兜底保障措施。

《规定》统一要求施工总承包方存储工资保证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不超过3%,明确工资保证金存储主体是施工总承包单位,其他主体均不需再存储。同时,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银行类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保函替代,有条件地区还可探索引入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

《规定》明确了差异化存储规则,连续2 年未发生欠薪的企业,新项目存储比例降50%;3 年未欠免于存储。相应地,前2 年内有欠薪发生的企业,存储比例增加50%以上;被纳入欠薪“黑名单”则增加100%以上。此外,施工合同额低于300万元的工程,且该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承建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各地区可结合实际,免除该工程存储工资保证金。

施工总承包单位可自主选择经办银行,在自有银行账户办理存储工资保证金,《规定》明确本金和利息归企业所有,企业也可随时自由提取使用利息。当工程完工后,监管部门收到企业的返还申请,经5 天审核无欠薪、3 天银行确认后,立即解除账户监管,资金由企业自由支配。同时,人社部还针对以往个别企业忘记申请返还的问题,建立清查机制,确保资金返还及时、到位。

根据《规定》,发生欠薪时,由人社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到期拒不履行的,属地人社部门可向银行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由银行从工资保证金账户中将相应数额的款项直接支付给被欠薪农民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保障监察局局长李新旺介绍:“如果未按照《规定》存储、补足工资保证金,由人社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建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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