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如何做好国有企业问题线索的研判工作

2021-12-16 19:29徐栋
科技信息·学术版 2021年34期
关键词:举报人研判张三

徐栋

对于国有企业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来说,做好问题线索的处置工作,是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职能的重要内容,而提高问题线索研判工作的质量,则是保障线索处置精准规范、科学高效的重要前提和基础。

日常工作中,纪检监察机构收到的问题线索不但内容涉及方方面面,线索本身的质量方面也有着较大的参差。合理的开展问题线索研判,可以进一步了解线索的真实性、可查性、重要性以及急缓程度,更加精确地定位线索调查的切入点和突破口,更加科学地制定初步核查方案,在众多的线索处置中更加合理地统筹力量,以达到同步提升工作效率与效果的目的。以下,笔者将结合自身的工作经验和思考,就如何开展问题线索的研判工作浅谈一二。

对于问题线索来源的研判

通过对线索来源的分析,可以为线索真实性和可查性的分类和排序,提供一定的参考。纪检监察机构收到的问题线索主要源自信访举报或是巡视、巡察、审计以及各类专项检查的移交。通常,由巡视、巡察或审计等检查机关移交的问题线索都有一定的事实基础且较为详实,所反映问题也基本都是客观存在的,该类线索的可查性普遍较高,大多可以围绕问题发生的原委开展调查工作,根据问题发生原因确定问题性质和责任人。

来自于信访举报的问题线索大致可分为实名举报和匿名举报。一般来说,实名举报的举报人可视为对其所举报的问题事实更加确定,希望能得到问题调查结果的具体反馈,且对于举报后的不利后果有一定思想准备,因此举报内容的真实性和可查性大多高于匿名举报的线索内容。而相对应的,以虚假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进行举报的线索,则可能是可查性和真实性较低的部分。

对于问题线索反映时机的研判

有的问题线索反映时机的特殊性,也往往带有一些不可忽视的信息,需要在实际工作中加以综合考量,以下列举几种较为常见的情況。一是关乎被反映人的提拔、选举、表彰或者岗位调动的关键时期,收到有关问题线索直接关系到被反映人的职业前途和切身利益的,要更加审慎对待,予以优先处置,及时为有关机构和评审部门出具明确的决策依据。二是对于长期身居重要领导岗位或核心业务关键岗位人员,即将离职或退休前的问题线索,应当予以更多的重视,防止“人到码头车到站”“临走之前捞一把”等心态滋生的违纪违法问题。三是对于对某个被反映人连续不断、长期多次的举报线索,处理上应更加注意,有处置结果的,可以视情况组织案情讨论,保证有关结论经得起推敲检验,未经处置的,应及时予以归口处理,防止多次举报出现的重复核查或漏查的情况。

对于被反映人和反映人关系的研判

除实名举报外,在部分匿名举报的问题线索,通过对举报内容的分析,也可将举报人与被举报人的关系窥知一二。国有企业的派驻纪检机构,收到的举报大多是有关举报单位中领导、同事或者招标机构的线索,而根据举报人的动机,大致可以将线索分为出于维护公平和秩序正义感的举报,以及反映人能从中直接或间接获益的举报。出于正义感驱使的举报,往往内容中伴生着对法律、制度和规定的权威性的维护,以及希望恢复公平公正的有关诉求,该类问题线索的内容往往描述更加客观,可信度也相对较高。若是举报人可以从举报中获益的情况,在制定处置方案前,应该更多从侧面了解被反映人的信息。例如反映人与被反映人是否可能存在岗位或职务等方面的竞争关系、是否存在招投标方面的利益冲突、被反映人在群众中的口碑和评价如何,都可以为线索处理提供可以纳入考量的信息,尤其被反映人若是有良好的群众基础时,则不可排除举报人有故意诋毁或“添堵”的动机意图,在调查手段上也要予以更多的斟酌。

另外,分析反映人与被反映人的关系情况,可以反映出双方直接接触的可能性、往来的密切程度以及接触的关联内容,从而对反映人对其反映线索内容是否真实知情有一个初步的判断。一般情况下,距离线索问题的信息源越近,甚至可能参与其中的,反映出来的信息可信度就相对较高,反之双方关联不大,甚至没有交集可能的,则有可能更多的是道听途说,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也就相对偏低。

对于问题线索反映具体内容的研判

对于问题线索反映具体内容的研判,是整个研判过程中最重要的部分,比较考验工作人员的综合分析能力。一方面,需要排除内容描述中的干扰部分,清晰把握线索重点,准确定性问题性质。对问题叙述更加清晰客观,能够直接指出问题事件、时间甚至提供具体佐证的线索,往往具有更高的可查性,但事实上很多时候,举报人为了使自己的线索得到重视,会在对线索内容进行描述时进行夸大,或者加入“无恶不作”“无法无天”之类的形容词对被举报人形象进行渲染。这种情况下,研判线索的工作人员不能因文字描述而产生主观上的偏见,要保持客观抽丝剥茧,将事件主体从层层的修饰措辞中剥离出来,然后对事件的问题性质进行判断。通常,多数举报人对于党内的制度法规了解并不透彻,所以会根据自己理解在描述中对问题的性质进行盖棺定论,但是纪委监委的工作人员,则要对照党纪处分条例等党内制度规定和相关法律,对问题违反的纪律和法律进行专业的判断和分类,判断和分类的结果越准确,后续线索处置的效率也就越高。

另一方面,要对问题线索的逻辑进行分析和整理。问题线索所反映的事件和情况,从其发生到被揭发举报,整个过程都贯穿着一套发生逻辑。一条真实性较高的线索背后,往往有着更加通顺的发生逻辑,但也不能排除利益冲突导致的诬告和中伤。对于这套逻辑的整理,需要综合文中之前提到的线索来源、反映时机、反映人与被反映人关系以及反映的具体问题等各方面进行考虑。例如张三实名举报其办公室主任为谋取个人利益,擅自更改事关全年奖励测评结果,侵占办公室其它人员收入问题。从逻辑上说,办公室主任作为张三的直属领导,张三对其行动应有一定了解,而擅自更改某年的奖励测评结果,则是清晰指出了具体问题事件,该事件导致张三的利益受到了直接侵犯,所以矛盾有可能直接导致问题被揭发,张三实名举报也说明了其对该事件真实性的笃定,这样的问题逻辑之下,该举报线索就有了相对较高的可信度和可查性。

小结:

国有企业的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经常面对的是信访线索繁多、但办案力量资源相对紧张的情况,因此,做好对问题线索的提前研判,可以更加高效地对线索进行集中管理、分类处置和定期清理,也在实际操作中考验着工作人员的水平和能力,有着很强的政治性和政策性。工作人员不但要有出色的专业知识储备,还要善于反思和应变,才能更快地通过工作不断提高独立思考、理性判断的能力,从而更好地履行派驻机构的工作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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