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经济学的问题探析

2021-12-16 22:39黄露尧
科技信息·学术版 2021年34期
关键词:思维方式

摘要:法律经济学是用研究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来探析法律的发展以及完善、创新的一门学科,法律经济学我们可以将其看作是“法学与经济学”,这样看来,这门学科对于法律的主要意义是研究“效益问题”。“效益问题”也就要求现行法律的制定和执行都要有利于经济资源配置的并促进资源效益的最大化,用我们现有的有效资源来创造更大的社会财富。本文氛围四个部分,主要从法律经济学的学科定位以及发展趋势入手,探讨法律科学的思维方式,通过对疑难问题的提出,引入科斯定理来讨论法律的经济的价值如何实现。

关键词:法律经济学  思维方式  疑难探析  科斯理论

理查德·波斯纳是法律经济学的主要创始人之一,也是法律经济学运动的最大代表。他的经济学方法,从芝加哥学派的个人理性假定出发,以科斯定理研究法律问题,建立了以他所称的“财富最大化”为旗帜的法律经济学理论体系。我们所研究的法律经济学,是用经济学的概念與方法去研究法律问题的一门学科。在《法律理论的前言》导论中,波斯纳指出:“法律经济学进路最具雄心的理论层面,是提出一个统一的法律的经济理论。可以说,财富最大化既是波斯纳法律经济学的灵魂,也是他的实用主义法学的核心。

那么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要回归于法律具有惩治性赔偿的本质,要从赔偿金额、惩罚程度上起到真正遏制商家在生产食品过程中的不良行为。从经济法中我们学到,一旦我们的经济利益受到损害或者侵犯,我们就应该里用法律的手段来要求赔偿。

一、法律经济学的学科发展以及未来趋势

法律经济学从萌芽、产生到发展,经历了两个多世纪的演化与沉淀,其丰富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成果在学术界及实务界中影响深远。如果从方法论的角度定义来法律经济学的话,我们可以认为法律经济学一门是法学和经济学相结合的一门学科,同时也是一种研究法学与经济学的研究方法。由于法律经济学是借用经济学的理论和工具来研究法律,而经济学的核心则是研究方法论,因此法律经济学的研究重心也在于方法。

法律经济学的研究对象的不是“纸上的法律”,而是 “行动中的法律”,也就是我们为了立法和法律在社会中的适用而形成的一种理性选择行为,即行为法律经济学。行为法律经济学通常是在行为发生后或者行为成就了一定的社会关系以后,对行为的评价分析和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例如在侵权法中我们关注的侵权行为发生以后采取更为公平公正的合理赔偿方式来进行补救,合同法则是主要关注发生了合同违约的情况下违约责任的合理承担机制。

因此,与时俱进地推进法律经济学理论与实践是当今法律经济学的主要发展趋势。法律经济学定义本身所具有的动态性已经充分显示了法律经济学研究框架以及理论分析的开放性。用马克思主义的信条来讲,人类之所以存在不仅仅是为了认识世界,更重要的是改造世界。因此这要求我们不仅仅要理论和方法的创新,更重要的是要将其运用于法律经济学研究的理论实践当中去。

二、法律经济学视角下的思维方式

对法律经济学家而言,研究法律效果是对经济理论层面和经验方法的运用的最佳检测办法。由此产生的问题就是可能产生什么样的法律效果?是否达到了目标要求?这就要求法学研究者又要具备统计学、经济学方面的知识,而不单单只是在纸上用语言来论证统计资料,这样是无法达到我们预期的法律效果的。因此在这一层面上,,法律经济学的是实证研究方法要突出其优越性,使法学研究更为精化和简洁。法律经济学的研究可以检验法律在经济领域所贡献的法律质量,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使其真正的可以为社会经济提供服务的功能作用。

法律经济学所要探究的基本问题就是“损害与侵害”。法制的运行是需要耗费大量的资源,面对资源的有限性,司法运行的实施过程中就不得不考虑资源配置效率。那么我们如何在保证公正司法的同时又能够降低法治的成本呢?在法律经济的理论中提出,如果我们在实现公正的要求下需要支付高昂的成本,那么这种体制的运行是低效的不实用的。因为司法成本最终是会转嫁给法律的消费者——诉讼当事人的,这些费用可能就分摊到来他们的诉讼费用中,诉讼成本提高也是加大了法律消费者的消费成本,那么我们保护法律的消费者的意义何在呢?

经济学的首要定义是方法论上的个人主义,即每个人都会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例如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最大化、企业利润的最大化等。这个社会充斥着经济自我效益,那么法律经济学的出现就是为经济学做了一个均衡分析,作为一个实证分析工具而存在。我们所指的均衡,是指利用相互间的力量来维持一个基本不变的格局。然而社会是不断运行的,因此会一定程度上打破这些均衡。在法律经济学中经常会用到的一种方法就是博弈论。博弈论中最重要的概念就是纳什均衡,其他均衡概念都是以纳什均衡概念为基础的。当所涉及的人数很多时博弈均衡就趋近于一般均衡,所以博弈论是比传统微观经济学的一般均衡更普适的一种方法。我们追求的法治效益与博弈论的假设推理理论其实是存在共通之处的。霍姆斯说:“如果你想了解法律而不是其他什么东西,那么你就一定要从一个坏人的角度来看法律,而不能从一个好人的角度来看法律,因为坏人只关心他所关心的法律知识能使他预见的实质性结果,而好人则总是在比较不明确的良心许可状态中去寻找他行为的理由而不论这种理由是在法 律之中还是在法律之外。”法律旨在创建一种和谐公平与正义的社会秩序,因此经济秩序要在法律秩序的规制之下,法律秩序的价值体现在它对人类文明建设方面的影响。由于现实资源的稀缺,人们未来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必然会产生冲突,因此我们创设了法律规则,以此来体现国家意志已经实现社会公善。

三、法律经济学的疑难问题探析

关于社会财富最大化的问题,波斯纳对经济学的核心定义是社会财富的最大化,在社会这个大熔炉下,每一种财富都能够最大化么?人民的幸福感是否与神合一财富的最大化挂钩呢?在特殊情形下,我们是否必须要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的财富才能获得更大的幸福感呢? 如果与这种可能性的存在,我们应该综合考虑幸福感的主要来源,而不是单单通过追求财富来获得幸福最大化这一种途径。法律经济学的理论则认为“经济人”的行为就是选择合适的手段来达到所期望的目的。如果手段选择达到了预期的目的,那么这种人就是理性的。在这里只讨论的是否在经济层面是否是按照理论行事的,而并不掺入对于人性的问题的讨论。因此,在财富的诱惑下,我们应当正视的是,法律经济分析的方法只是法学研究中的一种法律方法,它本身也是存在漏洞的,也是需要我们不断地修正和发展的。

例如,作为公益诉讼的一种,消费者公益诉讼现在就面临着一些困境。消费者公益诉讼在目前不受相关部门的重视,除了自身的因素外,这就得追溯到消费者公益诉讼的制度缺陷上。在实务中,消费者公益诉讼所解决的消费者纠纷问题是小额且群体分散的,但消费者为了维权则可能要付出更高额的诉讼费用;再者而言,由于消费者作为原告,主体具有广泛性,那么在眼前利益的驱使下,很容易造成群体性起诉,加大诉讼负担,这种现象必定会浪费大量的人力资源;此外,由于起诉人数众多,案件数量会增多,为了维护到每个当事人的利益,司法机关就需要为此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在法律经济学中,对于出现的许多不规范的金融现象以及行为都进行了明确规定和法律禁止。法律规避在创造更加良好的金融经济市场方面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拥有完备产权的经济主体之间所進行的交易本身就是高效率的价值实现与增值过程是所有权人根据收益预期与互利原则选择成本最低 收益最大的权利转让过程依照自愿交易的资源转移导致高效率。” 法律规避对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市场经济的制度管理都有着积极的创新意义,当然,对于法律规避而言,要从法律适用的角度,不能绝对否定法律 规避的作用,而是要从矛盾的另外一面看待,将不良的法律现象转化成积极的法律现象。

四、法律经济学法的价值如何实现

在经济分析法学的理论中认为 资源是有限的,在特定的时间和空间中,满足主体所需的资源也是有限的,那么在有限的供应中,所有提出此类要求的主体之间是难以达到平衡的共存状态的。在这种情况下,理性的需求以及良好的协调机制就是非常有必要的。产生权利冲突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权利具有排他性,权利的排他性是指权利在进行价值实现的过程中为了实现自我的利益,总是不可避免的要波及到其他人的利益。即权利的实现总是要阻碍在同一客体中与其对立的其他利益的存在,如果不能实现,就会产生权利冲突,例如我们常说的言论自由,当我们主张言论自由的同时有可能会损害到他人的隐私权。其次,权利具有模糊性。体现在法律经济层面中。就是人们对经济领域的法律知识认知能力有限,法律制度本身的滞后性和语言的模糊性造成了法律经济的不全面性。

谈到法律经济学的价值,就要了解科斯定理。按照斯密“看不见是的手”的理论,我们所能体会到的是自由交易能够使资源得到充分的最大化的理论。权利可以在市场自由交换,那么法律的存在就是未来保证权利的合理分配。模糊的法律界限往往会损害法定的权利,因此,法律应当明确权利交换的范围以及界限,使得权利的分配得到法律的保障。那么科斯理论的核心到底是什么?无成本的交易市场下“价高者得”的游戏规则确实已被大众所接受。权利的一种调整会比其他安排产生更多的产值。但除非这是法律制度确认的权利的安排,否则通过转移和合并权利达到 同样后果的市场费用如此之高,以至于最优的权利安排以及由此带来的更高的产值也许永远也不会实现。科斯对于法律经济学来说,最大的贡献当属于他提出将传统经济学中的资源视为传统法律中权利的思想,这个理论的提出不仅使了整个经济学焕然一新,而且连通了经济学与法学之间的思想构架,将经济学的问题直接转换为法学层面的问题,这对于解决经济学的难题跨出了卓越的一步。

结语:法律经济的实施其本身的理念是正确的,但由于其考核机制过于极端,运用到经济学理论中去难免有些生搬硬套,因此假如法律经济学制度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真正自愿的基础上实现当事人最迫切的权利,保障其最大利益,并且能够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维护司法成本,致力于改善法制环境,以调解为重心的法律经济仍然大有可为。法律经济学的未来发展空间是更大的,而且具有更多多元化的价值取向,对于经济学的法律规制方面的研究发展也更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因此,法律经济学要通过对制度经济学的分析以及行为法律经济学的分析等研究出对中国经济更具有影响力的研究方法,国家应当加大人才引进和培养专业人才的力度,推进中国法律经济的研究水平得到进一步的提升。

参考文献:

[1][美]波斯纳:《法律理论的前沿》,武欣、凌斌 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

[2][美]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 译,中国政法大学 出版社 2002 年版.

[3]李友根 《权利冲突的解决模式初论》公法研究 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

[4]邢会强 . 法律经济学方法与中国经济法学研究 [J]. 经济法研究,2015.01.49-60.

[5]于维君 . 经济法历史合理性研究 [D]. 西南政法大学,2010.

注释:

[1]“法律经济学理论的实证方面”即“用财富最大化和寻租更好地理解法律,前者是普通法的领域,后者是制定法的领域”。“它的规范方面”是指“制定法应尽可能严格符合财富最大化的命令”。这里说的“寻租”,不过是财富最大化视角看来的一种偏离,它依赖财富最大化视角而存在。此外,波斯纳认为,“在‘实然’命题和‘应然’命题之间缺乏一条明确边界”

[2]汪丁丁:《从交易费用到博弈均衡》,载 《经济研究》 19 5 年第9 期。

[3]霍姆斯:《法律之道》,载于《环球法律评论》2001年(秋季号)。

作者简介:黄露尧1995年1月1日出生,女,籍贯河南郑州,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安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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