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税收政策研究

2021-12-31 19:31
科学咨询 2021年22期
关键词:税法所得税税收

王 侃

(辽宁沈阳 110000)

一、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现行税收政策

根据贸易结构和组织形式,私募基金可以分为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契约型。私募基金主要有基金会、稳定投资、暂停三个环节,征税纳税主体是管理基金的主要投资者,主要是收集劳动税。依照企业税法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局、财政部、国家税(增值税)、国家税务局颁布了全面取消营运活动税通知书以及过渡到目的地的增值税(所得税税收政策和文件,如(财政税(2016)36)。在这一过程中,在私募投资基金不同的税收中心制定了所得税政策和劳工税政策,根据现有机构,我国尚未有财政政策方向上传输的私人股本基金,特别是投资基金、限制性股票超额支付,并没有明确规定关于投资者在基金有限合伙人中如何获利。

二、我国私募股权基金涉税问题分析

(一)不同基金组织形式个人投资人税负差异较大

目前的税收制度,因为有限的基金是合伙企业,不是法律机构,没有一个基金支付公司所得税,私人投资者的税收相对较小。企业基金的私人投资者税率最高,相当于40%。研究发现,不同形式的组织基金投资者所得税是不同的,不同的个人所得税是不同的。

(二)现行税法不明确、模糊之处较多

有限投资基金的合法投资者能在不缴纳税款的情况下获得红利吗?根据现行税法,红利和其他投资收益,在符合公司基金要求的公司间免税。在有限的养老基金范围内,现行税法规定了合伙人相应支付的合伙企业的均衡制度,但目前尚不清楚一名合法投资者是否能在不缴纳税款的情况下从上述投资中获益。在实践中,税收制度是不同的,一些地区为法人的投资者提供优惠税收。

转移支付有限的股票销售和如何支付过高的税收。上市公司(IPO)可以给投资者带来更多的利润,这是退出私人投资基金的重要方式。但目前尚不清楚,在投资者出售期满后,是否将股票转让给股票交易或金融商品交易。目前,全球范围内的税收处理受到褒贬不一的监管,影响着税法的公正性。此外,目前尚不清楚“服务回报”或“投资回报”是否来自私人资本基金经理。例如,国际对利润性质的定义也存在争议,美国将其视为投资收益,但韩国将其视为具有不同税收的商业回报。

有限的资金如何弥补损失。(2000)91号文件规定,当个别投资者创建多个合资企业时,税收收入应按总体计算,但与企业相关的年度损失不能由转运企业来弥补,这不利于投资者对多个基金的投资。2007年《合伙企业法》允许法人投资伙伴关系后,在2008年的一份文件中。在某种程度上,这可以防止合伙人通过“特别分配”来逃税。但在实践中,法律伙伴可以利用自己的损失来弥补合伙企业的收入,并实现合理的逃税。

在有限的伙伴关系基础上,扣除的标准仍然明确。目前,有限的合作基金应从缴纳所得税所得成本中扣除,并适用于两个标准:企业税法(如商业广告费用、酒店住宿费等)的部分费用减免标准,以及个人雇员和企业家在个人收入税前减免的标准。特别是当个人和法人与企业共同投资基金的投资领域,必要的扣除标准和确认基金层面的税收,包括收入、成本、资产和收入损失,加入伙伴关系办法倒闭、破产清算等。

(三)非居民有限合伙人的所得税税务处理不明

虽然非公民企业是公共基金的有限合作伙伴,但永久机构的决定将对其税收义务产生重大影响。在符合税法规定的企业利润中,非居民企业委托其特工在中国从事生产活动,例如担保人或部分代表,他们在签合同时尚不清楚能否普通合伙人。

三、完善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税收政策的建议

(一)明确私募股权基金为税收透明实体

促进私人资本投资。目前绝大多数国家将基金视为“透明”实体,并规定可能部分缴纳基金扣除,除非他们已经还清了投资基金以便避免重复征税。根据税收中立和税收公平的原则,建议尽快明确指定私人投资基金为透明税收机构。根据公司收入税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在私人投资基金中指定收入、支出、损失,而投资基金是所得税的纳税人,基金(基金管理人)是私人投资者的扣除者。因此,一方面,纳税人可以避免各种形式的基金税收欺诈,旨在弥补因私人投资基金权利差异而给基金及其投资者带来的税收差异;另一方面,根据国际趋势,支持现行税收立法的制度架构,有助于提高税收的效率。

(二)明确限售股与超额报酬的性质

投资公司上市后,投资者手中的股票成为公开市场的股票,成为金融产品。因此,转会委员会应根据差额支付相应的转会税。关键在于如何减去被限制在股票销售范围内的价值,主要是股票的初始成本、首次公开价格、发行的第一天股市关闭以及最高价格期权。考虑到投资者的主要利益、发行人和二级市场的股价水平,明智的做法是减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考虑到管理基金的低投资(通常为1% - 2%),管理基金本身的薪酬过高,投资者提供投资服务,而激励者提供服务,而不是投资者直接向投资者提供服务。

(三)加强与其他法律的衔接

首先,建议将税法与《合伙企业和企业法》一并从税前的标准中减去,并在有限的养老基金内明确承诺为GP和LP缴纳税款。建议根据“对个别企业和企业的生产所得征税”,根据“红利”或“财产转移所得”列出投资所得,鼓励高纯度个人参与私人投资。第二,应尽可能减少对外国和中国投资基金实施公司税法规的修正,尽量减少与外国和中国基金税收差异和监管不平等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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