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职业病诊断鉴定现存问题及对策建议研究

2022-01-01 12:19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马晓白
区域治理 2021年45期
关键词:职业性防治法职业病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 马晓白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实施之后,职业性疾病诊断鉴定的工作模式虽然有了变化,但是我们司法实践中还是有很多困境。通过相关司法实践经验,结合工作当中所遇到的一些困难,提出一些问题,希望能够适应新时期的职业病相关的诊断和鉴定工作的一系列需要,能够更好地完善职业病诊断鉴定、索赔等相关工作,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的相对稳定,促进经济的发展,保护更多劳动者的健康权益问题。

一、我国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现行机制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诊断,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患病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2)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3)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4)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我国于2013年底开始实施了职业病的分类目录,按职业病的相关分类,职业病种类分为132种。在职业诊断的整个过程当中,劳动者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作职业病进行相关的诊断;对第一次的鉴定结论并不满意的,也可以向原来的鉴定机构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的相关部门进行申请,由省级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来鉴定为最终的鉴定结果[1]。劳动者职业病诊断完成后,在进行工伤认定以及劳动能力鉴定。最终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的职业病伤残级别,依法享有工伤待遇。

二、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一)用人单位和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有待加强

针对以前职业病诊断相关资料获取比较难的一些问题,《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要的相关资料的,职业病的相关诊断机构可以依法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督促相关用人单位进行提供。同时《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十)如隐匿、伪造、篡改、销毁,或拒不提供相关职业病的诊断、鉴定所需要的资料的用人单位,安全生产的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给予一定的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假如执法部门和用人单位严格地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就能快速解决职业病诊断资料难以获取的一系列问题。

但是在实践中,职业性疾病的相关诊断结果直接会关系到用人单位的一些切身利益,有些用人单位尤其是私营企业对职业病的认识并不够深入,坚决不配合提供职业病的诊断、鉴定所需要的资料,甚至提供假的资料。目前,在诊断机构以及安监部门的努力下,各项工作正在逐步完善中。由于各部门之间相互协调不畅,职业病诊断的资料仍然难以获取,所需资料的提供主要还是靠劳动者自己,但是劳动用工中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其所能提供的资料非常有限。《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条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劳动者无法提供相关资料时,法律赋予了其劳动仲裁以及诉讼的权利,但是可诉的范围仅限于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相关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不能通过劳动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确认,只能依靠诊断机构自行处理,给职业病鉴定造成了极大的阻碍和困难。

(二)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没有详细的规定

《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职业性疾病的相关诊断、鉴定的费用是由雇主来承担的[2]。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没有独立的资金来源,因此在收取相关的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时,常常会受到一些用人单位的质疑,要求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出具相关的规定,作为拒不缴纳鉴定费的一系列理由。

(三)相关法规对职业病鉴定的申请、受理条款不够完善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规定: 职业性疾病的鉴定机构在收到相关的申请材料之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对相关申请材料的一系列审查,对符合相关要求的,应该给予相关的受理通知书;对于一些资料不齐全的,书面通知当事人来进行补充。资料齐全的,应当受理申请并且通过组织来进行相关的鉴定。该办法忽略了缴纳相关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是保证职业病诊断鉴定的一个必要条件,对其他不能够受理的情况也没有明确的规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规定:对由于特殊情况不能够亲自申请的一部分当事人,不予评定。虽然法律日渐完善,但是实践中鉴定机构要求提供的材料以及对材料的要求不统一,鉴定结论的标准也各有各的尺度,导致劳动者可能在不同的鉴定机构得到不同的申请要求以及鉴定结论。

(四)职业病诊断网络不健全,重复诊断多

就社会上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之间信息不能互相共享使用,导致职业病患者去多家诊断机构进行诊断,在过去,对于用人单位都是定期统一组织工人去指定的医院或医疗机构进行职业病的检查和诊断[4]。但是,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经济水平提高,信息化程度也提高了,人民的法律意识也逐渐增强,对个人的权益也重视起来,基本都知道如果自身因工作环境的影响确诊为职业病,那么用人单位就要担负个人的生活医疗等相关费用。在这个大背景下,劳动者开始主动地到具备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医疗机构进行职业病检查和诊断。除此之外,用人单位组织职业病检查,不将劳动者的诊断书等相关材料提供给本人,甚至部分单位会采用私自代替姓名方法来诊断尘肺病。诊断机构的重复诊断,造成了资源浪费,同时也造成了经济损失和社会的负面影响。但归根结底,都是因为职业病诊断机构管理不规范、不统一造成的。

三、应对问题的策略

(一)完善与用人单位和安监部门的协调机制

既然法律赋予职业病诊断机构要求相关机构提供资料的权利,职业病诊断机构就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制定和完善职业病诊断所需相关资料的获取程序,加强与用人单位、安全监督部门的协调和沟通,争取得到用人单位和安全监督部门的合作和支持,如果不能按照要求提供,不仅要承担不利结果,还要有投诉以及惩罚措施。具体来说:一是向用人单位宣传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法律、法规赋予用人单位的职责就是提供相应的职业病诊断资料,应当认真履行。未能履行的,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给用人单位发送职业病诊断信息的格式通知,要求其限期提交。如果用人单位不能够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的有关资料,应该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安监部门督促用人单位积极提供职业病所需的一系列信息,并要及时地向安全生产监督的相关管理部门提供合理的建议和改进措施。与此同时,还要告知申请职业病诊断的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自行确认相关争议信息。建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中增加职业病危险的因素浓度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暴露史的相关规定,或者省级政府可以颁布相应的规定,对于相关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等单位不愿意提供、劳动无法提供、劳动仲裁委员会以及人民法院没有职权确认的信息,从行政管理的角度进行完善,为职业病鉴定提供更大可能。

(二)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采取实报实销制

基于一贯保护弱者的理念,法律对用人单位提出了一些强制性的条款。根据这一立法的理念,《职业病预防与控制法》对工人职业病的相关诊断与鉴定给予了极大的保障。不仅要保护劳动者的相关合法权益,而且还要有效遏制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权利的滥用[4]。职业性疾病诊断的鉴定费,是指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过程当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职业病的诊断和鉴定申请人的相关体检费用,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要根据专家组的相关意见对这些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的交通、住宿、鉴定费等相关费用。部分省份已经出台了相应的收费标准,但大部分省份尚未出台相关的标准。职业病诊断鉴定各申请人的情况不同,专家的选择也不一样,各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也不同。若对每一项职业病的鉴定费用标准进行统一的规定,就会出现成本不足等现实难题。建议价格部门统一规定专家的相关鉴定费,对职业病的诊断鉴定的其他费用实行实报实销的制度。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的人员在每次职业病诊断鉴定时,应该与相关的用人单位充分进行沟通,要求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向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支付一定数额的鉴定费。所发生的费用按照实际的发票列报,做到支出明细清楚、发票齐全,消除用人单位对评估费的疑虑。通过规范鉴定来避免权利被滥用。

(三)补充完善对职业病鉴定的申请、受理相关规定

(1)对以下情况不予受理:超过职业病鉴定申请的相关期限的;本机构的职业病鉴定职权范围以外的;提供的诊断证明并不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的;申请材料不完整,可能会影响到评估的结果,不能够以书面形式提供一些正当的理由。

(2)如果符合条件的,缴纳相关的职业病鉴定费,方可出具职业病鉴定的受理通知书[5]。

(3)对于补充代理申请人的相关规定中,如果进行职业病代理鉴定的,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当事人必须要提交委托书。二是代理人应该出示本人的身份证原件。三是若因委托人个人原因无法进行签订委托书(劳工死亡或者丧失知觉的),由委托人的直系亲属或者提供医疗、生活费用的利害关系人来进行申请提报。四是在以上条件满足的前提下,还要提交与被鉴定人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

(4)国家对职业病申请鉴定的流程进行程序上的规范,制定了统一性的申请流程和制度。规定主要内容如下:当职业病鉴定机构收到职业病鉴定申请书的相关材料时,对材料进行评审,并出具职业病鉴定申请回执信,对于不满足条件的,直接发送给鉴定人拒绝受理的通知书;对于满足条件的,通知申请人缴纳职业病鉴定费,并出具职业病鉴定申请回执信;对于满足条件但相关材料不齐全的,通知申请人,并发出职业病鉴定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四)加强职业病诊断机构网络平台建设

建立职业性疾病诊断机构的相关网络平台,实现对职业性疾病诊断机构的信息管理,避免职业性疾病的相关诊断机构进行重复诊断。职业性疾病的诊断鉴定的法制化、制度化管理是依法做好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的基本保障。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应提供更多的法律和制度保障。

(五)强化劳动者维权意识

当前,我国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意识刚刚觉醒,仍需增强。对此,我们可以借鉴我国香港工会的一些做法:根据行业、企业所存在的职业安全的问题,组织职工进行安全讲座,组织职工参加一些活动,开展相关的座谈会[6]。推广学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知识,增强这些劳动者的维权意识,使劳动者能够自觉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结语

总之,经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解决了原有职业病诊断鉴定法律制度的一系列缺陷,但在职业病的诊断和鉴定的过程中,遇到了新的挑战。应该根据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和总结出来的经验,不断制定和完善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办法,解决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当中出现的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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