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1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条例的修改是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更好贯彻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确保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尽快在我省平稳有效实施。其中增设父母育儿假、全面实施生育登记制度、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等配套措施在法规层面推动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
这次修改将计划生育工作总体思路调整为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重点围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取消社会抚养费、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等方面进行修改,并补充细化我省行之有效的配套支持措施,对与三孩生育政策无关的内容,原则上未作修改。
在生育政策和服务措施的优化方面,明确本省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简化再生育管理,全面实施生育登记制度。为保障全面两孩生育政策实施前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增设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省户籍夫妻,年满六十周岁,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其子女每年五日的护理假;患病住院治疗的,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日的护理假。
在支持生育的配套措施方面,增设父母育儿假、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等措施成为亮点。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在子女三周岁以内,父母每年各享受十日的育儿假。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人口出生情况,规划建设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在幼儿园规划与建设时统筹规划托班学位建设。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支持单位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适龄幼儿。条例还规定政府采取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如鼓励用人单位与职工依法协商确定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减少工作时长、实施远程办公等措施,为家庭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条例还明确了婴幼儿活动场所和服务设施规划配建要求,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老城区改造、新城开发和居住区建设、易地搬迁中,应当规划配建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活动场所以及服务设施。对已建成的城镇小区没有规划配套,或者已规划配套但不能满足实际需求的,应当通过补建、改建或者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租赁等方式解决。
同时,条例删除了与三孩政策不相适应的制约措施,包括删除社会抚养费征收、婚育证明违法责任和强制执行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