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翰·罗默机会平等理论的逻辑运演与评析

2022-02-03 02:47
深圳社会科学 2022年5期
关键词:罗尔斯机会理论

李 慧

(中共深圳市委党校,广东 深圳 518034)

在罗默看来,资本主义的剥削已经成为生产力发展的桎梏,是“非社会必要剥削”,要消灭这种剥削仅仅从形式上平均初始财产是远远不够的,只有消除初始资本的私有权,建立生产资料公有制才能够消灭资本主义的剥削。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特点的社会是社会主义社会,但是罗默倡导的社会主义又并非“苏联-东欧”模式的社会主义,而是市场社会主义。在他看来,只有在市场社会主义中才能确保社会福利的平等分配,只有通过社会福利的平等分配才能够实现市场社会主义,而罗默所主张的福利平等是福利主义的机会平等,是实现市场社会主义的有效途径。

一、市场社会主义:机会平等理论的蓝图规划

20世纪80年代末期,苏联解体、东欧剧变,社会主义事业受到了极大打击。有西方学者甚至宣称“社会主义已经灭亡”“马克思主义已经破产”[1](P387),一些社会主义者也对社会主义的未来充满担忧、感到迷茫。在这种情况下,罗默仍然坚持社会主义,坚信“社会主义仍然是一种值得追求的理想,而且在现实世界也是可能的”[2](P1)。为此,他将研究重点由马克思主义的经验性理论转向了马克思主义的规范性理论,反对将苏联模式的社会主义等同于社会主义本身的做法,要求既注重生产效率,又要保证社会平等。

(一)社会主义对市场的必然选择

罗默认为苏东剧变只是苏联模式的失败,与苏联并存的社会主义还有一种可供选择的形式——市场社会主义,并指出市场社会主义是社会主义发展的必然选择,是福利主义的机会平等得以实现的有力保障。

苏联模式的社会主义的失败表明纯粹的以计划经济为基本特点的社会主义是不可行的,他从“委托-代理”这一问题着手,认为共产社会主义往往会涉及到三个主要的关系类型:“管理者(经理)-工人”“计划者-管理者(经理)”“计划者-公众”。在这三种关系中管理者主要指企业经理,他们主要负责监督工人按计划进行生产,那么计划从而何来?不是由企业管理者自主决定,而是由计划者计划,计划者主要指的是政府官员,而政府官员又被认为是公众的代理人,集体的委托人。

罗默认为“委托-代理”在共产社会主义中存在的三种关系的问题,在资本主义社会已经得到了有效解决。其一,在资本主义经济中,“经理-工人”关系的问题主要是通过“效率工资”的方式解决的。具体来说,在企业内部建立一种阶梯式工资结构,给职工以“建功立业”的机会。职工每提升一个阶梯,其工资都会得到相应的增加,反之,如果职工消极颓废,不负责任的话则有被解雇的风险。这种“胡萝卜加大棒”的诱骗方式是现代企业解决“经理-工人”问题的有效方式。其二,在处理“计划者-经理代理”关系的问题时,罗默认为资本主义解决这类问题的方法是引入“接管威胁”机制。罗默指出共产社会主义中的“计划者-经理”关系类似于资本主义社会中“股东-经理代理”的关系。管理公司的经理应该代表股东的利益,其企业经营的目的是实现企业利润的最大化。其三,将“公众-计划者”之间的问题类比为“公众-股东代理”之间的问题。罗默认为在资本主义社会,企业所有者——股东,为了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采取了相应的措施改善管理、改进技术,无意间造福了公众,实现了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在罗默看来,知识积累和技术创新是经济增长的核心。知识积累和技术创新为持续的资本积累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发展动力[3]。就好像有一只“看不见的手”指引着他们去服务公众,增进公众利益。但是,这只“看不见的手”并非总是有效的,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如何保证企业能够造福公众呢?在批判资本主义这一问题上,罗默与传统马克思主义是一致的,但他认为人们更应该关注的是财产分配的实际状况,而不是生产过程中的雇佣关系[4]。资本主义国家引入了政府干预经济的相应机制,比如税收、反垄断法等。通过相关的法规和税收,有效弥补市场失灵给公众带来的损失。

罗默通过“委托-代理”问题的研究来阐释苏联社会主义失败的“真相”,目的并不是为了说明在处理“委托-代理”涉及的三种类型关系问题,采用市场与民主政治相结合的资本主义社会要比专制和行政指令相结合的苏联社会主义模式要更好,而是为了说明苏联无法解决这一问题的技术根源。20世纪80年代,资本主义各国经济得到了恢复和发展,其最大的依仗是经济革新和技术发展,苏联恰恰错过了这一最佳时机。罗默认为,把这种失误归结为代理人或委托人的说法是错误的,因为他们难以改进技术的指令。他认为社会主义本身并没有错,苏联社会主义模式的失败是因为过度集权的社会管理窒息了竞争发展的空间,而没有竞争机制的社会主义就像一潭死水,没有生机。由此,引入市场机制,坚持市场社会主义,才是摆脱社会主义危机的关键。

(二)市场社会主义的理论构建和模式探索

早在19世纪30年代奥斯卡·兰格和弗里德·泰勒就提出了市场社会主义的建议,后来弗里德里希·哈耶克对这一思想不断丰富。罗默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市场社会主义理论,主要是从五个阶段对市场社会主义理论进行了阐述。

第一个阶段,将价格运用到经济测算。最初的市场社会主义者们已经认识到把价格与用于经济测算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是十分必要的,因为依靠产品所包含的“自然单位”来测算其价格是无法实现的。

第二个阶段,市场社会主义者们认为通过一系列复杂的方程式便可测算出社会主义经济达到均衡时的价格,要达到这一目标需要大功率的计算机。这种观点最初是由迪金森提出,当然,他在随后出版的《社会主义经济学》一书已经认识到了这一观点的错误并申明要将之撤回。

第三个阶段,兰格等认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社会主义经济的均衡不能仅仅依靠中央计划,必须引入市场。在倡导市场社会主义方面,兰格是有所保留的,而他的保留恰恰成为其遭到哈耶克批判的“痛点”。哈耶克认为:第一,私有信息是极其分散的,即使通过市场由中央统计也是很困难的。第二,市场社会主义里经理仍然是按计划者的要求管理企业的,存在着一定的“消极怠工”现象;第三,只要社会主义存在,计划权威就会影响到市场中的自由竞争,最终又会导致“极权主义”。因此,哈耶克主张“社会主义是对人类现在和未来幸福的威胁”[5](P140),计划权威最终将通往奴役之路。

第四个阶段,主要成果是科尔内的软预算约束理论。他认为国家总会有挽救措施的情况,一些没有相应能力的经理们并不能够按照中央计划的指令完成任务。约束措施主要是提供一种激励机制,即计划者是以带有各种刺激措施的形式向企业经理传达指令的,只要经理人能够有效经营企业,并获得高额企业利润,就会得到相应的职务升迁或者物质回报。

第五个阶段,市场社会主义者们放弃了兰格关于计划者决定工业价格的主张,甚至放弃了唯一由国家控制意义上的公有制。他们普遍接受了科尔内和哈耶克的观点“只要政府不能可信地答应不干预竞争过程,经理们就不会成为利润最大化者,经济的无效率就会产生”[2](P34)。

总之,罗默勾勒的市场社会主义五个发展阶段的理论是以兰格和哈耶克的辩论为主线的。尽管在这五个发展阶段中,我们看到的是社会主义发展市场经济的不断让步,但是不能得出“只有传统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制度才能产生动力效率、平等和自由的令人满意的结合”[2](P34)的结论。因为资本主义国家中也加入了公有成分,北欧民主社会主义取得了成功,东亚政府干预经济带来的发展“奇迹”这些历史事实一再证明了市场与社会主义相结合的有效性、合理性。尽管市场社会主义这一概念并非罗默提出来的,但是他对这一理论的研究却是深刻的、严谨的。在分析了兰格与哈耶克的辩论后,罗默勾勒出了市场社会主义发展的五个阶段,同时对当代市场社会主义发展的模式进行总结。他对市场社会主义模式的研究看似是三大类型,实则是关于七个关于市场社会主义的假设。罗默自己则更倾向于建立一个既能够保证个人利益最大化,又能够对企业实行有效监督的市场社会主义,这种市场社会主义所要实现的平等是福利主义的机会平等,而机会平等又是实现市场社会主义的有效途径。

(三)市场社会主义的优势

罗默在《社会主义的未来》一书的开篇就写道:“我认为,社会主义者需要如下机会平等:一是自我实现和福利机会平等;二是政治影响机会平等;三是社会地位机会平等”[2](P9)。同时,“自我实现和福利的机会平等”与“福利平等”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前者是一种有责任选择的、具有合理导向的福利目标;后者是一种对社会资源的福利分配,把“福利平等”当做目标社会就要向那些需要浪费大量资源追求不切实际目标的人提供巨大的社会资源。

东欧剧变证明“现实社会主义”已经垮台,而“可行的社会主义”模式尚在探索中。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当今的世界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马克思在经典著作中所描述的无产阶级的基本特点已经发生了改变。因此,罗默认为建立在那种自我所有制原理基础上的自由意志者的伦理学是错误的,“社会主义唯一正确的伦理学论据是一种平等主义的论据”[2](P16),而这种平等主义的伦理学论据正是市场社会主义坚持的基本原理。罗默对公有制表现得也不像过去那样热切,他认为社会主义者存在对公有制的盲目崇拜,他甚至将之概括为“公有制拜物教”。那么,公有制是否真的能够满足社会主义者的要求呢?罗默的回答是否定的。

罗默认为市场并不是万能的,市场配置资源的能力是有限的,也存在失灵的时候,甚至一些投资市场是不存在的,比如期货市场,这时就需要政府的宏观调控。与投资紧密相连的外部因素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投资涉及到代际之间的利益冲突。一些投资是投给未来的,现在存在的这一代人只是下一代人的代理人,然而下一代人的消费理念能否如预期那样,尚待考证。一些投资甚至涉及到未来几代人甚至十几代人的利益,这样的投资由政治控制进行商讨是十分重要的。第二,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生产越来越需要掌握高新技术的高素质工人,工人素养的提高需要经过高等教育的培训,尽管这种培训是私人的事情,但是它所造成的社会影响却是巨大的,推动一个有教养社会的形成。

可见,罗默对社会主义未来的描绘首先是从社会主义者的内在需要着手的,尽管他对公有制的权威提出了质疑,但是他同样赞同民众控制投资或者政府控制投资的重要性。与公有制给出的理由不同的是,罗默认为市场的缺陷决定了投资中民众或政府控制的重要性。因此,按照罗默的逻辑,与苏联模式的社会主义相比,市场社会主义的优势就突出地表现在于对“机会平等”目标的实现,正如罗默所说的“社会主义者应该要的是这样一些财产权,这些财产权能造成一个最能促进每个机会平等的社会”[2](P19),这个社会就是市场社会主义。

二、机会平等理论的逻辑脉络

为了夯实福利平等主义的理论基础,罗默在《分配正义论》一书中阐述了关于反福利主义和福利主义的观点,在很大程度上丰富了机会平等理论的思想内容。他着重于对其他思想家观点进行再次批判和再次补充,以此达到进一步深层探究机会平等理论脉络的目的。罗默最终认为资本主义的非正义性体现在没有实现机会的平等而不是剥削,因而努力构建一种基于平等机会的正义理论体系[6]。从具体来看,罗默一方面注重对罗尔斯、德沃金的反福利主义观点进行批判与反驳,另一方面,注重对阿内逊和柯亨的观点进行补充,通过对他人观点的批判与补充,达到充分阐述自身观点的目的,这也就是罗默机会平等理论的内容逻辑。

(一)对罗尔斯平等观的批判

从一定程度上讲,罗尔斯的正义论奠定了平等主义思辨性的分析基础,对众多思想家关于平等主义观点的产生和形成发挥了重要影响。罗默的机会平等理论也不例外,他深受罗尔斯正义论的影响,在一些观点上呈现共同性特征,如都认为平等化遵循特定的标准,即“性本善”和“可行能力”,都主张“基本善”和功能性活动要满足个人的愿望等等。但这并不代表着二者之间是处于同一层面的关系,罗默认为,罗尔斯正义论的重要一点就是他提出了正义的社会必须对每个人都平等,即对社会平等原则的认同,但同时又指出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并不能真正实现社会平等[7]。而是罗默的机会平等理论建立在对罗尔斯理论批判的基础之上。虽然罗默没有从广泛意义上进行全面性的批判,但是这种批判具有强烈的针对性,主要针对经济分配领域。具体来说,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其一,罗默对罗尔斯的“原始状态”观点采取批判态度。罗默认为原始状态只能是一个单一的代理决策的问题,而不能从宏观上作为政治哲学的基础,因为“代理”的内涵深刻,其中就是要实现最大可能的“基本善”,这是一个任何理性的人都需要的东西,它强调的是一种社会性,而不是私人性,所以这与经济资源、物品、商品等有很大的不同。而罗尔斯认为的原始状态就是一种常规意义上的个人的善。但这种“原初状态”不过是一个纯粹假设的状态,行动者的一致同意因此也只能是一个纯粹假设的行为[8](P12)。原始状态易于导致收入上的不公正,而这种不公正则难于解决。

其二,罗默批判了罗尔斯的“最不利群体”的观点。最不利群体观点是罗尔斯平等观思想的核心内容,他始终将其作为当代政治哲学的研究重点,认为其关系到每个人的基本权利,把改善“最不利群体”处境作为其平等观的主旨。罗尔斯认为,在当代社会人们会普遍接受他的“正当优先于善”的正义原则,反对善优先于正当的功利主义价值观[9]。针对于此,罗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最不利群体形成的原因主要是由于环境因素所导致的,与辛苦程度的关系不大,正是因为环境这一主要因素的影响,而形成社会中的贫困人群,在生存状态上也处于非常低级的水平。建立在此分析基础上,罗默提出了“补偿教育计划”,主要是针对处于生活困境之中的孩子的一种帮扶,可从教育资金的提供上来解决这些处于不利困境之中的孩子所面临的问题,以此来对罗尔斯的“个人不可支配因素”观点进行强烈反驳。

其三,罗默对罗尔斯关于个人责任观点的批判。罗尔斯用公平的原则解析了责任,认为责任是公平原则的道德要求,个人必须对其自身的偏好进行负责。但是罗默认为,罗尔斯并没有将其落实到契约的订立上,由此造成职责选择的混乱,分不清责任承担的比重。由此,罗默也再次强调,在现实生活中如果不将个人收入状况与个人的贡献、能力相挂钩,这是极为不正当的,易于造成对责任划分的混乱,从而影响进一步的公平分配。不可否认,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在某些程度上有利于缓和社会环境所对个人产生的不公正影响,但从另一层面来讲,则不利于个人实现自我选择,也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个人努力的结果。

(二)对德沃金平等观的批判

德沃金的平等观思想建立在重要性平等原则和具体责任平等原则这两个基本原则的基础之上,形成了一个全新的自由主义的平等理论架构。德沃金认为,如果每个人自身的条件、所处的环境均是相同的,那么每个人都有平等分享社会资源的权利。但是,与设定所不相符的是,要想在现实生活中达到每个人均是同质的,则是完全不可能的,且每个人所具备的能力、各自的偏好,也是随着环境的变化而变化的。抽象的福利平等要求对资源进行分配或转移,直至再也无法使人们在“福利方面”更平等,但是把“正义分配”理解为给予所有人以“平等的福利”具有内在困难[10]。由此,德沃金提出了有吸引力的资源平等概念。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权利,这种权利并不是人人生而就有的天赋权利,而是每个人“仅仅作为能够制定计划和具有正义感的人所享有的权利”[11](P182)。其目的在于缩小每个个体之间资源享有的差异性,通过将有吸引力的资源分配到每个人,从而有利于达到资源享有的趋近平等,罗默对此展开了系列性的批判。

一方面,罗默对德沃金资源平等观的内容是否具有合理性提出了质疑。在德沃金看来,资源和环境的相互组合对个人禀赋的形成起着重要性作用,而个人自愿性的选择是个人偏好的表达形式,其中包括一般性的偏好与强烈性的欲望。但是德沃金认为正是因为强烈性的欲望不属于人的本质特点,所以不应该将其放在所需负责的项目中,而偏好则是人们欣然接受的,所以应该为其负责。这是德沃金对“偏好与意愿”与责任之间关系的解读,但是罗默则认为这种解读与归类存在着严重问题。罗默不仅指出德沃金通过责任的标准来区分偏好和资源的做法很不合理,也进一步解释了其不合理的缘由,即德沃金的思考是建立在非现实生活意义上的,脱离了实际生活。可以说,现实生活中的偏好受外部因素影响较大,自身偏好往往是受到环境、条件等方面的控制,由此不能简单地将“偏好与意愿”放在责任的分类中。

另一方面,罗默对德沃金提出的用保险机制来实现资源充分均分的观点提出质疑。德沃金设想建立一种虚拟的保险机制来促进分配正义问题的解决,他认为可以设想有一种保险机制的存在,这一保险机制专门用于评判好的或者坏的运气,但每个人要紧密结合自身状况来评估风险,然后做出是否投保的行为,并能够对自己是否投保的结果负责。对此,罗默运用社会选择的逻辑对这一观点展开了深刻分析,得出了资源平等主义逐渐转变为福利平等主义的结论。罗默将整个社会划分为由不同个体、不同群体、不同阶层组合而成的巨大统一体,其中,同一阶层的个体都基本享有近乎相似的境况,通过这种假设来分析外部资源对于每个不同个体产生的影响。由此,在罗默看来,德沃金的这种单纯试图运用保险机制达到促进资源平等的做法是行不通的。罗默更加注重从个人偏好、社会资源与责任的关系视角来探求公平正义的途径,为新的福利平等主义学说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三)对阿内逊平等观的批判与推进

阿内逊平等观思想的基本主张即幸福机会平等,是在对罗尔斯、德沃金等思想家关于平等概念界定进行批判性反思的基础上形成的。从思想内容上来看,阿内逊认为追求个人幸福的过程中会存在少许缺陷,但不能因为这些缺陷而阻碍对幸福这一终极目标的追求。从具体上来看,阿内逊提出了避免这些缺陷的个人预设,赋予幸福一个全新的解释,他提到,“我在拥有关于偏好的充分信息、以平静的心情,清楚地思考且不犯任何理性错误的情况下对自己偏好做出彻底审思之后,我将具有的那些偏好”[12]。阿内逊对幸福定义的理解并非仅仅指一个人一生的幸福机会均等,他还强调人们在成长过程中的某一个阶段所拥有的幸福机会,也就是说一种“扩展意义上的幸福机会平等”。但在罗默看来,阿内逊平等观这一内容具有很大局限性,因为这种通过个人偏好进行资源分配的结果往往难以达到令所有人满意,他认为次优偏好从根本上难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平等。

罗默对阿内逊平等观的思想内容进行了全面考量,从两个方面提出了批判。一方面,从对决策的“追踪溯源”来看,将社会形态划分为自然选择和个人选择两种不同的方式,其中,个人的选择占主导地位,而自然选择是其附属。罗默认为阿内逊只是让个体对个人的选择进行负责,而忽略了对自然的负责,虽然个人选择与环境选择的地位不能均等,但是要将二者均考虑其中。而阿内逊这种思考方式是不符合福利机会平等主义思想的。另一方面,从对偏好形成的自发性而言,罗默认为,“个体偏好很大一部分是受制于环境,如在所处社会环境中观察了别人的偏好成,从而不可能满足阿内逊提出的‘自发性’定义组合而成的社会状态不同”[13](P287)。

从一般意义来看,罗默对阿内逊理论的批判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对这一思想的推进,通过对其理论缺陷的批判,进而提出观点,这是实现理论推进的重要方式。阿内逊以个人的偏好为视角来理解幸福是建立在信息充分的基础之上,但实际上,这种偏好自身就是受多重因素所影响的结果,偏好的形成永远不能脱离自主性,只能说环境较好且对偏好影响的程度要比环境恶劣对偏好的影响更大。但不可否认,阿内逊关于“平等物”的维度研究上具有很大的学术影响,对后来的著名思想家G.A.柯亨的思想产生了深刻影响,是其思想形成的重要理论来源。由此来看,罗默在对阿内逊的平等主义思想进行批判的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推进了平等主义思想内容的不断丰富。

(四)对柯亨平等观的批判与发展

柯亨是分析马克思主义的政治哲学家,在1995年发表的《自我所有,自由和平等》这部著作,通过与另一思想家诺齐克的论战来阐述他关于自由与平等的思想,充分展示了他的平等观的核心内容。柯亨提到“在过去,人人平等的社会主义社会是否是理想的社会这一问题似乎是一个不必争论的问题。现在,除了探索这个问题,别的我无暇顾及”[14](P9)。可以看出他对这一问题研究的重视程度。一般说来,柯亨的平等观思想是运用分析哲学的方法,结合西方社会历史条件的变化,为平等主义的价值观呐喊,重点提出了“可及优势平等”的概念,进一步阐述了社会主义机会平等的三种类型等,他认为“可及性”优于“机遇”[15](P120),这在一定程度上来说是对德沃金和阿内逊平等观思想的发展,他的平等概念更多追求的是生活的平等选择权。

罗默对柯亨“可及优势平等”概念是持肯定态度的,认为这是将福利拓展为更加广义层面的做法,但是由于“可及性”“优势”等主要词汇主要表现为词义上的差别,而没有实质上的内涵,这就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这一概念的实际价值。另外,罗默还认为柯亨平等观的内容不够深刻,他打了个比方,说柯亨没有提到阿内逊提议中的核心缺陷,也没有像德沃金那样提出运用保险机制等具体手段来促进平等分配。为此,罗默提出了建立机会均等原则,这一原则是社会资源分配所必须遵循的。与此同时,罗默还积极探寻一种金钱的分配方式,通过这种分配促使具有同等责任的每个个体都能实现优势的平等。罗默的机会平等理论也强调了责任的问题,并借助对柯亨优势理论的批判和优化来建构自己的理论体系。

柯亨认为“社会正义需要一种鼓励非强制的支持平等选择的社会风尚。”这样形成一个使人们都能够进行平等选择的社会环境,促进机会平等社会的形成。而对这一观点,罗默也进行了深层次阐述,认为机会平等的社会也是促进财产权进行改变的重要条件,他提到,“人们不应该从出身的偶然运气中有区别地获得利益,因为出身的偶然运气是以一种任意的、非常不平等的方式分配有价值的财富(才能、公民身份、父母)的”[2](P15)。“社会主义者应该要的是这样一些财产权,这些财产权能造成一个最能促进每个人机会平等的社会”[2](P14)。由此可见,罗默对柯亨思想是秉承批判和发展的态度。另外,关于如何回答可及优势平等这一问题时,柯亨给出的答案是要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正义制度,二是正义制度之下的个人的选择,并将这两个基本条件置于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中,为人们良好道德素质的形成提供环境保障,这对于社会正义的实现具有积极意义。从这一层面来看,罗默也进一步发展了柯亨的平等观思想。

三、罗默机会平等理论评析

通过对罗尔斯、德沃金等反福利主义平等理论的批判,以及对阿内逊、柯亨等福利主义平等理论的补充和完善,罗默福利主义的机会平等理论清晰地展现了出来,但又表现得比较零散,这就需要我们专门对罗默福利主义的机会平等理论进行总结。

罗默赞同罗尔斯主张的机会平等的理念,在其理论研究中,机会平等主要包括两个原则:一个是“公平的竞争环境”,另一个是“非歧视原则”。“所有社会价值——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的基础——都要平等地分配,除非对其中的一种或全部的不平等分配是为了每一个人的好处”[16](P62)。“公平的竞争环境”主要指的是由社会创造的、确保具有相应能力的个人在竞争某个职位时能够得到平等的对待的环境。“非歧视原则”指的是在某个职位的竞争中,凡是达到职位要求的人都应该成为其候选人,至于最终决定谁是该职位的获得者只能由个人相应才能的优劣做出判断。罗默的机会平等理论就是要在确保社会为个人能力的发展、职位的竞争营造一个“公平的环境”,在这个公平环境的基础上,个人所取得成就的高低,获得职位的大小完全取决于自身的努力。这样,罗默福利主义的机会平等理论的理论支点就显现为“公平的竞争环境”与“个人责任”。

那么,罗默在确定了机会平等的两个理论支点的基础上是如何展开其内涵的呢?首先,在罗默看来确保竞争环境的公平是实现机会平等的第一要义。其次,个人能否获得成功根本的决定因素在于自身的努力。罗默认为:“个人不应该对他们的环境负责,但是从道德上讲应该对他们的努力程度负责。即在结果上所表现出的不平等是由于个体努力程度不同造成的,而非环境上的差异造成的”[17]。显然,罗默所说的机会平等并不是结果的平等,机会平等只允许一种结果的不平等,即个人努力程度的差异带来的结果的不平等。如果是环境造成的不平等则需要社会给予政策性补偿。

罗默福利主义的机会平等的功能表现为两个方面:一个是对“不利环境”造成的不平等给予补偿;另一个是对个人努力给予奖励。罗默认为“不利的环境”不仅会挫伤个人努力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还会造成个人最终获得福利的不平等。因此,机会平等主义的首要任务就是对“不利环境”带来的福利收益的不平等给予补偿,只有在解决了这一问题的前提下再谈机会平等才是可能的。事实上,对“不利环境”的补偿只是机会平等的主要功能,其目的是为了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

机会平等的另一功能是给个人努力以相应的奖励。在罗默的理论认知中付出努力就应该得到回报,机会平等就是要确保每个人在发展过程中能够获得平等的晋升机会,至于能够走到何种高度,完全取决于个人的努力程度。在罗默看来付出同等程度努力的人应当获得相同的回报,因为二者应所承担的责任相同。在《机会平等》一书中,罗默提到,“付出相同程度努力的主体应该对结果负有相同的责任;既然他们的责任相同,他们得到的回报应该是平等的”[18]。值得一提的是,罗默机会平等政策所奖励的个人努力指的是“自主选择的努力”,如果一个人的努力是因为家庭、社会等外界因素的影响,那么他们做出的努力就不代表着更高的回报,因为这不是“自主选择的努力”,而是环境影响的结果。

罗默允许结果的不平等是因为个人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那么个人如何对“自主选择”的结果负责呢?罗默给出的建议是列出一份影响个人发展的环境清单,这份清单是经过社会大多数人都同意并且参照其年龄、职位、性别、种族等因素列出来的。根据特定的参数将这些人划分为不同的类别,处在同一类别中的人的竞争环境是公平的,如果同一类别的人的收入出现差异,那么造成这种结果的唯一因素就是个人努力。不同类别的人如果收入出现差异,有可能是因为个人努力,也有可能是这两个类别所处环境的差异。根据罗默机会平等理论,如果是环境造成的结果不平等,社会就应该给予相应的政策补偿,因此,政府应该尽量拉平由环境造成的不同类别的人的收入差异。罗默认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要提供在社会全体成员中平等分配的一种制度性保证,虽然从现实来看社会主义中仍然存在着剥削和不平等现象,但他认为社会主义总体上是一种比资本主义更为平等、更为道德的制度[19]。那么如何拉平不同类别的人的收入呢?罗默给出的方案是看个人努力在同一类别中所占的百分比,如果不同类别的人在本类别中所占的百分比与其他人在其类别中所占的百分比相同,那么他们就应该获得同等的收入。例如,不管处在什么类别,只要个人努力在所处类别中占的比例是40%,那么他们的收入就是一样的。通过这种方法罗默就在不同类别的人中建立起了联系,在对收入差异时,如果双方处在同类别的相同比例,那么造成他们收入差异的就是环境因素,政府就应该给予收入较低的一方以补偿来拉平二者的差距;如果双方处在同类别的不同比例,且这两个类别在相同比例上的收入相同,那么造成双方收入差异的就是个人努力的不同,造成这种差异的后果则由个人承担。

综上所述,罗默所倡导的市场社会主义规划了社会主义的蓝图,福利主义的机会平等既是社会主义者的内在需要,又是实现市场社会主义的有效途径,而市场社会主义则是机会平等得以实现的有力保障。在批判了罗尔斯、德沃金等反福利主义的平等理论,完善了阿内逊、柯亨等福利主义的平等理论之后,罗默形成了福利主义的机会平等理论推动了当代政治哲学的发展,引发了关于机会平等主义的激烈争论,具有深刻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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