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网络货运平台企业税收情况的调研报告
——以山西省为例

2022-02-04 13:01王怀旭
山西财税 2022年12期
关键词:承运人发票货运

■王怀旭

网络货运平台企业是指经营者依托互联网平台整合配置运输资源,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道路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企业。

2019年,交通运输部将审批权下发到县一级,降低了准入门槛,网络货运平台企业步入快速发展阶段。山西省作为煤炭等能源输出大省、运输业大省,一直将网络货运平台发展作为重点行业,特别是2022年出台了促进网络货运行业健康发展工作方案,从财政、税务、金融等七个方面制定优惠政策与支持措施,全面推动网络货运平台行业健康发展。在税收方面,随着政策支持出台,网络货运平台企业得到不断发展,有效促进了税收收入的增长。但从税收视角看,网络货运平台企业还存在一定的困难和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解决。

一、网络货运平台企业发展的税收形势研判

(一)网络货运平台企业发展带动相关税收迅速增长

随着货运平台企业数量增加、经营规模扩大,税收收入增长迅速。例如,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作为网络货运平台企业重点发展的区域,从2019年到2021年,辖区平台企业从22家增加到338家,企业经营收入从141亿增加到261亿,税收收入从0.88亿增加到11.8亿。从山西综改区辖区重点企业看,A公司是山西省首家国有网络货运平台经营企业,业务涵盖了网络货运业务、公铁联运业务和多式联运业务等。2020年该企业销售收入2183.27万元,缴纳增值税187.17万元,增值税税负为8.57%,营业成本占营业收入比重为97.77%,营业利润率为0.04%。2021年该企业销售收入40.38亿元,增长了近185倍;缴纳增值税3.49亿元,增长了近186.37倍;增值税税负为8.64%,营业成本占营业收入比重为97.77%,营业利润率为0.45%;利润率增长了近11.25倍(见表1)。

表1 网络货运平台A企业营业利润、营业成本占比及增值税税负测算

(二)税收优惠政策有效促进网络货运平台企业发展

普惠性减税政策方面,对货运平台企业上定期持续经营的会员,按起征点、免征额确认税费征免,月销售10万元以下的从业者免征增值税,月销售3万元以下从业者生产经营所得实施核定应税所得率为0优惠政策,减轻会员企业的税收负担。特定性优惠政策方面,对货运司机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优化货运司机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切实减轻了货运司机的负担;对新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和车船税,对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有效地促进了网络货运平台企业发展。

(三)网络货运平台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水平提升明显

纳税服务方面,发挥大数据等信息化优势,优化互联网线上业务的采集方式,解决海量明细数据的不间断服务问题,为企业提供实时委托代征申报和代开开票,提高开票的效率。税收管理方面,通过金税三期系统与平台公司数字化系统对接,开发“互联网平台企业税收服务管理系统”,完善了企业资质、基础信息、会员信息和交易信息四级分户式数据库和校验规则,实现了平台会员身份认定、动态交易信息采集、税费自动计算申报、税费申报数据稽核的全链条闭环管理。

二、网络货运平台企业发展亟待解决的税收问题

(一)税收制度方面,针对货运平台企业的管理规定不够完善

一是纳税主体难以认定。目前,网络货运平台的承运人多是个体运输户,并在多个平台进行注册。对这些个体运输户,只有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才要求办理税务登记(包括临时税务登记),一些个体运输户成为会员后既不办理税务登记,取得收入后也不开具发票,导致无法进行有效控制,容易造成税款的流失。

二是税收管理权划分没有明确规定。网络货运平台经济具有跨时空、跨地域交易的特点,承运人的经营所在地、注册地和身份证所在地可能都不同。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税收管辖权采取“属地兼属人”的原则,面对属地、属人与实际管理权都不相同的情况,现行税收管辖权无法准确划分,尤其是在出现税收争议及行政复议等情况下,具体该由哪个税务部门负责,目前没有明确规定。

(二)税收政策方面,增值税税负普遍较高、个人所得纳税申报流失问题依然存在

一是增值税的税负普遍比较高。在实际经营中,由于大多数承运人为个体司机而非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无法开具9%的增值税发票,仅可由税务局代开3%的增值税发票,导致在网络货运平台企业存在6%的税负差。加之多数网络货运平台为了吸引会员加入,增加企业销售收入,承运人开具发票需要缴纳的增值税基本上由网络货运平台企业来承担,导致增值税销项税额金额过大。

二是货运司机个人所得税收入存在流失风险。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对货运司机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以前为代开金额的1.5%),由货运司机依法自行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实施减轻了纳税人负担,但货运司机如果不自行申报缴纳,加之货运司机的经营所在地、居住所在地以及户籍所在地不同,税务机关难以有效管理,存在税收流失风险。

(三)在税收管理方面,网络货运平台企业信息化建设和监管力度有所不足

一是税务部门信息化水平还需提高。货运平台企业具有业务量大、会员多、开票比例大的特点,税务部门传统的服务手段已经不能满足企业的要求,信息化建设需要不断完善。由于目前税务机关信息化平台建设需要经过审批且统筹管理,因此需要尽快加以推进。

二是税务部门监管力度还需增强。目前,部分货运平台企业税法意识不强,未能准确把握合法经营的边界,为了拉拢客户,通过“资金回流”、过账虚开、虚假运单、虚假运托、虚假抵扣等违法违规手段,虚开增值税发票,特别是一些货运中介,为虚开增值税发票提供帮助,违法获利,需要进行重点打击,防范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发生。另外,税务部门对货运平台层出不穷的经营模式和交易特点,无法及时掌握与了解,加上对平台企业大量的会员、数据、信息,没有行之有效的信息监控能力与大数据分析能力,也造成了监管水平效率不高。

三、促进网络货运平台企业发展的税收对策和建议

(一)加强税务登记管理,明确税收管辖权

1.明确纳税主体,加强税务登记管理。一是对于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承运人,如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按照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确定为纳税主体。二是对于大量的个体运输户或个体工商户,应通过简化手续、集中办理等形式,通过税务机关与货运平台企业沟通联系,办理税务登记,既方便纳税人能够及时代开增值税发票,又能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遵从度。三是对于某些网络货运平台企业,如果存在大量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的情况,应依法加强监管,同时按照相关规定不予代开发票。

2.明确以网络货运平台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拥有税收管理权。对于入驻网络货运平台的承运人或托运人,在入驻前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税收管理权由登记机关执行;入驻后由网络货运平台企业协助在本地办理的,此类纳税人的税收管辖权属于平台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做到既方便税务机关加强管理,又能避免在发生税务复议等情况时出现管辖权的争议。

(二)调整优化增值税政策,完善个人所得税管理

1.调整优化增值税政策,加强增值税管理,推动企业健康发展。一是适当降低交通运输业税率,建议税率为6%。由于交通运输业大量的从业人员为个人运输户,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属于国家支持的行业。降低税率有利于保就业、保民生、保市场主体。特别是营改增之前,交通运输业的税率为3%,而现行税率9%,差距过大,容易引发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二是加强对增值税发票的管理,明确网络货运平台企业对代开发票承担法定责任,尤其是对没有真实业务,通过网络虚拟交易、资金回流等形式虚开发票的行为,严格按照征收管理办法进行处罚,重大案件及时通报给公安机关,同时将企业违法情况反馈给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取消网络货物平台的资格。

2.完善货运司机个人所得税管理。鉴于网络货运平台的司机数量众多,又在平台注册会员并办理税务登记,同时对货运司机的收入情况比较了解,建议一是以网络货运平台为法人单位,负责其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货运司机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二是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及程序,确定货运平台企业为委托代征的单位,提高企业的积极性;三是抽取网络货运平台企业数据,对高收入群体进行重点复核和检查,确保个人所得税征收到位。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税收共治能力

1.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电子发票使用水平。应充分利用金税四期建设有利契机,按照征管体制改革的要求,建议一是在网络货运平台企业全面推广增值税电子发票应用,既能减轻纳税人的负担,又能提高监控水平。二是结合金税四期建设,将平台经济尤其是网络货运平台纳入模块,在明确各省市税务机关不再单独建设相关信息化系统的基础上,尽快完成网络平台企业服务管理系统,及时解决企业开票多、开票慢和开票难等问题。

2.积极与交通运输部门沟通协调,提高税收共治能力。一是要加强与交通运输部门等沟通交流,实现网络平台企业、运输数据、车辆注册、纳税人违法等方面信息共享,共同提高服务与监管水平。二是加大税收监管力度,网络货运平台企业应定期将会员信息、平台经营模式、平台运营收入等情况汇总报送到税务机关,税务机关通过构建风险模型,提取网络货运平台数据,进行分析比对,充分利用大数据等手段打击税收违法行为,为企业营造公平合法的竞争氛围。三是针对货物运输企业存在的虚开增值税发票等行为,应在“资金流”“合同流”和“发票流”一致的基础上,增加“运输流”一项,即承运人车辆行驶线路应与合同规定基本一致,由网络货运平台企业提供并备查,进一步弥补代开发票漏洞,提供“以数治税”“以票控税”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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