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直播圈偷税漏税的现状、原因与防范措施

2022-02-05 20:31姜燕
商展经济 2022年17期
关键词:筹划主播税务

姜燕

(宝鸡市城区生产资料有限公司 陕西宝鸡 721001)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5G技术高速发展,新商业业态迅速崛起,在“线上”直播平台卖货最为火爆,广大群众在直播间购物已成为日常,线上直播卖货将人们的消费行为、商业空间、消费需求紧密相连,将静态无声的线上销售转变为动态有声的网络空间直播营销。各商家竞相入驻直播平台,为了获取巨大流量,高价聘请明星主播宣传带货,催生出一个个百万甚至千万级粉丝的网红主播。然而,2021年末国内某知名网红主播被爆出因巨额偷税被罚天价税款,刷新了人们对恶意偷税带来的严重处罚的认知。那么,这些直播网红是如何偷逃巨额税款,今后税务部门应如何监管呢?本文针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剖析。

1 直播圈偷税漏税常用手段

1.1 虚构业务拆分收入

巨额偷逃税款的产生过程:这些主播们在上海崇明、新疆霍尔果斯等低税率的城市注册个人或独资公司,以享受低税率带来的优惠,这就是通常所说的税收洼地。采用注册式引进公司的方式,即不需要公司在本地实体办公,通过注册公司将部分税源缴纳到本地政府。不管注册什么形式的公司,只要有一定税收,公司业务都能真实入驻。而当地政府利用这些优惠政策既可以增加招商成果,也可以拓展税源。之所以选择这种形式,是由于一方面不具备法人资格避免了25%的企业所得税,另一方面解决了因员工高薪而缴纳的巨额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正如这些被查的网红主播们通过设立多家关联企业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利用核定征收将税率大幅降低,进行虚假申报偷逃税款行为。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咨询、影视、广告、介绍服务、经纪服务等劳务取得的所得。按照5%~45%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税。经营所得是指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适用5%~35%超额累进税率。可见,劳务报酬所得与经营所得有着本质区别,而上述违规操作源自假借阴阳合同来拆分、隐瞒收入。实际上只要经营业务真实合规,应享尽享国家税收政策无可厚非,但通过所谓的税收筹划达到少缴税、不缴税,就形成了偷税漏税,甚至触碰了法律底线。税收筹划是把“双刃剑”,用对了双赢,用错了全盘皆输。财税处理出发点源于业务合同,阴阳合同表面上看不出破绽,实际上国家税务总局一直致力于将大数据融入税收征管中,从“金三”到“金四”实现了银行、税务、市场监管、网信办等部门信息共享,将企业社会信用统一代码信息与高管、财务人员纳税信息进行“云端”打通,从以发票控税转变为以数字化信息直达的分类精准监管,从而实现360度全覆盖实时对接。

1.2 虚开发票

巨额偷税表面逻辑是拆分、转换收入,网红们的收入主要来自坑位费和佣金。所谓坑位费就是靠个人名气、流量、巨大粉丝群做宣传,从而达到广告的效应,同时也是上架费,只是起到宣传展示的作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广告服务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可见,主播公司的“坑位费”属于提供广告服务。

佣金是指拥有独特地位的经纪、代理等在商务活动中通过推荐、撮合成交或代卖商品所得到的报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一般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扣除。

国家明确规定了收入的性质及税前扣除标准,主播公司获取高额的佣金收入又是怎样给商家开具发票的呢,为了能让商家在企业所得税前合理合法扣除支付佣金费用,这中间必然存在虚开发票的行为。

2 直播圈偷税漏税的原因分析

2.1 没有形成风险共担机制

当前的直播带货模式并未体现商家和主播公司“风险共担”。主播公司没有真正了解商家,一件商品从采购原材料开始,经过设计、生产到市场推广,叠加了材料、能源、人工等诸多成本,尤其近年来大宗商品原材料价格上涨带来的下游商品价格普涨,更是推高了商品的成本,利润越来越薄。加上新冠疫情的反复,影响销售的不确定因素越来越难以把握。主播公司只是考虑赚取高额的“坑位费”和佣金,并不关心商品的成本、毛利等财务因素。为维持直播间人气,一味地要求商家拿出最低价,商家无奈只能是赔钱赚吆喝,卖的越多亏得越多。主播们赚得盆满钵满,但并没有遵从足额纳税,只是想获得更高的净利润,从而铤而走险偷逃税款,甚至不惜触犯法律。

2.2 缺少科学的税务筹划

市场上的税务筹划鱼龙混杂,更有甚者是 “税务谋杀”。税务筹划不仅要求完全掌握国家的税收政策、法律、法规,还要经常和当地税务部门沟通,了解当地的征管口径,并不是按照自己的理解生搬硬套。所谓的税收筹划是在业务开始之前通过合同的签订、业务流程的再造等一系列运作来达到从不能抵扣、少抵扣增值税到可以抵扣、多抵扣增值税,从而达到少缴税、不缴税的目的。一旦经营活动发生,所有的纳税义务便随之而来,再做任何筹划都是无用的,这时绝大多数操作都是违规的。筹划的目的是节税,但是不考虑企业持续经营和良性发展的节税是没有价值和前途的。当前很多所谓的 “高级”筹划是通过关联方交易进行一系列云里雾里的复杂操作,给人的感觉很“高大上”,实际上大数据下这种状况最易被监测到,成为稽查的重点。这次被查的某网红主播就是通过所谓的筹划在其名下注册的几个关联企业时被查出来的。

2.3 税收征管政策滞后

税收征管、税源引进存在问题亟须完善。2021年1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公告》(财税[2021]41号)指出:持有股票、股权、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此时,大多数人甚至税务、会计人员会做出反向解读,“不持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依然可以核定征收。”这样理解是错误的,从纳税人角度讲,他们所理解税收征从开始就分为了两类: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设置账簿的适用查账征收,反之适用核定征收。核定征收既简单又税赋低,何必建账找麻烦呢。其实《个人独资企业法》中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如果按这个要求哪里有核定征收呢,全部是查账征收。但是,现实中有些中小型企业为了节约成本根本不设会计岗位,家族式管理,自己算个简易账,盈亏全在里面。税务部门为了吸引税源,完成税收任务,根据行业情况大致核定个数额即可。财税41号的出台让核定征收成为过去时,全部执行查账征收。

3 直播圈偷税漏税的防范措施

3.1 加快立法,规范行业竞争环境

直播带货是一种销售模式创新,但该模式也存在很多问题。直播靠压低价格盘剥商家的利润,背离了直播的初衷,这是不健康的、病态的死循环,长期下去商品质量将无法保障,市场出现无序竞争,商业生态环境会遭到严重的破坏。据相关统计,2020年直播电商市场规模破万亿、2021年超过2.3万亿,如此体量的市场规模更需要相关部门尽快联合出台对于直播电商的管理办法,尤其是针对“坑位费”和佣金拿出切实可行的结算办法,规范、合理限制明星主播们的带货收入。商家和主播公司理应是合同的两个主体,地位是平等的,可现实中明星主播为了获得流量,现场随意“1元秒杀”,使商家凭空遭受损失而又无法申诉,所以,需要相关的法规来切实维护商家应有的利益。主播公司收取高额佣金对于商家而言根据税法规定只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5%的部分,大部分要做纳税调增,无形中又增加了营销费用,再一次摊薄了利润。以上这些因素使商家处于弱势一方,为了保护他们的权益,国家有关商务部门、网信办等机构应适时开展调研、请专家座谈等共商对策应对,加快立法,规范直播带货,整治直播乱象,还直播间一个健康、有序发展空间,以提振商家士气,净化商业环境。

3.2 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和指导

2021年8月,国务院发文要求切实加强会计师事务所监管,遏制财务造假。从国家层面提出守住诚信底线,筑牢法律红线,从严监管,从严执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做到“零容忍”的要求。各级财政部门需加大对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的管理力度,严格规范业务要求,充分保证其独立性。

筹划是一项综合性极强的系统工程,一定要统筹规划,做细做实。一方面,要保持敬畏心理、把守职业道德。委托企业、事务所、执业人员的使命紧紧联系在一起,从大局出发,完善细微方面,只有具备扎实的理论功底,丰富的实践经验,才能做出合规、准确的筹划。例如,通过合同可以使主播收入与直播间收入分开核算,分别申报纳税,无形中规避了风险。这就要求专业人员必须加强学习,不光是业务知识,更重要的是道德、职业操守、守正方面的不断加深认识、提高修养,要有学习永远在路上的思想;另一方面,财政部门每年可把对事务所及执业人员诚信、守正方面的考核作为一项首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违反者吊销执业资格,触犯法律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3.3 建立风险共担的共赢机制

虽然各大商家趋之若鹜找主播带货,但是支付高昂的“坑位费”却并未带来理想的销售量的情况屡见不鲜。这种现象一直被诟病,几万元甚至几十万元的“坑位费”只有几千元的销量,试想“坑位费”越高甚至比线下实体商城的成本高出很多,那么,这种费用还有存在空间吗?近年来网上对此探讨最多的就是按销量支付“坑位费”,把主播公司和商家的利益绑在一起,互惠互利。原来只要借助明星效应在直播间卖命吆喝、雇人恶意刷单、虚假流量的造假行为就没有了市场,取而代之的是未来每卖出一件商品才能得到相应的“坑位费”,真正做到了宣传促销,实现了明星的广告效应,这样直播带货模式才能走向良性发展道路。没有了巨额畸形的收入,纳税才能回归正常,真正实现应纳尽纳的良好社会风气。

3.4 加强诚信纳税教育宣传

作为纳税人,诚信纳税这根弦不能放松,未来是信用社会,偷逃税款将被作为污点记录个人信用,个人的就业、贷款等将会受到影响,要在全社会形成不想偷税、不敢偷税的氛围。税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网络媒体广泛、及时宣传税务政策、法规,帮助纳税人了解、理解政策法规,进而自觉遵守。国家提出在税务部门进行“放管服”改革,简政放权后,行政审批只保留了极少事项,只需纳税人保留相应资料备查。这就要求纳税人必须具备遵从意识,不审批不代表业务可以不合规,相反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自行判断、自行完善、合规合法时刻牢记。但是,征管部门实际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对风险的认知、对数据的运用及对基本财务知识的缺乏等,存在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等的现象,这都会使其对纳税人的服务大打折扣。针对新的商业业态,如果不了解收入来源及性质、盈利模式、成本利润率等知识,没有下沉到企业实地了解考察,更不可能对纳税人提出具有实际意义的税务方面的辅导和建议,以至于增加了沟通难度,降低了对税务部门的信任,从而造成工作上的阻力。作为征管部门应当充分尊重和信任纳税人,实行分类分级管理,风险预警管理,由事后管理提到事前预警,加强自身知识的迭代,充分利用信息数据提高征管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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