岩坞
现实生活中,常有这样的情况出现:为了让自己在激烈竞争中更有优势,很多员工都在加班。但有些员工是被迫加班,有些员工则是自愿加班。那么,员工自愿加班能否要求企业支付加班费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这表明,加班的前提是协商:一方面,单位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员工加班;另一方面,假如员工未履行加班审批手续而自己主动加班,也不应视为加班。
此外,如果有确凿证据能够证明员工额外的工作是为了完成单位所安排的工作任务而加班,这样的情况可以被认定为“事实加班”,即用人单位变相延長了员工的工作时间。为了证明这种情况属于加班,员工必须提供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安排了过多的工作任务,而迫使员工不得不在规定的工作时间之外加班完成。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单位缺乏任何关于加班审批程序的规定,且以考勤作为加班费的计算依据,此时员工延长工作时间从事本职工作,就可将考勤的统计记录作为认定加班的依据。在一些地区的司法实践中,也将这种情况视作用人单位对员工加班事实的默认。那么,员工就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或安排补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