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兴奋剂工作中运动员权利保护与公共利益的冲突及协调研究

2022-02-21 16:23罗小霜
首都体育学院学报 2022年1期
关键词:权利保护公共利益

摘    要:在反興奋剂工作中运动员(即竞技体育运动的参与者)权利保护与公共利益的冲突及协调是反兴奋剂规则制定时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反兴奋剂工作中对运动员权利进行干预的合法目的是:保护运动员的健康权;维护体育赛事中的公平竞争;以最小程度干预运动员权利来实现反兴奋剂工作维护公共利益的目标。《世界反兴奋剂条例 (2021年版)》新修订条款加强了对运动员个人权利的保护:一是将健康促进与运动员权利保护列入了体育功能;二是新修订条款对“受保护人员”的界定体现了对未成年运动员在反兴奋剂工作中的特殊对待;三是新修订条款更强调兴奋剂违规纠纷案的听证程序和审判的公正性;四是新修订条款使兴奋剂违规处罚与兴奋剂违规行为更符合相称性原则;五是新修订条款确保了运动员权利在反兴奋剂工作中受到同等保护。由此,中国政府应当在《世界反兴奋剂条例(2021年版)》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兴奋剂检查程序;与世界反兴奋剂工作接轨,进一步完善国内的兴奋剂违规处罚规定;对中国运动员加强反兴奋剂教育,深化其对反兴奋剂工作的认识;要加强保护未成年运动员在反兴奋剂检查中的权利并要进行特别规制。

关键词:世界反兴奋剂条例;运动员权利;公共利益;反兴奋剂教育;权利保护;兴奋剂违规

中图分类号:G 80-051;D993.9            学科代码:040301           文献标识码:A

Abstract:It is an important issue to be solved in the  conflict and coordination between the protection of athletes’(participants in competitive sports) rights and public interests in the anti-doping work. The legal purpose of the interference in the athletes’rights in the anti-doping work is to protect the athletes’right to health; Maintaining fair competition in sports events; To achieve the goal of anti-doping work to safeguard the public interest by minimally interfering with the rights of athletes. The newly revised clause of World Anti-Doping Code (2021 edition) strengthens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of individual athletes: first, health promotion and protection of athletes’rights are included in sports functions; second, the definition of protected person in the newly revised clause reflects the special treatment of minor athletes in anti-doping work; third, the newly revised clause emphasizes the fairness of hearing procedure and trial in doping violation disputes; fourth, the newly revised clause makes the doping violation punishment and doping violation more in line with the 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 fifth, the newly revised provisions ensure that the rights of athletes are equally protected in the  anti-doping work. Thus, China should further improve the doping detection and investigation procedures on the basis of World Anti-Doping Code (2021 Edition); In line with the world anti-doping work, further improve the domestic doping violation punishment regulations; Strengthen anti-doping education for Chinese athletes and deepen their understanding of anti-doping work; It is necessary to strengthen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of minor athletes in anti-doping inspection and carry out special regulations.

Keywords:World Anti-doping Code; athlete rights; public interest; anti-doping education; protection of rights; doping violation

在体育全球化治理背景下,兴奋剂违规会涉及到公共利益逐步得到广泛认同。在国际性体育赛事中,各参赛国如何在反兴奋剂工作中实现运动员合法权利与公共利益的平衡,是各国反兴奋剂规则制定时要解决的重要问题[1]。《世界反兴奋剂条例》是世界范围的反兴奋剂规则和各国体育组织制定反兴奋剂规则的基本准则。《世界反兴奋剂条例》自2003年制定以来,经过多次修订分别形成了2003年版、2009年版、2015年版、2021年版。“2021年版”相较于前几个版本,加强了对运动员基本权利的保障[2]。这一变化与欧洲人权法院(简称“ECHR”)于2018年6月18日作出的决定密切相关[2]。本文通过个案研究法分析了世界反兴奋剂工作中运动员权利保护(运动员所指为竞技体育运动的参与者,所涉权利主要为兴奋剂检查与调查过程中的权利)与公共利益的冲突所在,阐述了反兴奋剂机构在协调运动员权利与公共利益冲突的过程中要考量的因素,为在世界反兴奋剂工作中保护中国运动员的权利提出相关建议。

1   法国体育协会及运动员诉讼案引发的思考

1.1  案件的背景

法国体育协会等与99名职业运动员以及法国某自行车运动员分别于2011年和2013年根据《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以下简称《公约》)[3]向欧洲人权法院递交了2份申请[4]。在该案审理过程中,世界反兴奋剂机构获准向欧洲人权法院陈述书面意见并参与审理。

1)关于第1份申请。为了使法国反兴奋剂规则与《世界反兴奋剂条例》保持一致,法国政府于2010年4月14日颁布了《第 2010-379号法令》[5],要求法国反兴奋剂机构针对运动员建立一个兴奋剂“检测池”,被列入兴奋剂“检测池”的运动员有义务按时向法国反兴奋剂机构提供行踪信息,以便对运动员进行飞行检查。2010年6月,一些运动员向法国最高法院申请撤销该法令,认为在比赛和训练之外的时间进行反兴奋剂检查侵犯了其个人和家庭生活隐私权,违反了《公约》第8条第1款[3]。此外,申请人还认为:这一做法违反了《公约》第14条[3]规定的公平和不受歧视原则,因为有义务向反兴奋剂机构提供行踪信息的运动员仅限于兴奋剂“检测池”中的运动员,而非针对所有运动员。2011年2月24日,法国最高法院作出决定驳回了申请人的请求。

2)关于第2份申请。根据法国反兴奋剂机构于2008年3月作出的决定[6],某运动员被注册进入兴奋剂“检测池”而成为目标运动员,但是当时并没有对注册期限予以明确,每次到期之后法国反兴奋剂机构便对其进行重新注册。某运动员认为此行为侵犯了其个人权利和家庭生活权利,并向法国最高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国最高法院将关于提供行踪信息的要求是否符合《欧盟宪法条约》这一诉讼请求提交给欧盟宪法委员会审议,然而法国最高法院拒绝了该申请,认为《政府令》中的相关规定并不影响《欧盟宪法条约》赋予公民的自由权利的行使[4]。

在上述2个案件中,申请人因不服法国最高法院作出的裁决,并向欧洲人权法院上诉。欧洲人权法院经审理后于2018年6月18日作出裁决[4]:为了在反兴奋剂工作中实现公共利益,法国反兴奋剂机构可以采取最低限度的措施对运动员权利进行必要干预。

1.2  案件扼要分析

根据法国政府发布的《第 2010-379号法令》[5]的规定,经筛选进入反兴奋剂“检测池”的运动员有义务向法国反兴奋剂机构提供包括节假日在内的居住地和日常活动行踪的准确信息。欧洲人权法院认为[4]:运动员行踪信息的公开以及随时到达兴奋剂检查场地这一要求使得运动员的个人自由受到了限制,据此可以认定反兴奋剂检查要求公开行踪信息干扰了申请人的个人和家庭生活受尊重的权利。此外,欧洲人权法院还认为[4]:运动员使用兴奋剂不仅破坏公平竞争的体育道德,剥夺了观众观看公平竞争体育比赛的权利,而且有损运动员的健康权。对此,当前各国政府、国际体育组织及各国单项体育协会均已达成广泛共识,谴责因使用兴奋剂而有损运动员身体健康,并要通过法律手段使各国反兴奋剂计划合法化[4]。近年来,各国政府建立了以《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及配套兴奋剂检查国际标准为主要依据的法律与法规。行踪信息公开制度作为反兴奋剂法制化的一项制度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因此,为了保护运动员的健康权,对每名运动员个人及家庭生活采取必要的干预措施符合《公约》第8条第2款的规定,即为了反兴奋剂公共利益的实现,各国相关部门可以对运动员个人自由权进行必要的干预[3]。

欧洲人权法院还提出[4],对于公民个人自由权的限制仅限于最低程度的干预。首先,从干预维度而言,此种限制只局限于对高水平运动员的干预,而不应强加于大多数运动员,因为参加高级别体育赛事的运动员应当远离兴奋剂[7]。从干预深度而言,只能采取最低限度的、信息对称的干预措施。行踪信息公开作为兴奋剂检查的一个重要环节,运动员应当予以配合。此外,反兴奋剂检查并非一种监视措施,对运动员的干扰是非常有限的。因此,对运动员个人及其家庭生活权的干预是一种与反兴奋剂工作目标相符的措施,被诉国并不违反《公约》第8条第1款的规定[3]。

2   反兴奋剂工作中运动员权利保护与公共利益的冲突与协调

2.1  反兴奋剂工作中的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通常是指在一定社会条件下或特定范围内不特定多数主体的利益相一致的方面,利益主体数量不确定[7]。1967年欧洲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兴奋剂的第(67)12号决议》[8]。之后在1979年、1984年和1988年分别提出了3项建议,其中一项是在不事先通知运动员的情况下进行兴奋剂赛外检查[4]。1989年11月16日欧洲委员会通过了《反兴奋剂公约》[9],并在欧洲议会成员国及白俄罗斯、澳大利亚、加拿大、突尼斯、摩洛哥5个非成員国施行。其中的一些共同规则和标准[9]成了缔约国在国家和国际层面对体育运动中兴奋剂违规采取必要协调措施的依据。《反兴奋剂公约》中明确了与反兴奋剂工作相关的伦理道德及健康目标:关注运动员,特别是女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越来越多地使用兴奋剂及使用兴奋剂对运动员的健康和体育赛事造成的影响;国家反兴奋剂机构和体育组织有辅助体育赛事进行兴奋剂检查的义务,特别是要确保体育赛事在公平竞争的原则下正常进行并保护参与者的健康权。1999年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在瑞士洛桑成立。 2003年在哥本哈根举行的世界反兴奋剂大会上一致通过了《世界反兴奋剂条例》。之后,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制定了兴奋剂检查的一系列国际标准以促进反兴奋剂组织之间充分协调与采取反兴奋剂措施,并且《世界反兴奋剂条例》中明确了世界反兴奋剂组织的宗旨是:保障运动员参加无兴奋剂的体育赛事,从而促进参赛运动员的公平竞争;确保在发现、遏制和防止使用兴奋剂方面形成世界范围和国家层面的、协调一致的、有效的反兴奋剂组织体系[10]。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通过的《反对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国际公约》也为各国政府提供了制定反兴奋剂规则的依据[4]。

基于以上,反兴奋剂的公共利益是以体育的功能为基础,而体育的功能随着社会发展日益多重,逐渐从教育、道德教化与健康促进延展至外交、文化交流、文化传播等方面,反兴奋剂工作中的公共利益主要是确保体育赛事的公平竞争和保护运动员在兴奋剂检查中的合法权益。

2.2  反兴奋剂工作中对运动员权利进行干预的合法目的

2.2.1  保护运动员的健康权

《反兴奋剂公约》《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等与反兴奋剂相关的国际规则和各国关于反兴奋剂的法律与法规将保护运动员的合法权益作为反兴奋剂工作的主要目的[4]。运动员行踪信息公开制度便是反兴奋剂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目的是为了确保对高水平运动员进行有效的飞行检查,防止使用兴奋剂。实践证明,运动员行踪信息公开制度对反兴奋剂工作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由于飞行检查通常在训练和比赛时间之外进行,甚至可能是运动员正在家中,因而其必然会涉及到运动员个人及其家庭生活的隐私权。但是,这种干预存在合法目的,即基于维护体育赛事公平竞争的公共利益,并且只有对每名参赛运动员的某些权利进行必要的干预,才能有效保护所有运动员的健康权以及保障其参与公平竞争的体育赛事[4]。鉴于此,对高水平運动员个人及其家庭生活自由权进行的干预,不违反《公约》第8条的规定[3],而且在体育赛事中严格禁止使用兴奋剂首先是为了保护运动员的合法权益。因为使用兴奋剂会有损运动员的身心健康,许多兴奋剂产生的危害是不可逆的,并且某些兴奋剂对运动员身体造成的伤害可能在数年之后才会显现出来,而且高水平运动员兴奋剂违规不仅有损自身健康,还会对青少年业余运动员造成间接的影响。如果不对高水平运动员兴奋剂违规予以处罚,意味着在一定程度上鼓励所有运动员使用兴奋剂,从而会使青少年业余运动员纷纷效仿。因此,兴奋剂检查不仅是在维护体育赛事中公平竞争的公共利益,而且也是在保护运动员的健康权。

2.2.2  维护体育赛事中的公平竞争

促进体育赛事的公平竞争是世界反兴奋剂组织的宗旨之一。体育道德的基本原则是公平竞争与公正裁判,其指的是体育比赛的公平竞争性。这是竞技体育能够发展的前提。兴奋剂违规造成了体育比赛的不公平,严重违背了公平竞争的体育道德。体育赛事中不公平的竞争不仅有损体育道德,也有损观众观看公平竞争体育赛事的权利。如果因某些运动员兴奋剂违规而使得体育比赛在一种不公平竞争的条件下进行,直接的权利受损者是观看公平竞争体育赛事的观众,而赛事举办方是间接的权利受损者。由于观众对不公平竞争的体育赛事的观看兴趣会降低,赛事举办方因此而获得的潜在效益也会随之减少。但是,如果运动员的某种行为仅是有损公平竞争的体育道德,而没有对他人的权益和人身自由权造成侵犯,并不足以成为干预运动员权利的正当理由。这也间接说明了经济利益不是对运动员个人权利进行干预的合法目的[3]。而只有当某一运动员兴奋剂违规可能侵犯其他运动员的合法权益(主要是体育赛事中的公平竞争)和人身权(主要是健康权)时,才能在兴奋剂检查中对这一运动员的权利进行干预,此时对运动员权利进行干预具有合法性。

2.3  以最小程度干预运动员权利来实现反兴奋剂工作维护公共利益的目标

随着竞技体育治理全球化,确保运动员未兴奋剂违规是反兴奋剂工作维护的公共利益实现的前提。各国政府通过制定反兴奋剂法律与法规来促进反兴奋剂工作目标的实现,但是,运动员健康权的保护是反兴奋剂工作中公共利益实现的基础,只有运动员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反兴奋剂工作维护公平竞争体育赛事的目标。如果在反兴奋剂工作中过度侵犯运动员的健康权,实际也就有损公共利益[11]。因此,为了实现反兴奋剂工作维护的公共利益,不能否定运动员的健康权,而只能在保护运动员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合理划定兴奋剂检查过程中公共利益的界限,劝导运动员在兴奋剂检查中自愿放弃一定的权利。而反兴奋剂检查机构要以最低程度干预运动员权利来维护体育赛事的公平竞争,并且在干预运动员权利时,应当考量反兴奋剂工作要实现的公共利益是否大于其可能侵犯的运动员的权利,奉行“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的原则作出最后决定,只有这样才能使反兴奋剂工作中公共利益的实现与运动员权利保护相协调。在法国体育协会及运动员诉讼案中,审理该案的法院认为[5],对运动员的个人及其家庭生活的隐私权进行适度干预是与反兴奋剂工作目标相符的措施。而衡量干预的最低限度的依据是:运动员是否能提出比当前干预程度更轻的措施来达到反兴奋剂工作的目标。如果存在一种干预程度更轻的方式,则前者就不足以认定为有限的干预。而对于是否存在更轻限度的干预措施,应当由运动员来负责举证,即运动员应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客观存在侵犯其权利程度更轻的干预措施[5]。如果当事人无法举证,则推定反兴奋剂机构采取的措施就是最低限度的干预,并且在相关诉讼案[7]中也得出了这一结论。

3   《世界反兴奋剂条例 (2021年版)》加强了对运动员权利的保护

3.1  将健康促进与运动员权利保护列入了体育功能

《世界反兴奋剂条例 (2021年版)》[10]和世界反兴奋剂组织的目的之一是保护运动员参加无兴奋剂的体育比赛的合法权益,从而保护参赛国运动员的健康权和促进体育比赛公平竞争。在《世界反兴奋剂条例 (2021年版)》的“序言”部分对体育功能重新进行了界定,并将健康促进作为体育运动的首要功能写入了反兴奋剂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中。虽然对体育功能的重新界定可能难以在实践中引起实质性的变化,但是表明了《世界反兴奋剂条例(2021年版)》加强了对运动员健康权的保护[12]。

世界反兴奋剂机构汇编了《运动员反兴奋剂权利法案》[13]。在该法案中,将运动员权利保护归入了体育功能,并写入了世界反兴奋剂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中,为运动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提供了依据。这一《运动员反兴奋剂权利法案》由2部分组成。第1部分为《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及配套兴奋剂检查国际标准中已规定的权利,例如:检查程序的公平公正权等。第2部分为运动员建议保护的权利,这些权利在《世界反兴奋剂条例》或兴奋剂检查国际标准中没有规定,只是为更好地达到反兴奋剂工作实效而建议反兴奋剂组织予以保护的权利,例如:法律援助权等。这项法案对于参与国际体育赛事的运动员的权利保护是有利的。但是,该法案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在兴奋剂检查中存在与该法案中相冲突的行为,运动员只能以《世界反兴奋剂条例》或兴奋剂检查国际标准为依据主张权利。

3.2  新修订条款对“受保护人员”的界定体现了对未成年运动员在反兴奋剂工作中的特殊对待

《世界反兴奋剂条例(2021年版)》(以下简称“新《条例》”)中针对兴奋剂违规主体创设的“受保护人员”是此次条例修订中的一个“亮点”。新《条例》中提到:如果“受保护人员”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动地构成兴奋剂违规,则涉嫌兴奋剂违规的运动员辅助人员将受到加重处罚。相反,如果“受保护人员”主观故意兴奋剂违规,那么兴奋剂违规者将因特殊对待而被减轻处罚。同时,新《条例》中还提到:除了年龄,法律行为能力还受自然人的认知能力等条件的限制,由于其他原因导致的缺乏法律行为能力的运动员也划归到了“受保护人员”范围。新《条例》对“受保护人员”的界定体现了对因年龄或其他原因导致缺乏法律行为能力的人的特殊对待,并且也符合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例如:《日内瓦儿童权利宣言》中则强调了保护“儿童的最高利益”原则[11],并且规定了公约条款包括所有儿童。此外,在对兴奋剂违规者主观过错的认定过程中,新《条例》中规定[10],对于“受保护人员”无须通过证实禁用物质如何进入体内来证明其有无过错,或者有无重大过错。类似规定已经出现在2015年版的《世界反兴奋剂条例》中,并且在国际体育仲裁院一些仲裁案件中已得到應用,可见,未成年运动员的权利保护已经受到了重视。

3.3  新修订条款更强调兴奋剂违规纠纷案的听证程序和审判的公正性

听证机构缺乏独立性或者由明显带有偏见的仲裁员裁决案件,将严重有损程序公正[14]。2015年版的《世界反兴奋剂条例》虽然赋予了运动员听证的权利,但是在实践中要完全实现这一权利却困难重重。例如:回避制度在落实过程中有较大的难度,经常是同一主体出现在兴奋剂违规的调查、起诉、审查各个阶段,对兴奋剂调查结果的有效性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也使得确保听证程序的公正性成为一大难题[15]。

新《条例》第8.1条[10]对听证小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例如:反兴奋剂组织可以任命审理案件的机构,但是其不能任命某一案件的审理小组成员,也不得有任何影响听证结果的其他行为。此外,新《条例》在13.2.2条还强调诉讼人上诉案件的复审机构的独立性应包括“运行独立”和“机构独立”2个方面[16]。当上诉案件复审机构没有管辖权或诉讼人对上诉案件复审机构的裁决不服时,或者认为该上诉案件复审机构缺乏独立性时,诉讼人可以向国际体育仲裁院提出上诉复审申请。这一条款的逻辑起点在于,即使诉讼人在其国内无法得到执法机关或者相关部门公正独立的审判,国际体育仲裁院也可以经过对案件全部事实和法律问题的全面审查而为运动员提供权利救济,以使运动员所涉兴奋剂违规案件得到公平审判。

在另一相关[17]案件中,某运动员向欧洲人权法院上诉称:国际体育仲裁院不是一个完全独立的仲裁机构,国际体育仲裁院不允许其进行公开听证的决定使其得到公平审判的权利受到了侵犯。欧洲人权法院经过审理后,首先确认了国际体育仲裁院的完全管辖权,其次分析了国际体育仲裁院组织结构及其财政资金来源,认为国际体育仲裁院是一个公正独立的仲裁机构,其对案件全部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了全面审查,因而运动员的公正审判权没有受到侵犯[17]。但是,欧洲人权法院又认为,国际体育仲裁院不同意运动员进行公开听证的请求是不妥的,不利于保护运动员的听证权。自此,国际体育仲裁院在2019年版的《仲裁规则》中对运动员的公开听证问题进行了修订,并进一步明确了运动员的公开听证权。

3.4  新修订条款使兴奋剂违规处罚与兴奋剂违规行为更符合相称性原则

新《条例》在兴奋剂违规处罚机制中重新增加了加重处罚的情节的条款,对于除第2.7条、第2.8条、第2.9条或第2.11条以外情节严重的兴奋剂违规行为予以加重处罚。这些条款修订的目的在于有效防范故意兴奋剂违规这类主观故意程度较严重的违规行为,区分了“真正违规者”和“无意识违规者”[18]。另一方面,新《条例》对于多次兴奋剂违规的行为予以重新规制,对第2次兴奋剂违规禁赛期的计算方法进行了修改,使得处罚结果与兴奋剂违规行为更相称。

新《条例》对兴奋剂违规处罚规定的修改主要涉及一事不再罚的问题。尽管新《条例》第3.2.4条[10]已经明确了兴奋剂刑事犯罪事实认定的兴奋剂违规证据构成,然而新《条例》并没有对兴奋剂违规的纪律处罚及刑事制裁是否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作出说明。随着近年来各国将严重的兴奋剂违规行为列入《刑法》范畴,运动员的兴奋剂违规行为除了受到相关体育组织依据《世界反兴奋剂条例》进行的纪律处罚之外,还可能受到运动员所属国的刑事处罚。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中的规定: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组织未成年人、残疾人在体育运动中非法使用兴奋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规定的“情节恶劣”,以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定罪处罚。这一规定与《世界反兴奋剂条例》中关于“受保护人员”兴奋剂违规的相关规定有重合的部分,因此,从完善相关法律或法规角度而言,应当对涉嫌兴奋剂违规的运动员如何适用这2种法规以及如何使兴奋剂违规处罚与兴奋剂违规行为形成对称性及划分比例作进一步说明。如果对同一兴奋剂违规行为人同时作出纪律处罚和刑事处罚,可能会因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而使运动员的权利受到侵犯。

3.5  新修订条款确保了运动员权利在世界反兴奋剂工作中受到同等保护

由《世界反兴奋剂条例(2021年版)》[16]可知,反兴奋剂组织可以将兴奋剂控制或反兴奋剂教育委托或授权给第三方,但是授权的反兴奋剂组织应要求被授权的第三方按照《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及配套兴奋剂检查国际标准开展反兴奋剂工作,反兴奋剂组织应全面负责授权的任何第三方符合《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的规定。在反兴奋剂工作中,如果将兴奋剂控制的义务转移给第三方,应当将对运动员权利保护这一义务同时予以转移,具体为:要求第三方履行遵守《世界反兴奋剂条例》规定的承诺,以确保第三方实施相关委托事项时,同时履行保护运动员权利的义务。这一约定对于《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签约方与非签约方之间的合作更为重要。因为如果作为签约方的反兴奋剂组织将兴奋剂控制义务委托给非签约者,则会存在因《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得不到遵守而使运动员权利受到侵犯的风险。对此,新《条例》进一步规定:反兴奋剂组织必须对非签约受委托方提出相同的合规性要求,而且要对兴奋剂检查措施与《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的一致性负责,从检查环节的衔接上确保运动员权利保护的连贯性与同等性。

4   对中国反兴奋剂工作的启示

4.1  进一步完善兴奋剂检查程序

反兴奋剂工作的有效开展建立在兴奋剂检查结果及调查结果的基础上,运动员兴奋剂检测样本采查程序规范与否决定了对运动员的处罚是否具有正当性,因此,完善兴奋剂检测样本采查程序,确保对运动员进行公平与公正的兴奋剂检查是反兴奋剂工作中保护运动员权利的重要环节。

中国关于兴奋剂检查的规定散见于《反兴奋剂条例》《反兴奋剂规则》中,但是目前对反兴奋剂组织及运动员的权利与义务的规定缺乏明确的界限,尽管反兴奋剂规则中规定了兴奋剂检查的流程,但是对运动员的具体权利保护不明确。建议中国在世界反兴奋剂机构施行的兴奋剂检查国际标准[20]基础上单独制定专门的兴奋剂检查规则,对检查目的、检查范围、检查环节、检测人员等各个方面再进一步细化,充分保护中国运动员在兴奋剂检查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例如:确保在兴奋剂检测样本采集过程中,中国运动员有权查验兴奋剂检查官的身份;有权要求获知关于兴奋剂检测样本采集过程的其他信息;有权被告知兴奋剂检测样本采集过程中享有的合法权利、兴奋剂检测样本采集的类型和样本采集前需要遵守的任何规定、分离样本的权利;有权要求代理人陪同;有权被告知其在兴奋剂检查过程中的合法权利和责任;在某一样本检测结果为阳性时有权要求按照最新版的《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和兴奋剂检查国际标准对另一样本进行检测。同时,在反兴奋剂工作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国际检查标准与中国国内检查标准不一致的情况,当中国反兴奋剂机构制定的检查标准比国际检查标准更为严格时,实施兴奋剂检查是遵循中国制定的更为严格的国内标准还是只符合国际标准即可,还有待世界反兴奋剂机构与各签约方进一步明确,否则可能因规则的适用引起纠纷。

4.2  与世界反兴奋剂工作接轨,进一步完善国内的兴奋剂违规处罚规定

《世界反兴奋剂条例(2021年版)》关于兴奋剂违规处罚规定修订后有几个变化,一是对故意使用兴奋剂的行为给予严厉处罚,例如:将共同兴奋剂违规的运动员的禁赛期限由2年至4年修订为2年至终身;二是对兴奋剂检查中出现的兴奋剂违规处罚不公正情况进行更正,增强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不仅对兴奋剂违规加重处罚情节以及减轻处罚情节进一步明确与细化,而且对“受保护人员”“业余运动员”等特殊人群进行了特别规定。这些变化使得兴奋剂违规处罚在保障运动员合法权益基础上,能更有效地抵制兴奋剂违规行为。中国政府相关部门已经出台的《反兴奋剂条例》应根据新《条例》及时进行相应修订,完善兴奋剂违规检举人保护制度,明确界定“受保护人员”及业余运动员兴奋剂检查过程中不同主体的概念,同时要使中国的兴奋剂违规处罚原则及处罚标准与世界反兴奋剂规则相一致,确保中国的反兴奋剂规则与最新版的《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及时衔接。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以下简称为《解释》)已于2020年1月1日施行,并且《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第3.2.4条已经明确法院对兴奋剂刑事犯罪事实的认定是无可辩驳的兴奋剂违规的证据,但是新《条例》并没有对运动员兴奋剂违规的纪律处罚以及法律制裁是否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作出说明。因此,興奋剂违规者除了受到《世界反兴奋剂条例》[10]规定的处罚之外,还可能受到中国相关法律的制裁。例如,《解释》中明确了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负有监护与看护职责的人组织、强迫、引诱、欺骗未成年人和残疾人在体育运动中非法使用兴奋剂,严重损害未成年人、残疾人身心健康的,以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定罪处罚[19]。这与《世界反兴奋剂条例》中关于“受保护人员”兴奋剂违规的相关规定相一致。因此,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应当对涉嫌兴奋剂违规的运动员如何适用这2个法规以及如何使兴奋剂违规处罚与兴奋剂违规行为具有相称性作进一步说明,以免运动员因受双重处罚而使基本权利受到侵犯的情况。

4.3  进一步完善兴奋剂违规纠纷案的听证制度、仲裁机制及相关法规

对于兴奋剂违规与否的纠纷,越来越多的运动员选择以召开听证会的方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听证制度在反兴奋剂工作中的作用愈发得以凸显。首先,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应进一步完善兴奋剂听证制度及法规,例如:1)规定涉嫌兴奋剂违规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有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2)增加听证形式的灵活性,不仅可以进行现场听证,而且可以通过高科技手段进行远程听证,还可以进行书面听证。3)扩大可听证的体育赛事范围,除了在中国国内举办的国际体育赛事期间发生的兴奋剂违规纠纷可听证,还应当囊括其他国家举办的体育赛事中的兴奋剂违规纠纷案。4)完善《兴奋剂违规听证实施细则》[21],确保听证委员会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增加法律、科学技术、医学方面的听证专家。明确兴奋剂违规纠纷案听证笔录的效力及其对听证结论和处罚决定的影响。5)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在披露兴奋剂违规处罚决定的判定依据和理由时,要基于兴奋剂违规处罚信息披露制度在反兴奋剂工作中发挥作用[22]。6)建立兴奋剂违规纠纷法律援助制度。当中国运动员在国际性体育赛事涉嫌兴奋剂违规时,可以向其提供法律援助,并协助举证。其次,要建立兴奋剂纠纷仲裁机制。仲裁作为一种重要的争议解决方式,在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多地用于解决兴奋剂违规纠纷,也在许多国家受到政府和体育界的推崇。但是,中国关于兴奋剂违规纠纷的仲裁机制还未建立,有待与国际接轨。《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3]的第32条规定,“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因此,要进一步完善中国兴奋剂违规纠纷解决机制,建立体育仲裁机构,并可借鉴国际体育仲裁院和其他国家的有益经验。例如:国际体育仲裁院设立了独立的反兴奋剂仲裁庭[24];美国和日本都建立了专门的兴奋剂仲裁机制。

4.4  对中国运动员加强反兴奋剂教育,深化其对反兴奋剂工作的认识

2021年1月1日实施的《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和《国际教育标准》为反兴奋剂各签约方提供了统一的反兴奋剂教育标准框架。该标准主要包括反兴奋剂教育的规划、落实以及评估3个部分[25],并且中国根据该标准已于2020年1月颁布了《兴奋剂违规听证实施细则》[21],旨在保护运动员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国政府相关部门虽然重视反兴奋剂教育的作用,但是在反兴奋剂教育过程中更应当注重教育的实效性。这就要求:首先,反兴奋剂教育机构或社会组织应当正确理解和把握国际反兴奋剂规则和中国国内反兴奋剂规则的要求,尤其当兴奋剂检查国际标准与中国国内标准存在冲突或不一致时,要严格区分两者的差异,并要谨慎对待。其次,应当对国内单项体育协会、反兴奋剂中心的权责与运动员的责任加以区分,要增强运动员为自身兴奋剂违规行为负责的意识,避免国内单项体育协会等体育组织代为决策的行为。再次,应当加强对运动员辅助人员的反兴奋剂教育。运动员辅助人员在运动员的训练和比赛中通常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对运动员辅助人员进行反兴奋剂教育也格外重要。最后,建议为国内单项体育协会、高水平运动员配备反兴奋剂教育团队。为中国运动员答疑解惑以及提供法律咨询,以避免在国际体育赛事中引发兴奋剂违规纠纷,或在国际体育赛事的兴奋剂违规纠纷中避免运动员合法权益受损。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国内的单项体育协会可与国内一些高校或研究院(所)联合开展反兴奋剂教育。

4.5  要加强未成年运动员在兴奋剂检查中的权利保护并进行特别规制

首先,要进一步明确界定“受保护人员”“业余运动员”的概念,明确普通未成年运动员与受保护人员的差别。将年龄在16周岁以下的运动员,无论其是否被列入兴奋剂“检测池”,是否参加过无限制组别的国际体育赛事,都将其视为“受保护人员”。对于这类人员在兴奋剂违规处罚中应予以特别规制。而对于16岁至18岁的未成年运动员,如果其已被列入兴奋剂“检测池”或者参加过任何成年人国际体育赛事,除了在兴奋剂检查程序和信息公开方面受到特殊对待,其在兴奋剂违规处罚上应不再受到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特殊对待。

其次,建议根据最新版《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对“受保护人员”及未成年运动员的兴奋剂违规处罚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一方面,在反兴奋剂工作中增加对未成年运动员兴奋剂违规的直接处罚规定,例如:对构成兴奋剂违规的运动员的处罚力度降低至成年人处罚力度以下,对未成年运动員予以实质性优待。另一方面,在反兴奋剂工作中完善未成年运动员兴奋剂违规的间接处罚规定,例如:对兴奋剂违规的未成年运动员的教练员及其辅助人员加重处罚,并要完善对未成年运动员的兴奋剂违规的调查机制。

再次,建议制定专门针对未成年运动员的兴奋剂违规标准。虽然兴奋剂检查与调查国际标准的相关文件[26]中是针对未成年运动员兴奋剂检查制定的国际标准,然而这些标准只适用于国际体育赛事的兴奋剂检查。当前,已有一些国家针对未成年运动员的兴奋剂检查制定了专门的国内规则或措施,例如:《英国反兴奋剂政策》[27]规定,未成年运动员兴奋剂检查的大部分过程与成年运动员相同,但是对兴奋剂检查程序进行了修订以确保未成年运动员合法权益受到保护。美国反兴奋剂机构规定,采集未成年运动员的兴奋剂样本,并采取另外的预防措施[28]。新西兰对未成年运动员的兴奋剂检查也作出了专门规定[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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