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教育视阈下的志愿服务价值观引导研究

2022-02-26 07:28
高校后勤研究 2022年5期
关键词:志愿志愿者劳动

王 和

劳动教育视阈下的志愿服务价值观引导研究

王 和

[华东师范大学]

志愿服务劳动蕴含着丰富的价值观内涵,包括制度层面的权利与规范意识、道德层面的慈善初心、社会层面的创造和发展观念以及个体层面的价值追求;随着志愿服务的广泛开展,其中的劳动价值观异化问题逐渐显露,具体呈现为制度意识缺失、道德观念薄弱、社会责任感匮乏以及精神追求功利化等;开展志愿服务劳动教育必须将价值观引导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从制度规范意识教育、融入劳动正义观念、增进社会实用价值和促进主体价值认同等方面,匡正志愿服务价值观,提升志愿服务劳动育人功能。

志愿服务;劳动价值观;引导

志愿服务是具有公益性质的劳动形式,蕴含有积极意义的劳动价值观。我国长期以来将志愿服务作为劳动教育的重要方式,《中长期青年发展规划(2016-2025年)》要求深化青年志愿服务工作,鼓励青年的社会融入和社会参与;《大中小学劳动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将服务性劳动中的价值观作为劳动教育的主要内容之一,志愿服务已然成为培育新时代人才的重要途径。

一、志愿服务劳动的价值观内涵阐释

志愿服务的劳动价值观在制度、道德、社会和个体等不同维度层面上具有不同的内涵和表现,聚合了不同立场下的劳动价值观念,对劳动价值观进行内涵阐释是发挥其引领功能的重要前提。

(一)制度层面:权利权益与规范意识

志愿服务劳动是一种具有制度保障的公益劳动,志愿者权利和权益应当受到制度性的保障。随着我国志愿服务制度的逐渐完善,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管理、队伍建设、服务水平等都得到了极大改善。近十年来,相关志愿服务活动的政策文件主要包括《志愿服务记录办法》(2013)《中国社会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指导纲要(2013-2020年)》(2014)《志愿服务条例》(2017)《“互联网+社会组织(社会工作、志愿服务)”行动方案(2018-2020年)》(2018)《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试行)》(2020)等,促进了志愿服务发展规范化,依法保护了组织化的志愿服务劳动。实践中,高校、企业、社区等机构的制度化管理,一方面拓宽了志愿服务的渠道,有效配置个体志愿服务劳动资源,另一方面对劳动力市场进行了一定的补充。志愿者的无偿劳动有助于改善落后地区、困境人群、滞后领域的状况。此外,志愿服务制度对于劳动主体、劳动内容、劳动性质、劳动保障等方面的规定也在不断明确与完善,以便更好地保护志愿者权益。从制度层面来讲,志愿服务价值观内涵体现为一种维护权利的法律意识、一种良法促进善治的法治意识、一种合规行动的规范意识。

(二)道德层面:慈善福利的劳动初心

志愿服务本身是一种具有高度道德价值的劳动,体现为具有无偿的、友善的劳动初心。志愿服务的精神被概括为“奉献、友爱、互助、进步”,在道德上具有崇高的意义。奉献精神要求志愿服务劳动者具有“利他”的行为动机,通过自己的劳动为社会和他人创造价值;友爱精神要求志愿者秉持平等待人的原则,以友爱之情善待社会他者;互助精神要求志愿者在劳动中建立共同体意识,将个人融入集体,形成志愿服务合力;进步精神要求志愿者以促进人的境况改善为己任,在劳动中促进个体与社会发展。志愿服务精神所体现的是人们内心所向往的至高的善,反映出人们对于幸福的追求。从自然灾害、大型国际文体赛事,乃至城市文明创建、城乡社会治理以及教育扶贫扶弱等各个领域中,多年以来的志愿服务实践,是内在善的道德价值引领下形成的一项具有强烈吸引力、感染力的事业,并且在社会道德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也只有坚守善的志愿服务价值观,才能在根本上继承和弘扬志愿服务精神,传递积极的劳动价值观。

(三)社会层面:劳动创获社会性效益

志愿服务劳动的社会性价值体现在物质和精神两个领域,包括物质上的劳动产品和精神上的社会劳动氛围。从物质角度来说,志愿服务在实际意义上有助于创造社会效益,成为生产性劳动的辅助力量。“在提供公共物品方面,非营利组织具有专业性和灵活性”[1],甚至具有独立于政府和企业的独特优势,因而成为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和重大公共事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从精神角度来看,“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2],个体生活离不开社会整体环境,个体劳动产生广泛社会关系,拓展人们的认识和改造社会的视角。志愿服务在社会性的劳动中实现精神交流、创造社会共同福利,体现出志愿服务劳动促进社会精神文明发展的积极作用。在社会公共事件中,志愿服务所呈现的创造力和凝聚力,无论是危难紧急关头还是欢欣鼓舞时刻,都为人民群众提供了重要的精神支持,成为社会发展的一股精神动力。从社会层面来阐释志愿服务的劳动价值观,便是志愿者创造和实现社会效益的自觉和自信。

(四)个体层面:价值实现与精神满足

志愿服务劳动的价值在个体层面体现为实现自我价值,将个体价值融汇于为社会做贡献的行动。志愿服务劳动不同于雇佣关系下的有偿劳动,其创造的劳动成果并不能通过劳动报酬予以衡量,因而志愿服务并非出于生存需求的强制性劳动,而是基于精神需求的价值实现活动。首先,志愿者在帮助他人的劳动中能够激发自身对社会和他者的善意。从人际的关系来看,压抑性、困惑性、缺乏安全感的环境则会阻碍个体人格的成长,助长消极人格或缺陷人格。而充满关切、温暖与爱的环境,能够帮助人构建完善的、积极的人格,因而个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都能得到更加全面的发展;其次,志愿者从“改造世界”的意识出发采取积极行动,成为社会生活的实际参与者。当志愿服务劳动能够切实起到支援、改善的作用时,志愿者便在行动中落实了价值理想,对社会发展变化起到了促进作用,使得志愿者队伍中的青少年学生等群体具有充分的社会参与感且发挥相应的成长引领作用,因而是一种重要的价值观教育方式。

二、志愿服务劳动价值观的问题表征

志愿服务劳动价值观在原初意义上具有激发劳动热情、提升劳动自觉性的积极意义,然而,社会生活中志愿服务劳动中的不良现象,却间接反映了价值观异化的思想问题,成为志愿服务劳动价值引导失效的思想症结。

(一)制度意识缺失

志愿服务的制度化组织管理是提升志愿服务劳动效果的有效措施,制度的完善和落实直接影响志愿服务行动的具体流程和长效开展。基于我国的志愿服务相关规定,活动组织者应在招募、培训、保障、奖评等方面加强规范性,帮助志愿者实现并坚守志愿服务初心;志愿者应秉持志愿服务精神,在制度规范内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然而,现实中志愿服务制度及其实施依然面临一些困境,相关责任主体和志愿者本身的制度意识有所欠缺。首先,志愿服务组织者存在忽视制度规范性的问题,具体表现为人员培训简单化、志愿者奖评形式化、志愿者权益保障落实不到位、志愿服务信息违法交易等不良现象,缺乏对志愿服务劳动价值的尊重和保护。其次,志愿服务劳动者缺乏对制度的敬畏感,对志愿服务活动的相关规定认知不足,不能依据制度规定严格要求自我,甚至给志愿服务组织的工作增加负担,造成安全隐患和不良后果。组织者和参与者制度意识的缺失,实际将弱化志愿服务劳动所必须遵循的制度规则意义,制度不仅不能对劳动进行有效约束,反而阻碍志愿服务劳动价值的实现。

(二)道德观念薄弱

劳动自由、平等、敬业、诚实等价值观都是劳动正义的必然要求,劳动道德如果不能对志愿服务劳动起到行为调节作用,则会导致志愿服务价值观的异化。一方面,社会大众对于志愿服务劳动缺乏尊重、理解的现象时有发生,服务对象利用志愿者的劳动消极怠工、推脱责任,对志愿者进行道德绑架,提出过分劳动义务要求,致使志愿者的友善劳动资源不能与真正的社会需求相匹配,反而滋长了部分人不劳而获的消极劳动心态。另一方面,部分志愿者在从事志愿服务劳动时缺乏基本的敬业观念与责任感,劳动心态相对消极,不能在具体岗位上积极工作,劳动成果不能对服务对象提供切实帮助,将难以改善服务对象的处境。错误的价值观念使得劳动价值不能得到充分的体现,志愿服务的道德促进作用弱化,在志愿服务常态化发展的进程中,明显影响志愿服务精神的延续。

(三)责任意识匮乏

社会效益是衡量志愿服务劳动对促进社会发展价值的主要指标,要求志愿者在价值观层面树立“以劳动促进发展”的社会责任感。在此层面上志愿者的价值观问题呈现为社会责任意识不足、促进社会发展的作用乏力,其主因在于志愿者和社会大众对社会责任内涵的理解有所欠缺。相对缺乏社会经验的青少年在志愿者队伍中占较重比例,其志愿服务初心来自于家庭、学校教育对其道德情感和行动的引导,但内生的社会责任感需要在志愿服务实践中才能得到进一步提升。以上海市为例,《上海志愿服务发展报告(2019)》显示,仍然有三成上海市民并不认同“促进城市文明发展”这一具有社会层面的参与志愿服务目的[3],2017年这一比例高于50%,相比之下“帮助有需要的人”等微观层面的志愿服务劳动价值一直以来备受认可,这与现代社会高扬主体精神反对宏大叙事的时代背景相契合,但也凸显志愿服务劳动社会价值的社会认同仍欠缺,志愿服务承担社会责任的意义有待深化与普及,志愿者促进社会发展的自觉性需要进一步提升。

(四)精神追求功利

志愿服务具有积极、广泛的社会认可度,成为素质评价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却也由此产生了志愿服务动机和行动功利化的问题。通过志愿服务劳动获取荣誉、奖励,成为部分志愿者的首要动机,与此产生的后果可能是志愿者的行动力与积极性较低,甚至采用虚假信息手段伪造志愿服务记录。在功利化动机的支配下,志愿者对于志愿服务劳动价值的认知和理解并不充分,在缺少规则和监督机制的情况下,“利他”行为容易演变为利己行为,削减志愿服务在满足个人价值感的内在意义。对此,2020年制定的《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试行)》专门对志愿服务信息合法性、真实性问题进行规定,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虚假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4]此外,精神追求功利化还体现在志愿服务行动功利化,导致志愿服务呈现出极大的形式主义倾向,部分企业、商家利用志愿服务谋求社会声誉,志愿者劳动形式化、表面化,消解了志愿服务劳动价值的育人功能。

三、志愿服务劳动价值观的引导路径

思想是问题先导,问题价值观会逐渐侵蚀志愿服务的本质意义。从问题出发,要求志愿服务在制度意识教育、劳动伦理观念和社会实效性、主体价值认同等方面弥补短板,实现志愿服务劳动积极价值观的守正。

(一)开展志愿服务制度规范意识的教育

首先,志愿服务必须倡导依法依规行事的制度遵从意识。志愿服务组织者应通过正当的制度安排,为志愿者创造适宜的活动环境,提供锻炼能力、拓展视野的渠道和平台,提升志愿者对社会现实问题的关注,使其在基层、前线和边缘领域真正发挥作用;志愿者在自愿从事志愿服务劳动的基础上,认识到相关制度规定的合理性、正义性及其保障功能,匡正志愿服务劳动的个体行为;志愿者通过遵从制度更好地完成各项活动,满足自身的价值需求。其次,对于不合理劳动规定和无序的组织管理,志愿者应积极争取劳动权益。对此,志愿者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政策文件,综合考量工作时间、职业安全等情况,谨慎辨别个别以志愿服务为噱头、诱导青少年提供无偿劳动的商业活动。最后,志愿者有权汲取实践经验对制度建设建言献策,将实际劳动过程中面临的问题转化为制度优化的资源,促进志愿服务进一步完善。

(二)融入正向的志愿服务劳动观念

劳动伦理观念融入志愿服务活动,志愿者以劳动者角色进行自我要求,践行劳动正义。首先,志愿者应对劳动性质和责任具有清晰的认知,明确自身的服务内容与目标,一方面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发挥志愿服务作用,另一方面学会分辨义务劳动与自愿劳动的区别,维护自身劳动的道德意义。其次,开展全民性的志愿服务劳动价值观宣传普及,引导社会大众尊重志愿者及其劳动工作,为志愿者劳动提供支持,对浪费公共资源、亵渎志愿服务精神的人进行道德谴责,营造友好型的志愿服务社会环境,充分激发志愿者的劳动热情。最后,志愿服务组织应以弘扬道德价值观念为行动原则,在志愿者招募、培训、奖评等环节渗透求真、求善、求实的服务理念,选取具有高尚道德人格的志愿者进行榜样示范,通过志愿服务文化形成感召力,进而在志愿者队伍中培植具有良好的道德风气,培养一批具有道德自觉的志愿者。此外,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对志愿者承担一定的保护职能,维护志愿者尊严和荣誉,维持志愿服务劳动中的公平正义。

(三)增进志愿服务劳动的社会实用价值

志愿服务劳动在重大公共事件、日常社会生活、紧急自然灾害等场合下,体现出无可比拟的优越性,是普通群众参与社会治理、促进社会发展的一种常见途径。对此,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公众人物在宣传号召志愿服务劳动价值的过程中,必须摒弃形式主义作风,推出具有切实社会效益、体现志愿者价值的服务项目,让志愿者的劳动具有社会参与感和获得感,从而对志愿服务劳动的社会价值产生内在认同,对自身的社会角色形成深刻的认识。同时,志愿服务应积极开拓新的领域,突破既有的志愿服务项目,发掘志愿服务在社会治理中能够有所作为的新空间,让志愿服务对社会发展起到引领作用,激励志愿者创新创造精神。此外,志愿服务组织应将接受志愿者反馈作为一项必要环节,鼓励志愿者从微观视角对社会治理提出可行方案,在这一过程中注重引导志愿者关心国家政策与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积累社会经验智慧,延伸志愿服务劳动的社会价值。

(四)促进志愿服务劳动的主体价值认同

对于志愿者的自我价值认知,应给予一定的理解、包容并施加积极引导。首先,对志愿服务动机进行充分体察,并通过对话沟通进行思想疏导,通过分配任务等方式进行意志考验。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劳动的动因具有复杂多样性,包括成长发展、拓展交往、助人为乐等,功利化动机与利他性动机共存,其中符合志愿服务精神的行为应受到认可和鼓励,其中利己思想和行为,经过合理引导也可能潜在地发生性质转变,并对志愿者的个体思想进步产生深远持久的影响,志愿服务组织者、教育者在引领价值认知方面负有重要责任。其次,劳动成就感是维持个体精神动力的重要因素,将志愿服务劳动价值内化为从事艰苦事业、应对全新挑战的意志力,有赖于现实劳动成就体验。志愿活动组织必须做出系统性的规划,不仅为志愿者提供劳动体验机会,更应为其搭建成果展示、过程回顾、交流反馈的平台,以提升志愿者对于自身劳动过程和成果的价值认同。

[1]王诗宗,杨帆.政府治理志愿失灵的局限性分析——基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多案例研究[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47(05): 184-195.

[2]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译.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1[M].北京:人民出版社. 2012:139.

[3]上海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编著.2018上海志愿服务发展报告[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8:17.

[4]民政部.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试行)[EB/OL].(2020-12-02)[2021-01-28].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1-01/28/content_5583329.htm.

华东师范大学紫江公益慈善专项基金研究项目“新时代疫情期大学生志愿者行动及其引导和支持”(编号ZJYJY202020004)阶段性成果。

(责任编辑:杨书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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