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的正确使用和意义的规范性*

2022-03-02 09:17
外语学刊 2022年3期
关键词:论者论题表达式

王 振

(湖北大学哲学学院,武汉 430062)

提 要:自然语言的表达式具有意义这一点看起来是一个非常直白的事实;一个同样看起来很直白的事实是:如果具体给定一种语言以及这个语言中的某个表达式,它具有意义似乎蕴含着某种“规范性”特征——如果一个表达式的意义是“如此这般”,那么我们就“应当”如此这般地去使用它。 综合这两个事实将会产生如下有趣问题:表达式具有意义是否蕴含它具有规范性;如果是的,那这种规范性是否是“本质上的”规范性——即它内在于意义;这些问题就是本文接下来要处理的问题。 本文首先将呈现关于意义的“规范性论题”——即认为语言意义在本质上是规范的;其次将展开关于上述论题的一个典型论证——即“简单论证”;然后尝试对“简单论证”进行全面的诊断,进而得出结论:“简单论证”并没有支持意义的“规范性论题”的作者们所认为的那样直接和可靠。

1 意义的“规范性论题”

许多当代语言哲学家认为“语言的意义在本质上具有规范性的特征”(meaning is essentially normative)。 为论述的简便,下文将这个观点简称为关于意义的“规范性论题”。

对于这个论题,就本文的讨论目标而言,需要提前说明两个问题:其一,对于该论题可能涉及的“形而上学”争论——即从形而上学的角度来看,到底是意义先于规范性还是规范性先于意义,本文暂时予以搁置;与此同时,对于这个断言涉及的关键概念即“意义”和“规范性”,它们在本质上到底是什么“东西”,我们对之也予以暂时搁置,我们仅仅单纯地假定语言表达式具有意义并且这种意义也具有某种规范性特征。 由此,本文的讨论重心非常明确:假定“规范性论题”是正确的,我们将会如何论证它。 本文尝试从当代语言哲学家们对“规范性”论题的论证出发来考察:这些论证是否成立;如果它们不成立,我们是否有更好的论证可以提供出来;或者甚至,这样的论证本质上无法被提供。 以这些考察为基础,我们尝试再回过头来看前述被搁置的问题——它们是否能够得到更清楚的分析和理解。

2 关于“规范性论题”的论证

对于意义的“规范性论题”的经典辩护(Boghossian 1989;Blackburn 1984;Miller 1998;Whiting 2007,2009),它们往往采取如下论证策略:

(1)对于任意给定的语言表达式E,它具有意义e;

(2)如果E 具有意义e,那么E 具有语义上的正确使用条件C;

(3)如果E 具有正确使用条件C,那么使用E的主体应当把E 应用于e 之上;

(4)E 的使用主体应当如何应用它是一个规范性事实;

(5)因此,“E 具有意义e”这个事实具有规范性特征。

学者们(如Glüer, Wikforss 2018)常常将这个论证策略称为关于意义的“规范性论题”的“简单论证”(Simple Argument),下文为论述的方便,笔者将采纳这个简略的称呼来指代上述论证。

“简单论证”关键在于命题(2)和命题(3),它们应用一次“假言三段论”的推理。 现在我们用具体的表达式来解释这两个命题。 假设表达式E 具体为“green”,那么对于任意的说话者S 和任意的时间t,命题(2)的准确涵义是:

(CD)如果“green”意味着green,那么这对于S 在t 时使用“green”这个表达式来说具有一个条件上的限制,即把“green”应用到green 才是对于该表达式在语义上正确的使用。

值得强调的是:尽管“green”意味green 的这个green 本身并不清楚,比如它有可能是抽象地谈论的颜色性质,也有可能是具体地指示的某个颜色斑块,亦或某个具体的green 对象;但是这种不清楚并不会影响上述命题谈论的正确使用条件;因为这个条件仅仅告诉我们,只要“green”这个表达式意味着green(不论green 是什么),那么将表达式“green”应用到green 之上就是正确的,反之则不正确。

根据条件(CD),既然对于S 在t 时使用“green”存在一个语义上正确与否的条件,那么我们很容易直接就得出关于意义的规范性特征:

(NM)如果S 在t 时将“green”应用到green才是对于该表达式在语义上正确的使用,那么S在t 时就应当将“green”应用到green 上。

由于(NM)所体现的明显的规范性涵义,因此意义具有规范性特征。

3 对“简单论证”的诊断

3.1 对命题(CD)的诊断

“简单论证”面临的第一个问题是提供对于命题(CD)的更强辩护。 因为如果命题(CD)以类似“green”这样的属性谓词为例来说明语言表达式的正确使用条件的话,该命题将会面临一个相当直观的反驳意见:属性谓词以外的表达式类型是否也具有明显的正确使用条件。 尽管Whiting(2013:222)论述说我们很容易将命题(CD)的分析扩展到其它语法范畴的表达式上:Of course,(CORRECT)①concerns only the term ‘red’ but it is straightforward enough to see how one could arrive at a generalized version of the principle that holds of other term.

但可惜的是他并没有详细论证这种扩展是如何可能的。 仅仅在这句话的结尾处给出一个脚注说明,其中他谈到进行上述扩展分析可能会遭遇的麻烦,这类麻烦的集中表现是:有些类型的表达式似乎不具有所谓的“正确使用条件”,例如歧义表达式(ambiguous)。

让我们以bank 这个歧义表达式为例来具体说明这种麻烦。 如果bank 同时具有两种截然不同的含义,即“金融机构”和“河岸”,那么当主体在使用bank 时,我们很难说这个表达式具有什么确定的“正确使用条件”。 换句话说,当bank 在某种语境中被使用时,它应用到“什么”上面才算是对它的正确使用呢? Whiting 认为这种攻击很容易“接招”。 因为对于歧义表达式来说,我们在其真实的使用语境中,主体可以通过“使用语境”来消除这种歧义。 因此借助于“使用语境”,歧义表达式的歧义事实上并不存在——在给定“使用语境”的情形下,该表达式的意义是明确的。 于是对于这类表达式而言,其正确使用条件是存在且非常清楚的。

即使歧义性表达式这道坎可以迈过去,笔者认为(CD)仍然面临着另一道看起来如何都跨不过去的坎:模糊性表达式。 模糊性表达式是这样一类表达式,它们的应用标准存在着某种系统性的模糊(vague)。 就模糊性的谓词——例如“秃的”——来说,我们到底将“秃的”应用到多少发量的事物上才算是对这个表达式的正确使用呢;到底多少发量才算“秃的”;是否存在一个清晰的“发量边界”,根据这个边界我们可以把“秃的”和“不秃的”相互区分开来。 正因为上述这些问题的答案远没有那么清楚明白,或者说,哲学家和逻辑学家们对这些问题并没有达成广泛的一致;所以我们倾向于认为:对于这类模糊性表达式而言,命题(CD)的断言是有问题的。

当然,上述诊断不具有决定性意义——如同Whiting 的回应不具有决定性一样,因为我们彼此都没有从经验上穷尽所有表达式类型,并且对任意一个类型给出它是否具有正确使用条件的考察。 因此,笔者接下来尝试对命题(CD)给出某种一般性的诊断意见。

笔者对命题(CD)的看法是:就给定的语言表达式而言,在“我们根据其意义使用它”和“我们根据其意义正确使用它”这两者之间,它们实质上并无不同;因此出于概念上的简洁原则,我们没有必要引入“正确使用”这个额外的概念,笔者的理由如下。

首先,仍然以表达式“green”为例,当我们把“green”应用到具有green 性质的事物上时,我们才说这是对于“green”的意义的正确使用。 但另一方面,如果仔细考察这里所提到的对于“green”意义的正确使用,我们是在何种层面说一种使用是“正确”的呢。 直观上来看,肯定存在着对于“green”意义的另外一些使用,它们和上述使用被严格区分开来——于是一类使用被称为正确,一类被称为不正确。 然而这种直观看法存在着严重的问题:两类使用被区分的标准本身是什么呢。是否存在着某个“单一”的对于“green”的使用,通过这个标准我们可以把对于“green”的正确和错误使用区分开。 正如我们前面在谈论模糊性问题时提到的,对于语言中的大多数类型的表达式来说,这种“单一”的“正确使用标准”大概都是不存在的。

其次,即使我们现在承认存在着对于语言表达式的正确使用的“单一”标准,它也不可能是那种绝对意义上的正确标准。 绝对意义上的正确标准指的是类似数学中的正确标准:命题2 +2 =4;这里符号“ +”的使用有着绝对正确与错误的区分。 作为一个实质上的函数,它对于给定的自变元组合而言,输出的函数值是唯一的——命题2+2 =5 就是严格地错误的,因为符号“ +”在自变元组合为有序对<2,2 >时,唯一正确的使用是输出“4”而非任何其它值。 对于自然语言中的表达式来说,类似上述“ +”的使用的正确条件是不存在的。 因为我们找不到如此精确和明晰的区分标准以把对它们的使用划分成正确和错误。

综上所述,命题(CD)并不如我们初看起来那般毫无问题。 现在我转向对另一个命题即命题(NM)的考察。

3.2 对命题(NM)的诊断

规范论者(特指支持“规范性论题”的学者们)和反规范论者似乎一致认可命题(CD),他们都同意该命题是一个琐碎的“真理”。 现在即使我们承认这一点,也就是说,在假定命题(CD)合理的情形下,我们是否可以说“简单论证”就没有问题了呢。 这当然要求我们进一步考察命题(NM)的合理性,恰恰是在对待命题(NM)的态度上,规范论者和反规范论者产生强烈的分歧。 下面笔者对之分别予以讨论。

3.21 规范论者对命题(NM)的论证

规范论者对于命题(NM)的论证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其一,对于“正确”一词的日常用法的考察;其二,对于“正确”在概念上蕴含“规范”这一事实的考察。

我们先来分析第一个论证。 根据某些主要的规范论者如Whiting(2009:538)的看法,下列推理是一个几乎没有争议的推理:

(6) Sophie behaved correctly when she returned the wallet she found to its owner.

(7) Sophie correctly applied ‘red’ to the red object.

(8) So, Sophie behaved correctly twice.

如果从命题(6)和(7)可以推出命题(8),那么命题(6)和(7)中出现的“正确”一词的用法就应当具有内在的一致;又因为命题(6)中“正确”一词所具有的明显的“规范性”特征,所以命题(7)中的“正确”当然也就具有明显的“规范性”特征。 但问题在于从命题(6)和(7)到命题(8)的推理是可靠的吗。 对于Whiting 来说,这一推理当然是可靠的,因为“正确”一词的日常用法就是如此。 也就是说,“正确”的日常用法保证我们可以这么推理。 接下来我们分析规范论者的第二个论证。

规范论者对于命题(NM)的第二个论证采取的策略主要是:首先分析讨论“正确”这个概念和“真”这个概念之间具有根本上的不同;接着论证即使在某些语境下“正确”可以被替换成“真”,并且即使“真”并不蕴含“规范性”特征,但这也不意味着“正确”本身不蕴含“规范性”特征。 Rosen(2001:620)和Whiting(2009:539)以及Fennell(2013:58 -59)都沿用了这种策略。

接下来简要介绍Rosen 和Whiting 的论证。Rosen 的论证集中在“正确”和“使成正确的特征”(correct-making feature)这一对概念的区分上:“使成正确的特征”是一个(言语)行为所展示出来的某种特征——根据这个特征该行为被算作是正确的;“正确”则是一个对于上述行为具有(possesses)“使成正确的特征”的高阶断言。 尽管“使成正确的特征”不具有规范性特性——因为该特征可能是一个自然事实,但是“正确”却具有规范性特性——该(言语)行为是正确的,这意味着它应当具有上述“使成正确的特征”。 Whiting 的论证则源自如下的观察:

(6*) Sophie truly applied ‘red’ to the red object.

尽管命题(6)和命题(6*)中correctly 和truly有着相同的指称——即尽管它们出现于其中的这两个句子有着相同的真值,但上述两个概念的涵义无论如何是不一样的(Whiting 2009:539)。 这进一步意味着,即使truly 不具有规范性特性,但这并不表明correctly 也不具有规范性特性。

3.22 反规范论者对命题(NM)的质疑

针对规范论者给出的对于命题(NM)的论证,反规范论者相应地给出两种反驳意见:其一,命题(NM)中出现的“正确性”概念在日常用法中也具有非规范性的使用和意义;其二,“正确性”这个概念事实上根本上不蕴含“规范性”的涵义。接下来我们对之分别予以讨论。

就第一个反驳来说,反规范论者论证道:我们当然不能通过诉诸词典的方式来裁决“正确”一词到底具有何种用法和意义,说“正确”一词在日常使用中具有“规范性”的涵义,这种论述根本不具有说服力(Glüer, Wikforss 2015)。 例如,关于“correct”有如下的各种用法:

(9)It is correct that 2 is a prime.

(10)It is correct that snow is white.

(11)It is correct that the sun has 8 planet.

上述每一种关于correct 的用法都明显不具有“规范性”涵义。 针对这个反驳意见,规范论者可能辩护说:即使“正确”一词有着“非规范性”的用法,但是这仍然不能根本证明它没有“规范性”的用法——所以无论如何,“正确”还是可以意味着某种“规范性”。 所以接下来,为实质上反驳规范论者,反规范论者需要从根本上给出论证,以说明“正确”不蕴含“规范性”。 而这恰好是反规范论者的第二个反驳要说的内容。

为说明“正确”这个概念并不意涵任何有关“规范性”的东西,反规范论者需要对语言表达式的“正确”使用给出一种解释,而该解释将表明:表达式的“正确”使用和表达式的意义所具有的规范性直接没有本质关联。 反规范论者对“正确”概念给出的解释是:对于语言表达式的使用而言,“正确”仅仅只是一种划分方式,根据这种划分方式,人们把其中一类使用归在一起并冠之以正确使用,而把另一类归在一起并冠之以错误使用;而人们对于这种划分的陈述显然是对某个事实的“描述”(description),也即是说,人们把关于某个表达式的某种使用称之为正确或者错误,这只不过是在陈述一个事实——它并不意涵任何有关“规范性”的东西(Wikforss 2001, Hattiangadi 2006/2009)。 下面笔者以Hattiangadi 的论证为例来具体展开这一点。

Hattiangadi(2006:223)认为,命题(CD)意味着如下的“原则”:

R1: (x)(t applies correctly to x iff x is f ).

并且这个“原则”表面上看确实表达一个“规范(norm)”;但Hattiangadi 接着论证说这个所谓的“规范”只不过是一个描述——它是对于何种“言语行为”算作正确的一个纯粹描述,这个描述事实上把“言语行为”分成两个类别,即正确的类别和错误的类别。 因此,命题(CD)所包含的这个“原则”并不具有本质上的“规范性”涵义。 Hattiangadi 接着以语词“方的”为例具体说明了这一点:如果按照R1 的要求把“方的”应用到方的事物上,那么我遵循R1 的要求这一事实仅仅意味着,我的上述应用被描述为正确的,反之,它被描述为错误的。 因此,尽管我们可以谈论对于语言表达式的正确使用,但是这种正确使用并不包含任何规范性的涵义。

针对反规范论者的这一反驳意见,Whiting(2009:542)给出简短的回应。 其核心观点是:如果类似R1 这样的原则完全不具有规范性意涵的话,我们如何可能判定对于某个给定语言表达式的使用,这一使用是正确的呢? 换句话说,完全剥离规范性特征的原则,它就无法作为正确性与否的判定标准。

3.23 小结

紧接上述Whiting 的回应来看,它似乎并没有真正以令人信服的方式解释出Hattiangadi 等人的驳难。 因为说R1 在剥离规范性的基础上将不具有判定表达式的使用是否正确的功能,这似乎是一种循环。 让我们再次回到命题(NM),Whiting的上述回应事实上等同于命题(NM)的“易位命题”:

(NM-Contra)如果并非如此,即S 在t 时应当将“green”应到到green 上;那么并非如此,即S 在t 时将“green”应用到green 才是对于该表达式在语义上正确的使用。

我们都知道“易位命题”和原命题之间是逻辑上等价的,所以Whiting 的回应并不具有实质上的效力。

从另一方面来看,这是否意味着Hattiangadi等人的反驳策略一定成功呢? 尽管Hattiangadi 意图根据R1 来说明“正确”这一概念在本质上并不蕴含规范性特征,尽管正确是对某种用法的归类——即如果我对表达式的意义的某种使用可以归为这一类,那么我就在对表达式进行正确的使用,虽然这仅仅是事实描述,但这个事实是否对我们使用表达式提出某种微弱的“规范性要求”:我们应该(尽量)把对语言表达式的意义的使用归入到正确的那一类中去? Whiting 等人坚持认为,这种微弱的规范性要求不论其多么微弱,它始终存在。

因此规范论者和反规范论者在命题(NM)上的分歧似乎陷入某种“直觉之争”:规范论者坚持正确蕴含规范这一直觉,而反规范论者则相反。以下Glüer 和Wikforss(2018)的引文准确地概况这一事实:This strand in the debate might seem to suggest that behind the discussion of the simple argument lies nothing but a basic clash of intuitions.The anti-normativist denies what the normativist asserts — that the concept of semantic correctness is an essentially normative concept. A possible conclusion, therefore, is that the normativist and the antinormativist operate with different concepts of semantic correctness. 正是因为论争双方对于“正确”概念有不同的预设理解,所以他们才对“正确”这一概念是否有着规范性特征产生争论。 因此笔者认为,要想对命题(NM)给出最终的分析,我们需要换一种策略进行。

3.3 何种类型的“蕴含”

命题(NM)的关键是它形式上表现为一个“如果……那么……”命题,并且按照规范论者的理解,这里的“如果……那么……”具有某种内在的“概念上的蕴含”关系。 因为命题(NM)告诉我们:如果按照表达式的意义正确地使用了它们,那么这种“正确使用”在概念上可直接导出“我们应当这样去使用”。 但问题在于:这种概念上的“蕴含”或者“可导出”关系,到底是一种什么关系?就“如果……那么……”的日常使用来看,我们有多种常见用法:

(12)如果1 +1 =2,那么2 -1 =1。

(13)如果A =B 且B =C,那么A =C。

(14)如果将一个铁球抛向天空,那么铁球会落地。

(15)如果张三是单身汉,那么张三没有结婚。

(16)如果我期末考试全优,那么我就请全班同学吃饭。

(17)如果孙悟空跳出了如来佛的手掌心,那么西游记就会是另一个结局。

关于上述几种常见用法,命题(12)和(13)体现的是“如果……那么……”之间的数学蕴含和逻辑蕴含关系,这两种蕴含关系体现了“如果”后面的内容和“那么”后面的内容所具有的一种必然性蕴含。 命题(14)则体现了因果蕴含,这种蕴含关系不是必然的,因为我们完全可以想象一个自然规律不同的宇宙,在其中引力发生作用的方式刚好和我们相反——即铁球抛起来之后会向上。 命题(15)体现的是语言表达式之间的语义蕴含,这种蕴含类似语词定义:我们把单身汉定义为没有结婚的男人。 命题(16)体现的是行为和行为之间的条件性关联:假定某种行为状态发生,则另外的行为状态发生。 这种蕴含关联同样不具有必然性:因为行为之间的条件关系依赖于人们对于信念的坚持——但坚持信念是人为选择的。 命题(17)体现的是某种“反事实条件”:即在某种和真实情况不同的情况发生时,会有何种后果产生。

综合这几种常见用法,最接近规范论者在(NM)命题中对于“如果……那么……”的用法的应当是命题(15)的用法:因为正确性对于规范性的蕴含关系不可能是数学、逻辑意义上的必然蕴含,也不是行为预测上的蕴含,更不是“反事实条件”意义上的蕴含。 但假如命题(NM)中的蕴含关系是语义蕴含的话,这对于论证“规范性论题”而言将无济于事。 原因如下:首先,这实质上意味着“意义”本身具有一种语义,而这个语义恰好就是“规范性”;其次,我们本身想论证的问题是,为什么表达式具有意义这个事实蕴含表达式的意义具有规范性;因此这就好比说,为什么“意义”具有规范性,因为“意义”的一种语义是规范性;我们发现,这其实陷入一种循环论证之中。 因此综合上述分析,如果命题(NM)中的蕴含关系是语义蕴含的话,那么这就导致“简单论证”成为一种循环论证——这当然不是规范论者想要的结果。

这进一步表明:命题(NM)中的蕴含关系至少就笔者列举的可能刻画来看,它均不与之相符;那它的这种蕴含关系到底是什么呢? 或者我们是否还能找到别的更好的“蕴含关系”来为命题(NM)进行辩护呢——这一点至少从目前来看是不清楚的。 因此,如果我们不能将命题(NM)中的蕴含关系刻画清楚,那么我们事实上就没有最终为“简单论证”给出强有力的辩护——因为命题(NM)本身是不清楚的!

4 结束语

综合上述分析,笔者得出结论:至少就规范论者在“简单论证”中给出的两个命题(CD) 和(NM)而言,规范论者并没有成功地为这两个命题提供独立且具有说服力的论证;因此“简单论证”是不成功的。 但这是否意味着“规范性论题”本身不成立呢,就本文的论证目标而言,本文无法对这个问题给出正面回应。 唯一可以肯定的是:即使“规范性论题”是正确的,它也不可能通过“简单论证”来证成。 至于要探究“规范性论题”本身是否成立,那将留待另外的篇幅来进行。

注释

①Whiting 在这里所说的(CORRECT)原则,其实就是笔者在上文提到的命题(CD)和命题(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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