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教育惩戒权在中小学教育中的必要性

2022-03-03 13:10刘永明
文学天地 2022年1期
关键词:中小学教育必要性

刘永明

摘要:教师的责任是教育、管理和保护学生,既然要教师履行责任,那么就必须赋予其相应的权力,而教育惩戒权就是其中之一。惩戒是教育手段的组成部分,惩戒是挫折教育的一种形式,是在鼓励、正面引导、表扬等教育方法都失效的情况下强制性的教育手段,目的是使学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教师如果能在教育过程中能合法合理地使用教育惩戒,将会帮助学生实现从他律到自律的转变,实现人格和心理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教育惩戒权,中小学教育,必要性

一、目前社会形势下教育惩戒的迫切需求

目前,社会上出现了一些负面的教育案例。2018年,湖南株洲女教师学生迟到而罚站学生,被学生家长即派出所副所长带走,关在小黑屋7小时,当事教师身心都受到很大的伤害。在事件曝光后,当事学生也因受社会和同学指责,产生很大心理压力想要转学,从这里可以看出,出现此类情况对于师生双方的心理健康都会产生消极和负面的影响。

体罚是现现代教育中的敏感词和高压线,也是引起纠纷较多的教育行为之一。《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确规定:“不能对学生实施体罚和变相体罚,以及其他侮辱人格的行为”。

在日常教学中,教师在激励、表扬等教育手段都失效的情况下,怎么去管理部分调皮学生的违纪行为?如果在教师积极的正面引导下,苦口婆心的教育下效果都不理想,那么是否有其他合法合理的教育惩戒管理手段呢?基于目前教育现实的复杂性和多樣性,许多教师在管教学生的教育过程中走了两个极端:一是有些老师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不管学生犯什么错,教师都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毫无原则地和稀泥,不敢去管,因为教师们害怕稍不留神就被戴上体罚的“大帽子”。如果教师放任学生违纪,顺着孩子的心意放任其为所欲为。显然这样的教育只能是耽误了学生的成长,是一种不负责任的教育行为;二是部分老师还存留历史时期“棍棒教育”的思维,对学生动辄处罚、挖苦甚至辱骂,把体罚当教育惩戒、把惩罚当目的,甚至拿学生撒气泄愤。这种体罚学生的行为是绝对错误的。体罚必然会导致学生的身体和心灵受到严重伤害,导致师生关系紧张,难以形成良好的教育氛围,结果必然是一个多输的局面,最终受害的还是家庭,学校和社会。所以必要对老师的教育行为进行明确清晰的界定,厘清惩戒、体罚与变相体罚等行为之间的区别。

惩戒和体罚、变相体罚是不同的,体罚是指通过强制手段和身体处罚使学生服从管教,后果普遍是消极的,会造成学生情感发展上的障碍。而惩戒的前提是尊重学生的人格,目的是教育和纠正学生的不良行为,批评也是具有建设性意见的,最终目的是有利于学生实现健康成长。

因为教师的责任是教育、管理和保护学生。既然要教师履行责任,那么就必须赋予其相应的权力。而教育惩戒权就是其中之一,惩戒是挫折教育的一种形式,是在鼓励、正面引导、表扬等教育方法都失效的情况下具有强制性的教育手段,目的是使学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引导和帮助学生从他律走向自律,实现人格和心理的健康发展。教育惩戒权也能保证教师在教育过程中能合法合理的使用教育惩戒手段。

二、从教育惩戒的历史渊源与国外教育惩戒现状分析我国实施教育惩戒的合理性

(一)文字起源的角度。从《说文解字》中“教”字的起源分析,我们仔细观察“教”字的甲骨文字形,右边是教育的工具教鞭,左下方是“子”字,代表教育的对象是孩子,“子”的上面是“爻”,两组算筹代表教育的内容。整个字形象地呈现了一人持鞭在管教小孩。随着文字的发展,金文和小篆的字形结构基本保持一致。篆体看起来就像是手里持杖,因为在奴隶和封建社会,统治者要靠鞭杖来实行他们的教化。从字形我们可以体会到,惩戒是教育手段的组成部分,是必要的教育辅助手段,其出现具有合理的教育和历史规律。中国传统文化中有“棍棒底下出孝子”的说法,私塾先生会用戒尺去管教,让犯错的学生通过身体的疼痛认识到错误并记住教训,在教育过程中也树立了教师的威严。戒尺在这种情境下就是规则的化身,让学生体会到如果违反了规则,是要被惩罚的,使学生养成了敬畏社会规则的意识。这在个意义上,惩戒有利于促进教育对象的社会化进程,具有特定历史时期的合理性。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我们应当以全面,冷静,客观地认识教育惩戒,才能实现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教育目的。

(二)国外教育惩戒现状分析。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其他国家是如何实行教育惩戒的呢?

1.在日本,法律规定必要时可以对学生实施惩戒,但可以依据监督机关的规定,不得实施体罚,并明确地说明了哪些行为属于体罚。

2.在美国,教师的惩戒权包括批评、剥夺某种特权、留校、惩戒性转学、短期停学、开除;美国的各个州的都有学生守则,并在守则中详列了学生和家长需要注意的各种事项,以及违反后所面临的惩戒。其中,在学业上,主要是针对学生在作业和考试上可能存在的欺骗和抄袭行为。学校将这些学术不诚实行为分为三级:课堂和课后作业、考试作弊和抄袭、篡改或涂改学校成绩和记录等。在惩戒措施上又针对初犯、再犯和三犯。最低级惩戒包括老师和学生谈话、课后一小时单独留在课堂做作业、作业成绩为零分以及学校通知家长等;最高级则为学校和执法机构联合调查、停课 5 天,学期成绩不及格、学校老师与学生和家长开会、转学或建议开除、与学生和家长签署学术诚信合约等。学校制定的惩戒主要针对以下四大类: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对财产造成损害的行为;对公共健康和安全造成损害的行为;对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及活动的损害以及对学校和教职员工的不尊重等行为。美国学校还会细分这四类行为及其相应的初犯和再犯处罚。比如对他人造成损害行为,又可分为赌博、戏弄、霸凌、骚扰、胁迫、网络霸凌、恐怖威胁、打架、随意使用武力、威胁学校教职员、攻击学校教职员、仇恨暴力行为、性攻击和性骚扰等。

3.在英国,教师的惩戒内容包括罚写作文、周末不让回家、让校长惩戒、停学等等措施。英国教育部对学校和教师处理此类行为颁布了明确的指导方案,规定了政府机构、校长和教师在行为和纪律方面的作用和责任。核心条款如下:教师有使用合理武力的法律权力;他们可以使用武力将扰乱课程的学生带走,或阻止儿童离开教室;学校负责人可以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搜索学生物品,包括酒精、非法药品和被盗财产;校长有权对在校外和学校时间之外行为不当的学生进行管教;学校必须采取措施,处理校内外的霸凌行为。该指南还保护教师免受恶意指控:校长可以暂时或永久地驱逐那些提出虚假指控的学生,在极端情况下,如果学校认为学生已经触犯刑法,则警方可介入;对于被指控原本可以用其他途径,但使用武力解决问题的教师,学校不应该自动停他们的职等。

之前,由于我国《教师法》《教育法》等法律对于教育惩戒权都没有明确规定,如果教育过程中只靠校纪校规来规范学生的行为,没有法律的支持,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难免瞻前顾后,底气不足。所以在管理违纪学生时才会出现息事宁人和不敢去管的状况了。

三、教育惩戒的现状与《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的分析意见

2020年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后面简称该条例),该条例用专门的章节对教育惩戒内容作出了详细的规范,是全国第一个通过立法明确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的省份。新制定的条例分别对校园内、校园周边、校外实习、安全教育以及突发事件、人生伤害事故的处理予以明确。对于教育界高度关注的教育惩戒问题,条例在第六章教育惩戒与违法处理中予以规定,列举了适用教育惩戒的情形,规定中小学校学生在校园内有用硬物投掷他人、推搡、争抢、强迫传抄作业等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和批评,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与其年龄和身心健康相适应的教育惩戒措施。与此同时,条例也要求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打骂、辱骂以及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对于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违反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的,条例明确学校应当批评教育,并可以约谈学生监护人;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根据学生违纪的情节、后果和影响,可以给予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除此之外,未成年学生有不良行为的,还可由其监护人陪同在学校进行专门法治教育。

广东用立法的形式赋予老师教育惩戒权,其意义不仅在制定出了哪些惩戒措施,而是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权威地提出了教师拥有教育惩戒权,并给出了原则性和指導性的要求。

该条例在征求意稿阶段也曾因为“罚站罚跑”的条款而引起了广发的社会关注,正式的条例将此删除了。因为如果将“罚站罚跑”等具体措施明确地写入条例,该条款就有可能成为滋生变相体罚的土壤。从目前教育的现实情况来说,这种担忧并不是说全无道理。所以教育惩戒是一把“双刃剑”,能不能用好关键在于把握好度,所以老师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要拥有一定的自主裁量权。

四、如何合理实施教育惩戒

具体的实施过程中,教育惩戒权究竟该怎么用?该条例中的“与其年龄和身心健康相适应的教育惩戒措施”究竟是什么样的措施?“纪律处分”如何具体实施?教育惩戒的权力下放给学校后,具体执行是否会走样和产生别的教育问题?下面就是我的一些关于如何合理实施教育惩戒的意见:

教育就像种花种草,品种不用,生活环境和打理措施也不一样,讲究的是因材施教。教育惩戒也应事件的具体情况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制定惩戒措施时要先与教育对象做好沟通,让教育对象参与到措施的制定过程中来,增强教育对象的参与感与主动意识。即使受到了惩戒处理,也要先做通思想工作,从内心认识到错误,而从真正落实教育惩戒的作用。在学校实施教师惩戒权时,首先需要政府和学校、学校和家庭之间达成充分的沟通,三方达成统一意见时再进行合作,是保障教育的统一性的前提。

学校也应该根据教育的实际需要,列出惩戒的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让教师都能够规范、有效行使这一权力,并通过这种方式对学生实施有效的教育,才能让教育更加完整。否则,一个动辄担心被戴上“体罚”帽子的教育环境里,教师无论如何也不敢去拿这把所谓的“戒尺”。

社会和家长需要构建起对教师和学校的信任。因为孩子的成长需要赞赏,也需要训诫,必要而适当的惩戒是培养孩子的规则意识、行为习惯的重要手段。没有惩戒,一味地鼓励和赞赏,孩子可能会缺乏基本的自我评价能力,养成不知行为边界的思维习惯,最终害人害己。一个敢于行使惩戒权的教师,才是负责任、有担当的教师。社会和家长应给予教师充分尊重和信任,帮助教师卸下心理包袱,让教师在尊重教育规律的前提下,大胆行使惩戒权。

最后,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要承担起教育惩戒的主要责任,坚定地支持教师的合理的教育惩戒行为,最大程度地消除教师执行教育惩戒权的后顾之忧。这样工作在第一线的教师群体才能敢于行使教育惩戒权,帮助学生实现从他律到自律的转变,形成自我管理能力,实现身心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20200429

2.《中国教师报》20060205

3.《中国教育报》2019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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