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理解“宪法确立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

2022-03-07 19:11汪宇翔
现代商贸工业 2022年6期
关键词:党的领导宪法

汪宇翔

摘 要:在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任何一项改造客观世界的实践活动,都是有组织的活动,都需要一个领导核心。自1840年鸦片战争以来,我国出现过各种性质的领导团体,但最终都因不为人民所认可,退出历史舞台。直到中国共产党(以下简称我党)成立后,始终坚持实事求是、不断与时俱进,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国情相结合,最终带领中国人民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胜利。现行82宪法(含前四部修正案)在序言部分对这一事实进行了确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宪法确立了我党的领导地位,82宪法的第五部宪法修正案进一步在正文中规定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最本质的特征”,这体现了我党不仅是一个宪法关系主体,还是一个极端重要的宪法权力主体。这一过程说明,我党領导地位的取得离不开自身奋斗、人民认可和宪法确认,本文拟从宪法与党的领导之间内在逻辑关系出发,分析宪法对党的领导的积极作用。

关键词:宪法;党的领导;人民认可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2.06.043

1 宪法确认人民事实认可党的领导

1.1 人民的认可是党的领导的前提基础

从逻辑上讲,任何组织或个人领导地位的产生及存续都不可能是自我设定的,必须获得全部或者大部分的被领导者(人民)认可,方具有实质效果。而“认可”的前提是领导者必须以维护人民的利益为领导目的,并且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已经实现或部分实现该目的。对于依靠暴力自封的“领导”,即便能够领导一时,也注定无法长久,人民有权利不予承认,也有力量将其否定。如1908年,清政府制定的《钦定宪法大纲》,“钦定”二字可以明显体现该宪法系清廷皇室“闭门造车”的产物;从仅有的“君上大权”和“附臣民权利义务”两个宪法组成部分中,更是可以反映出该宪法本质上是对封建君权的又一次强化而已,正如马克思批评德意志境内的1850年《普鲁士宪法》时所说的那样:“国王用这个宪法给自己钦定了新的特权。”所以,《钦定宪法大纲》最终随着清政府一并终结,无法产生其预期的规范效果。

1.2 规范式确立是党的领导的必然要求

虽然“党的领导”通过人民的认可获得实质要件,成为一种客观上的事实,但这种事实上的“认可”在表象上较为抽象,存于人民的内心活动中,宣示性不够,不易被感知。故我党事实上的领导地位需要形式上的载体予以确立,以具象化的方式予以呈现,使之不仅能够为现有人民所认知,而且还能够在一定时期内规范新增的人民,成为一种普遍的、可多次和反复适用、且具有强制力的行为规范。这可以有效避免可能存在的因少数不同意志造成的无秩序局面,也可以有效避免可能存在的因人们情绪的易变性造成的秩序不稳定。

1.3 宪法的确立是党的领导的最佳选择

“领导”即是领导每个人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受谁领导”可谓是每个人人生的重大选择,故从决定伊始就必须由其自己判断,不能够寄希望于事后监督。而在我国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渊源中,有由直接代表人民意志的全国人大制定的宪法法律;也有由全国人大授权产生国务院及其部门制定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还有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制定的用于规范其内部成员的规章制度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虽然因授权立法者制定产生而受到人民的监督,但并非由人民自己直接决定产生,公司的规章制度更是只能适用于公司内部,这就意味着“党的领导”必须要由能够直接代表人民意志的宪法或法律来确立。

相比较法律的半数以上通过生效而言,宪法需经三分之二以上绝对多数的全国人大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而领导者地位正当性程度与人民认可程度又是成正比的,故层层筛选下来,宪法自然就成为确立党的领导地位的最佳选择。

2 宪法赋予党的领导最优规范效力

2.1 宪法保障党的领导成为根本制度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总结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按照重要性依次为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并明确了党的领导制度系我国的根本领导制度,也就意味着“党的领导”制度在我国的制度体系中居于统领地位。

我国宪法第一条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第五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第一条直接在形式上明确了“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同为我国的根本制度。第五条体现了宪法自身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于统领地位,是制定其他所有制度的制度。所以由根本大法来确立根本制度,这是既符合根本制度的逻辑要求,也符合根本制度的保障性权能需求,使“党的领导”无论在“名”还是“实”上都成为我国的根本制度。

2.2 宪法保障党的领导约束贯穿始终

宪法并非制定后即束之高阁的“吉祥物”,其生命在于实施,其权威也在于实施。党的十九大提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进一步提出:“把实施宪法摆在全面依法治国的突出位置,采取一系列有力措施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工作,为保证宪法实施提供强有力的政治和制度保障。”宪法自身也规定了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解释和监督宪法实施的相关职权。

目前,我国的合宪性审查制度作为宪法的配套制度已经建立,并正在逐步完善。通过事先的“备案审查”和“批准审查”,以及事后的“主动审查”和“经要求、建议启动的被动审查”的方式,使宪法对其他下位制度的规范效力不仅仅发生在制度制定前,还发生在制度制定后。针对具体保障“党的领导”制度而言,就是无论是对于正在酝酿出台的制度,还是对于已经出台实施的制度,只要其内容中有与“党的领导”相悖的规定,都可以通过合宪性审查程序予以纠正,确保“党的领导”通过宪法将其根本制度应有的约束力贯穿始终、落到实处。

2.3 宪法保障党的领导能够长期稳定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党统筹全局,制定了十四个五年规划,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绩。2010年GDP总量超过日本,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到2020年全面建成了小康社会。历史反复证明只有我党才是真正代表人民根本利益,也有能力代表人民根本利益的政党,人民选择了我党,我党也经受住了人民的检验。在今后的30年内,我国将以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为奋斗目标,按照历史的惯性,这依然需要我党的领导方能实现。那么在这一过程中,如何保障党的领导地位不动摇就成为一个关键。

在世界范围内现行的所有规范性文件中,宪法的稳定性是最高的。美国宪法从1789年生效以来至今200多年,只有27条修正案;我国现行的82宪法,由于制定于改革开放这一特殊的历史时期,近40年来也只进行了五次修订,尤其是从2004年的第四次修订到2018年的第五次修訂时隔14年。

宪法的稳定性除了其本身具备稳定属性以外,也同其最为严格的修改程序密不可分。宪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显而易见,这样有别于法律的修改程序保障了宪法不会因极少数人的观念转变而变动,故宪法得以成为长期稳定确立党的领导地位的唯一选择。

综上可见,将“党的领导”写入宪法正文不仅具有确认性宪法规范意义,还具有保障性宪法规范意义。

3 宪法促使党的领导永葆初心本色

3.1 宪法规定人民通过人大行使的修宪权促使我党始终坚持初心使命

虽然历史和人民目前选择了我党,并且宪法对这一事实进行了确立,但我们要时刻清醒地认识到,这种选择并非是注定的,也并非是永恒的,而是以我们共产党人能否始终坚持“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的初心使命为前提的,正如一句古话所表达的:“水能载舟,亦能覆舟。”一旦绝大多数人民否定了党的领导地位,他们是有权同时依据修宪程序来修改宪法,以取消党的领导地位的。曾经的苏联共产党在只有20万党员时,因心中存有人民而获得人民的认可,最终领导苏联人民推翻沙俄统治夺取了全国政权,之后继续领导苏联人民抗击法西斯侵略,捍卫了苏维埃政权;但苏共在拥有2000万党员的时候,却将人民的利益置于世界霸权之后,为人民所抛弃,最终亡党亡国。

这其实是一个非常简单明了的人性逻辑,如果接受我党的领导能够持续给人民带来幸福感,人民自然就愿意一直拥护党的领导,反之人民最终只会否定我党的领导地位,另寻领导者。尤其是人民在有了修宪这种不需要流血的和平否定方式后,更是会极大地降低人民的顾虑,使否定的进度加快。可见,人民的修宪权犹如一把悬在我党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一样,时刻警醒我党要始终坚持初心和使命,将人民的利益摆在首要位置。

3.2 宪法规定人民通过人大行使的监督权促使我党持续做到自我净化

党的领导地位能够获得就有可能会失去,这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但从得到失去并非是在短时间内就能够完成的,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人民若要抛弃一个曾经为之信赖的执政党也不可能是随性之举,人数也必然有一个从少数到多数的汇聚过程。苏共从罔顾法律规则的“大清洗”开始经历了60多年的,才被苏联人民彻底抛弃。可以想象,在这60年的时间里,苏共有过无数次自我救赎的机会,赫鲁晓夫、勃列日涅夫、戈尔巴乔夫都曾经尝试过,但都没有把握住,或者说把握的不够好。

我党“实事求是”的优良传统使得我们能够正视一个事实,就是在这个世界上不可能存在不犯错误的组织或者个人,关键是看其能不能够及时认识到错误,并及时改正。人民不可能会因为执政党的一时之失而立即将其抛弃,这是有一定情感累积和时间跨度的,而这就是人民给予执政党自我纠错的时间期限。我党对此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在重要场合多次强调要不断增强党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其中自我净化,就是依靠自身力量发现和解决问题,它是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重要前提和基础。

3.3 宪法规定人民通过人大行使的选举权促使重要党员获得人民认可

我党是一个由9000多万名党员为了共同的理想信念而汇聚在一起结成的一个组织。说我党要永葆初心本色,本质上是全体党员要永葆初心本色。从哲学角度来说,矛盾是无处不在的,事物内部始终存在着对立统一,对事物性质的判断主要还是要看矛盾的主要方面。我党也同样如是,在我党的队伍中不可否认已经出现了一些丧失了初心的党员干部。虽然这和整体相比只占少部分,并不能影响到我党的性质,但在现实中还是会产生消极的影响。最典型的就是有时党的决策是好的,到了执行过程中就变味了,这会严重影响党在人民心中的形象地位。

不良的情绪状态是容易传染给他人的,出于防微杜渐的考虑,对于少部分迷失了初心的党员干部是有必要对其现有工作岗位进行撤换的,这对于净化党内的政治生态,避免出现“塌方式腐败”是有着积极意义的。有鉴于此,宪法在规定了人民有权通过人大对“一府一委两院”进行监督的同时,还有权通过行使选举罢免权对在“一府一委两院”中担任重要岗位的党员干部进行监督,促使他们“在其位,谋其政”。可以说,如果我们每一个共产党员都能够始终永葆初心,那么笔者坚信,我党的领导地位将会永远得到人民的认可。

4 结语

中国近现代史180多年的慷慨悲歌、凤凰涅槃,中国共产党建立100年的筚路蓝缕、艰辛探索,改革开放40年的柳暗花明、沧桑巨变,验证了一个科学的论断,熔铸成一条坚定的信念: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和执政地位不是自封的,而是由自身属性以及后天奋斗得来的,是历史和人民的必然选择。我国人民更是将“党的领导”直接写进宪法正文中,使其成为一个国家的根本制度,这份独有的“偏爱”更应当让我们意识到,这不仅是人民想要表达对我党的认可,更是对我党的殷切期望,期望我党能够永葆初心,继续带领全体人民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征程中取得新的胜利,我党也唯有不忘初心,才能不负期望、方得始终。

参考文献

[1]蒋清华.现行宪法中党的领导之法教义学阐释[J],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25(6).

[2]翟凯,论新时代宪法中党的领导与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实现[J],长春市委党校学报,2019,(4).

[3]周中之.初心和使命与建党百年的反思[J].云梦学刊,2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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