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对某光学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2-03-07 02:16潘亮王定军
劳动保护 2022年1期
关键词:限期裁量责令

文/潘亮 王定军

(本文作者单位系扬州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

编辑 赵苡萱

关键词

疏散通道;特种作业;隐患排查治理;安全设备;警示标志。

要旨

1.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发生紧急情况时从业人员的生命通道,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和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企业不应有任何理由封堵安全出口、占用疏散通道,而应当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提升现场管理水平,尤其是在生产任务紧、时间急的情况下,依旧能够保持出口通道不被封堵占用。

2.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企业在进行特种作业人员招聘和管理时,应当严把审核关,对于无证、假证、证件失效的人员禁止从事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煤矿安全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烟花爆竹安全作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等11 大类的特种作业。

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4.安全设备是为了保护从业人员安全、防止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设备和机械。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国家制定了安全设备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企业不仅需对照标准,根据涉及的危险物品安装和使用相应的安全设备,还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企业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学习,丰富安全生产知识,准确识别企业内哪些场所和设施、设备存在较大危险因素,从而有针对性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扬州市应急管理局

行政相对人:扬州某光学有限公司

事由:安全出口未保持畅通、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证上岗作业及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等。

2021 年9 月30 日,扬州市应急管理局监察执法人员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对扬州某光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学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光学公司存在5 类安全生产隐患,具体如下:

一是二楼注塑车间安全出口未保持畅通(见图1);

图1 安全出口未保持畅通

二是1 名焊工未取得焊工证上岗作业;

三是1 处消防栓箱被物料阻挡(见图2)、物料粉碎车间插座不防爆、1 处氩气气瓶软管颜色不符合标准、1 处配电箱位置布置不合理(箱门无法合上);

图2 消防栓箱被物料阻挡

四是1 处起重吊机吊钩缺少防脱落装置(见图3);

图3 吊钩缺少防脱落装置

五是1 处烤料桶缺少防烫伤安全警示标志(见图4),二楼物料管道未见流向标志。

图4 烤料桶缺少防烫伤标志

扬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于2021 年10 月2 日进行立案调查。

查处理由及结果

1.根据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现场照片、询问笔录、整改报告,可以认定光学公司二楼注塑车间安全出口未保持畅通。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结合《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该违法行为适用处罚档次为一档: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设置的出口、疏散通道不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没有明显标志或未保持畅通的;裁量幅度为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1.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 000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该光学公司对违法行为认识到位、积极组织整改、积极支持安全生产公益活动、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符合4 项减轻裁量因子,根据裁量值计算公式,核减系数为0.8,经计算罚款人民币3 000 元。

2.根据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现场照片、询问笔录、整改报告,可以认定光学公司1 名焊工未取得焊工证上岗作业。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结合《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处罚档次为一档: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有1 人的;裁量幅度为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3 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的具体裁量值计算方法与第1 项违法行为相同,经计算罚款人民币6 000 元。

3.根据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现场照片、询问笔录、整改报告,可以认定光学公司1 处消防栓箱被物料阻挡、物料粉碎车间插座不防爆、1 处氩气气瓶软管颜色不符合标准、1 处配电箱位置布置不合理(箱门无法合上),光学公司未对一般事故隐患采取措施消除。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结合《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的相关规定,处罚档次为一档:未对一般事故隐患采取措施消除的;裁量幅度为一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2.1 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的具体裁量值计算方法与第1 项违法行为相同,经计算罚款人民币4 200 元。

4.根据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现场照片、询问笔录、整改报告、GB 6067.1—2010《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第1 部分:总则》相关内容,可以认定光学公司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结合《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的相关规定,处罚档次为一档:安全设备的检测、改造、安装、使用、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有1 台(套)的;裁量幅度为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的具体裁量值计算方法与第1 项违法行为相同,经计算罚款人民币3 000 元。

5.根据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现场照片、询问笔录、整改报告,可以认定光学公司1 处烤料桶缺少防烫伤安全警示标志,二楼物料管道未见流向标志。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结合《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的相关规定,处罚档次为一档: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有3 处以下的;裁量幅度为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的具体裁量值计算方法与第1 项违法行为相同,经计算罚款人民币3 000 元。

决定给予光学公司合并处罚人民币19 200 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本案主要针对5 项违法行为:

一是企业未按照要求保持安全出口畅通。该公司主要从事注塑生产,业务较好,导致现场物料较多,也知道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不能封堵和锁闭,但二楼注塑车间的安全出口仍被物料阻挡,人员无法通过,说明光学公司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管理存在缺陷。

二是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所从事的工作潜在危险性较大,一旦发生事故,很容易给自身和其他从业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威胁。光学公司由于管理上的问题,致使一名员工在未领取特种作业证的情况下从事焊接作业,说明光学公司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工作存在缺陷,企业应当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必须确保从业人员取证后再作业。

三是企业未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如果企业忽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危险因素就会不断积聚,安全事故的发生就不可避免。《安全生产法》对制度建立、排查治理、工作通报全流程进行了规定,意在让企业做好隐患治理工作。光学公司现场存在4 处安全隐患,说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扎实,安全管理人员工作不细致。企业应当压实自身主体责任,做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坚决不让隐患酿成事故。

四是企业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确保安全设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履行的责任,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直接关系到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性,能有效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学习,规范各类安全设备设施的安装、使用、检测等工作,让标准为企业隐患整改指明方向。

五是企业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每个生产经营单位都应当对生产经营场所中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设施、设备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并且按要求将安全警示标志设置在醒目位置,能一目了然,让每一位使用较大危险因素设备的劳动者都能够清楚的看到,提高警惕,从而避免安全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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