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是一门解释的艺术
——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徐亚文教授访谈

2022-03-13 15:30徐亚文宋天一
社会科学家 2022年12期
关键词:法理学法学法治

徐亚文,宋天一

徐亚文(1965-),浙江天台人,法学博士,武汉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美国哈佛大学哈佛燕京学社访问学者,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理事,湖北省法学理论研究会常务理事,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长期从事法学理论研究,在西方法理学、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人权法学等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多次主持国家项目:2016年主持司法部2016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国家认证法治问题研究”(课题编号:16SFB2005);2017年主持教育部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重大项目“工商业与人权研究”(课题编号:17JJD820019)。参与或主持了国家社科基金“依法治国实施方略研究”“政治文明与法治国家”“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研究”、教育部国家留学科研启动基金项目“正当程序研究”等项目。在《中国法学》《法学评论》《政法论丛》等核心期刊上发表了论文近百篇。其中《值得提倡的马克思主义的著作研究——评〈马克思主义法学著作导读〉》发表于《中国法学》1992年第2期;《“以人为本”的法哲学解读》发表于《中国法学》2004年第4期;数篇论文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等转载。出版学术著作多部,其中《西方法理学新论——解释的视角》将法理学视为一种解释的艺术,体系新颖,观点独特,广受学界好评。

宋天一(以下简称“宋”):徐教授,您好!非常感谢您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接受这次专访。您能否具体分享一下,您从什么时候走上西方法理学的研究之路?为什么选择从事西方法理学的研究呢?

徐亚文(以下简称“徐”):选择从事西方法理学的研究,应该说与我的性格和兴趣有较大的关系。自从本科以来,我就比较喜欢阅读政治哲学、法哲学著作,逐渐养成了深度阅读的习惯,“宁可一日无肉,不可一日无书”。而西方法理学的相关著作在我读书的年代刚好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而大量引入中国,其立意深刻的内涵、丰富多元的视角和别具一格的观点激起了我浓厚的学习和研究兴趣,从此我就走上了西方法理学的学习和研究之路。为更好地了解西方法理学的最新进展,读懂原汁原味的西方法理学著作,我在2001年1月-7月专门用半年时间到北京语言大学学习外语,并在2002年9月-2003年8月通过中国政府与加拿大政府中加学者交流项目公派到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做访问学者,在2008年10月-2009年9月通过公派项目到美国哈佛大学哈佛燕京学社做访问学者进行学习。两段访问学者的经历极大扩展了我对西方法理学的研究视野。特别是在哈佛大学做访问学者期间,看着灯火辉煌的哈佛大学图书馆里汗牛充栋的藏书,我在感叹的同时迅速投入其中,利用有限的一年时间阅读了大量西方法理学特别是美国法理学前沿的著作,为我此后开展相关研究奠定了知识基础。

导师的影响和工作的要求也是我走上西方法理学研究之路的重要原因。1993年和1999年,我在武汉大学法学院分别获得法学硕士和博士学位,师从故去的武汉大学人文社科资深教授李龙先生。李龙先生是全国杰出资深法学家,尤其擅长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研究。限于时代的原因和外语的影响,虽然先生对西方法理学也非常重视,但只能通过阅读译著来了解。对此,先生非常鼓励我们研究西方法理学前沿内容,丰富我们的知识结构,尤其强调比较研究西方法理学和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思想观点,从中找出能够为我所用的思想精华。在先生的鼓励和支持下,我在攻读学位的过程中尝试阅读了大量西方法理学著作,尽管可能阅读的深度有限,但还是开阔了视野,为我之后做访问学者、从事相关研究提供了一定的知识储备。此外,工作的性质也要求我必须了解西方法理学的内容。我从1993年留校任教以来,长期承担武汉大学法学院本科生“西方法学流派”、研究生“西方法学理论研究”“西方法学名著选读”等课程的教学任务,因此必须不断了解西方法理学的前沿问题,充实课堂内容,激发同学们的学习兴趣。

宋:您在著作《西方法理学新论——解释的视角》中运用了解释的方法研究法理学问题,用思想史上不同学术流派的观点对法本质和法现象进行解释,广受学界好评,被部分读者誉为开国内解释方法研究法理学问题的先河。您能为我们介绍一下这种研究方法吗?

徐:读者们的喜爱和学界的评价让我倍感荣幸。《西方法理学新论——解释的视角》成书出版于我在哈佛大学从事访问学者交流项目后,它以我常年承担武汉大学法学院本科生“西方法学流派”、研究生“西方法学理论研究”“西方法学名著选读”等课程的讲义为底稿,吸收了我在哈佛大学法学院访问期间的一些学习经验和心得。

法理学是一门解释的艺术。然而,长期以来国内法理学界对应用解释学的方法研究法理学问题的认识不足,缺少相关研究和著作。在过去,国内法学界介绍西方法理学的内容主要是依据哲学基础、方法论、基本范畴、学科地域、代表人物等模式展开,不仅显得千篇一律,而且在时代发展的情况下,其划分的科学性也是存在疑问的。因此,我尝试寻求一种更科学的西方法理学的研究体例和范式。我在哈佛大学访问期间,通过阅读馆藏图书,意识到解释学的方法为研究法理学提供了一种新的视角。当代美国著名法学家德沃金是用解释学方法研究法理学的代表性人物,其成名之作《法律帝国》中指出“法律是一种阐释性概念。对我们来说,法律的一般理论就是对我们自己司法实践的一般阐释”。德沃金的系列著作打开了我的研究思路,我决定尝试采用解释学的方法对西方法理学的内容体例进行重新地划分和编排,用“理性”“语言”“经济”“文学”等代替传统的“自然法学派”“分析实证法学派”“法经济学派”等学派的划分,并借用英国学者阿伦·布洛克的观点,将西方思想分为超自然的、科学的、人文主义的三种模式,对应而生的就是西方法理学的三种解释划分进路。超自然的解释主要是法的宗教解释,科学的解释主要是法的社会解释、法的利益解释、法的规范解释、法的效益解释、法的系统解释、法的比较解释,人文主义的解释主要是法的理性解释、法的人文解释、法的文化解释、法的历史解释、法的权力解释、法的文学解释、法的语言解释、法的沟通解释、法的身份解释等。当然,用解释学的方法研究西方法理学问题是一个开放的体系,随着时代的发展和思想的进步,必然会有更多的法的解释进路丰富到西方法理学的研究中。

宋:您多年来承担武汉大学法学院“西方法律思想史”“西方法理学前沿”课程,并指导学生完成相关议题的学位论文和学术论文。您认为当前世界有哪些法学思想流派值得关注?

徐: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科学的进步,法的超自然的解释模式逐渐没落,法的科学的解释和人文主义的解释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批判法学、女权主义法学、法律文学运动等后现代法学流派方兴未艾,人工智能法学、数字法学等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蓬勃发展也在悄然兴起,法律地理学、地球法理学等对传统法理学思想的突破性反思也逐渐风靡西方法理学界,这些法学思想流派都值得我国西方法理学学者的关注,特别是应当密切关注其中值得我国法治发展借鉴的思想精华。

宋:您刚才谈到法律地理学是当今世界值得关注的法学流派之一,我们注意到您近年来更为关注法律地理学相关问题,您为什么会格外关注法律地理学,能否为我们简单介绍一下法律地理学呢?

徐:法律地理学是现代西方法理学前沿所关注的一个热门命题,我是在阅读西方法理学前沿著作的过程中偶然发现的,认为其对中国法治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此进行了初步研究。近几年,我也鼓励学生将法律地理学的相关研究作为毕业论文的选题,取得了不错的效果。

在传统的法学研究中,时间常被认为是“丰富的、多产的、有生命力的、辩证的”,而空间只是法律存在与适用的背景或容器,学者们较少探讨法律与空间之间的关系与互动。传统的法学研究也缺乏对法律体系外社会要素的关注。法律的独立性在西方法律理论和实践中占有核心地位,法律常被视为一个与社会其他层面相分离的、自给自足的封闭体系。这种对于法律理想化的描摹强调法律稳定、一致、自洽,且不以具体的地点、空间、文化和社会关系为转移。但近代以来,各种自法律外部研究法律方法的不断勃兴给法律固有观念带来了巨大的松动,人们开始从各个学科视角去对法律进行批判性审视,“空间转向”潮流下的地理学也是此种反思的视角之一。在这样的研究背景之下,法律地理学应运而生。法律地理学又称地理法学、法律的空间研究等,“关注的是法律之于空间,空间之于法律,以及二者间的相互影响,其根本上也是对于法律封闭性的批判。”此处的空间不仅指物理空间,也包括社会空间,甚至还可以囊括精神空间。

从学科发展史来看,法律地理学大致经历了学科相遇(Cross-disciplinary Encounters)、学科交叉(Interdisciplinary Engagement)和后学科阶段(Post-disciplinary Scholarship)。但这只是一种大致的划分,实际上这三种模式在时间维度上并非完全是线性演变的。学科相遇指部分人文地理学者开始关注法律问题,部分法学学者开始研究空间问题,但两个领域之间仅停留在学科之间的相互借鉴,缺乏直接的交流与互动。到了学科交叉阶段,法律和地理开始了有共同研究议程的跨学科研究,两者已经出现了较高程度的融合,并涌现了大量研究成果。“法律和地理学融合初期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批判法学运动的影响,使得其将研究的中心聚焦于权力的不平等分布、种族歧视、城市边缘群体以及法治的不确定性等主题。”后学科阶段的研究不再限于法律和地理两个学科的限制,开始在两者以外的学科寻求法律的理解空间,包括人类学、政治科学、社会学、历史学等。这一时期的研究重点主要为土地占有、民主、身份、劳动关系或组织的结构化。这一阶段的研究还在进行之中,已发表的相关成果并不丰富。

从学科体系来看,在当下,法律地理学的研究领域可以分为“法律对空间”“空间对法律”“法律与空间”和“第三域”四个维度。前三个维度并不难理解,而“第三域”维度或许令人感到陌生。该概念是为弥补前三个维度的不足而提出的,对第三域的研究产生于如下背景:传统的法律地理学研究仅局限于从“法律域”的角度出发或从“空间域”的角度出发研究两者的关系与互动,即无法突破自法律维度看空间或自空间维度看法律的二元桎梏,充其量是一种跨学科的初步研究。因此,尼古拉斯·K.布隆里(Nicholas K.Blomley)等学者呼吁应当打破该二元界限,寻找一种“法律-空间”结合的思维进路,建立法律地理学独立的研究语言,是谓“第三域”。

我之所以在众多西方法学流派中格外关注法律地理学的发展,是因为我认为其兼具学术和实践上的研究价值,对当前法治中国建设具有较大的参考价值。从宏观层面来看,法律地理学的研究有助于在一般意义上厘清法与空间之间的内在关系,发现空间影响法律、法律形塑空间的内在机理,并利用得到的结果指导和修正法律实践。从微观层面来看,法律地理学的研究有利于发掘特定区域法律与空间的辩证关系,使得地方在发展中能够尽量兼顾各区域各群体的利益与需要。如在城市化的过程中,空间维度的引入有助于促使决策者在决策过程中考虑到生活在城市每一个角落的人,避免只有一小部分人从城市发展计划中获益。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当下,研究法律地理学对推动中国式现代化具有一定借鉴意义。对于一个14亿多人口的国家而言,要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必须打破空间壁垒,解决“大国法治”中的地域差距、城乡差别等制约公平正义实现的因素,实现不同空间区域的协调发展。地方法治、区域法治能够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和美好生活的更高要求。研究法律地理学正是可以从法理角度为解决以上问题提供一个可行的思路和方案,法律地理学对“大国法治”的解释力值得期待。

宋:您对年轻学者从事西方法理学研究有何建议,您有什么好的研究方法值得分享给年轻学者吗?

徐:目前,我国从事西方法理学研究的学者群体还比较小,不能满足学科长足发展的需求,因此我十分鼓励和欢迎更多的年轻学者进入西方法理学的学术领域,共同努力研究其中的前沿问题。对于给有志于研究西方法理学的年轻学者的建议,我想主要有三点,可以用三句诗概括表达:一是“古人学问无遗力,少壮工夫老始成”。西方法理学是一门“板凳要坐十年冷”的学问,需要扎实的学问功底和大量的阅读思考,因此从事西方法理学的研究最忌讳急于求成,对待法学先贤们的思想,必须保持谦虚谨慎的学习态度,长期学习、终身学习,只有真正地浸淫其中十余年甚至数十年,才能在思想上有所突破有所创造。尽管从事西方法理学的研究出成果不易,但与其他学问相比,西方法理学的研究也会给研究者的思想带来极大的丰富和锻炼,在学习西方法理学的过程中,研究者能够逐渐学会采用多元视角研究问题,并运用缜密的逻辑思维能力分析问题,其研究深度往往也是其他“赶热点”的研究所不能比拟的。二是“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我鼓励从事西方法理学研究的年轻学者走出国门,到西方法学名校进行一段时间的研究和学习。这是因为我们在国内研究西方法理学,往往拿不到第一手的研究资料,对所谓“前沿”的研究往往会落后西方法理学界数年甚至数十年。当代年轻学者普遍外语水平较高,在国外进行研究也能原汁原味地体会西方法学思想,而不必拘泥于国内的“译著”之中。三是“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从事西方法理学的研究,既要“出世”,又要“入世”,年轻学者要有紧迫的时代责任感和强烈的家国情怀,将西方法理学的研究与法治中国的实践结合起来,吸取西方法理学中的精华部分服务中国式现代化法治的伟大实践。此外,借此机会我还想对期刊界的朋友们发出倡议,尽管当下期刊评定的考核压力很大,还是希望期刊界多多关注西方法理学的研究,刊发青年学者在这一领域的优秀成果,鼓励他们在西方法理学的研究中取得长期的发展和长足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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