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德沃金之平等观

2022-03-15 01:37罗亚海闫芳霖
临沂大学学报 2022年6期
关键词:民主权利利益

罗亚海 闫芳霖

(1.临沂大学 法学院,山东 临沂 276005;2.南京师范大学 法学院,江苏 南京 210000)

一、问题的提出

德沃金对平等的关注深深嵌入他几乎所有的学术研究中,他对平等问题的研究主要围绕两个核心,即“同等关注原则”和“同等重要原则”。在《认真对待权利》和《原则问题》中,德沃金阐述了“平等关注和尊重的权利”[1]244或“男女享有平等关注和尊重的自然权利”[1]362的观点,并且将它们总结为“同等关注原则”。在《至上的美德》中,德沃金认为,平等的权利是基本的,甚至是不言自明的,并不是由于某种偶然的特征或其他原因,他将这种概念表述为“同等重要原则”。“从客观的角度讲,人生取得成功而不被虚度是重要的,而且从主观的角度讲这对每个人的人生同等重要。”[2]6德沃金强调,“同等重要原则”并不是说人类在任何事情上都是平等的,而是在“他们的人生要有一定的意义而不被虚度”[2]6这一点上是同等重要的。因此,德沃金提出的政治平等概念与个人平等概念是相似的,在政治领域对所有公民的“同等关注”类似并反映了个人领域中所有生命“同等重要”。这两种关于平等的认识可以理解为德沃金平等观点的政治和个人层面,它们在《至上的美德》《民主是可能的吗?》和《刺猬的正义》中总是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在《至上的美德》中,德沃金将“同等关注原则”称为“抽象的平等主义原则”。“抽象的平等主义原则”要求政府“使其管辖的人民的生活变得更好,并且必须对每个人的生活给予同等的关心”[2]128。它是在《认真对待权利》中“平等关注和尊重的权利”的一个更新版本,其中描述的权利不仅是基本的,而且是抽象的。在《民主是可能的吗?》一书中的“同等关注原则”要求政府“不仅要关心它声称管辖的所有人,而且要同等地关心他们。”[3]86在《刺猬的正义》中,“同等关注原则”要求政府“必须对其声称统治的每一个人的命运表现出同等的关心。”[4]2

在《民主是可能的吗?》中,“同等重要原则”被称为“内在价值原则”,它是人类尊严的两个维度之一,另一个是与之相伴的自由原则,即“特殊责任原则”。《刺猬的正义》中,“同等重要原则”被德沃金解释为“自尊原则”,即每个人都必须认真对待自己的生命:他必须接受他的生命是一场成功的演出,而不是一个被浪费的机会,这是一件重要的事情。自尊原则坚持人必须认识到自己生活的幸福在客观上的重要性,它提供了一种尊严的概念,即“真实性原则”。

二、德沃金平等理论之基础:平等的优先性

不论是“同等关注原则”还是“同等重要原则”,显然都包含了对所有人基本平等的直接承认,但这个问题并不那么简单。首先,德沃金并不是孤立地提出关于平等的“同等关注原则”和“同等重要原则”的,它们是与自由原则一起讨论的。因此,在《认真对待权利》中,德沃金认为,在“同等关注原则”的要求下,政府“不能以一个公民对一个群体的美好生活的看法比另一个群体的更高尚或更优越为由来限制自由”[1]362,这是一种政治上的自由概念。德沃金将平等和自由的政治概念共同描述为“自由的平等观念”,他坚持认为他的核心概念是平等而不是自由,尽管那些应该受到平等尊重的人是根据他们自由地按照自己的意愿生活的能力来定义的——“那些有能力形成他们的生活应该如何生活的明智观念并按照这种观念行事的人。”[1]361在《原则问题》中,德沃金重述了政治上的自由概念,为了让政府平等地对待公民,就必须在“美好生活”的概念上保持中立,“由于一个社会的公民在他们的‘美好生活’概念上不同,如果政府更喜欢一个概念而不是另一个,它就不会平等地对待他们”[5]239。

严格地说,如果“平等”意味着所有人的内在价值都是平等的,那么在《认真对待权利》和《原则问题》中政治上的自由概念的演绎就不能成立,一个政府当然可以平等地对待所有人,在不以任何方式与这一立场相矛盾的情况下,坚持通过法律和政策改善生活,促进共同利益。这一点早已被那些本身就对客观地认同美好生活或基本人类福利持谨慎态度的人所认识,例如,哈特对“外部偏好”的批评:“我们不清楚为什么允许多数人的外部偏好否定自由占上风就等于肯定少数人的低一等价值。强加这种外在偏好的多数人可能会认为少数人的观点是错误的或有罪的;但是,由于这些原因(无论在其他方面多么令人反感),推翻它们似乎与承认持有这些观点的人的同等价值是相当一致的,甚至可能受到对他们的关注的启发。”[6]德沃金这个论点可行的方法是用自由的平等来忽略个人的平等,也就是说,将平等理解为个人自由的平等,而不是个人价值的平等。这也是他在《原则问题》中明确声称的——政府平等地对待公民和自由地对待公民的意义是一样的。他提出,自由政府必须平等对待公民,“不能以公民不放弃平等价值观念而不能接受的论点,对任何公民施加任何牺牲或约束。 ”[5]257

对于平等与自由之间的辩证关系,德沃金在《至上的美德》中给出了更多的解释。德沃金认为,这两个概念是相互交织和相互依赖的,因此,《至上的美德》中,德沃金认为,“同等重要原则”的概念与自由的概念是一致的,这两个概念帮助构成了德沃金自由主义理论的道德个人主义基础,他们共同塑造并支持了德沃金对平等的总体论述。关于道德自由的概念,德沃金坚持认为,“只要一个人对自己的生活方式做出选择,在资源和文化允许的任何选择范围内,他就有责任自己做出这些选择。这一原则并不支持任何道德价值的选择。只要不是因为别人的判断而强加于人的那种生活是他应该过的生活,它就不会蔑视传统的、乏味的生活,或者新奇的、古怪的生活。”[2]7

德沃金还通过对政治平等和政治自由的论述,揭示了自由与平等的关系与其说是共生的,不如说是完全的同构。他认为,自由和平等作为两种基本的政治美德是不会冲突的,因为平等不能通过假定自由来定义,也不能通过损害自由价值的政策来改善。德沃金不是让自由从属于平等,而是表明自由和平等是“相互反映单一人文主义理想的各个方面”[2]134。与《认真对待权利》和《原则问题》中一样,德沃金认为,政治自由来源于政治平等,“一个不维护其成员的自由的社会,就是没有——也不可能——在最恰当的意义上给予他们平等关切”[2]186。“但是,如果一个人不认为在自由状态下的生活仅仅由于这一点便是更有价值的生活,因为这种生活更加自主、更加真实或有更多的尊严,或在其他方面更美好,那么他也不可能热爱自由。”[2]129政治平等的观点要求政府关注自由,因为它有义务让政府同等关心它所管辖的人的生命。按照这种理解,“自由(被用来)帮助定义平等,在更抽象的层面上,平等帮助定义自由”[2]187。政治自由是关于道德问题的选择自由(在不受干涉的意义上),因此德沃金声称,当他的平等思想实现时,基本自由权(“这些权利将至少包括良心、承诺、言论和宗教自由的权利,以及在涉及个人生活的核心或重要方面的问题上的选择自由,如就业、家庭安排、性隐私和医疗。”[2]127)会自动的受到保护。这种权利的保障“不是以牺牲平等为代价,而是以平等的名义”[2]133。德沃金在《至上的美德》中对平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论述,平等和自由在道德和政治方面完全是相互依赖和全面交织的,在《民主是可能的吗?》和《刺猬的正义》中,德沃金都重申了平等和自由的彻底相互依赖,甚至在《刺猬的正义》中,德沃金将它们描述为“彻底融合”。

在《民主是可能的吗?》中,德沃金将道德自由的概念称为“个人责任原则”,它认为每个人都对实现自己人生的成功负有特殊的责任,这一责任对他来说是成功的判断。德沃金还描述了两种政治价值观:政治上的平等和政治上的自由。政治上的平等,也就是“同等重要原则”,要求政府“不仅关心它声称统治的所有人,而且平等地关心他们”[3]86。而政治上的自由规定,法律篡夺了个人对自己道德价值观的责任,这便侵犯了尊严。德沃金认为,政治上的平等和自由概念就像道德上的平等和自由的概念一样,都是对方的一个方面。在《刺猬的正义》中,道德上的自由被称为“真实性原则”,这一原则认为,每个人都有一个特殊的、个人的责任,在他自己的生活中确定什么是成功,并且他有责任通过自己认可的方式来创造那种生活。就像《刺猬的正义》中与之相伴的道德平等的概念,即“自尊原则”一样。道德上的平等和自由的概念被德沃金描述为两个政治原则在道德方面的类比,也就是政治上的平等和政治上的自由。“同等关注原则”规定,政府“必须对其声称管辖的每一个人的命运表现出同等的关心”,而政治上的自由要求政府“必须充分尊重每个人的责任和权利,让他们自己决定如何使自己的生命变得有价值”[4]2。

自由是平等本身意义的核心组成部分,而平等同样是自由的本质意义,这样的观点有力地支持了个人价值的平等。然而,德沃金对基本平等的解释并没有仅限于个人价值意义上的平等,而是涵盖了在政治和道德两个方面上的平等,这也正是德沃金所强烈暗示的人的基本价值的平等。因为在个人价值平等的意义上,政治和道德上的平等直接关系到人的平等。

三、德沃金的“个人平等理论”

(一)平等

“同等关注原则”和“同等重要原则”是德沃金所讨论的政治和道德上的两个平等的概念,这二者之间的区别是真实而重要的,虽然这两种原则之间有明显的重叠,但它们之间也有明显的分离。个人价值的平等通常与人固有的尊严或最高的、不可衡量的价值联系在一起。一个人凭借其作为人的基本身份,拥有一种要求基本道德尊重的地位,这种尊重是对这个人的尊重,而不仅仅是对他的一个孤立方面的尊重,是对所有作为人的人平等的尊重。人的这种平等价值是一种个人自主权不可缺少的原则,即使在一个人贬低或伤害自己的情况下也是如此。因此,人的基本价值是个人自主性价值的基础,而接受这一点并不意味着低估自主权。拉兹的全面自由主义理论同样承认了自由的非终极价值,他指出,基于自治的自由“不会延伸到道德败坏和令人厌恶的地方”[7]。拉兹认为,因为自治权只有在指向它所提供的商品时才有价值,它既没有提供商品的理由,也没有保护商品的理由,因此毫无价值。当然,对所选选项的质量,自主权本身是视而不见的。一个人是自主的,即使他选择了坏的选项。

此外,肯定个人价值还需要关注个人幸福:承认人的基本价值,却否认他们的幸福是重要的,这是不合理的。幸福本身是一个多方面的现实,虽然它经常以这样或那样的方式涉及自由,但它不可简化为自由:正如自由行为既可以服务于个人价值,也可以冒犯个人价值,它们既可以促进个人福祉,也可以损害它。所以,只重视个人自由,最终是无法实现个人幸福的。事实上,它只在有利于个人自由的时候才会转化为对人格的重视,这实际上等于忽视人格和个人幸福的非工具性价值。当思考一个思想家是看重个人价值和幸福还是只看重个人自由时,关于个人价值、个人幸福和个人自由之间相互关系的论述是很重要的。例如,将对自由的关注提高到这样一种程度,即以促进幸福的努力将对某些人的自由产生消极的副作用为理由,忽略对幸福的关注。德沃金对分配平等的解释明显倾向于资源平等,而不是福利平等,他认为这是政府对公民“同等关注”所赋予的分配平等的最佳解释,而否定了与之竞争的“客观福利理论”,正是因为它侵犯了自由。

德沃金的基本平等概念是否承认不同于个人自由平等的人的平等价值,取决于他的两个平等原则——“同等关注原则”与“同等重要原则”所假定的人格和个人福祉的先验理论。如果有关人格和个人福祉的理论可以简化为个人自由的好处,那么它们将肯定个人自由的同等价值,而不会因此承诺人的同等价值。在这里,人格被理解为一个更全面、整体和实质性的现实,而不是简单地自治行为的统一运作。诚然,承认并关注所有人平等价值的哲学、人类学会致力于接受所有人自由的表面上的平等,但重要的是,希望通过指出自由的行使可能既肯定又冒犯个人的价值和福祉来限制这种接受。另一方面,一种将个人自由权利的平等提升到最高原则水平的观点可能会被自由权利的至高无上分散注意力,从而忽视甚至否认最初为重视个人自由辩护的理由,并为区分有害的和健康的自由行为提供了基础,即自由受到争议的人的根本价值。事实上,这种观点对忽视人格的基本价值有双重解释。认识到个人价值和个人福祉对于个人自由是不可分割的,就需要接受自由可以在与两者不一致的情况下行使,这本身就需要承认对自由价值的合法限制。这显然与肯定自由价值的绝对至上是不相容的。此外,如果自由被视为任何存在的个人价值的基础,那么所有人都被平等赋予相同的基本价值的想法就变得难以理解,因为不是每个人都具有同等的自由,或者拥有相同的能力来行使个人的自由。由于难以理解,所以人格的基本价值这一比个人自由的价值更为根本的价值被视为多余的。

正如德沃金通过对平等和自由原则的不可分离性和相互依赖性的考察所表明的那样,政治和道德层面上的平等都没有超出肯定个人自由平等意义上的平等。因此,虽然德沃金在《至上的美德》中,对平等原则的其他解释最初似乎是从对所有人的平等价值的不容置疑的承认出发的,但仔细研究后可以发现,他只是认可了个人自由的平等价值,而在人的基本价值平等这一具体问题上模棱两可。德沃金对基本平等的分析并没有被政治和道德层面上的平等所固有的“同等关注”和“同等重要”的主题完全涵盖,而是在他对尊严的分析中也有体现,这种分析与他对平等的关注密不可分。如果有哪一种范畴适合肯定人的同等价值,那肯定是尊严的范畴。此外,人的平等价值以及由此产生的人的幸福的重要性与“关键利益”也密切相关。

(二)尊严

“尊严”一词在《认真对待权利》中是一个相对次要的范畴,但在《民主是可能的吗?》和《刺猬的正义》中却成为德沃金平等思想的中心。从一开始,德沃金就把尊严的概念与“平等的关心和尊重”联系起来。所以在《认真对待权利》中,他认为一个人要认真对待权利,就必须接受两个重要的观点。第一个观点是政治平等的思想,它假设一个政治共同体的所有成员“都有权得到同样的关心和尊重,因此,如果一些人有决定的自由,不管对一般利益的影响如何,那么所有人必须有同样的自由”[1]264。而第二个则是关于人的尊严的模糊而有力的观点,他认为,“有一些对待一个人的方式与承认他是人类社会的正式成员是不一致的,并认为这种对待是非常不公平的”[1]264。在《原则问题》中,德沃金将政府平等地对待公民等同于“自由、独立或平等地对待尊严”[5]239。

德沃金对尊严的呼吁似乎完全符合道德哲学和人权法中的核心含义,即人权赖以建立的人的内在基本价值。《世界人权宣言》(1948年)序言部分写到:“鉴于承认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不可分离的权利,乃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鉴于各联合国家的人民已在《宪章》中重申他们对于基本人权、人的尊严和价值以及男女权利平等的信念,并决心促进更大自由下的社会进步和民生改善。”[8]但是,如此紧密地将尊严与自己对基本平等的解释联系在一起,这种解释更接近于个人自主权的平等,而不是个人价值的平等,德沃金对人类尊严概念的解释显然与各种人权条约的解释是不同的。

《生命的自主权》标志着德沃金将尊严作为相对次要的范畴和承担更核心的角色之间的过渡点。在这里德沃金并不是从尊严的分析开始,而是从应用于生物伦理争议领域的各种同源概念开始。在《生命的自主权》中,生命的神圣性、生命的尊严和生命的不可侵犯性的概念和定义是交替使用的。其核心思想是:人的生命具有内在的价值,人的生命本身就是神圣的。德沃金的这一思想成为他对反堕胎观点的重要意见。在这里,我们注意到,生命的内在价值被证明是一种堂吉诃德式的内在价值,它是如此极端的堂吉诃德式,以至于最好被理解为“内在”的反义词——它是一种外在价值,一种取决于所讨论的人类生活外在事物的价值。因为所有人的生命都是神圣的或不可侵犯的,对德沃金来说都有内在的价值,只是在某种程度上,生命从自然的或更重要的个人创造性的过程中注入了价值,“神圣的神经在于我们赋予过程、企业或项目的价值”。“因此,无论以何种形式或形态,单一的人类有机体的生命都需要尊重和保护,因为它代表着复杂的创造性投资,因为我们对从旧生命中产生新生命的神圣或进化过程的惊奇。我们对任意毁灭一个人的生命所感到的恐惧,反映了我们对投资的每一个方面的内在重要性的共同的难以言表的感觉。”[9]104那些缺乏必要能力水平的人(如痴呆症患者)“无法做出能赋予他们生命价值的行为,而价值不能从外界注入生命,它必须由生命的主人创造”[9]307,因此,人的生命是不可侵犯的。德沃金关于生命内在价值的概念肯定了每个人的生命都是平等的。

这一切与尊严的关系是怎样的呢?对这一问题,尽管在《生命的自主权》中,德沃金的论述较为隐晦,但他认为“神圣”和“尊严”几乎是同义词,“尊严是我们在本书中一直在探讨的价值的一个核心方面:人类生命的内在重要性”[9]315。尊重尊严就等于尊重自由,尤其是涉及道德自由的问题,“真正的尊严是出自于个人自由,而非高压强迫;真正的尊严是出自于法律制度以及某种特定的态度——这种态度鼓励每个人为自己做出与其生死有关的种种决定”[9]321。没有什么尊严比自由塑造自己生活的尊严更重要、更根本,“自由是自尊最基本、最绝对的要求,如果一个人无法坚持自己想要的生活,那么他的生活便是没有任何内在的、客观的重要性的,除非我们珍视尊严,坚持自由,把良心的权利放在核心位置”[9]321。德沃金将尊严与自尊联系起来,“一个人的尊严通常与他的自尊能力有关”[9]292。尽管缺乏自尊的能力并不会抹杀人的基本内在价值意义上的尊严,但这会妨碍(如果不是完全排除的话)在一个人的生命中创造性地投资价值的可能性。德沃金将“个人尊严”表达为个人的道德权利和责任,“面对关于他们自己生命的意义和价值的最基本问题,回答他们自己的良心和信念”[9]209。他告诉我们,为了尊重尊严,我们必须保障每个人在堕胎和安乐死等问题上做出决定的权利——否认这一权利的政府就是拒绝尊严。

德沃金对尊严的概念是:(1)尊严是尊重人的生命的内在价值;(2)尊严是决定人的生命内在价值意义的权利。如果认为两者中对“人的生命的内在价值”的提及统一地等同于人的内在的、非偶然的价值,则很难在极端情况下和谐地解释这些命题。然而,当认识到“人的生命的内在价值”意味着由良心驱动的个人自主性所形成的生命的内在价值时,两者之间的紧张关系就可以消解了。正是这种价值真正奠定了德沃金对尊严的论述的基础,由此衍生出“尊严是决定人的生命内在价值意义的权利”,在涉及生死决定的事项中,就“人的生命的内在价值”的最佳解释作出自己决定的权利,对德沃金来说,客观、本质上重要的是个人自由的价值。因此,德沃金的生命神圣性学说及其对尊严的相关论述集中体现在个人自由的价值上。前者强调个人自主创造能力的价值,它看到的是通过个人创造性行为注入生活的价值。后者强调个人作为一种表达和追求良心信念的能力的价值,它规定,个人,且只有个人,可以决定一个人的生命所代表或体现的价值类型。因此,两者都含蓄地拒绝所有人生活的基本、平等和内在价值的观念。它们只与个人自主平等意义上的平等相容。

(三)关键利益

德沃金对基本平等的描述,还有一个更直观的观点,那就是人的“关键利益”在他的权利理论中所扮演的角色,这一观点与他对每个人的发展与成功是同等重要的认同密不可分。

德沃金在《至上的美德》中区分了“关键利益”和“意志利益”。关键利益与一个人的幸福感密切相关,这种幸福感通过“他拥有或实现让他的生活变得更好的东西”[2]252而得到改善。另一方面,意志利益的提高仅仅是因为“他拥有或实现了他实际上想要的东西”[2]252。关键利益,如与子女保持良好关系的利益,或对亲密朋友关系的利益,具有与意志利益相异的客观维度,在原则上,一个人可能在他的关键利益上犯错误,但在他的意志利益上却不会。关键利益不仅仅是我们碰巧想要什么,而是我们应该想要什么。从对这一观点的各种描述中,我们可以看出德沃金有一份清单,他认为没有这些东西,一个人的生活通常会更贫穷、更不成功,这份清单的内容有友谊、工作、知识、与家人和孩子的良好关系、迎接挑战、艺术、健康、正义和宗教。

这种关于关键利益的观点指向了人的平等内在尊严,原因是它认识到,个人福祉(而不仅仅是自由)与权利话语有关。关键利益的观念强烈地表明,人的内在价值与个人自由的价值是不同的。并且,关键利益的多面性和客观性意味着个人福祉和人格的不可减少,以及个人自主权行使不受阻碍。因此,从表面上看,关键利益似乎(间接的)包含了对人的内在价值的肯定。这与德沃金对基本平等的理解有关,因为他对道德平等概念的各种迭代版本都以这样或那样的方式包含了关键利益的概念——它们的框架不仅是平等的,而且关注生活发展和成功的“客观重要性”。因此,道德平等的概念包含了一系列丰富的范畴,这些范畴强烈地暗示了一种更全面和更实质的人格概念,而不是一种以某种方式简化为有利于个人自由的概念。

对德沃金关键利益的分析澄清了一个观点:关键利益基于真正的自治。对于那些目前缺乏真正自治能力的人(如痴呆症患者),只有根据他们曾经持有的真正自治观点的内容才拥有关键利益。进一步说,如果他们从未行使过真正的自治,那么他们就是,现在没有,过去也没有过任何关键利益,这也有助于厘清德沃金权利理论的本质。在他看来,权利只属于那些有自己的利益的人。德沃金所说的“利益”指的是有意识的、主观的利益,权利只属于那些发展到具有某种形式的自我意识的人,这种自我意识是复杂精神生活所必需的,能够进行诸如享受、形成情感、希望和遭受失望或挫折等精神活动。德沃金还在《生命的自主权》中宣称,那些曾经有过这种利益,但现在无能或无能力的人,例如那些现在持续昏睡的人,以某种方式保留了他们曾经拥有的关键利益和由此产生的权利,即使他们现在不再拥有有意识的、实践性的利益。但是,昏睡的个体所保留的关键利益,实际上是他们先前的自我意识所投射的自主利益。现在保护他们的“权利”可能并不能真正实现他们的关键利益,因为这些权利的基础并不是这个人的现在状态的关键利益,而是他们曾经的关键利益。因此,德沃金认为,痴呆症患者除了他们曾经拥有的关键利益之外,不再拥有其他的关键利益了。

正如自治利益是权利归属于人的必要条件一样,权利涉及保护自治,特别是自我创造和基于信念的自主选择。德沃金在《认真对待权利》中提到:“基于权利的理论的基本思想是,不同的个人有自己的利益,如果他们愿意,他们有权保护这些利益。它把保护某些个人选择作为基本原则,而不是适当地从属于任何目标或责任或这些目标的组合。”[1]238“基于权利理论关注的是个体行为的独立性而不是一致性。它们预设并保护个人思想和选择的价值。 ”[1]232-233

在德沃金看来,关键利益指的是个人在一系列同样关键的需求上的充分满足,而他的基本平等原则,实际上至少包含了对同等个人价值的间接承认。这种对关键利益的观点也决定了德沃金经常重复的解释,即个人生活的客观重要性可能会被误解。这一说法是作为道德平等的概念的一部分而提出的,其中对“客观重要性”的提及不是抽象地或孤立地陈述的,而是指生活过得好或成功的重要性。如果关键利益等同于个人的充分的、多方面的幸福,那么,人们可能会错误地认识自己充分幸福的重要性,并由此推断出自己的充分道德价值的重要性。

四、德沃金的“政治平等理论”及其现代性

德沃金还特别热衷于在现实世界中追求平等,这种愿景集中表现在“政府对公民应当平等地关怀和尊重”这一观点上。德沃金以对民主概念的分析开始了对政治平等的讨论。当提起民主这一概念时,多数人首先想到的都会是“民主即人民的统治或权力”[10]21。它通常被表述为:民主就是人民当家做主。在西方民主理论中,民主一般是指“人民主权”的原则。在西方民主史上,对“人民主权”这一原则有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认为人民的意志决定一切,人民主权就是人民的公意,是绝对的权力,不能分割和转移,卢梭的“公意”就是例子。还有一种观点以洛克和柏拉图为主,他们承认人民主权原则,但认为必须加以限制,否则会导致“多数人的暴政”,也就是“民主的暴政”。德沃金称后一种民主观点为“民主的合宪性概念”,称前一种观点为“多数至上主义”。“多数至上主义”的标志性特征是追求政治决策过程中的多数人决定一切。在政治决策中,有人认为,判断政治进程的公平性或民主性,只需看进程本身的特点,只问它是否以平等的方式分配政治权力,而不是它所承诺的结果。这种观点认为,民主本质上是政治决策权的平等分配问题。这样的政治平等是一种权利和机会的平等,它并不能保证实质上的政治平等,而且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是可以分开的,如果大多数人通过了一项法律,而这项法律可以侵犯任何人的自由,但是因为大多数人通过了,那么在分离的民主观点下,这项法律就是合法的。所以,德沃金又将其称之为“分离式的民主观”。

德沃金认为,唯一可行的是“民主的合宪性概念”,这种民主联系其结果来考察民主进程,强调实质性的正义,因此可以称为“依赖式”民主。这种依赖式民主提出了一种基于结果的检验方式,在这种检验中,对有争议问题的决定是以最能促进和保护这些实质性平等主义目标的方式作出的。德沃金认为这是一个复杂的民主概念,它主要包含三个维度。首先是人民主权的维度,这一维度要求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多数原则。其中他对多数原则有区别于分离式民主的要求,即全民选举,也就是“人民当家做主”。而分离式民主的人民主权并非全体人民,而是大多数人的利益,而这正是德沃金认为的分离式民主的局限性。

第二个维度是公民平等,这也是最重要的维度。公民平等要求公民享有一系列基本的宪法权利和广泛的政治自由,如知情权、参与权、言论自由权和结社权。这一层面是区别宪政式民主与分离式民主的核心特征,它肯定了公民基本权利的平等性和首要性,这也是体现两种权利观差异的关键点。根据分离式民主观,公民的个人权利是由政治决策过程授予和产生的,不存在先于社会政治共同体的个人权利。换句话说,就是认为“一个社会应该遵守大多数人关于什么是个人权利以及如何最好地尊重和保障个人权利”[10]21的观点。也就是说,在个人拥有哪些权利以及如何享有这些权利的问题上,它依靠的是多数人的统治,而所有的权利都是由立法机构通过多数人的统治来承认的,而宪政式的民主理论对此怀疑。德沃金认为,一个权利要求的核心“意味着一个个人,有权利保护自己免受大多数人的侵犯,即使是以普遍利益为代价时也是如此”。“权利最好理解为压倒一些背景理由的王牌,这些背景理由支持规定社会整体目标的政治决策。”[11]依赖式民主假定个人的基本权利可以成为个人对抗政府政治决定的“王牌”,不能因任何理由或利益而被篡夺。在这个意义上,这些权利是绝对的、刚性的。因此,政治平等的最基本要求是确保公民基本权利的平等和优先。

第三个维度是民主对话。在德沃金所认定的依赖式民主中,“民主对话”比分离主义民主更先进。首先,民主对话要求每个公民承认社会是一个政治共同体,在公平分配资源的基础上具有共同利益。这个共同体有“正式的政治行为:立法、裁决、执行和政府的其他行政职能”。它要求每个公民认识到,政治不是个人或团体自我利益的角斗场,而是为了共同利益和社区的美好生活的合作事业。因此,政治必须被理解为一种共同的伙伴关系,其中风险共担,荣辱与共。而与此相反的是,分离主义民主认为政治是一种利益交易的手段,“是公民通过政治团体和特殊利益政治活动追求自己利益的地方”[10]38。德沃金认为,这歪曲了共同体政治活动的性质。其次,民主对话“要求公民不但充当政治过程的平等的裁判,而且充当这些过程的参与者”[2]382。它要求每个公民以道德主体的身份参与政治生活和政治对话,并将政治视为个人道德生活的合理延伸。在肯定个人私生活的自由和独立的同时,它也要求每个人对政治社会承担平等的政治和道德责任。这样,它要求每个公民在集体决策和塑造公众舆论和公共文化的各种政治进程中拥有平等的声音和参与权利。因此,所有围绕政治决策的政治对话都应该从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进行,而不是从个人或团体的特殊利益角度进行。这就决定了所有政治对话的性质和特点不应该是低级的和无意义的。

因此,在德沃金的《民主是可能的吗?》一书中,他提出了“政治辩论在一个分裂的国家如何可能”的问题。他认为,辩论是可能的,因为尽管存在巨大而明显的差异,但几乎所有人都拥有两项关于人类尊严的原则。第一个是“内在价值原则”,指的是“每个人的生命都有一种特殊的客观重要性”[3]9。面对解释是什么赋予了人类内在价值这一棘手的任务,德沃金提供了一个个人主义的答案。这也是人类尊严的第二条原则——“个人责任原则”,即每个人都有特别的责任来确定这种价值是什么,这样任何人“都没有权利在没有他的认可的情况下把这些个人价值指示给他或强加给他”[3]9,这并不意味着一个人可以永远不听从政治或宗教领袖提供的价值判断。相反,这一原则认为,尊重必须是个人自己的决定,不能强加给他或她。其结果是,如果一个政府在分配资源或机会的基础上认为某些公民的生命比其他人的生命具有更大的内在价值,那么它就不能声称自己维护了人类尊严的原则。如果一个政府经常限制民众自由或分配资源的机会,从而向公民个人规定什么是拥有本质上有价值的生活,那么它就不能算是真正尽到了尊重个人的责任。

如果这是正确的,那么在政治辩论中真正重要的不是我们对抽象的平等关心和尊重权利的接受程度。相反,这是对我们拥有的更深层次的共同点的接受。在德沃金看来,正是对人类尊严这两项原则的接受,才使得政治辩论成为可能,而且有利可图。尽管如此,当德沃金面对为什么平等主义在一个人们越来越多地呼吁他们的人权作为问责自己政府的一种方式的世界里仍然重要时,德沃金的回答是建议我们在向人权发出呼吁时要更加谨慎。“核心人权清单”应该保留在特殊情况时使用,如不能以任何可理解的理由解释为符合人类尊严原则的、极其不人道的种族灭绝或极端酷刑等行为发生时使用。另一方面,对平等关心和尊重的抽象权利的呼吁适用于更普通的情况,例如,当政府允许收入和财富的不公正分配时。德沃金的现代政治论证模型让我们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一种人类尊严和人权的论述,它是普遍主义的,但仅限于非比较的人类利益;另一种是结合了平等关切和尊重的人类尊严的论述,它更明显地是平等主义的,但却是与真正的政治共同体的内部生活联系在一起的。

由于这些原因,围绕政治决策的所有政治对话都应从社会共同利益的角度进行,而不是从个人或团体的特殊利益的角度进行。这就决定了一切政治对话的性质都不应是低劣的、无意义的。在这个方面,政治平等要求加强和改进政治对话的质量和性质,这可能需要对政治对话施加某些限制。例如,在现实的政治生活中,媒体往往被某些集团控制,沦为他们的宣传工具,而社会其他成员的声音被压制。因此,如果政治言论管制有利于政治平等,如果这种限制并没有真正损害公民的主权或平等,那么,可以允许对言论自由进行管制。德沃金肯定,这里所阐述的共同体概念源于古老的共和民主概念,但它绝不排斥个人自由,也绝不妨碍个人的自我认同。

德沃金的政治平等观揭示了当代西方社会民主的伪善。他认为,形式上的平等掩盖了实质性的不平等。德沃金认为,仅仅把政治平等理解为政治权力的平等是不够的。他强调,政治平等应该努力确保每个公民在人民主权、政治参与、社区政治对话等多个维度上享有相同地参与机会和发言权。强调政治平等必须是实质性的政治平等。在他的政治平等理论中,国家或政府既要保护公民的消极自由,又要促进和保护每个公民的积极自由,为此,国家和政府可以进行积极的政治干预。另一方面,我们也不难看出,德沃金的政治平等理论是当代西方社会难以实现的完美梦想。德沃金肯定“对平等的关注是统治者的一种特殊的、必要的美德”[2]7,但当德沃金反复强调这一原则的教义烙印时,本质上就不可避免地使他的理论成为精英主义,即平等必须由统治者的美德来保证,这等于间接承认了社会治理的阶级限制。正是因为如此,德沃金始终未能正视西方社会的政治不平等,这与他的自由主义政治哲学所依赖的个人主义方法论密切相关。个人主义方法论决定了他无法看到或证明现实社会中不同群体、种族、阶级和其他社会群体的政治逐利活动,也无法看到这些群体的活动对个人政治平等的支配性和优先性。因此,他提出的救济方案必然像海市蜃楼一样遥不可及。

五、德沃金平等观的理论余量

近30年来,德沃金在平等问题上的研究逐渐成为他法律和政治理论的中心思想,然而,很少有人试图系统地解释他的平等思想,以及平等的概念如何统一他对其他各种中心范畴的使用。德沃金的平等理论借鉴了获得平等关心和尊重的抽象权利的概念,并通过对资源平等的解释实现了这一理论,这一理论既具有巨大的影响力,又具有巨大的争议。笔者对德沃金的基本平等观提出了一种特殊的解释,他关注的不是个人价值平等意义上的人的平等,而是真正的个人自治的平等,他对个人价值基本平等的观点不屑一顾。这种批判性分析被扩展到德沃金一系列相互关联的思想中,如生命的神圣性、尊严、关键利益、人权等诸多相关的概念。人们发现,个人自主权的平等而不是人的平等,才是对德沃金平等理论最好的解释。重视个人自主权的平等而否定个人价值的平等,对德沃金人权理论的完整性产生了非常重要的影响。此外,德沃金在关于政治价值的大量著述中还提出了一个主张,即当代政治哲学的绝大部分都建立在平等主义的基础之上,几乎每一个关于19到20世纪的社会制度安排的规范性理论都有一个平等的假设。基于此,德沃金在政治层面的基本论点是,许多非常不同的政治理论可以作为同一抽象的平等主义原则的竞争性解释,即每个公民都有权利被他或她自己的政府平等地关注和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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