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公众号作品传播行为的著作权保护

2022-03-17 01:45胡建文
江西科技师范大学学报 2022年1期
关键词:版主著作权人公众

胡建文,吴 昊

(1.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上海 200042;2.华东交通大学人文学院,江西南昌 330013)

引言

自2012 年微信推出公众号服务以来,因其传播速度快、途径广和便利性等特点,被众多网民所追捧,日渐成为最受欢迎的公众获取信息的即时交流网络平台。微信公众号方便用户沟通交流的同时,也为相关的著作权保护筑起了一道阻断墙[1]。公众号版主为了吸引微信用户的关注提升流量,任意将他人作品上传或转载;公众号粉丝出于猎奇、共享等目的,喜欢将感兴趣的作品点对点发送给他人或者直接分享到朋友圈。上述情形引发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层出不穷,合理使用等法定免责事由在侵权责任认定时却成为侵权人的抗辩。针对微信公众号作品侵权多发、易发现象,本文拟对微信公众号各主体的传播行为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进行定性分析,并对公众号版主及粉丝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进行探讨,从而提出加强保护微信公众号作品著作权的具体建议,以期为著作权人的权利保护和公众快速获取高质量文章之间的平衡提供新的思路。

一、传播微信公众号作品侵权行为的认定

微信公众号作为信息发布、交流的平台,其所发布的内容应当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才能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这是认定著作权侵权的前提。在这个前提下,分析传播公众号作品是否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才有意义,涉及的侵权行为主要为“复制行为”和“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著作权法意义上“复制行为”一般指使作品相对稳定和持久地“固定”在有形物质载体之上,形成作品的有形复制件[2]。转发微信公众号作品表面上看无形的,实际上计算机的每一次操作均会在网络空间中留下痕迹,这种行为也属于复制行为。“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一般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行为[3]。公众号版主并不能通过设定时间和地点的方式控制粉丝如何获取作品,现实中为了更好推广作品,公众号版主更愿意粉丝在任意时间或网络终端上获取作品,这种交互式传播方式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一)微信公众号各主体对作品传播构成侵权的认定

微信开发商腾讯公司、公众号版主和公众号粉丝是公众号作品传播行为的主体。三个不同主体在转载、分享公众号作品过程中的地位不同、所起的作用也不同,侵权风险自然也不尽相同。

1.腾讯公司对公众号作品传播行为一般不构成直接侵权。微信APP 的开发商为腾讯公司,其不仅提供微信公众号软件开发和网络存储空间服务,还为公众号版主开发出信息发布服务,同时为公众号粉丝提供作品的分享与转发功能。由此,腾讯公司仅仅是微信公众号网络服务的提供者,其一般不参与微信公众号中的信息交流以及改变作品内容,除了微信自身的公众号外,腾讯公司对于其他公众号中作品的传播行为没有直接参与,不会直接侵犯作品的著作权,基本无需对公众号版主及粉丝转发作品等侵权行为承担单独的法律责任。

2.公众号版主传播作品构成侵权的三种情形。公众号版主上传原创作品至公众号自然不存在侵权的问题,但转载的他人作品,则存在以下三种情形。第一种情形,公众号版主未经著作权人授权或同意,擅自转载他人作品,且不注明作品来源和作者姓名。很显然,这种行为赤裸裸地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署名权[4]。若公众号版主还对转载的作品进行篡改,还涉及到侵犯著作权人的保护作品完整权。第二种情形,公众号版主未经著作权人授权或同意,私下转载他人作品,但注明作品来源和作者姓名,这种操作方式为目前多数公众号版主的惯常手段。即使存在类似于“请作者与我们联系,并将为您支付稿酬”等声明条款,因这种转载后再征求许可、支付报酬的声明条款无法掩盖其未获得著作权人授权的事实,也应当是侵犯他人作品著作权的行为。第三种情形,公众号版主未经著作权人授权或同意,通过移花接木手段摘录、整合他人作品内容,再将汇编作品发布到公众号上。“摘录、整合”他人作品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财产权中的汇编权,也需要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才能将其汇编到新作品中。如果作品内容的编排或选择体现了独创性,可单独构成汇编作品,在不侵犯原著作权人的权利下,汇编人将享有汇编作品的著作权。若未经许可摘录、整合他人作品内容,无论是否构成新的汇编作品,上传到公众号的行为,属于侵犯原创作者的著作权。

3.公众号粉丝转发作品也构成侵权。公众号粉丝将作品通过公众号自带的功能“发送给好友”或者“分享到朋友圈”等方式进行传播时,是不能编辑作品内容的,因此不会侵犯原创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但这种“从数字载体到数字载体的复制行为”的传播,会侵犯到著作权人所享有的复制权。对于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人们还没有达成统一的认识。有人认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对象是向公众提供作品的行为,而非受众数量的多寡,公众号粉丝对作品的传播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5]。笔者认为,如果将某一作品单独发送给特定好友或在人数很少的朋友圈内分享,因受众范围较小,通常不认为是向公众传播,著作权法规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中的“公众”一般理解为不特定的多数人,即应有一定数量的人群,如果公众号粉丝仅仅是点对点向他人发送作品或者向人数极少的朋友圈分享作品,不应认定为侵犯原创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二)微信公众号作品传播行为的免责事由

为在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和鼓励作品的创作传播中进行平衡,国际条约和著作权法均对著作权保护进行了限制和例外。著作权法对著作权的限制主要有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等制度。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许可的主体一般是教科书编写者、报刊、电视台、广播电台等特殊主体,不属于本文讨论的微信公众号主体,故不适用法定许可制度。

合理使用制度是指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条件下,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也不必向其支付报酬而可以无偿使用他人的作品[6]。腾讯公司主要对微信公众号作品的传播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一般不会构成对作品传播行为直接侵权,也就不存在单独侵权责任承担问题,腾讯公司自然也不存在适用合理使用的情形。公众号版主及粉丝是侵犯作品著作权的主要人员,他们提出合理使用的主要理由为:纯粹是为个人学习、兴趣爱好、欣赏。如果点对点转发或者在朋友圈人数极少的情况下分享他人作品,由于受众较小,传播范围很窄,可归为个人使用的范畴,理应属于合理使用;而公众号版主转发他人作品或者粉丝将他人作品分享到较大的微信群及朋友圈,这种情形受众是较多的人,传播的广度和宽度很容易扩大、延伸,这种情形就不是个体行为的学习、研究作品了,而是群体性的行为,不应当适用合理使用。

二、微信公众号作品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

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一般指依照民法典的规定侵权人就自己实施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的具体形式。公众号作品著作权侵权行为是传统的民事侵权在信息网络时代下的新型表现[7]。尽管其性质与传统侵权相同,但它也凸显了信息网络时代对民商法调整对象的新要求,在侵权责任的承担上也突显出其自身特点。除直接上传、转载微信公众号作品的版主和粉丝直接行为人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外,网络服务提供者也可能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一)腾讯公司对微信公众号作品传播行为的侵权责任承担

2021 年1 月1 日实施的民法典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用户因侵权行为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共同侵权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若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及时运用“通知移除”等举措,一般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8]。若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网络服务的同时,还存在与网络用户恶意串通等重大过错,构成共同侵权的,应当依法承担共同侵权责任。腾讯公司是开发、维护微信公众号的主体,扮演的是网络服务提供者角色,一般不需要单独承担侵权责任;其是否需要与公众号版主及粉丝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可根据其在提供网络服务中发现公众号作品内容存在侵权嫌疑或接到著作权人的投诉通知后是否进行了合理谨慎审查或采取了删除、屏蔽等措施来综合判定。

(二)公众号版主及粉丝对作品传播行为的侵权责任承担

微信公众号版主及粉丝上传、转发作品构成侵犯原创作者著作权的,其是侵权实际行为人,应承担的民事侵权责任包括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停止侵害实际上是让侵权人立即停止正在实施的侵权行为,在公众号作品侵权行为中更具紧迫性,可以有效地防止侵权作品的进一步扩散,包括删除、屏蔽、断开侵权作品链接等措施。损害赔偿实际上是让侵权人给予一定财产补偿权利人因被侵权所遭受的损失的责任承担方式。基于公众号作品侵权行为发生在互联网上,应综合考虑公众号作品传播与公众知情权的平衡,对损害赔偿的规则设置应作出适当调整。行政执法司法机关在计算赔偿金额时,可综合考虑公众号的设立时间、粉丝数量、作品被侵权时间以及侵权人的实际履行能力等因素。赔礼道歉的主要目的不是制裁,而是教育,重在尊重人格[9]。公众号侵权的赔偿道歉采用网络道歉的形式让公众知悉更为合适,这对权利人利益的保护以及实现赔礼道歉的效果上更具广泛意义。

三、提高微信公众号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建议

随着网络的提速和人们获取信息方式习惯的改变,侵犯公众号作品著作权的行为日益严重,但大多著作权人选择了沉默,很少主动向行政执法机关投诉或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其原因主要是,大家普遍将微信公众号视为分享平台,认为转发有助于作品的传播提升作者的知名度,不会从法律的角度考虑自己的著作权是否受到侵犯或者是否侵犯到他人的著作权。除此之外,公众号作品著作权侵权带来的损害不大,还有侵权主体不易确定、举证困难、监督管理缺位和维权成功后赔偿金额不高等现实原因。这不仅需要提升公众维权意识,更需要微信开发商腾讯公司、微信公众号版主及粉丝乃至政府等主体的积极行动,共同为营造良好的作品传播空间贡献力量。

(一)腾讯公司应加强公众号作品著作权的保护

腾讯公司作为微信公众号服务的提供者,在保护作品著作权方面具有天然的优势地位,应发挥关键性作用。首先,腾讯公司应提高市场准入标准。腾讯公司发布的《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协议》,相当于微信市场的准入门槛,任何公众号版主均应遵循[10];但应提高该协议的标准,如完全的实名制和不予准入的黑名单制度,对于侵权他人作品著作权次数比较多的公众号,采取限制转发乃至封号等措施。其次,建立快速维权反应体系。深化内部的著作权侵权投诉平台建设,健全简单易操作的侵权投诉渠道,对于提交了初步侵权证据材料的权利人,在最短时间内采取断开链接等初步措施,降低作品的侵权速度和确保作品权利人的权益得到及时保护。再次,开发自动排查侵权作品的技术。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开发针对公众号作品侵权自动排查的技术,通过技术手段筛选出一批确定无疑侵权的作品,马上采取断开链接等技术措施;对于疑似侵权的作品,及时向权利人和涉嫌侵权人发送通知,根据反馈情况及时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最后,与著作权保护执法司法机关建立良好的沟通联络机制。一方面,对于严重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向著作权行政执法机关提供线索,借助行政执法机关的力量打击侵权行为;另一方面,对于著作权保护行政执法机关办理微信公众号侵权犯罪案件,腾讯公司应当积极配合相关机关调取侵权人的身份信息、侵权证据等。同时,定期公布侵权典型事例,提升公众号版主和粉丝的著作权保护意识和能力。

(二)公众号版主及粉丝提升保护公众号作品著作权的意识

公众号版主及粉丝是侵犯著作权的主要实施者,他们的行为得到了有效遏制,侵权行为可以达到大部分减少。首先,公众号版主及粉丝应转变观念、提升法律素养,在微信公众号转发他人作品之前,要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或同意,原则上还要向著作权人支付金额不等的费用。其次,提升识别和检验作品的能力。公众号版主及粉丝要初步了解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保护、合理使用等制度,主动识别和检验哪些文章受著作权法保护、哪些文章可以合理转载等,减少不必要侵权行为的发生。再次,当发现自身行为有可能侵犯他人作品著作权时,应立即停止侵害并消除影响,制止侵权的蔓延。最后,积极赔偿权利人的损失。在侵权事实发生后,要积极主动与权利人进行联系,并主动履行停止侵害、损害赔偿等责任。

(三)公权力加大对公众号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对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如何承担责任以及不需要承担责任的情形作了原则性规定,但不够具体细化,针对性不强。一方面,政府监管部门应结合包括微信在内的网络交流分享平台特性,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以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版主、粉丝的具体权利、义务与责任,细化侵犯作品著作权的情形以及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另一方面著作权保护行政执法司法机关要加大打击侵犯作品著作权的力度,合理分配侵权事实的证明责任,降低权利人的维权成本,提高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适当运用惩罚性赔偿,以消灭侵权人的嚣张气焰,保障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

(四)充分发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作用

微信公众号本身存在大量的作品,且作品数量每时每刻在不断的增加中,作品的权利人又很难联系到,公众号版主及粉丝有心获得作品权利人授权并支付报酬而力有不逮。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是我国唯一的文字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从事文字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服务、保护和管理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11]。为适应微信公众号传播作品便捷性和简易性的特征,应充分发挥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集中许可优势,使微信公众号版主及粉丝不需一个一个找著作权人而煞费苦心,这能减少很多侵权行为的发生。

结语

微信公众号是互联网环境下获取信息、传播作品、沟通交流的新方式新途径,有助于人们精准快速获得自己需要的资讯,但公众号版主、粉丝随意转发、分享他人文章使作品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无法得到保护。对于微信公众号这一新生事物带来的法律问题,有必要对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一一进行深入分析,进而提出切实可行的加强微信公众号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措施。当然,加强微信公众号作品著作权的保护,不能阻碍健康作品的快速流通,应在维护作品著作权的私权利益和公众及时快捷获取优秀作品的公共利益之间维持一个相对合理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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