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仓契约》校读札记

2022-03-17 23:25莉,李
池州学院学报 2022年2期
关键词:古本俗字光绪

赵 莉,李 明

(安庆师范大学人文学院,安徽 安庆 246011)

《石仓契约》第五辑主要收录了明清时期浙江省松阳县石仓地区人民的账簿流水,包括器皿租借、日常花销、作物收入等内容,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其中出现的稻谷器物名称、计量单位、各地地名等信息也为语言学、农学、史学、经济学、档案学、和建筑学等研究提供了极具价值的文献资料,在学术界有巨大的影响。本文即对《石仓契约》(第五辑)[1]中部分内容进行考释校正,以补石仓契约语文研究之不足。

1 字词释读

1.1 【借还】

(1)《光绪十九年(1893)阙玉瑾流水簿》:“正月廿九日,玉几,借还来燥谷二担。”[1]19

(2)《光绪十九年(1893)阙玉瑾流水簿》:“二月初三日,玉几,借还来钱一千。”[1]12

(3)《光绪二十八年(1902)阙玉瑾流水簿》:“二月初六,借还去钱一百文。”[1]229

(4)《光绪二十八年(1902)阙玉瑾流水簿》:“五月初十,借还来猪(肉)二斤。”[1]238“五月十八,借还去盐二□□。”[1]239

(5)《光绪二十九年(1903)阙玉瑾流水簿》录文:“三月十九,借还来猪肉十二两。”[1]281

原契图版中“借还”两字位置平行,以契约的记录习惯不难看出,“还”字乃交易结束之后补做的标记。“借”有多重义项,一为暂时把财务等给别人使用[2]108,一为暂时使用别人的钱财[2]108;“还”即“退也、归也”[2]1620。因此“借还”需斟酌语境。参考本册其他契约条目并结合上下文语境,以上五例中的“借还”可以分开理解,分为两重意思:一为“借去还来”,如例句一二四五,意为某人借去某物,后还回来,做此标记;二为“借来还去”,如例句三,意为某人借来某物,现已还去,做此标记。

语序是一种重要的语法形式或语法手段,在汉语语法里显得特别重要[3]。张世禄亦言:“凭语序而建立范畴,集范畴而构成体系”[4]。这其中也可看出语序的重要性。由于书写原因,原契图版中的“还”与“借”在界面位置中双行并作一行,故录文中先后顺序有待讨论。原契中对于“借”与“还”的理解更要建立在语序及语境的基础之上。原契中由契约阅读顺序均为从右向左,本契亦然。考虑到先借后还的逻辑关系,在交易过程中先有借才有还,“还”乃“借”之后行为,故正确语序应为:还,借等义,故录文中“还”应在“借”之前。本契为账簿流水,“还”应是在借贷关系结束之后借贷双方账目两清,在借贷信息旁边补充信息以作记录。而主语同各种语义成分的配位中起决定作用的是后者与句中动词关系的疏密[5]。从行文规律来看,本册文书主要收录流水簿来往,内容包含借贷时间、借贷人以及借贷金额或物品。“还”“借”为动词谓语,主语为借贷者。为某人借走何量何物,还账之后做已还标记,故“还”应在“借”之上。

石仓契约中其他借贷往来亦可例证,兹举3例:

(6)《光绪十九年(1893)阙玉瑾流水簿》:“正月十一,还来大连一斤半,还来双红一张,还来地雷三声”[1]8。

(7)《光绪十九年(1893)阙玉瑾流水簿》:“正月廿五,玉几,还来英洋一元;玉玟,还来英洋一元”[1]11。

(8)《光绪二十八年(1902)阙玉瑾流水簿》:“二月十八,还又借去盐二斤”[1]231。

1.2 【灰草】

(1)《光绪二十九(1903)、三十年(1904)阙玉瑾租谷簿》录文:“甲辰年廿七(1771),培运收种玉几田水岗湾炭寮田”[1]266。

(2)《光绪二十九年(1903)阙玉瑾流水簿》录文:“五月十二,来炭草八十斤”[1]284。

上揭文书录文中的“炭草”不词,两处“炭”原契版图分别作“”和“”,据原契图版所示,此二图版皆为“灰”的俗字。唐颜元孙《干禄字书·平声》:“:上俗,下正”[6]9。可证。“灰草”应为偏正式的合成词,现代汉语表述中亦有“草灰”的用法。文中所书为“灰”的俗写,石仓其他契约中还有“灰”的俗写用法,兹举3例:

(3)《光绪十九年(1893)阙玉瑾流水簿》:“正月十一,会内,来石七斤”[1]9。

此外,“炭”的字形在《石仓契约》中也有,可以比勘,兹举两例:

(4)《光绪二十八年(1902)阙玉瑾流水簿》:“八月十四,来子二箩”[1]244。

(5)《光绪二十九年(1903)阙玉瑾流水簿》:“十二月十二,去硬米三斗”[1]294。

以上语例皆可证“炭”为“灰”的误录。“灰”的俗写字形在明清古本小说中亦见:

(6)《古本小说集成》明刊本《关帝历代显圣志传》卷二:“时事非,忧君心乍”[7]256。

(7)《古本小说集成》明刊本《详情公案》卷四:“令人爬开烬,见骨骸堆叠,莫可认识”[7]256。

以上例证可兹证明。在另外一本手写文献敦煌文书中也有“灰”的手写字形,如:

(9)《南阳和尚问答杂徵义》:“金百炼百精,矿若再炼,变成土”[8]165。

(10)《大目乾连冥间救母变文》:“猛火掣浚似云吼,咷踉满天;剑轮似星明,尘扑地”[8]166。

1.3 【揭】(借)

(1)光绪二十八年(1902)阙玉瑾流水簿》录文:“二月廿六,□去洋银四元”[1]233。

(2)《光绪二十八年(1902)阙玉瑾流水簿》录文:“三月十七去洋银三元”[1]234。

在石仓契约中亦有收录,兹举一例:

(3)《光绪二十九年(1903)阙玉瑾流水簿》:“十月廿一来洋银一元”[1]292。

“揭”的俗写在明清古本小说中易见,兹举几例:

(4)《古本小说集成》明刊本《古今律条公案》卷一:“贫民无奈,贪其易借,只得前去债”[8]298。

“揭”的右下构字部件手写中“匃”变作“日”,表“借贷”之意。

1.4 【去】(送出去)

(1)《光绪二十八年(1902)阙玉瑾流水簿》录文:“二月廿八,清水面算对除仔□众洋银三元”[1]233。

在石仓契约中亦有“去”的收录,兹举几例:

(2)光绪十九年(1893)阙玉瑾流水簿》:“正月初六日,济仁堂……付铜钱五十文”[1]7。

(3)《光绪十九年(1893)阙玉瑾流水簿》:“正月十五日……还黄蔴一斤六两”[1]10。

(4)《光绪十九年(1893)阙玉瑾流水簿》:“正月廿日……现买鸡一只白米三斗,钱五文”[1]11。

(5)《光绪十九年(1893)阙玉瑾流水簿》:“二月初三日……石根,工钱米一斗一升半,兰土,米三升”[1]12。

1.5 【苧】(苎麻)

(1)《光绪二十八年(1902)阙玉瑾流水簿》录文:“七月初四,做秋□老司。”[1]241同契又有:“九月十四,来□□□□。”[1]246

(2)《光绪二十九年(1903)阙玉瑾流水簿》:“七月廿九,去秋□二两。”[1]289

1.6 【量】(用量器计算容积或长度)

(1)《光绪二十九(1902)、三十年(1903)阙玉瑾租谷簿》录文:“十一月初五,□谷二桶”[1]265。

(2)《光绪二十九(1902)、三十年(1903)阙玉瑾租谷簿》录文:“□谷四桶。”“□谷二担”[1]265。

明清小说中有此字出现,兹举二例:

(3)《甲辰本红楼梦》第六十四回:“贾珍想了想笑道:‘其实到也罢了,只不知你二姨心中愿意不愿意。明日你先去和你老娘商,叫你老娘问准了你二姨,再作定夺’”[7]364。

(4)《古本小说集成》清刊本《无声戏小说》第九回:“那一年,恰好遇着奇荒,十家九家绝食,达卿思到:‘古语云:“饥时一口,饱时一斗。”此时舍一分,强如往常舍十分,不可错了机会’”[7]364。

敦煌文书中也有出现:

以上例证均可证“量”的用法。

1.7 【并】(饼)

(1)《光绪二十九年(1902)阙玉瑾流水簿》:“七月廿九,来月并一合”[1]289。

(2)《光绪三十二年(1906)阙玉瑾来往大簿》:“七月初七,来月并一合”[1]303。

石仓契约其他契约文书中有校正例,兹举3例:

(3)《光绪三十二年(1906)阙玉瑾来往大簿》:“七月初二,来苏[酥]并[饼]半斤”[1]305。

(4)《光绪二十八年(1902)阙玉瑾流水簿》:“四月初五,来吉并[饼]”[1]236。“九月廿一,又来吉并[饼]四两”[1]247。

以上例证均可证“并”实为“饼”的形旁简省字。《文成畲族文书校读札记》亦有一个俗字类型,即简省形旁俗字,其选文《水碓坑雷盛林户之雷宗选篇》录文“:立票人雷宗选,今因生理夬本,自情愿,坐过胡宅玉振生边银本并及上年拾两正”[18]210。可资证明;《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第四卷《天启三年(1623)休宁徐阿余卖山赤契》:“立卖契妇徐阿余,今因少钱粮,浼中将大业山贰处……凭中尽行出卖与亲人方名下为业”[19]119。此例亦可证明。

1.8 【尗】(叔)

(1)《宣统二年、三年(1910、1911)阙玉瑾租谷簿》“:闰六月廿五,闰六月廿五日,八步,入来谷二担……能胜母,去谷,玉几,三桶,十九,去谷二桶”[1]325。

石仓契约其他流水记录文书中均有类似格式,兹举三例:

(2)《宣统二年、三年(1910、1911)阙玉瑾租谷簿》:“七月廿四,来谷十二桶,培边兑”[1]322。

(3)《宣统二年、三年(1910、1911)阙玉瑾租谷簿》:“初八,来谷四桶,培边”[1]322。上文中“并”为简省形旁俗字,“尗”亦是。

《石仓契约》的常见异体字对照及俗字与规范字对照表中也整理出部分简省形旁俗字:讫(乞);银(艮)[1]等。

1.9 【众田】

(1)《宣统二年(1910)、三年(1911)阙玉瑾租谷簿》“:癸丑年三月廿七,水岗湾□□桶半”[1]338。

石仓契约其他文书中亦有“众”的俗写,兹举两例:

(2)《光绪二十四年(1898)阙玉瑾流水簿》:“二月初七花圣母娘娘做戏”[1]121。

(3)《光绪二十八年(1902)阙玉瑾流水簿》:“正月十九,四伯来表黄一刀。”《光绪二十八年(1902)阙玉瑾流水簿》:“廿一,四伯尾祭钱各派钱八角,玉璠,付去祭钱七角”[1]228。

明清小说中常有“众”的俗写出现,兹举两例:

(5)《古本小说集成》清刊本《五虎平南后传》第十九回:“先说狄元帅带了三军将,来到王元帅营前,令人通报”[7]825。

敦煌文书中亦有出现,如:

以上例句均可证“众”的俗字写法。

1.10 【入集】

(1)《光绪二十九年(1903)阙玉瑾流水簿》:“六月十九,全溪,□□客子,去牛一只”[1]286。

敦煌文书中易见“集”的手写体,兹举两例:

以上例证兹可证明此为“集”的手写体。

1.11 【子山】

(1)宣统二年、三年(1910、1911)阙玉瑾租谷簿》:“九月初一,秀山头、□山脚”[1]322。

明清小说中常见“子”的手写体,兹举一例:

(2)《古本小说集成》明嘉靖刊本《三国志通俗演义》卷二《孙坚跨江战刘表》:“次日,奏知天,便使太傅马日磾、太仆赵岐和解关东”[7]845。

敦煌文书中亦有,兹举一例:

2 结语

从上揭数则词语来看,部分口语化的表述体现了百姓语言的口语性,其中口语化的词可以窥探清代以来石仓地区百姓真实的语言面貌。石仓契约的释读整理与语言文字知识密不可分,整理过程中需要掌握扎实的语言技能,并且在石仓契约的整理过程中尽可能保持原书原貌,从而提升文书整理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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