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研究综述

2022-03-19 22:07任志江邓金凤
邓小平研究 2022年1期
关键词:国家治理现代化研究综述

任志江 邓金凤

〔摘要〕〕作为我国监察制度的顶层设计,新时代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与现实价值。2016年后,这项改革逐步成为学界研究的热点议题之一。学界围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基本特征、重要原则、改革面临问题及出路等进行了多角度研究。这项改革的相关研究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如从学科建设角度进行的学理支撑研究尚需加强,对主要领导人相关重要论述的研究有待深入,各学科研究的均衡性有待提高等,这些需在后续研究中着力解决。

〔关键词〕国家监察体制;国家治理现代化;政治体制改革;研究综述

〔中图分类号〕D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921(2022)01-0108-12

〔基金项目〕2021年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依规治党研究”;2019年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规划项目“中国共产党制度治党思想的历史由来与经验启示研究”(19YJA710032);2021年西南财经大学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原创性学理化学科化研究阐释专项“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制度治党重要论述的研究”

〔作者〕任志江,西南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四川成都611130

邓金凤,西南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四川成都611130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一方面大力推进反腐倡廉工作,以壮士断腕的决心狠刹腐败之风;另一方面着手进行政治体制改革,通过制度建设巩固反腐倡廉的成果,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这其中,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作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大举措和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备受瞩目。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拉开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序幕。作为一项事关全局的改革举措,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迅速成为学界研究的热点。习近平指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是强化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重大决策部署。”①學界围绕监察体制改革开展了大量研究,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基本特征与重要原则、实践方向等是研究的重点。

一、对新时代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必要性的研究

为什么要进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这是研究新时代国家监察体制首先需要回答的问题。学者们通过“改革缘起”“逻辑起点”“现实动因”“深刻背景”等表述,多角度分析了新时代进行这一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一)反腐倡廉说

不少学者指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对以往反腐制度“弱监督”问题的有效回应。马怀德认为,此次监察体制改革最首要目的在于整合反腐资源,构建新的反腐机构,形成新的反腐体制,从而结束“九龙治水”的局面。①于安认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基于反腐并致力于建立长效反腐机制的国家政权力量重组。②可见,整合以往分散的反腐资源,以健全的体制机制来保障反腐工作的深入开展,是新时代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必要性的重要方面。

(二)法治建构说

持这一观点的学者认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本质在于健全和完善现行法律法规,有效解决过去纪检监察模式的合法性争议。如叶海波认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过程属于宪制变迁过程,其本质是权力关系在宪法中的调整。③李红勃认为,传统纪检监察模式在党政合体机制的正当性、监督程序的合理性及“双规”措施的合法性三方面的困境日渐凸显,此次改革正是对这三大法治困境出路的探索。④不难看出,学者们普遍关注到新时代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所蕴含的法治意义,并将这一改革看作从行政监察转型为国家监察的法治创新成果。

(三)政权优化说

一些学者从政治体制改革的角度认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表征与本质皆是为了实现国家政权力量的优化配置。如罗亚苍认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这一全新政治实践的实质是对中国式分权的探索。⑤秦前红认为,以往对国家监察监督权的使用存在诸多弊病,所以通过改革优化国家监督权的配置,可以形成“一府两院一委”的新宪制结构。⑥显然,这些学者将此次改革的重心置于国家政权的优化配置上,认为此次改革一是要“分权”,使监察权不再从属于行政权,通过监察权的独立来解决权力过于集中的问题;二是要“聚权”,将分散的监察监督资源聚集于监察委员会,重塑监察权的权威,解决缺乏专职监督的问题。

需要指出的是,不同的研究视角并非意味着彼此观点的绝对对立,事实上对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重大意义的研究更多的是基于国家治理的综合性表述。另外,在存在差异性的同时,学界普遍认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有助于推进法治化、民主化、科学化、文明化进程,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应有之义。有鉴于此,可以得出两点认识:一方面,这一改革由现实问题倒逼而产生,其必要性源于现有体制机制的功能性与结构性缺陷;另一方面,这一改革也是基于实现国家科学治理和长远发展的需要,是对政治权力优化配置和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探索的成果。

二、对新时代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基本特征与重要原则的研究

从理论研究和实践进程来看,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有其显著特征与鲜明原则。特征帮助理解,原则保证方向。以下是学界对这一改革的基本特征与重要原则研究中较有代表性的观点。

(一)对新时代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基本特征的研究

学界对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基本特征的研究虽视角各异,但具有一定的相似性。总体来看,可从力度、范围、结构、方法四个方面来理解这一问题。

1.从力度上看:政治权威主导表明了这一改革的坚强决心

政治权威主导是中国政治渐进发展的主要动力。在我国现行政治体制下,中国共产党及其主要领导人的政治权威在推动政治改革过程中发挥了主导作用。新时代以来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就深刻体现了政治权威的主导性。如庄德水认为,政治权威在这次改革中占据主导地位,包括改革决策、目标设定和政策选择等都受到政治权威的影响。①蓝恭彦认为,习近平关于纪检监察的重要论述是这一改革的重要指引,为改革的顺利进行提供了理论保障。②事实的确如此,此次改革不仅由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全面领导、有序开展、大力推进,而且始终处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引之下。政治权威主导表明了党和国家对这一改革的坚强决心,确保了改革的力度,也使之成为这一改革最重要的特征之一。

2.从范围上看:全方位无死角意味着监察范围的全覆盖

全方位无死角是新时代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又一大亮点。在这一改革的前期试点阶段,监察范围的大小问题就引起了学界热议。如陈光中认为,监察范围的全覆盖是此轮改革的突出特点。①马怀德认为,“全覆盖”保证了所有公权力行使者都被囊括于监察对象的范围之内,“公权力行使者”的依据则是其组织是否由国家财政供养。②但对于“公权力行使者”是否等同于受国家财政供养的人员这一问题存在较大争议。如廖凯认为,监察对象不是一个静态的、无弹性的范畴,监察对象不能简单地等同于有编制或受财政供养的人员。③张异则建议采取一种折中的方法,即以“是否行使公权力”作为认定公职人员的主要标准,同时辅以财政供养的标准。④尽管存在上述争议,但学界普遍认为“监察全覆盖”应将既往监察不到位的公立医院、公办学校、国企等都纳入其中,克服监察范围窄、实效低的问题。由此可见,从行政监察到国家监察,转变的不只是主体,更是范围的扩大、权限的增加、力度的强化。

3.从结构上看:全域立体式监察模式体现了改革的高度融贯性

2012年以来,大规模反腐与相关制度建设使国家治理体系得到不断健全,监察体制改革就深刻地体现了这一特点。如从实践来看,第一,这一改革有效整合了纪委、检察、审计等有关机构及部门的监督力量,⑤采用纪委与监委合署办公的方式,增强了各机构及部门在职能上的融贯性。第二,这一改革的目标是形成以纪检监督为主干,融合了人大监督、审计监督等其它各种监督方式的全域立体式监察模式。这就解决了以往监察体系碎片化的问题,在监察结构上具备了融贯性。⑥第三,这一改革的融贯性还体现在此次改革与我国监察历史之间的有机联系上,即此次改革深刻蕴含着我国古代监察文化与监察制度等元素。⑦高度的融贯性保证了这一改革的持续推进与不断深化,成为新时代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特点。

4.从方法上看:试点先行决定了改革的稳妥性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全面展开与不断深化,离不开前期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三地进行试点时所积累的经验。前期试点为后续改革的铺开积累了经验,节约了成本,从而决定了这一改革的稳妥性。如庄德水认为,试点政治消除了诸多不确定性,契合了中国政治改革的特点,是中国政治运行的一种独特表现形式。他同时认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地区的确定,其本身即表现为试点政治运行的结果,这也是这一改革的实践特征之一。⑧针对试点选择的三个地区,学界也进行了较多讨论,认为这三个地区在我国监察体制改革中各具代表性,既能为此次改革打开缺口,又能作为样本预估这一改革铺开后的效果,从而确保了后续改革的稳妥推进。

概而言之,学者们对新时代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特征的研究虽内容各异,但也有互通之处,总体可用“蹄疾步稳、势在必行”来概括。具体来说,“蹄疾步稳”表现在这一改革的迫切性、融贯性、稳妥性上,“势在必行”则体现在这一改革的力度、范围及党、国家、人民的决心与信心上。

(二)对新时代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重要原则的研究

改革需要正确的方向和道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原则即是这一改革过程中指引其前进方向和道路的准绳,是改革始终在正轨上进行的保证。总体来看,学界对这一改革原则的研究集中在政治原则、法治原则与工作原则三个方面。

1.政治原则:坚持党的科学领导

党的领导既是任何改革都必须遵守的政治原则,也是其有效推进的根本保证。如陈伟认为,这一改革把同体监督转化为异体监察并非放弃党的领导,而是坚持党的领导,改革始终是在党的领导下进行的。①林飞认为,党的领导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提供了坚强的保障和强大的后盾,改革的推进必须坚持发挥党在其中的领导核心作用。②综上所述,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首要原则就是坚持党的科学领导。

2.法治原则:坚持改革于法有据

改革的动态性与法律的稳定性之间存在固有矛盾,因此矛盾的破解情况会深刻影响着改革的正当性与法律的权威性。如马怀德认为,设立国家监察委员必须在法治的框架内进行。③秦前红认为,有鉴于探索型改革中的“违法”成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必须适时对相关法律进行立改废。④彭新林也认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应贯彻法治精神和法治理念,使改革于宪有源、于法有据。⑤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应遵循法治原则已成为学界共识。

3.工作原则:坚持运行独立透明

一方面,将监察权上升为国家权力、保证监察权的独立行使,是学者们提得较多的原则要求。如李红勃认为,监督机构的独立性将直接影响监督工作的开展,所以通过制度设计打造一个身份独立、地位权威的监察机构显得尤为重要。⑥另一方面,监察权作为一种公权力存在着被滥用的可能,因此,要预防“灯下黑”等问题的出现就必须遵循规范透明的工作原则。如颜德如认为,为避免监察权被滥用,有必要进一步制定完善相关规则,有针对性地为监察权的使用创建一个合理框架,使之在框架的范围内行使。①张桂林认为,监察监督权行使的全过程都应遵循规范和透明的原则。②这就说明,各级监察委员会在工作中应坚持依法独立、规范透明的工作原则,这不仅仅是提高监察实效的需要,也是保证监察工作正当性、降低失误率的要求。

三、对新时代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面临问题的研究

改革是通过打破既有利益格局以实现健康发展的变革过程,这一过程必然会在理论和实践上面临诸多难题。因此,对新时代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面临问题的研究也是这一领域研究的重点。

(一)国家监察机关与现有机构的有效协调与衔接问题

监察体制改革打破了现有的权力配置格局,要使新格局达到新平衡,就必须处理好国家监察机关与现有机构的协调衔接问题,而这将是一个较为长期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需要着重处理好如下几对关系:一是国家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关系。国家监察机关专职行使国家监察职能,司法机关测依法独立行使国家法律监督职能和国家审判职能。法治反腐要求二者实现协调衔接,形成分工合作、互相制约的工作机制。⑧二是国家监察机关与人大的关系。依据试点实践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将产生于人大并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有学者提出了此处的逻辑悖论,即“监察全覆盖”与“监察委员会受人大监督”的难题。④三是国家监察机关与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关系。党政部门合署办公在中国政治模式运行中固然有其优越性,但也需要注意到一旦党政两个机构之间的分工、职责、功能界限不明确,就有可能致使一方强势越权,另一方则虚置瘫痪。⑤四是国家监察机关与国家审计机关的关系。二者作為国家监督体系中的两大重要支柱,在维护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和反腐倡廉上需同向发力、同频共振。然而因监督对象、职能定位、作用方式等存在差异,二者在实际运行过程

中也会面临着协调与衔接不畅、权能边界不清等问题。

(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合法性问题

学界普遍认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必须遵循法治原则,主要的争论在于这一改革的路径选择与监委会的合法性建构。这其中,在路径选择上存在两方面争议:一方面是以马怀德为代表的基于改革进展考虑而提出的修法改革路径①,另一方面是以童之伟为代表的在批判修法改革路径基础上而提出的修宪改革路径,其中后者得到了较多学者的支持。但针对童之伟的相关论述,也有学者提出质疑。如叶海波虽对修宪改革路径表示支持,认为修法改革的本质是全国人大至上论,但他也指出童之伟忽略了修宪改革的实体限制问题。②在监委会合法性建构问题上,近两年学界加强了对《监察法》的研究,力求使监委会在性质、定位、职责、职权等各方面获得充分的法律依据,并实现《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范衔接。

(三)监察委员会的独立性问题

监委会的独立性与权威性问题自改革试点以来就备受关注,任建明、白皓、蒋来用等学者都非常重视这一问题。他们认为,我国原有的同体监察模式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察的独立性,对监察的权威性也有损害。因此,此次改革的重点应是增强监察权的独立行使和推动异体监察模式发展。

(四)监察委员会的组织和制度建设问题

作为一个新设机构,监委会的组织架构与制度设置等问题在学界引起热烈讨论,主要集中在如下几方面。一是对监委会层级设置方案的研究。如任建明、杨梦婕指出,将监委会设置到县一级不是最优选择,因为越到基层,监察效率越低。基于我国实际,仅设置中央和省两级监委会、并设立若干派出机构才是最优方案。③二是对职能设置、人员转隶的研究。有学者认为,此次监察体制改革的难点之一就是改革过程中的机构整合、人员调整、资源划转。④三是对监委会履职专业化水平的研究。有学者指出部分既往监察工作在职能、方式、作风等方面都存在问题,而这些问题归根结底在于监委会的履职专业化水平不足。⑤

(五)对监察委员会的监督制约问题

信任无法代替监督,纪检监察并非净土。监察权作为一种公权力,存在被滥用的可能,因此加强对监委会的监督制约必不可少,这是学界的共识。学者们对此各抒己见,主要涉及为何要对监察权进行监督制约及如何监督制约等问题。如颜德如认为,需对监委会进行监督制约的原因有二:一是现实实践中对监察权的制约未能与对监察权的强化同步;二是监察权的使用存在隐忧。①

四、对新时代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出路的研究

学术界在指出新时代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面临问题的同时,也加紧了对其出路的研究。

(一)构建国家监察机关与现有机构的协调衔接机制

对于国家监察机关与现有机构的协调衔接问题,学者们提出了各自的建议。第一,针对国家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江国华提出要实现二者同向发力,首先是权力有分工,其次要求工作程序互相配合,最后强调协调衔接重在相互制约和监督。②封利强则建议在审查起诉环节增设特别立案程序,完善监察机关提前介入机制,从而优化监检衔接模式。③

第二,针对监察委员会与人大之间的逻辑悖论难题,秦前红建议监委会不得监察各级人大及常委会的职权行使行为,但有必要监察其溢出职务的违法行为。④莫纪宏认为从组织原则角度来看,监委会无须向同级人大报告工作,只需服从上级监委会的决定。⑤蒋来用则基于人大作为监委会授权主体的考虑,认为各级监委会有必要向各级人大报告工作。⑥从实际情况看,我国监察机关不要求向人大作工作报告,人大可通过听取和审议其专项工作报告等方式实现对监委会的有效监督。

第三,针对监委会与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之间的关系,李红勃认为要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首先要坚持监委会的主要监察原则,其次要实行二者有合有分的工作机制。⑦颜德如认为纪检机关与监察机关二者之间存在矛盾无可避免,要实现二者的有效衔接,可将其衔接顺序由“前后”衔接改为“并行”衔接,使得执纪和执法工作同时进行。①江国华则提出监委会与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有可能为新型党政关系开启新思路。②从新型监察关系到新型党政关系的探讨表明,部分学者对于监察体制改革中二者关系的处理持比较积极的态度。

第四,针对国家监察机关与国家审计机关之间的关系,鉴于国家审计机关是代表政府行使审计监督权的行政机关,而国家监察机关是平行于“一府两院”的国家专职监察机构,所以王彪华认为二者的协调衔接需要审计机关在监察体制改革中找准定位,积极发挥作用,共同推进反腐建设。③朱殿骅认为首先需深化审计领域的改革,构建审计监督体系,其次要围绕二者的权能边界,优化审计权限的配置。④

(二)推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合法性建设

王孟嘉认为,监察权作为一种新的国家权力,监察机关作为一个新的国家机构,其运行不能直接适用《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只能在立新法的过程中借鉴其某些法律原则。⑤江国华认为,从实际情况看,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合法性主要体现在已有法律的暂停适用与新法的出台上,具体来说就是首先改革从试点开始,即遵循《立法法》“暂停法律适用条文”的新规,规定相关法律条款的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暂时解决有关法律的适用性问题;其次,在改革路径上遵循先修宪、再立法的逻辑,即先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随即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后出台《国家监察组织法》《国家监察程序法》与《监察官法》等,并修改相关法律法规。⑥这样就使改革获得了充分的合法性。2018年3月11日和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先后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事实上遵循了先修宪、再立法的逻辑。总的来说,学界关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合法性问题的研究,前期主要集中在修宪与修法的時机选择,后期则聚焦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研究上。

(三)正确认识并充分保证监察委员会的独立性

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成果,可归纳如下。第一,如何正确理解监委会的独立性问题。董茂云认为,正确理解监委会的独立性,一是要认识到监察权是由宪法、法律直接确定的国家权力;二是监委会行使权力需要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受“一府两院”的配合与制约。①第二,如何实现并保证监委会的独立性问题。对这一问题,可细分为如下三点。首先,保证监察权作为国家权力的地位。如刘晓峰认为在我国现行权力架构下要增强监委会的独立性与权威性,就要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直接领导国家监察机关。②其次,构建监察权独立行使的制度框架。如颜德如建议健全监察权行使的相关制度,如刚性问责制度、人员的职务保障制度等,从而保障监察权的独立行使。③再次,完善监察权独立行使的组织架构。如白皓、杨强强建议借鉴香港廉政公署的经验,以機构、人事、财政和办案方面的独立彰显监委会的独立性。④不难看出,监委会的独立性是其拥有权威性的前提与保障,只有正确认识并充分保证国家监察委员会的独立,才能提升监察实效、构建监察权威。

(四)加强监察委员会的组织、制度建设

监委会的组织建设与制度建设直接影响监察工作的成效,因此学界普遍认为必须加强监委会自身建设。第一,在层级设置方案上,国家采取的仍是比较稳妥的国家与省、市、县三级监委会的设置方案。尽管一些学者对此提出质疑,但总体看来,该方案得到较多学者的认可。第二,在职能设置、人员转隶的问题上,学界提出不少有价值的建议。如针对职能设置问题,张东方建议在监委会内部设立监督、调查、审查、腐败预防、干部监督、案件管理六大业务部门。⑤针对人员转隶问题,曹建明认为人员转隶“关键是思想上的转隶”,⑥庄德水建议主动了解转隶人员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引导转隶人员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投身改革。⑦第三,在履职专业化水平问题上,蒋来用⑧、任建明⑨等建议推行国家监察人员职业化,实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提高专业化能力。

(五)实现对监察权的有效监督与制约

主要思路可分为如下内外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加强内部监督,建立健全严格的工作程序规范,这主要涉及监委会内部组织架构的设置问题。如杨蕾认为可在监委会内部实行决策、执行、监督分开制度。①姬亚平认为对监委会的内部监督可通过构建监委会内部权力分设运行机制,发挥监委会案件监督管理室、监察干部监督室的作用以及建立健全必要的内部工作制度来实现。②另一方面加强外部监督,以外力强化对监委会的监督制约,这主要基于用权受监督的考虑。如颜德如认为,可通过引入人民监察员制度、建立公民权利救济机制、借鉴廉政公署的有效内核等方式来强化外部监督力量,实现对监委会的监督。③吴建雄建议将纪检监察人员视为关键少数,强化对“关键少数”的党内监督和纪律约束。④另外,有些学者还提出应强化人大监督、衔接司法监督等来保证监察权的健康行使。

五、对新时代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研究的评析

通过上述梳理不难看出,近年来学界对新时代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研究已取得了较为丰硕的成果。然而由于研究时间较短,当前的研究尚存在一些不足,在一定程度上滞后于各地监察工作的实践。无论从理论发展还是实践需要来看,在当前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背景下,继续加强对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研究显得十分必要和紧迫。

(一)从学科建设角度进行的学理支撑研究尚需加强

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近年来学界逐渐注意到监察学学科建设问题。在理论研究上,2021年出版的《国家监察制度学》一书以国家监察制度为学科定位,从监察政治、监察法治、监察文化三个视角对国家监察制度进行了比较全面系统的阐释,为监察学学科建设奠定了良好基础。同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察制度基本定型,大量著述方兴未艾,为监察学学科建设提供了重要参考。在实践探索中,部分高校、科研机构设立纪检监察方向的科研与教学机构、编撰监察学教材,开展学科建设。2021年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在新修订的《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专业目录(征求意见稿)》中,拟将“纪检监察学”设为法学学科门类中的一级学科。然而,学科建设需要多元的研究视角、丰富的学术积累、科学的知识体系,但目前该领域尚未构建起统一、权威的学术话语体系,在学科属性与学科定位方面仍存在一些争议。此外,从学科建设角度系统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察学的成果相对较少,未能很好地回应愈益规范化、专业化的纪检监察实践。因此,从学科建设角度进行的学理支撑研究尚需加强。

(二)需要形成对主要领导人重要论述研究的科学体系

执政党最高领导人的权威在我国改革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强化对习近平关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重要论述的研究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虽然已有部分学者如吕永祥①、冯留建②等的研究中有所涉及,但这些成果不仅量少且杂,而且主要集中在要闻摘录、法理分析等层面,对文本及其背后的隐含逻辑、价值探讨等尚缺乏深刻、系统的研究。所以,亟须通过深化研究来形成习近平关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重要论述的科学体系。

(三)各学科研究的均衡性有待提高

在知网以“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进行主题检索,截止2021年11月,相关文献达1500余篇。从不同学科的研究成果数量来看,“中国共产党”领域占比最高,为880篇;“行政法及地方法制”次之,为320篇;此外,研究占比较高的学科还涉及诉讼法与司法制度、中国政治与国际政治、行政学及国家行政管理等。但已有研究成果较少涉及社会学、经济学、管理学、马克思主义理论等相关学科,致使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尚无法达到多元、综合、全面、科学的目标。因此,今后的研究应从多学科着手,提高各学科研究的均衡性。此外,我国历史上丰富的肃贪文化和反腐实践可以为当下的监察体制改革提供丰富的文化给养和历史借鉴。虽有学者提出监察体制改革或能形塑廉政文化③,但近几年的相关成果多是对我国监察历史的回顾梳理,鲜有对监察文化的深入分析。

(责任编辑 付国英)

①《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3卷,北京:外文出版社,2020年,第512页。

①马怀德:《再论国家监察立法的主要问题》,《行政法学研究》2018年第1期。

②于安:《反腐败是构建新国家监察体制的主基调》,《中国法律评论》2017年第2期。

③叶海波:《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宪法约束》,《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3期。

④李红勃:《迈向监察委员会:权力监督中国模式的法治化转型》,《法学评论》2017年第3期。

⑤罗亚苍:《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实践考察和理论省思》,《理论与改革》2017年第5期。

⑥秦前红:《监察体制改革的逻辑与方法》,《环球法律评论》2017年第2期。

①庄德水:《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行动逻辑与实践方向》,《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7年第4期。

②蓝恭彦:《新时代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研究》,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博士论文,2019年。

①陳光中:《关于我国监察体制改革的几点看法》,《环球法律评论》2017年第2期。

②马怀德、庄德水、李成言、任建明:《聚焦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浙江人大》2016年第12期。

③廖凯:《如何判断一名“履行公职的人员”是否属于监察对象——必须聚焦是否“行使公权力”这个关键》,《中国纪检监察》2018年第11期。

④张异、黄一宸:《论公职人员的认定一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视角》,《公安学刊(浙江警察学院学报)》2017年第6期。

⑤李永忠:《权力结构改革与监察体制改革》,《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7年第2期。

⑥张桂林:《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原理探析》,《政治学研究》2020年第4期。

⑦彭新林:《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历史借鉴与现实动因》,《法学杂志》2019年第1期。

⑧庄德水:《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行动逻辑与实践方向》,《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7年第4期。

①陈伟:《国家监察全覆盖的内涵、原则及重点》,《学术论坛》2020年第2期。

②林飞、毕霞:《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动因、原则与路径》,《中学政治教学参考》2020年第3期。

③马怀德:《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和主要任务》,《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6年第6期。

④秦前红:《监察体制改革的逻辑与方法》,《环球法律评论》2017年第2期。

⑤彭新林:《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动因、要义与方略》,《学术界》2018年第10期。

⑥李红勃:《迈向监察委员会:权力监督中国模式的法治化转型》,《法学评论》2017年第3期。

①颜德如、栾超:《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面临的挑战及其应对路径》,《理论探讨》2019年第3期。

②张桂林:《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原理探析》,《政治学研究》2020年第4期。

③江国华、彭超:《国家监察立法的六个基本问题》,《江汉论坛》2017年第2期。

④颜德如、栾超:《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面临的挑战及其应对路径》,《理论探讨》2019年第3期。

⑤李红勃:《迈向监察委员会:权力监督中国模式的法治化转型》,《法学评论》2017年第3期。

①马怀德:《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和主要任务》,《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6年第6期。

②叶海波:《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宪法约束》,《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3期。

③任建明、杨梦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分析评论与对策建议》,《河南社会科学》2017年第6期。

④王丛虎、翟继光、章荣君等:《聚焦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财政监督》2016年第23期。

⑤刘晓峰:《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监察制度发展历程、演进趋势及改革目标》,《社会主义研究》2018年第2期。

①颜德如、栾超:《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面临的挑战及其应对路径》,《理论探讨》2019年第3期。

②江国华、彭超:《国家监察立法的六个基本问题》,《江汉论坛》2017年第2期。

③封利强:《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监察调查之检讨一兼论完善监检衔接机制的另一种思路》,《浙江社会科学》2020年第9期。

④秦前红:《监察体制改革的逻辑与方法》,《环球法律评论》2017年第2期。

⑤莫纪宏:《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要注重对监察权性质的研究》,《中州学刊》2017年第10期。

⑥蒋来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史鉴与对策》,《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7年第2期。

⑦李红勃:《迈向监察委员会:权力监督中国模式的法治化转型》,《法学评论》2017年第3期。

①颜德如、栾超:《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面临的挑战及其应对路径》,《理论探讨》2019年第3期。

②江国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逻辑与取向》,《学术论坛》2017年第3期。

③王彪华、王志伟:《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的国家审计发展探讨》,《审计月刊》2017年第10期。

④朱殿骅、伍学进、吴健茹:《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完善国家审计制度的思考》,《西安财经学院学报》2018年第3期。

⑤王孟嘉:《法治轨道上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论思》,《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11期。

⑥江国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逻辑与取向》,《学术论坛》2017年第3期。

①董茂云:《监察委员会独立性地位的三个认识维度》,《东方法学》2020年第3期。

②刘晓峰:《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监察制度发展历程、演进趋势及改革目标》,《社会主义研究》2018年第2期。

③颜德如、栾超:《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面临的挑战及其应对路径》,《理论探讨》2019年第3期。

④白皓、杨强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进路研究》,《河北法学》2017年第5期。

⑤张东方:《我国监察体制改革若干问题思考》,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硕士论文,2017年。

⑥曹建明:《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力支持配合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人民检察》2017年第24期。

⑦庄德水:《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的实践策略及其应用分析》,《理论探索》2018年第4期。

⑧蒋来用:《比较视角下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河南社会科学》2017年第6期。

⑨任建明、杨梦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分析评论与对策建议》,《河南社会科学》2017年第6期。

①王丛虎、翟继光、章荣君等:《聚焦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财政监督》2016年第23期。

②姬亚平、吉亮亮:《国家监察委员会的设立与运行制度研究》,《财经法学》2018年第1期。

③颜德如、栾超:《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面临的挑战及其应对路径》,《理论探讨》2019年第3期。

④吴建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法治逻辑与法治理念》,《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4期。

①吕永祥:《习近平关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论述及其时代价值》,《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5期。

②冯留建、张伟:《习近平新时代监察思想探析》,《齐鲁学刊》2018年第4期。

③王译、江国华:《逻辑原点、基本原则与功能期待:完善监察监督机制的应然面向》,《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20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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