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平台企业的社会责任缺失动因研究

2022-03-21 22:59祁金枫
中国集体经济 2022年7期
关键词:动因

祁金枫

摘要:不断兴起的电商平台企业在为经济发展注入新动能的同时,也引发了种种突出的社会问题。近年来,关于电商企业的社会责任缺失现象频频出现,亟需进行有效治理。文章首先介绍了电子商务的概况及电商平台企业的发展现状,指出电商平台企业其本质是一种共享型、服务型的全过程,并提出了诱发电商平台企业产生社会责任缺失现象的几个动因,最后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电商平台企业;社会责任缺失;动因

近十年来,电子商务已经从根本上改变了世界的经济景观、企业的商业模式和消费者的消费及生活习惯。可以说,电子商务已经逐渐成为影响世界发展的重要行业。然而,随着电子商务如火如荼发展的同时,诸多的社会问题也已经不断涌现。不同于公众对传统企业有极大的约束力,电商平台企业具有开放性与延展性。它不受空间与时间的限制,随时都可以从事经营活动。因此在这种背景下,电商平台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现象愈发严重:互联网购物中的劣质品、次品盛行;电商平台存在严重的消费者信息安全问题,出现大量用户信息非法泄露与倒卖事件;电商平台型企业利用大数据“杀熟”,从老顾客的身上获取大量利益,这给消费者带来极差的消费体验。以上的种种现象引发了社会与公众的热议,也导致电商平台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研究被提上日程。因此,本文主要讨论了电商平台企业的特点及电商平台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动因,这不仅丰富了相关理论成果,而且对电商平台企业的长久发展具有指导意义,最后本文结合案例讨论提出相应的治理策略。

一、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定义

企业社会责任(CSR)概念的正式提出可追溯到20世纪初的美国,Sheldon(1924)就正式使用这一概念。自21世纪以来,学者发现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义务有利于提高自身的经济与社会效益,因此有关CSR的研究愈来愈多。但作为CSR的对立面,企业社会责任缺失(CSIR)却鲜有学者关注。Armstrong率先关注了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问题。他首次把CSIR定义为以牺牲社会总体利益为代价来获取个体利益的企业行为。Timothy和Kristen进一步拓展了Armstrong的定義,并明确指出:CSIR活动可被定义为一切非法活动。Lange和Washburn直接把CSIR作为CSR的对立面,并把它定义为“以不负责任的方式行事”。基于这一定义思路,CSIR被认为是对社会造成明显负面影响、危害或损失的企业行为。Antonetti将研究视角聚焦于利益相关者,他认为企业社会责任缺失是企业为自身利益或其他原因而实施的对利益相关者造成明显损失或危害的企业行为。

二、电商平台企业的现状

(一)电商平台企业的界定

电商平台是一个为企业或个人提供网上交易洽谈的平台。电商平台型企业属于虚拟平台的一种。虚拟平台的特征是可共享、可作为基础的虚拟场所。企业、商家、消费者可以充分的利用电商平台开展自己的商业活动。

新时代中“互联网+”战略深入推进的背景下,尤其是以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为技术特征的新工业革命塑造了全新的经济业态与商业模式,电商平台日益成为了新的产业经济生产模式,其中基于大数据互联网平台为基础的平台经济模式催生了新的市场微观主体类型,电商平台企业逐渐成为21世纪中炙手可热的行业,一场电商平台革命俨然正在革新。

(二)电商平台企业的特点

事实上由于电子商务平台具有的“企业—市场双重”属性,消费者对电商平台的追责问题被大大的淡化了,大家即使对质量稍差的产品,也有较高的容忍度(网络购物价格相对便宜,售后低效的沟通交流);政府对市场的监管也有了较大的门槛,就连电商平台自己对在线商家的管理都颇有难度。但目前的电商平台企业的竞争日益激烈,每年的“双11”补贴力度也是越来越大。相关企业在商品价格、商品质量、售后服务、配送物流的差异并不明显,此时积极向上的企业形象和高质量、高口碑的用户体验成为电商平台企业竞争的第三市场。因此对于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而言,存在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现象绝不是长治久安之计,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才是树立良好企业形象的必由之路。

三、电商平台企业社会责任缺失成因

(一)组织文化

企业以经济利益作为自己的唯一追求目标。在竞争型组织文化的影响下,电商平台企业若想取得竞争优势就不得不通过采取一些违规、甚至违法的行为来获取竞争优势。其次,在目标导向型组织文化的影响下,电商平台企业非常看重经济目标的实现,在实现的过程中往往会忽略竞争手段的合法性,管理者甚至会容忍一些不当乃至不法行为。最后,员工为了实现企业的近期愿景,未能对电商平台企业的未来做出长久的规划,因此他们根本不会考虑自身行为带来的负面影响。如今电子商务平台中聚集了千万数量的经营者,每个经营者的经营理念不同,就会带来不同的组织文化差异。有些电商平台企业为了提高自己的销量,放松对商品的监管,致使假冒伪劣产品盛行,给整个行业带来恶劣影响。

(二)员工的道德修养

员工的道德修养也是导致电商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原因之一。电商平台企业的员工五花八门,每个员工的工作都不尽相同,有些员工在供应商从事生产工作、有些员工从事物流配送工作、有些员工从事售后服务工作等;因此员工的道德修养直接影响了电商平台企业的产品质量。如若电商平台企业不能对员工的非伦理行为及时教导与惩罚,那么一些道德认知水平较低的员工难免会有抵触情绪,在工作中未能尽职尽责,容易采取消极怠工和其他不利于生产的行为,最终给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损失。

(三)企业存在“短视偏差”

有学者研究发现,企业组织中存在严重的“短视”和“近视”的行为。企业管理者进行决策考虑时,存在着“短视偏差”。一般而言,企业管理者最开始从长远考虑会积极承担CSR,并不会利用CSIR生产产品,但是在具体生产过程中,如果利用CSIR行为生产产品的成本很低而社会公众和第三方媒体不能进行有效监管的话,则其在事中的决策趋利避害,便难以抵挡CSIR行为带来的巨大利益。而一旦被公众或媒体发现后,则将会面临政府的巨额处罚,CSIR行为严重的企甚至有被取缔的风险。这显然对企业来说是得不偿失的。但其实在现实中,许多企业哪怕“早知如此”,并不会“悬崖勒马”,而是继续利用CSIR行为大规模生产产品,期望以此攫取暴利。

(四)法律法规不完善

由于电商平台企业时新型行业,涉及到数量众多的利益相关者,他们有的是企业的员工、股东和投资人,还有的是普通消费者和平台内的监督者和关联就业者,甚至一些供应商也牵扯其中,这些利益相关者差异性巨大,且分布广泛,所处的环境各不相同,这无疑给政府的监管加大了难度。目前我国政府的监管还是立足与一城一事,而电商平台企业有跨时间、跨地域、跨国等特征,具体的法律法规很难对现有的违法行为予以约束,进而造成了电商平台企业漠视企业责任,出现了诸如消费者生命财产受害、“山寨品”盛行、用户个人数据泄露严重等社会问题。

以近年来饱受关注的滴滴公司为例。2018年两起滴滴顺风车女孩被害事件震惊全国,滴滴顺风车也在公众的指责下黯然收场宣布无限期停运。一方面,在遇害女孩朋友几次向平台的服务人员申请帮助遭遇长期等待的情况下,一条鲜花般的生命就这样离我们远去。在滴滴平台这个庞大而又冗长的组织结构中,缺乏例外事项的申诉机制。外包给服务公司的客服人员并不知道事情的轻重缓急,遇事只会一味的推诿和等待。这才错过了最佳的救援时间。另一方面,滴滴公司缺乏安全责任意识,在该司机车主被投诉几次的情况下,依旧没有对该车主采取有效的限制手段,这才让凶手有机会得逞。追其本质,滴滴公司把车主与乘客放在了两个不同的地位,由于车主少,乘客多。所以他们一味的迁就车主,对车主的身份信息没有进行足够的核查与证实,从而酿成了这个惨剧。此外滴滴公司利用大数据“杀熟”,对新用户乘车予以补贴进而垄断市场,提高老用户的乘车费用,其社会责任缺失给公众和社会带来了极大的损失。

四、电商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缺失治理

政府需加强电商企业的道德规范和伦理文化建设,引导其规范自己的经营方式;同时需要设立标杆企业,并引导相关电商平台企业与标杆企业交流合作,自省自查,从而提高行业道德,促进企业自律。

政府可以構建与完善第三方机制,并赋予媒体与消费者充分的监督权;同时政府应充分注重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执法能力的加强,对一些社会责任缺失严重的电商平台企业予以取缔,禁止其再次营业。

完善电商平台的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政府不再把经济效益作为考察企业绩效的唯一标准,还要关注其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政府还可以构建品牌声誉资产管理机制,将公众对电商企业的声誉评价作为衡量企业的一个重要指标。此外,政府需要定期对电商企业进行社会责任评估,并及时发布,从而形成规范化的评价管理系统,为企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提供良好的环境。

加强市场竞争秩序管理,防止电商平台企业利用CSIR行为获利,引导电商平台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在政府的治理措施中效果最佳的是正本清源,也就是从源头上解决社会责任缺失问题。政府需要加强市场竞争秩序管理,防止电商平台企业利用社会责任缺失行为获利,并通过市场竞争淘汰CSIR行为严重的电商企业。政府一方面需要完善市场竞争秩序,不仅要对产品质量严格把关,限制、禁止不达标的产品上市,也要对优质品、创新产品予以嘉奖。另一方面则重点监督那些公司治理差、管理不规范的企业。这样的法规与政策,再加上市场引导的竞争机制,双管齐下,让社会责任缺失的企业无利可图,如此才能促使电商企业积极履责。这样的良性循环才能从本质上解决电商平台企业的社会责任缺失问题,给电商行业的发展营造健康的环境。

五、结语

中国电商平台企业快速的发展的同时也引发了诸多的社会问题。电商平台社会关注度高,涉及的方面广,一旦出现问题,很容易引起公众恐慌,甚至对公众的各种生活带来不良的影响。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选取了新时代背景下电商平台企业的社会责任进行分析,区别于以往专家学者笼统地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与不足的研究,有重点、有偏向,并结合2018年的社会公众舆论热点-滴滴公司为例,分析电商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成因。从企业的组织文化、员工的道德修养、企业的“短视偏差”、法律法规建设三方面对中国当前电商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成因提出见解,为政府管理现实中存在的电商平台企业社会责任缺失问题提供了更多的参考,为政府提出了更多的解决办法与建议。

参考文献:

[1]纪春礼,杨萍.电商平台企业的社会责任与企业价值相关性研究——基于阿里巴巴、京东和聚美优品的实证分析[J].经济与管理,2016,30(04):89-96.

[2]Armstrong J S. Social Irresponsibility in Management[J].General Economics & Teaching,2004,5(03):185-213.

[3]Lange D,Washburn N T.Understanding Attributions of Corporate Social Irresponsibility[J].Academy of Management Review,2012,37(02):300-326.

[4]Antonetti,P.More than just a feeling:A research agenda for the study of consumer emotions following Corporate Social Irresponsibility(CSI)[J].Australasian marketing journal,2020,28(02):67-70.

[5]阳镇,许英杰.平台经济背景下企业社会责任的治理[J].企业经济,2018,37(05):78-86.

[6]秦韵,李旭芳.食品电商企业的社会责任与可持续发展研究[J].电子商务,2020(03):26-27.

(作者单位:江苏大学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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