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跨越“卡夫丁峡谷”看社会形态的统一性与多样性

2022-03-25 00:39刘方现天津医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天津300070
关键词:俄国所有制生产力

刘方现(天津医科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天津 300070)

王培利(天津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天津 300387)

长期以来,在马克思主义社会形态理论领域流行两种观点:社会制度特别是生产资料所有制是判定社会形态的标准;五种社会形态依次演进是“一种自然史的过程”[1]101,是规律。马克思跨越“卡夫丁峡谷”理论提出以及跨越式社会主义建立后,以流行的观点审视对资本主义的“跨越”以及跨越后的社会所处的历史阶段,难免让人疑惑。这促使我们进一步检视和理解马克思的社会形态理论。

一、两种社会主义

西欧各国在19世纪中后期由于工业革命的开展和完成,资本主义得到了充分发展,生产力获得了长足的进步,生产的组织化、规模化程度不断提升,专业化分工不断发展,各种产品生产之间协作更加密切,交换和市场使社会生产过程各环节形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随着生产的社会化的不断推进,资本主义私人占有制对生产力发展的束缚会越来越巨大,逐渐成为生产力的桎梏,从而要求必须对生产关系进行变革。“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它们一直在其中运动的现存的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这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发生矛盾,于是这些关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了生产力的桎梏。那时社会革命的时代就到来了。”[2]32-33当时,由于工资的低廉和劳动环境的恶劣,劳资矛盾尖锐对立,罢工、游行示威等工人反抗运动此起彼伏。从人类历史发展的规律和阶级尖锐对立这两点出发,马克思、恩格斯预言“将在一切文明的国家里,至少在英国、美国、法国、德国同时发生的革命”[3]241,从而使资本主义已充分发展的各国进入社会主义。但一直到马克思的晚年,作为资本主义内在矛盾外在表现的经济危机虽然频繁爆发,可是危机的爆发并没有引起无产阶级革命。19世纪70年代,巴黎公社的失败和第一国际的解散后工人运动逐渐沉寂,马克思、恩格斯设想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共同进入社会主义并没有成为现实。

马克思作为伟大的革命家,在西方革命陷入低潮的时候,一方面把精力投入到理论研究中,另一方面把目光投入到俄国,关注俄国的社会发展道路的选择问题。当时俄国正处在发展的十字路口,1861年来,随着农奴制改革,旧的生产关系正被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快速取代,俄国农村原先广泛存在的以土地共有为特征的村社正在逐渐消亡。面对农村公社的消亡和资本主义的发展,俄国的知识分子产生了两种激烈对立的认识。以米海洛夫斯基为代表的一方,极力主张摧毁农村公社并大力发展资本主义,为了论证自己主张的真理性,“资本主义制度的崇拜者”米海洛夫斯基们硬说人类社会必须经历资本主义发展阶段,并把这一观点强加到马克思本人身上。以查苏利奇为代表的民粹派为另一方,他们主张保存农村公社,并在此基础向社会主义过渡。为了寻求理论支持,他们向马克思写信,寻求答案。作为严谨的理论家,马克思展开了对俄国问题的研究,经过探索,他对俄国的社会发展道路给出了自己的答案。在1877年《给“祖国纪事”杂志编辑部的信》、1881年《给维·伊·查苏利奇的信》以及复信的初稿和三稿、1882年《〈共产党宣言〉俄文第二版序言》等一系列文献中,马克思表达了自己的观点。

马克思总的结论是俄国有可能跨越“资本主义制度的卡夫丁峡谷”走一条不同于西欧的发展道路。马克思在给《祖国纪事》杂志编辑部的信中,第一次表述了这一思想,“如果俄国继续走它在1861年所开始走的道路,那它将会失去当时历史所能提供给一个民族的最好的机会,而遭受资本主义制度所带来的一切灾难性的波折。”[4]340

马克思在给查苏利奇信的初稿和三稿中,明确提出了“俄国可以不通过资本主义制度的卡夫丁峡谷,而把资本主义制度所创造的一切积极的成果用到公社中来”[5]765的观点。“从理论上说,俄国‘农村公社’可以通过发展它的基础即土地公有制和消灭它也包含着的私有制原则来保存自己;它能够成为现代社会所趋向的那种经济制度的直接出发点,不必自杀就可以获得新的生命;它能够不经历资本主义制度(这个制度单纯从它可能延续的时间来看,在社会生活中是微不足道的),而占有资本主义生产使人类丰富起来的那些成果。”[6]767并且,为了说明不采用资本主义制度的可能性和可行性,马克思进一步论证说“如果资本主义制度的俄国崇拜者要否认这种进化的理论上的可能性,那我要向他们提出这样的问题:俄国为了采用机器、轮船、铁路等等,难道一定要像西方那样,先经过一段很长的机器工业的孕育期吗?同时也请他们给我说明:他们怎么能够把西方需要几个世纪才建立起来的一整套交换机构(银行、信用公司等等)一下子就引进到自己这里来呢?”[7]762

1882年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俄文版序言中公开发表了自己对俄国发展道路的看法:“但是在俄国,我们看见,除了迅速盛行起来的资本主义狂热和刚开始发展的资产阶级土地所有制外,大半土地仍归农民公共占有。那么试问:俄国公社,这一固然已经大遭破坏的原始土地公共占有形式,是能够直接过渡到高级的共产主义的公共占有形式呢?或者相反,它还必须先经历西方的历史发展所经历的那个瓦解过程呢?对于这个问题,目前唯一可能的答复是:假如俄国革命将成为西方无产阶级革命的信号而双方互相补充的话,那么现今的俄国土地公有制便能成为共产主义发展的起点。”[8]251

不经资本主义制度的卡夫丁峡谷的意思很明显就是俄国不采用资本主义制度,那采用什么样的制度呢?从马克思的论述中可以看出只能是“社会主义制度”,正如马克思所设想的那样,“社会化的人,联合起来的生产者,将合理地调节他们和自然之间的物质交换,把它置于他们的共同控制之下,而不把它作为盲目的力量来统治自己;靠消耗最小的力量,在最无愧于和最适合于他们的人类本性的条件下来进行这种物质变换”[9]928-929。也就是说,跨越式社会主义具有恩格斯在《共产主义原理》中所说共产主义社会的特征:“生产部门由整个社会来经营,就是说,为了共同的计划、在社会全体成员的参加下来经营”,“社会将按照根据实有资源和整个社会需要而制定的计划来管理这一切”。[10]237-241

在马克思的论述中可以看到含义不同的两种社会主义。一种是生产力发展到社会化大生产阶段,在此基础上建立的社会主义,这种社会主义是作为共产主义第一阶段而存在的一种新的社会形态。另一种就是跨越资本主义制度而建立的社会主义。当时俄国的生产力水平正处在从突破小生产和自然经济到逐渐过渡到社会化大生产这一人类历史发展阶段的起点上。从西欧的历史发展来看,与这一历史阶段相结合的是资本主义制度,而跨越式社会主义将采用社会主义制度,希望付出比资本主义制度更少的代价,花费更少的时间走完这一历史发展阶段,从而为社会主义新形态的建立奠定生产力的基础。

俄国十月革命时,普列汉诺夫称“俄国的历史还没有磨出烤制成社会主义馅饼的面粉”,坚决反对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列宁的回应是既然群众有需求,我们可以暂时脱离历史规律的轨道,先进行革命。这表明在现实中俄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在不自觉中走了马克思所说的跨越式的道路,实际上包括中国在内的所有社会主义国家都走了这条路。那么这会带来我们必然回答的第一个问题:五种社会形态从低级向高级的依次演进被认为是人类历史发展的规律,有的国家和民族在向社会主义形态过渡中跨越式的发展是否证伪了五种社会形态理论?由于没有认识到两种社会主义的区别,在社会主义建设中我们犯了许多错误。马克思在论述跨越式社会主义的时候一直强调跨越的是资本主义制度,而要吸取资本主义的一切积极成果,这一切积极成果分为作为生产力表现形式的“机器、轮船、铁路等等”物质成果和“一整套交换机构(银行、信用公司等等)”制度成果。也就是说,跨越式社会主义只是跨越了资本主义制度,但资本主义制度对应的生产力发展的阶段是无法跨越的。那么,跨越式社会主义在制度上具有社会主义形态的特征(当然不可简单等同,但在生产资料所有制和生产的计划性等方面具有一致性),在生产力所处阶段与资本主义制度又处于同一阶段,这必然产生第二个要回答的问题:在制度和生产力发展阶段上,具有双重属性的跨越式社会主义在五种社会形态中处于什么形态,属于资本主义形态还是属于社会主义形态的初级阶段?

二、社会形态演进的规律性与道路的多样性

社会形态是一定生产力基础上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统一体,包括经济形态、政治形态、意识形态等,反映出在一定阶段内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状态的稳固性。生产力发展的阶段性决定了社会形态必然呈现从低级向高级发展的序列,那么有什么样的序列呢?从马克思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到几次不尽相同的表述。[11]

第一次概括出现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从分工的不同阶段概括由分工决定的所有制的几种类型。“分工发展的各个不同阶段,同时也就是所有制的各种不同形式。这就是说,分工的每一个阶段还决定个人的与劳动材料、劳动工具和劳动产品有关的相互关系”。[12]68马克思、恩格斯历史上所有制归纳为三种:“第一种所有制形式是部落所有制”,“第二种所有制形式是古典古代社会的公社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第三种形式是封建的或等级的所有制”[13]68-70。

第二次概括在《雇佣劳动与资本》中,马克思写道“生产关系总和起来就构成所谓社会关系,构成所谓社会,并且是构成一个处于一定历史发展阶段上的社会,具有独特的特征的社会。古典古代社会、封建社会和资产阶级社会都是这样的生产关系的总和,而其中每一个生产关系的总和同时又标志着人类历史发展中的一个特殊阶段”。[14]345

第三次出现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马克思提出了“三形态”说:“人的依赖关系(起初完全是自然发生的,是最初的社会形态,在这种形态下,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窄的范围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第二大形态,在这种形态下,才形成普遍的社会物质交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求以及全面的能力的体系。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是第三个阶段。第二个阶段为第三个阶段创造条件。因此,家长制的、古代的(以及封建的)状态随着商业、奢侈、货币、交换价值的发展而没落下去,现代社会则随着这些东西一道发展起来。”[15]104

第四次概括出现在马克思1859年写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大体说来,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可以看作是经济的社会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16]33

第一、二、四次论说,可以看出马克思的概括基本相同,如果加上当时的资本主义和未来的社会主义,马克思认为人类社会经历四种社会或四种所有制:古代的、封建的、资本主义的、社会主义的。这三次论说差异之处在于古代之前的社会或所有制到底是亚细亚的还是部落所有制。1938年斯大林在《联共(布)党史简明教程》第四章历史唯物主义中说到“历史上有五种基本类型的生产关系:原始公社制的、奴隶占有制的、封建制的、资本主义的、社会主义的。”[17]137斯大林把马克思的古代的换为奴隶占有制的,把部落所有制和亚细亚的明确为原始公社制的,由此形成了广泛流传的五种社会形态经典理论。

第三次论说,与经典的“五种社会形态”不同,马克思提出了“三大形态”说。马克思从生产力发展状况和由生产力决定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特点出发,把人类社会从低级向高级的发展划分为“人的依赖性”“物的依赖性基础上人的独立性”“自由个性”三大阶段。

三形态与五形态并不冲突,其划分社会形态的标准是统一的生产力标准,区别只在于三形态中第一阶段对应的生产力发展阶段比五形态更大。马克思在三形态中并没有对小生产和自然经济的生产力水平做更为细致的划分,也没有对人的依赖关系的发展的阶段性进行详尽的考察,而是把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归于同一大的历史发展阶段。

社会形态有三个或五个发展序列,长期以来,人们认为五种社会形态依次递进是其演进的普遍规律。马克思提出的跨越“卡夫丁峡谷”理论以及后来俄国、中国等国家实际上走了跨越资本主义的发展道路使人们对一度深信不疑的这一规律产生了疑问。现在历史研究已经表明古代的许多民族例如日耳曼人、斯拉夫人和阿拉伯人在社会形态的演进中都跨越了奴隶社会直接进入了封建制社会,还有的民族如美洲的印度安则直接从原始社会跨越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直接进入资本主义社会。这样一来,既然社会形态可以跨越,凭什么说社会形态的依次演进是普遍规律呢?普遍规律是从各种各样差异性中抽象出来的统一性,能够把一切例外和变异纳入自己的解释范围,正如恩格斯指出的那样,“同一性自身中包含着差异,这一事实在每一个命题中都表现出来……与自身的同一,从一开始就必须有与一切他物的差异作为补充,这是不言而喻的”。[18]323社会形态的依次递进绝不是社会形态演进的普遍规律,规律不是某种大体的趋势,而是确定无疑的“铁的必然性”。那么,什么是社会形态演进的普遍规律呢?简而言之,就是生产力的发展必然推动社会形态从低级向高级发展,生产力发展到什么水平就把社会形态推进到什么程度。当生产力水平只能满足生产者自身的需要而无其他剩余时,社会就处在原始社会中。当生产力水平提高到除了能维持生产者自身的生存外,还有有限的剩余,但剩余已足够供养一个脱离物质生产从事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阶级的时候,社会就必然进入以人身依附为特征的社会形态,为了尽可能多的剥夺劳动者的剩余,其统治形式一开始必定是严酷的人身完全依附的奴隶社会,随着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剩余的增多,统治形式必然松动,就会进入半人身依附状态的封建社会。一旦生产力水平发展到除了满足生产者自己的生存需要和所需缴纳的赋税外,还有足够剩余时,市场交换就会繁荣起来,小生产和自然经济必然被突破,“现代社会”就来临了。

人们在社会形态演进问题上的困惑某种程度上是源于混淆了演进规律与演进道路的概念。社会形态演进的规律是一个因果必然性的一般规律,一般性总是表现为各种各样的特殊性,其是从各个国家和民族多种多样的演进道路中抽象出来的。由于自然环境和历史环境的不同,不同的国家和民族的生产力发展状况必定不同,其社会形态演进道路必然具有多样性的特点。当人们的生产力水平不断发展时,必定推动社会形态不断演进,如果生产力水平长期陷于停滞,那么就会长期处于某种社会形态。总之,社会形态演进道路是演进规律的体现,其多样性非但没有证伪社会形态演进的规律,反而证实了其真理性。

三、社会制度的多样性与社会形态的统一性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写道:“任何时候,我们总是要在生产条件的所有者同直接生产者的直接关系——这种关系的任何形式总是自然地同劳动方式和劳动的社会生产力的一定的发展阶段相适应——当中,为整个社会结构,从而也为主权和依附关系的政治形式,总之,为任何当时的独特的国家形式,找出最深的秘密,找出隐蔽的基础。不过,这并不妨碍相同的经济基础——按主要条件来说相同——可以由于无数不同的经验的事实,自然条件,种族关系,各种从外部发生作用的历史影响等等,而在现象上显示出无穷无尽的变异和程度差别,这些变异和程度差别只有通过对这些经验所提供的事实进行分析才可以理解。”[19]894-895可见,在同样的生产力水平和相同的经济基础下,上层建筑会展现“无穷无尽的变异和程度差别”,即上层建筑的具体形式是各种各样的。所以,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性质不是某种具体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形式,而是同一生产力下各种具体形式所表现出来的共同特征,其具体制度由于所处的自然环境和历史环境的不同,必然呈现出差异性和多样性。马克思从而没有强调任何具体的社会制度的历史必然性,正如马克思在批评俄国米海洛夫斯基对唯物史观的曲解时曾严正指出:“他一定要把我关于西欧资本主义起源的历史概述彻底变成一般发展道路的历史哲学理论,一切民族,不管他们所处的历史环境如何,都注定要走这条道路,——以便最后都达到在保证社会劳动生产力极高度发展的同时又保证人类最全面发展的这样一种经济形态。但是我要请他原谅。他这样做,会给我过多的荣誉,同时也会给我过多的侮辱”。[20]130

但在理论的传承中,社会形态判定的标准在不知不觉中发生了变化。马克思、恩格斯有时为了突出社会形态的经济方面,也称之为社会经济形态或经济的社会形态,有时也用所有制或生产方式来指称。后人从马克思的论述处向前多走了一步,强调社会制度特别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具体形式是决定社会形态的根本标准。并且,或多或少总是把西方社会的制度的特征作为辨识其他国家和民族发展状况的参照模型。人们以西方社会的具体制度为尺度,衡量其他的国家与民族发展的阶段时候,就会出现或像或不像的困惑,出现认识上的混乱。例如,在中西封建社会问题上,人们产生了广泛争论。有的学者归纳了中西社会的三个显著差异:其一,中国农业生产者的主体是人身大体自由的农民,西方为法定人身依附的农奴;其二,中国的土地制度为可自由买卖的“地主制”,西方为“领主制”,土地来自上级领主的封赐,称“封地”“采邑”,土地不能买卖;其三,在政治制度方面,中国采取的是中央集权的专制帝制,西方采取的是分权的封君封臣制,领主在领地享有行政权、司法权。据此,他们认为中国社会是与“马克思封建社会原论相悖”的“宗法地主专制社会”,从而否定了中西方都存在封建社会这一发展阶段的事实。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根本原因就是离开生产力标准来谈论社会形态。其实,无论中国还是西方,当时生产力都处在小生产和自然经济状态之下,产品的剩余及其交换,以及与之相应的人们之间的交往范围都极其有限。生产力的这种状况决定了个人“交换手段拥有的社会力量越小,交换手段同直接的劳动产品的性质之间以及同交换者的直接需求之间的联系越是密切,把个人互相联结起来的共同体的力量就必定越大[21]103-104。因而个体劳动者只能在诸如“地主制”“领主制”“群帝制”“封君封臣制”那样一些社会组织中生存。这些组织由于所处的自然环境和历史环境不同而展现出不同的形式,但这些组织的共同特征就是所有的社会成员都处在人身依附关系或直接的统治和服从关系之中,缺乏人身独立性。正如马克思所说的那样,“一方面是土地所有制和束缚于土地所有制的农奴劳动,另一方面是拥有少量资本并支配着帮工劳动的自身劳动。这两种所有制的结构都是由狭隘的生产关系——小规模的粗陋的土地耕作和手工业式的工业——决定的”[22]71。

从这样的视角去审视跨越式社会主义所处的历史阶段,我们就会明白,不管是资本主义还是跨越式社会主义同处在人类从小生产、自然经济到社会化大生产、商品经济这一历史发展阶段上,生产力发展阶段的共性决定了它们社会形态的统一性。由此决定在社会制度上都在“物的依赖”的基础上追求自由个性,都是在承认个体的独立性的基础上进行经济、文化、社会建设。当然必须看到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诸方面制度上跨越式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有着本质的不同,有巨大的制度优越性,中国70年来取得的伟大成就不断证实这一点,对此要坚持制度自信。如果从15世纪末的新航路开辟算起到19世纪中叶,资本主义用近300年的时间完成从小生产向社会化大生产的转变。人类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具有延续性,但从小生产到社会化大生产,从自然经济到商品经济的生产力水平鸿沟是无法逾越的,人们能做的只能是缩短发展的时间,减少付出的代价。社会主义形态不可能建立在落后的小生产的基础上,跨越式社会主义虽然与社会主义形态在制度上有共同性,但在生产力发展水平上差距巨大,这也就是邓小平把中国的社会主义称为“不够格”的原因所在。从中也可以看出,社会主义在“补课”,但绝不是补资本主义制度的课,而是要补生产力发展的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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