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隶经验:清季习艺所形态下的狱制转型

2022-03-29 03:43李欣荣
安徽史学 2022年2期
关键词:直隶游民大公报

李欣荣

(中山大学 历史学系,广东 广州 510275)

清廷筹备立宪之前的晚清新政,以湖广总督张之洞、两江总督刘坤一的《江楚会奏变法三折》为纲领。早在起草之初,张之洞已意识到奏折所议距离真正的西法尚远,有言“皮毛亦可救亡,不可轻也”。(1)《郑孝胥日记》第2册,光绪二十七年正月十七日,中华书局1993年版,第786页。其中关涉刑法的“恤刑狱”部分,在“整顿中法”的第二折,要求改善监狱内部的卫生和管理,更提议“教工艺”,“于内监、外监中必留一宽大空院,修工艺房一区,令其学习,将来释放者可以谋生”。(2)张之洞、刘坤一:《遵旨筹议变法谨拟整顿中法十二条折》(光绪二十七年六月初四日),《张之洞全集》第2册,河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418页。至光绪二十八年(1902)十一月,护理山西巡抚赵尔巽进而奏请变更刑制,各省通设罪犯习艺所,军、流、徒犯人即在犯事地方收所习艺。次年四月,刑部议复,省城及各道均设习艺所,除常赦所不原的军、流人犯仍旧发配以外,均如其所奏。(3)《刑部议复赵尔巽奏请各省通设罪犯习艺所军流徒犯即在犯事地方收所习艺折》(光绪二十九年四月初三日),《沈家本未刻书集纂》上册,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89—490页。影响所及,“自此五徒并不发配,即军、流之发配者,数亦锐减矣”。(4)国务院法制局法制史研究室:《〈清史稿·刑法志〉注解》,法律出版社1957年版,第70页。

已有学者指出,赵尔巽提出“习艺所”的主张,乃是借鉴了自乾隆以降的自新所、迁善所等本土狱制资源。(5)参见陈兆肆:《清代自新所考释——兼论晚清狱制转型的本土性》,《历史研究》2010年第3期。赵氏三年前任安徽按察使,便创办过自新所。传媒报道:“凡小窃、游民及不遵约束之子弟,一经犯案均收入所中,令其戒去洋烟,入堂习艺,三年艺成,始得开释。临去将所积工资一并给付,俾作小贸易,以糊其口。行之日久,莠民均化为良。”(6)《皖公山色》,《申报》光绪二十五年三月二十三日,第2版。只是赵氏原来之法只针对轻犯和游民,1902年提议的习艺所乃为收容军、流、徒罪等重犯而设。

另有研究认为,赵尔巽受到西方狱制感化之说“深刻的影响”。(7)参见孙以东:《赵尔巽与晚清罪犯流配制度的改革》,《历史档案》2018年第2期,第125页。其实赵奏并未详论西法,只是提到“近来东西各国,多以禁系为惩罪之科,工作为示罚之辟”,“揆之经训定例,尚无剌谬”。(8)《续录护理山西巡抚布政使赵方伯奏请修改刑律折》,《申报》光绪二十八年十二月十八日,第2版。后来赵尔巽升任湖南巡抚,继续奏请军、流、徒犯人全部收所习艺,仍说这是“仿照《周官》陈法”。见《湖南巡抚赵尔巽奏陈罪犯习艺所情形折》,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赵尔巽档案,胶片第7卷。这提示出向西法学习的愿望,但按照赵尔巽的建言和时人的认知程度,每州县短时期内皆设习艺所,不大可能是规制宏远的西式监狱,而只能是规模狭小的自新所一类的产物,似不能以习艺所日后的发展推论赵尔巽之原意。

学界对于晚清监狱改良的研究不少,多以现代法学的观念,历数各地具代表性的习艺所和模范监狱之成立及评论种种改良措施。(9)如薛梅卿、从金鹏主编:《天津监狱史》,天津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2—41页;张博:《清末直隶习艺所初探》,《保定学院学报》2017年第5期;王静:《晚清天津罪犯习艺所探析》,《南方论丛》2013年第2期;刘志松:《清末天津习艺所创办始末》,《中国监狱学刊》2009年第3期;肖世杰:《清末监狱改良:思想与体制的重塑》,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赵晓华:《晚清狱讼制度的社会考察》,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等。正如总结者指出:“其数量较多,然深研者仍属寥寥。”(10)参见陈兆肆:《近三十年清代监狱史研究述评》,《史林》2009年第5期,第182页。特别是对于从习艺所到模范监狱的制度转变,直隶经验扮演关键角色,需要重点厘清:直隶总督袁世凯、天津知府凌福彭以及狱界官吏通过汲取日本的狱政经验,并以习艺所的传统形式,完成西式狱制的落地嫁接,却又产生各种制度上的不适与调整,成为全国监狱与习艺所的制度性分流的重要依据。

一、天津习艺所的草创

义和团事变以后清廷施政观念变迁之大,莫过于监狱。传统监狱湫隘污秽,死亡率高,官府亦不甚重视其管理。(11)赵晓华:《晚清讼狱制度的社会考察》,第145—164页。到新政时期,清廷花费巨资改建旧监,兴筑新监,三令五申强调监狱改良的重要性。修律大臣沈家本奏称:“(各国于改良监狱)几视为国际之竞争事业,方今力行新政,而监狱尤为内政、外交最要之举。”(12)《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奏实行改良监狱宜注意四事折》(光绪三十三年四月十一日),《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831页。另照涂景瑜的观察:“近数年来人人言改良监狱,日日言改良监狱,内而枢臣部院,外而疆吏百司,莫不曰今日内忧外患,亟宜改良监狱,以为勤治之始基。”(13)《留学日本警监学校赤城县丞涂景瑜上列宪改良直隶监狱条陈》,《北洋公牍类纂正续编》(三),天津古籍出版社2013年版,第1149页。在今天看来,这样的治国思路确是奇特。

清末各项新政,如新军、学堂、巡警、审判厅、地方自治等,皆由袁世凯治下的直隶先试先行,然后推行全国。监狱一事亦不例外。袁世凯在委任张良暹署理清苑县知县(直隶省城首县)时,“首以监狱改良殷殷垂谕”。张氏随即会同保定府知府朱家宝、候补同知裴锡荣提议改良按察司、保定府和清苑县三处监狱,拟订十项办法:整围墙、开天窗、改木笼、给医药、设中厕、疏地沟、铺甬道、制夏衣、勤梳洗、置木盆。(14)《保定府等酌议改良省垣三监办法禀》,《北洋公牍类纂正续编》(一),第195—196页。这些措施注重犯人的卫生、疾病问题,仍处于旧日“矜恤狱囚”的层次,不能与东西洋监狱管理水准相提并论。

庚子以后既要改革,自然要向西方学习。问题在于西式监狱的建设和管理千头万绪,监狱学说纷繁复杂,朝野上下皆茫然一片,非派员亲赴考察不能得其底蕴。光绪二十九年(1903)九月,天津知府凌福彭受直隶总督袁世凯派遣,与洋务委员富士英同行,考察日本监狱事宜。此行为时甚早,成为直隶派员赴日考察监狱的发端,影响颇为深远。

凌福彭(1856—1937),广东番禺人。以优廪生先后考取光绪十一年(1885)拔贡、光绪十九年军机章京、光绪二十一年进士。凌福彭与粤籍同乡张荫桓、梁鼎芬、梁士诒、陈伯陶等人交好。张荫桓与康有为之相识,便得益于凌氏的牵线。(15)任青、马忠文整理:《张荫桓日记》,中华书局2015年版,第519页。光绪二十七年九月,凌氏到任天津府知府(16)秦国经主编:《清代官员履历档案全编》(8),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09—210页。,恰逢袁世凯调任直隶总督兼北洋大臣,两人成为关系密切的上下级。其时袁氏幕府内亦甚多粤人,如梁士诒、叶恭绰等(17)张国淦:《北洋述闻》,上海书店出版社1998年版,第77页。,人脉相通,故袁、凌相处颇为融洽。此时袁世凯特派凌福彭赴日考察监狱,意在丰富其宦途阅历,不无重用之意。

凌福彭到日本后,日方派出藤井恒久同往东京、市谷、巢鸭、崛川、大阪等五处监狱,逐一详细查看。从凌福彭归国后的报告看,其已注意到日本监狱之多元性,包括未决监、已决监、民事监、惩治监、军狱监五种(尚遗漏民狱监一种),并对于习艺一事特加注意:“商民犯法者均归于民事监,入监以后,不带镣锁,教之习艺。其工场操作分别罪之轻重,轻者使之习织布、织草席、裁缝、刷印等工;稍重者使之搓麻绳、琢玉砚;更重者使之濯粪具。”(18)刘志松:《清末〈保定习艺所章程表册类纂〉》,《历史档案》2015年第2期,第45—46页。

凌福彭可能自知走马观花所得有限,回天津以后招罗法科学生数人,连日翻译从日本所得之监狱书籍,并选择熟悉中律的发审委员数人“分门比对,参酌损益”。并根据袁世凯此前将教养局和育黎堂合办的命令,欲将日本监狱的建筑、管理之法移植,使之成为新式监狱。袁世凯接禀后加以肯定:“所呈节略甚为详细,中国监狱亟宜改良。其罪犯习艺一节现在正需兴办,尤可借资则效。”(19)《天津府凌守福彭考查日本监狱情形节略(督宪袁札附)》,《北洋公牍类纂正续编》(一),第200—202页。

天津道等官员会议之后,提出先行仿办日本的已决、民事、惩治三监:(1)军、流、徒三项人犯归已决监,学习工艺;(2)欠债的词讼被告、命盗牵连之人证,及应从严惩办的窃贼土棍,拨入民事监;(3)南北巡警局、营务处及天津、河间两府罚充苦力人犯,收入惩治监。三监房屋在天津西门外拓地建置,出于经费考虑,拟先建监房一区,混合监禁囚犯五百人。袁世凯同意此议,惟对于名称问题尚有疑虑:“至监狱名目,应否沿袭其名,抑或另易他号,候行臬司核议具复。”(20)袁世凯:《批天津道等会议采择日本狱制分别缓急办法禀》,刘路生、骆宝善主编:《袁世凯全集》第12册,河南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35页。经过往复商讨,南段巡警局、天津道、府最终决定命名为“天津罪犯习艺所”(简称“津所”),内分贷役、力赎、儆惰三监,对应日本的已决、民事、惩治各监。仅从名称上看,已经颇有中国自身的特点。

至光绪三十年(1904)六月,津所竣工开办,共计大小房屋241间、厅屋两厂,浴场、医室、病室、厨房、厕所一应具备。(21)《直隶总督袁奏创设罪犯习艺所办理情形折》,《东方杂志》第2卷第5期,光绪三十一年五月,第66页。其时开办仪式颇热闹,不但天津地区大小官员出席,而且各犯沐浴更衣,按班就学,分为皮靴、军衣、信封、织布、搓麻绳各班,大小机器陈列堂下,由工匠督率指导犯人学习。(22)《详记开办习艺所情形》,《大公报》光绪三十年六月十九日,第4版。直隶当局将它作为政绩宣传,仪式感十足。

在制度建设方面,津所聘请警务学堂教习邨田宜宽为总稽查,挑选堂内官学生9名、兵学生20名入所。邨田宜宽受命草拟监狱大要十一条,稍后正式公布为《天津罪犯习艺所章程》。(23)《天津罪犯习艺所章程》,《北洋公牍类纂正续编》(一),第207—208页。此即《天津监狱习艺所办法大要(十一条)》,《大公报》光绪三十年六月十七日,附张。章程规定:津所分为拘禁监、惩儆监两种,前者收容军、流、徒罪犯之非常赦所不原者,及犯事受罪已定监禁年限者;后者收容地痞、恶丐及无业游民或年轻子弟不遵父兄教训者。这是因应国内法制未曾进行的刑事、民事之划分,重新调整了此前所拟的三监分类法。至于津所的建设与日常支出,来自原有的社会救济经费。津所选在教养局原址扩建,使用工料银29000余两及开办经费3000两,监狱员司薪工的月饷银及医药费用需约537两,以育黎堂、教养局原有经费充用,不敷部分由赈抚局拨给。(24)《南段巡警局天津道府拟呈习艺所办法暨经费清折会禀并批》,《北洋公牍类纂正续编》(一),第203—204页。为保障日常经费,直隶各州县根据缺分之优劣,向津所上缴50至250两不等的罪犯口粮费用。(25)《布按两司会详分摊省津习艺所罪犯口粮银两文并批》,《北洋公牍类纂正续编》(一),第198—199页。

光绪三十一年(1905)八月,津所在内部空地添建游民习艺所,次年二月正式开办。(26)《开办游民习艺所》,《大公报》光绪三十二年正月十七日,第6版。新所之开办缘于袁世凯之提议。据该所章程所言:“光绪丙午(1906),宫保督宪袁以创设罪犯习艺所已有成效可观,复就其旁隙地建设游民习艺所,一切制度如建造房屋必期有益于卫生而尤便于约束,其工艺一事则因材施教,分习专科,号舍、工厂之外,复设教诲堂以资劝导、浴塘以资卫生,务使人有恒业,国无游民,国家富强之枢机即在于是。”(27)《天津游民习艺所试办章程》,《北洋公牍类纂正续编》(一),第223、224、225页。

可见习艺所开办以后,天津当局已经意识到罪犯与游民同在一处之不便,游民另有教养之需求,故有分所管理之设置。天津习艺所管理上设有“习艺罪犯、游民两所会议”,分总会、罪犯所会和游民所会。(28)《习艺罪犯游民两所会议规则》,《北洋公牍类纂正续编》(一),第216页。游民习艺所的经费独立支出,常年经费除教养局归并6240两之外,余由赈抚局借用。(29)《天津游民习艺所试办章程》,《北洋公牍类纂正续编》(一),第223、224、225页。

游民习艺所收容游民、乞丐,令少壮者学习工艺,略等于日本的惩治监。津所的公文明言:“日本监狱之制有惩治一类,凡幼年失业之民以及凶暴横徒,暨不率父兄教训者入之,即与游民习艺所同意。”(30)《天津习艺所详请督宪筹拨游民习艺所经费文》,《北洋公牍类纂正续编》(一),第227页。游民初入所时,须先送本所医院检验有无残疾,如属老病残废不能习艺者即行退回,或令转送栖流所收养,“盖本所之设专以习艺为宗旨也”。(31)《天津游民习艺所试办章程》,《北洋公牍类纂正续编》(一),第223、224、225页。较诸罪犯习艺所,游民习艺所管理较为宽松,设有饭厅,犯人记功者可赏犯另设一桌,朔望放假,考察者认为办理“精到”,“实事求是”。(32)金绍城:《十八国游历日记》,凤凰出版社2015年版,第6页。

二、习艺所在直隶的分途发展

直隶的行政区域分为五道。按照刑部新订章程,应设五座罪犯习艺所。但是袁世凯以“际此各库空虚,实难同时并举”为由,提出先就省城、天津分设两所。(33)《直隶总督袁奏创设罪犯习艺所办理情形折》,《东方杂志》第2卷第5期,光绪三十一年五月,第64、66、66页。津所开办以后,保定罪犯习艺所(保定为直隶省城,简称“省所”)随即提上议事日程,在丰备仓原址扩建,规模悉照津所办理,开办经费全由赈抚局拨给。其日常经费与津所一样,由直隶各州县根据交犯数量提供。省所于光绪三十年十月动工,次年三、四月份竣工。(34)《直隶总督袁奏创设罪犯习艺所办理情形折》,《东方杂志》第2卷第5期,光绪三十一年五月,第64、66、66页。六月开始接受人犯入所习艺。

省所与津所不同,专门收禁军、流、徒重犯,寻常轻罪或游民概不收入。省所开办较津所晚,章程、制度“大致取法津所,而津所实借镜东瀛,转相仿效,时地间有未宜,即办法不无小易,一切章程稍有更张,盖由于此”。(35)《本所办法摘要》,刘志松:《清末〈保定习艺所章程表册类纂〉》,《历史档案》2015年第2期,第47页。今以习艺、工钱、教诲囚犯三大重要事项列表以比较两所之具体情况,见表1。

比较而言,在习艺和工钱方面,津所较省所条件优厚,而省所关于教诲囚犯的规定较为详实。另如奖罚的规定,两所则基本一致,均以酌减监禁年限为赏,以做苦工、减食、入暗室为罚。

罪犯习艺所既名为“习艺”,则其产品应为显示成效之重要指标。这方面,津所与省所的定位似有不同。袁世凯奏称:“天津为通商地面,似宜精美;省城风气未开,先事粗浅。而要在因才施教,就地取材,以易于销售,获利较薄者为最易。现在津所开办数月,极形整齐,成效可观,省所自当择善而从。”(36)《直隶总督袁奏创设罪犯习艺所办理情形折》,《东方杂志》第2卷第5期,光绪三十一年五月,第64、66、66页。津所发布的招商广告显示:“皮厂之各种海式靴鞋、洋式兵靴,衣厂之单夹、棉皮各种军衣、操衣,

表1 津所、省所重要事项对比表

纸厂之花笺、信简、洋纸、格本,染厂之各种颜色染料,布厂之各式花素布疋,毯厂之大小花毯莫不工坚料实,推陈出新。”(37)《天津习艺所工厂招商广告》,《大公报》光绪三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第4版。金绍城在1910年参观津所时发现:“织毯能自画标本,故花样能翻新而极鲜丽。铁工制警察佩刀,亦甚有用。”故购取绣货及织绒垫数种,带至华盛顿,作为即将召开的第八届万国监狱会议赠品。(38)金绍城:《十八国游历日记》,第5—6页。津所显然已经进入轻工业生产的阶段。不过,犯人在出所以后缺乏相应的物质条件,似难恃所习之“艺”独立谋生。

直隶其它府、州、县、厅逐渐遍设习艺所,但往往规模较小,只收容在押轻罪人犯和无业游民。由于设备简单,教习不足,这些习艺所实际处于传统自新所的水准。如大名县习艺所收容罪犯三十多人,先令学编草帽缏,次及麦扇、麦筐等物;每人日给小米一升,柴薪、盐菜另给,每月剃头一次;每日请人宣讲《圣谕广训直解》一段,并讲解二十字。(39)《大名县设立习艺所试办章程禀并批》,《北洋公牍类纂正续编》(一),第231页。定州就在原自新所基址上改建,名曰“习艺自新所”,徒罪以下窃贼赃未满贯,犯未过三次者,均收所习艺,共收犯四十名。(40)《定州设立习艺自新所呈送试办章程禀并批附清折》,《北洋公牍类纂正续编》(一),第232—233页。沧州也将旧设置自新工艺所改为罪犯习艺所,凡在押窃绺、赌棍不安分各犯一律收所习艺,计收各犯十五六人。(41)《署沧州禀设立罪犯习艺所并呈章程线带禀并批》,《北洋公牍类纂正续编》(一),第234页。可见地方习艺所与津所、省所的水准差距遥远,实际上只是改良版的旧式监狱。

三、东瀛考察所得

光绪三十一年八月,袁世凯札令新选、补选之实缺州县官员,必须先赴日本游历三个月,“参观行政及司法各官署并学校、实业大概情形,期满回省,然后饬赴新任”。(42)《督宪袁饬司晓谕嗣后实缺州县无论选补先赴日本游历三个月再饬赴任札》,《北洋公牍类纂正续编》(一),第97页。其中有些官绅专程或部分考察了监狱事宜,有的甚至取得监狱专科毕业资格(如涂景瑜)。他们的考察时间远超凌福彭一月之期,而且品级较低,更为关注监狱改良的具体内容,开始意识到传统意义上的习艺所建设与西式监狱在制度上存在巨大分歧,需要进一步改革以向西方靠拢。

光绪三十二年六月,蔡振洛以法政学员资格,被袁世凯派往日本考察监狱,八个月后返国。蔡氏除了提交考察报告,“将所有调查日本各监狱办法及与其狱官及专家随时咨谈,分类记载,缮本恭呈钧览”,还特别向袁世凯呈递条陈,提出改良监狱的具体意见。袁世凯阅后批示:“所拟改良监狱各条颇有心得,候仰行臬司,切实筹议采择施行。”(43)《候补直隶州判蔡振洛上直督袁改良直隶监狱条陈并批》,《北洋公牍类纂正续编》(一),第223页。

蔡氏条陈特别指出,津所、省所沿用传统“习艺”之名,偏重工作,仅为西方狱制之一端,不能完全符合西法之标准,因此亟需改革。(44)蔡振洛:《上袁宫保改良直隶监狱条陈》,《大公报》光绪三十三年七月二十二、二十三日,第3版。候补知县高蕴杰在日本考察狱务数月,归国条陈也提到应注意检束囚犯,避免外间讥讽以监狱为工场。(45)《派赴日本考查监狱员候补知县高蕴杰条陈(续)》,《大公报》光绪三十四年四月二十七日,第3版。范炳勋原任直隶西宁县典史,不久即派赴日本考察监狱。范炳勋从司法独立的角度,主张划分监狱与习艺所之处置范围:“属于行政者,名为习艺所;属于司法者,名为监狱。监狱与习艺所名称既定,权限自分,名实亦自相符。若概以习艺所名之,恐日久顾名思义,将视工艺为重,刑罚为轻,于惩戒、感化上反多扞格之处,则大失执行刑罚之本旨矣。”(46)范炳勋:《上列宪改良直隶监狱禀附条陈(四续)》,《大公报》光绪三十四年五月二十二日,第2版。

此数人皆在津所任职,其直隶经验与修律大臣沈家本的看法不谋而合。光绪三十三年(1907)四月,修律大臣沈家本奏请改建新式监狱,列为监狱改良之首要事件。其奏称:

日本以巢鸭邨称为模范监狱,我国天津及京师各习艺所,俱仿其制。现在内地各监狱,同时改建,力有未逮,宜于各省之省会及通商口岸,先造模范监狱一所,以备拘禁流徒等罪。若财力稍裕之省,酌就罪质、年龄量设数所,试办数年,然后推暨于各州县。惟监狱与习艺所性质不同,并须厘定名称,凡拘置浮浪贫乏者,名习艺所,隶民政部监督拘置;自审判厅判定罪名者,名监狱,隶法部监督,名称既定,权限自分也。(47)《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奏实行改良监狱宜注意四事折》(光绪三十三年四月十一日),《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第832页。

法部赞成建筑新式监狱,却打算继续在习艺所形态下进行狱政改良,故奏请区分习艺所为罪犯习艺所、民人习艺所两类。其言称:“今宜预定权限,凡拘置罪人者,名曰罪犯习艺所,归臣部监督;拘置浮浪穷乏者,曰民人习艺所,归民政部监督。斯名称不紊,管辖各得其宜,于惩戒已然及感化未然之道,两有裨益矣。”(48)《法部奏议复改良监狱折》,《东方杂志》第4卷第12期,光绪三十三年十二月,第559页。法部以习艺所制度已经“奏准通行各省”为由,不愿改易前辙。这是颇为吊诡的现象:正如天津习艺所、保定习艺所的名称,本源于刑部奏定章程,后续法部又以此事实为依据,拒绝将罪犯习艺所更名。然而时人其实逐渐意识到,习艺所与西式监狱之间存在名实不符的窘境。自1907年后建造的新式监狱皆以“模范监狱”为名,如湖北模范监狱、云南模范监狱,甚至包括法部自己负责建筑的京师模范监狱。(49)参见李欣荣:《清季京师模范监狱的构筑》,《清史研究》2019年第3期。

津所、省所原本照搬日本狱制,但随着考察的深入进行,部分考察者已经注意到日本监狱未必尽善,有意改良其办法,进一步完善两所的制度建设,甚至想走出中国特色的狱政道路。光绪三十二年(1906)八月,赤城县县丞涂景瑜派赴日本,于光绪三十四年(1908)三月,东京警监学校本科毕业,属于监狱学科班出身。(50)《留学员回国禀到》,《大公报》光绪三十四年四月初六日,第5版。就其所见日本的各大监狱,每有令其不满之处。主要问题在于监狱法律不够严厉,“若再以拘束自由之人,仍准有以上种种权利,实与古人立法严明、执行刑罚、剥夺自由之旨相刺谬。今之日本暨欧西各国,正坐此弊”。中国除了严肃法制之外,教诲犯人亦应有独到办法:

愚谓我国若实行改良监狱,当首重德育,昌明圣经。拟请选择教诲师每日择讲《论语》《孟子》二小时,并授以普通小学一小时,详晰剖解,使知孔教圣经最重修身,降及术数,何莫非处世作人之道。再选择本境土产制造工艺之技师,每日授业三小时,运动体操一小时,教养之道庶几备矣。(51)涂景瑜:《拟上直隶各宪改良监狱条陈(续昨)》,《大公报》光绪三十四年七月初二日,第2版。

范炳勋也认为监狱教诲之道应以儒教为主,神道设教为辅。就其看来,“各国监狱有专以佛教或基督等教之人充之者,于我国恐未尽善,不若以儒教中之老成练达、热心教育、慈爱为怀而有耐性者充之,并参以神道设教之法,勉以正心修身之道”。(52)范炳勋:《上列宪改良直隶监狱禀附条陈(三续)》,《大公报》光绪三十四年五月二十一日,第3版。已有论者注意到清代中后期的监狱教诲之言,多为圣谕和孔孟之道。道光年间的《江阴县志》即有“发谕言一道,令刑书每三日向众犯讲诵一过,俾其悔悟自新”的记载。(53)李兆洛等纂:《江阴县志》卷1《建置》,清道光二十年刻本,第268页。涂、范等人对于教诲手段的强调和改进,可能借鉴了此前的做法。

令人期待的是,范炳勋、蔡振洛、高蕴杰等人皆在津所任职,可将考察心得加以落实。光绪三十三年(1907)五月,津所后续招考看守四十名,加以所中官吏知识上之需要,决定设立看守学堂。(54)《附设看守学堂》,《大公报》光绪三十三年五月初十日,第5版。学堂设于游民习艺所内,以高蕴杰、蔡振洛专任教员,分担各门科学:监狱法、看守服务章程(典狱官范炳勋帮同讲授),三个月后再授以日本刑法、监狱学、大清刑律、修身学,另有算法、操练和礼式等课程。学员限六个月毕业。(55)《天津习艺所设立看守学堂及任用章程》,《北洋公牍类纂正续编》(一),第217—218页。他们赴日考察的心得,可谓用得其所。

省所方面,通过考试录取正佐各员,正取十名,备取二十名。(56)《保定府榜》,《大公报》光绪三十年十二月二十日,第4版。其中原职多为典史、主簿、县丞,备取居然有知县一名,可见职位竞争之激烈。到1908年,辞去县丞、赴日留学的涂景瑜归国,竟已找不到合适的职位,长达一年多时间无用武之地。(57)《赤城县县丞涂景瑜禀请督宪端整顿本省吏治并乞酌予录用文》,《北洋公牍类纂正续编》(三),第1145—1146页。涂景瑜于1908年出版了《中国监狱史》,被认为是以中国态度借西洋方法写中国监狱史的第一人。见郭明:《中国监狱史纲》,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第103页。直隶监狱界之拥挤不堪由此可见一斑。

四、成效与检讨

1904年津所创立,在全国率先响应刑部通设习艺所之令。次年省所仿照建立。两所成为当时全国最为先进的监狱机构。正如蔡振洛所指出:“我北洋于此,既以天津、保定习艺所开风气之先,则此际应立一完全模范者,亦不容后。况各处取法而来者,日踵于门。是全国监狱将次第一如北洋,关系实为重大。”(58)蔡振洛:《上袁宫保改良直隶监狱条陈》,《大公报》光绪三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第3版。其言似非夸张。两江总督周馥委派姚纪衡带同画图生,“赴津照式绘图,考求办法”,以作设置江南习艺所之用。(59)《派员考察习艺办法》,《大公报》光绪三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第2版。江西巡抚胡廷干委派章定瑜,赴直隶考察囚犯习艺所事宜。(60)章定瑜:《新淦公自订年谱》,《新淦公遗稿》,1993年铅印本,第5页。

法律馆协修、法部员外郎熙桢对比津所与收禁轻罪人犯的巢鸭监狱,甚至认为两者水准相当。在其考察时,典狱官朱元炯“示以监狱之规则、各员办事之条例、作业工师之服务以及各种图表,均井井有条,实足与东瀛相颉颃。倘能从此研究推广,不难驾东瀛而上之。桢谓日本监狱以巢鸭为最良,我国监狱以天津为最良。苟有志于法律者,不能远法于东瀛,不妨近取于天津也”。(61)熙桢:《调查东瀛监狱记》,刘雨珍、孙雪梅编:《日本政法考察记》,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204页。

津所、省所之设,甚至给法部改良监狱以颇大压力。沈家本致信尚书戴鸿慈称:“今直省如天津,如保定,皆设有罪犯习艺所,可容数百人,民政部所设之习艺所,亦可容数百人,而法部转瞠乎其后,相形之下,无乃见绌。”(62)沈家本:《与戴尚书论监狱书》,《历代刑法考(四)·寄簃文存》,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2196—2197页。习艺所的舆论名声甚好,甚至引起过于优待囚犯的质疑声:“发所习艺各犯饱食暖衣,相待颇优,较狱囚之照例应令冬设暖床、夏备凉浆、病给医药者尤为过之。”为此,天津总办营务处倪嗣冲禀请,将凶盗恶贼仍令常带脚镣,专充苦力,消其野性;如原定月分较少及其人粗笨,或年老不能习艺者,即由该所司员查验明确后,拨赴本所各工厂专司洒扫等项苦力各差。其议获袁世凯批准,令津所、省所执行。此乃因应舆论,人为变更制度,实不可取。

罪犯习艺所高墙深锁,戒备森严,外间通过短暂的参观,其实不易了解实情。天津当地传媒《大公报》不时报道津所犯人瘐毙之消息(63)如《相验病尸》,《大公报》光绪三十二年六月二十日,第5版;《相验瘐尸》,《大公报》光绪三十二年七月初五日,第2版;《命案二则》,《大公报》光绪三十二年九月三十日,第2版,等。,启人疑窦。涂景瑜归国长期觅职不成,出言无忌,尝指证直隶监狱腐败之状:“甚至如习艺所、工艺局为教养罪囚之地,仍有种种不可思议之陋规,入款委员视为应得之利益。”(64)《赤城县县丞涂景瑜禀请督宪端整顿本省吏治并乞酌予录用文》,《北洋公牍类纂正续编》(三),第1145—1146页。至1908年初,经有心人“咄咄居士”调查,“每遇限满者,必详加询问,而众口一词,大同小异,实足骇人听闻”,终在《大公报》发表《天津习艺所之惨酷》一文,揭露黑暗内情。其中包括:衣食恶劣,饥寒致病;管束太严,抑郁致毙。据云“计开办至今,统已满、未满罪犯共二千余,瘐毙者六七百名,闻之发指。直谓之要命所可也。”因此监犯间传有“能在监牢住一年,不愿习艺监一天;人到习艺所,性命难逃脱”之谣。同时,津所名为“习艺”,实际工课不严,无法学得手艺,克扣工钱,浪费、倒卖材料过于严重,故致赔累。(65)《天津习艺所之惨酷》,《大公报》光绪三十四年正月初九日,第6—8版。津所当局更愿强调教诲、纪律的要求,而非习艺的目标。正如典狱官蔡振洛所言:“教诲、纪律为狱政之精神,自由刑之主脑也。且注重作业往往误为营业性质,牟利之心重,势必于教诲、纪律上辄生种种障碍,而行刑卒至无功。”(66)《天津习艺所典狱官蔡振洛上司法部说帖并批(续)》,《大公报》1913年1月17日,第4版。

直隶的津所和省所,代表着习艺所形态下全国监狱改良的新成绩,也集中反映出比较大的问题。令囚徒入所习艺,源于传统的狱政资源,也符合舆论民情,但引入管理严格的西式监狱制度却沿用“习艺”之名,无法同时满足习艺的需求,名实之间存在难以调和的矛盾,反而以其封闭性,实际成为水泼不进、自成一格的独立王国。民国初年,司法部人事变迁,终于明确习艺所与监狱分道扬镳,条件较好之习艺所彻底转型成为模范监狱,集监禁、教诲、工作于一体,以改造犯人之身心,而非名目标榜的学习谋生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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