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己利他:社会主义市场竞争的核心道德规范

2022-04-08 22:27陈立林陈憬昱
文教资料 2022年1期
关键词:市场竞争

陈立林 ?陈憬昱

摘 要:任何经济体制的存在都有其道德基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也要求作为社会意识的道德来为其提供道德的正当性说明。由于竞争是市场经济体制的核心和灵魂,因此竞争实践有其存在的道德正当性。但是,与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自由竞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利己主义道德基础不同的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竞争的道德基础和核心道德规范应该是集体主义原则指导下的利己利他相统一的道德观,原因在于,在社会主义市场竞争中,利己利他不仅是市场竞争行为本身所蕴含的双重价值取向,也是各市场竞争主体之间存在的竞争与合作关系的价值观照,还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主义义利观的具体体现。

关键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市场竞争 利己利他 核心道德规范

一、问题的提出

众所周知,在社会的经济领域,竞争是商品经济的必然产物,凡有商品经济存在,竞争就必然存在。鉴于改革开放前,由于我们对社会主义认识不完全清楚,加之指导思想上急于求成、急躁冒进,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问题上否认社会主义经济的商品经济属性,因而也就必然否定与商品经济相伴随的竞争的地位和作用。由于排斥竞争,在经济领域必然导致生产动力不足,资源浪费严重,经济效率低下。恰如奥肯所说:“他们希望竞争少些,而多些歌舞升平的合作和博爱……但是过度贬低竞争就意味着放弃对个人的激励因素,进而大量牺牲效率。”[1]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斯蒂格利茨在总结传统社会主义的教训时指出:“社会主义尝试的失败,其根本原因不仅仅是缺乏明晰的产权关系,激励和竞争的匮乏同样是其重要的原因。”[2]

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对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基本国情的准确认识,明确了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商品经济属性,并由此实现了我国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体制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根本转变。相应地,作为市场经济体制核心和灵魂的市场竞争也确立了其在社会主义经济中的合法地位,因为“市场经济的资源配置和利益分配功能都是在竞争中实现的,没有竞争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市场经济”[3]。但是,要顺利实现市场经济的资源配置和利益分配功能,必须建立起与之相适应的伦理秩序。正如美国著名伦理学家诺兰所指出的:“每一种经济体制都有自己的道德基础,或至少有自己的道德含义。”[4]目前,我国已经建立并在致力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同样蕴含着与其相适应的道德理念和道德基础,并应以之作为其自身的伦理辩护。因为“任何一项制度的建立,建立者事前总会生发‘对谁有利之类的价值思考和目标设计,建立之中又总会运用道德价值判断的方法,将事前的伦理思考和目标化解为具体的价值观念和准则,融合在制度中并通过制度的形式表现出来”[5]。因此,就市场经济而言,没有道德意识的生产是一种“盲动”,“没有道德的交易是一种社会罪恶”[6]。正如有学者所说:“市场的规范有序运转是一个好的、有效率的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而我国目前“从表象上看,还存在着不少违背市场规则,甚至是丧失基本人伦、缺乏道德底线的行为与活动……这都是缺乏规范、有序的市场制度的表现”;“往深层处追究,在今天,市场经济规范有序运行的体制与道德基础并没有真正搭建起来”。[7]以此观之,我国目前存在的某些市场主体对竞争伦理道德方面的缺乏,比如假冒伪劣、坑蒙拐骗、偷税漏税、恶意逃债、市场垄断等等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仍然在扰乱市场竞争环境,破坏市场竞争秩序。就此,恰如亚当·斯密强调指出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果追求金钱名利超出对智慧和道德的追求,整个社会便会产生道德情操的堕落,结果是公正性原则被践踏,市场经济趋于混乱”。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布坎南在《自由、市场与国家》一书中也专门阐述了市场竞争机制与道德秩序的关系,认为有效的基于个体自由竞争基础上的市场机制,必须有一定的道德秩序予以支持。[8]有鉴于此,在我国正致力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过程中,形成和培育良好的竞争道德规范,对构建公平公正开放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尤其重要。

二、何以理解利己利他是社会主义市场竞争的核心道德规范

马克思主义伦理学认为,“伦理学研究道德现象和道德关系,主要就是揭示道德关系中的个人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的矛盾,并根据这些矛盾的性质和特点,总结出反映这种矛盾发展规律的道德理论,确定解决这些矛盾的道德原則和规范,提出道德评价的标准,以及道德教育、道德修养的途径和方法,以便不断提高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推动人类社会不断进步。这就是马克思主义伦理学所要解决的理论和实践的课题”[9]。同时,“道德的发展史表明,道德一开始就是一种调整个人利益与社会集体利益的行为规范。道德原本的用意,在于维护社会共同利益的尊严。实际上,道德的崇高和价值就在于它是共同利益的维护者”[10]。显然,我国之所以要建立并致力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在于充分利用这一体制中蕴含的竞争机制这一市场经济的核心和灵魂来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从而实现个体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的协调,进而推动经济的繁荣。但是,区别于与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自由竞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利己主义道德基础,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市场竞争的道德基础和核心道德规范应该是集体主义原则指导下的利己利他相统一的道德观。

这里,利己利他中的“他”是指除自己之外的其他个体以及作为组织的集体、国家和社会。所谓利己利他,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协调的核心道德规范,它的基本道德要求是,每一个市场行为主体在市场竞争活动中必须把利己(自利)与利他(他利)有机结合起来,自觉做到既利己又利他,实现“为己”的利益与“为他”的利益的有机统一。这里,利己利他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其一,利益主体地位的平等性、独立性。“商品经济是天生的平等派”,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一个生产经营者都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他们意志独立、思想自由、行为自主、责任自负,他们都享有法律规定的参与市场竞争、追逐自身独立利益的平等权利和接受市场竞争规则与市场竞争道德约束的平等义务。因此,在市场竞争中,每一个经济主体都要承认和尊重彼此的平等的独立的利益主体地位。其二,利益“予”“取”的双向性。利己利他的道德规范,要求经济主体在市场经济行为中不仅要关心自己的付出所应得到的回报,还应该使他人的付出也得到相应的回报。就是说,利己利他在经济活动中表现为利益“予”(给予)与“取”(索取)的双向性,不存在一方面对另一方面的绝对“给予”或“索取”,存在的只是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不间断的“予”“取”双向交互的利益交换过程。其三,利益获取方式的合法性。在竞争性市场经济中,每一个商品生产经营者不能为了自己的利益不顾国家法律和社会道德而随心所欲地进行生产或提供服务,他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认的商业道德允许的范围内为消费者提供价廉物美的产品或服务,这样才能通过商品交换实现“惊险的跳跃”,从而在利他的基础上实现利己的目的。因此,我们所讲的“利己利他”道德,既不是为了各自私利而相互损害他人、国家和社会利益的不法“谋利”,如走私贩私、黄赌毒交易、共同瓜分国有资产等,也不是违反市场竞争规则和竞争道德的合谋“私利”,如投标串标行为、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垄断性集中行为以及官商勾结的相互“利用”行为等。显然,利己利他的道德规范要求各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必须通过合理合法的手段来获取各自的利益。

三、利己利他何以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竞争的核心道德规范

从经济运行的伦理基础看,“任何一种新的经济体制只有从伦理上得到了辩护,使社会成员认同其合理性和正当性,才能建立起一条道德的纽带,把从事经济活动的人们连接起来,从而自愿地遵守其运行的规则。如果得不到伦理上的辩护,其规则的正当性得不到认可,也就难以得到遵循”[11]。据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之所以要把利己利他作为市场竞争的道德基础和核心道德规范,是基于以下理由。

(一)利己利他是市场竞争行为本身所蕴含的双重价值取向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作为一种社会价值的判断和选择机制,它是以能否满足社会需要和被消费者认可为价值标准的,并且最终以消费者的选择权来做出评判,从而促使优者胜劣者汰,进而确保社会利益的合理分配、社会财富的不断增值和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这里,任何竞争行为本身内在蕴含着个体价值(利己)和社会价值(利他)的对立统一。

一方面,任何经济主体从事竞争谋利(实现个体价值)的利己行为是其天职和行为动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一个生产、经营者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经济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是其生存、发展的权利和职责。美国著名的管理学家德鲁克指出,“一个企业倘若不能赢利,那它本身就没有存在的理由,或‘正当性”[12]。著名经济学家斯蒂格利茨就此也明确指出,“现时中的一个千真万确的事实是:长期不能赢得利润的企业将不复存在……如果企业要继续经营下去,那么它们就会处在必须赚钱的压力之下”[13]。因此,既然市场经济是以人们对利益的追求作为动力机制(即利己的目的和动机),那么,在市场竞争中,每一个经济主体为了求得生存和发展就不得不追求自身的物质利益。这样,他们通过正当竞争谋取各自利益(即个体价值)的行为就不仅是天经地义的,而且也是合乎道德的正当行为。

另一方面,任何经济主体要想实现自利(个体价值)必须首先以利他(实现社会价值)为前提。马克思指出,在商品经济条件下,“每个人的生产,依赖于其他一切人的生产;同样,他的产品转化为他本人的生活资料,也要依赖于其他一切人的消费”[14]。就是说,在一个竞争性市场上,一个经济主体能否将其商品成功让渡,从而获得满足自身消费的货币收入,实现“利己”,并不单纯取决于自身的能力和努力,更大程度上还取决于他是否满足社会需要,是否符合消费者的意愿。换言之,市场竞争各方谁能为消费者提供更好的产品或服务,更能满足消费者的需求,谁就能获得消费者的“货币选票”,从而实现自身利益(个体价值)。由此可以看出,竞争性市场经济的本质是一个为他人生产使用价值(提供效用)的商品经济体系,从而决定了市场竞争主体的“利己”(实现个体价值)的直接目的是通过“利他”(满足社会需求)的手段来间接实现的。因此,在市场竞争中,利己与利他不仅体现了目的与手段的关系,而且突出体现了一种“前提”与“后果”之间的关系,即“利他”行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是一种道德说教,而是人们的生存法则——这一法则由“市场竞争”和“消费者的选择权”这两大刚性约束而得以维系和实现。[15]总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通过竞争焕发活力,依靠伦理得以生存”[16]。

(二)利己利他是市场主体之间存在的竞争与合作关系的价值观照

市场竞争是经济主体双边或多边之间展开的竞逐利益的行为。因此,任何一个竞争活动都存在经济主体之间的竞争与合作关系。这里,竞争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经济主体之间为追求各自的经济利益而展开的相互较量和相互争胜的行为和过程。合作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经济主体为实现共同的利益目标而展开的相互协作和相互支持的行为过程。二者中,竞争体现了行为主体之间的相互排斥、相互对抗的利益互斥关系,合作则体现了行为主体间的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利益相融关系。如果说竞争侧重于利己的话,那么合作更侧重于利他基础上的利己。在市场经济中,竞争与合作是对立统一的关系,认真处理和协调这一矛盾关系是每一个经济主体为实现自身可持续发展必须面对的重要伦理课题。[17]

1. 竞争与合作是对立的

从竞争与合作的行为目的和具体实践来看,二者是相互排斥、相互对抗的。竞争的目的是相互比拼、相互较量、相互争胜,力求以一方压倒另一方,从而获取竞争的胜利,实现利己;合作的目的则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相互促进,力求实现优势互补、利益共赢。可见,在具体实践过程,竞争过程总是排斥合作的,同样,合作过程也是排斥竞争的。

2. 竞争与合作又是统一的

竞争与合作的统一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其一,竞争与合作都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人的发展的重要途径和手段。竞争可以促使人类奋发进取、锐意创新、不甘落后、爭创一流,从而使经济和社会发展始终充满生机活力;合作则使人们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强大的集体力量,从而更好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类的不断进步。其二,竞争与合作相互依存、相互促进。一方面,竞争离不开合作。竞争中的合作意味着竞争各方对市场竞争规则和竞争道德的认同和遵守,而对违反竞争规则和竞争道德的否定和排斥,这样才能形成公平的竞争局面,达到择优汰劣的竞争本意。所以,离开合作的竞争就会变成“人对人是豺狼”的动物式的野蛮恶性竞争,从而导致竞争秩序的恶化和社会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合作也离不开竞争。竞争的真正目的是通过发现和评价优劣来促使人们相互比较、相互促进、相互鞭策、相互赶超,实现以优促劣、以优扶劣、促劣变优、互利共赢。所以,离开了竞争的合作,就会演变成“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平均主义格局,从而导致人的积极性的压抑和社会发展的动力不足。总之,竞争与合作的有机统一,才能确保市场竞争活动稳定有序,才能确保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利己利他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主义义利观的具体体现

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紧密结合改革和发展的实践,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形成把国家和人民利益放在首位而又充分尊重公民个人合法利益的社会主义义利观,形成健康有序的经济和社会规范。”[18]据此,笔者认为,利己利他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所要求的道德规范,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主义义利观的具体体现。

一方面,“充分尊重公民个人合法利益”体现的是“利己”精神,即承认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经济主体参与竞争、取得合法利益的道德正当性。基于我国生产力水平总体还不够高,人们的思想道德境界呈现层次性的现状,邓小平同志在反思计划经济体制下搞平均主义“大锅饭”从而压抑人们生产积极性而导致我国经济发展停滞落后的弊端后,明确提出,要恢复“按劳分配”提倡“多劳多得”,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以先富带动后富最后达到共同富裕。在他的推动下,我国走上了改革之路,而改革首先在经济领域展开,核心是打破计划经济体制,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通过不懈探索,1992年党的十四大终于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本质和核心,因此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就意味着承认了竞争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合法地位。既然承认了竞争的合法性,也就承认了多元化的独立利益主体(个人和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因各自的能力和努力程度不同而对社会的贡献有大小,因此各自利益的分配会呈现不同程度的差别。正如邓小平同志所指出的:“不讲多劳多得,不重视物质利益,对少数先进分子可以,对广大群众不行,一段时间可以,长期不行……革命是在物质利益的基础上产生的,如果只讲牺牲精神,不讲物质利益,那就是唯心论。”[19]显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追求个人合法利益是受到社会主义道德所肯定的。而“社会主义道德所要反对的,是一切损人利己、损公肥私、金钱至上、以权谋私、欺诈勒索的思想和行为,而决不是否定按劳分配和商品经济,决不能把平均主义当作我们社会的道德准则”[20]。

另一方面,“把国家和人民利益放在首位”体现的是“利他”精神,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经济主体在市场竞争中要顺利实现自身的利益必须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规范,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产品和服务。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决议明确指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仅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政治制度结合在一起,而且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结合在一起”。这里包含两层意思:一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政治制度结合在一起”的。市场经济及作为其灵魂的竞争机制,作为资源的优化配置方式和发展经济的“手段”,是为经济领域中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为生产目的的经济制度提供物质动力与为政治领域中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为政治目的的政治制度提供物质保障的,简言之,是为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服务的。正如邓小平同志所指出的:“我们提倡按劳分配,承认物质利益,是要为全体人民的物质利益奋斗,每个人都应该有他一定的物质利益,但是这决不是提倡各人抛弃国家、集体和个人,专门为自己的物质利益奋斗,决不是提倡各人都向‘钱看。要是那样,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还有什么区别呢?”[21]二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结合在一起”的。市场经济及作为其灵魂的竞争机制,必须受到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中的集体主义价值原则的制约。原因在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伦理的本质是由占主导地位的社会主义的集体主义的伦理道德和市场经济的经济基础决定的”[22]。

在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看来,道德领域的特殊矛盾是个体利益和集体利益的矛盾。而市场竞争机制恰好契合了集体主义道德原则,它能有效协调这一利益矛盾。在此,竞争的合道德性就在于市场竞争主体追求个体利益(利己)的直接目的是通过满足社会需要(利他)的间接目的实现的。易言之,在市场竞争中,各经济主体只有在服从集体主义原则中“集体利益优先”(社会主义义利观中的“把国家和人民利益放在首位”的理念)的前提下才能实现其自身的合法利益。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说:“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个人利益要服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要服从整体利益,暂时利益要服从长远利益……因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归根结底,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是统一的,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是统一的,暂时利益和长远利益是统一的,我们必须按照统筹兼顾的原则来调节各种利益的相互关系。如果相反,违反集体利益而追求个人利益,违反整体利益而追求局部利益,违反长远利益而追求暂时利益,那么,结果势必两头都受损失。”[23]因此,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每个公民都必须坚持集体主义道德原则,以社会主义义利观为指导,正确处理好个体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关系,自觉把个体利益的实现融入到为集体利益做出贡献的正确道路上来。唯有如此,才能形成良性健康的市场竞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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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玉林师范学院课程思政项目“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理论概论”(2020KCSZ12)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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