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的效力认定

2022-04-09 03:44邱志国
企业改革与管理 2022年5期
关键词:公司章程章程效力

邱志国

(泰和泰(南京)律师事务所,江苏 南京 210000)

《公司法》第71条是关于股权转让的一般性条款,其中,第四条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由于该条款规定过于笼统,理论界争议不断,实践中法院对“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适用混乱。因此,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效力认定思路、认定标准问题需要进一步探讨和明确。

一、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效力的实践现状

《公司法》扩大了公司自治范围,在公司章程方面给予公司充分的自由。实践中出现了各种各样的公司章程限制条款,由此产生了很多章程限制股权转让纠纷。

1.限制股权转让章程的类型

实践案例中的章程限制股权转让的类型主要有:禁止股权转让、强制股权主让、限制股权转出时间、限制股权转让对象、限制转让程序,具体表现如表1。

表1 限制股权转让章程的类型

禁止股权转让和强制股权转让为同一类型,针对的都是股东对股权转让的自主决定权。案例一和案例二都属于公司章程剥夺了股东自主决定转让或不转让股份的权利,明确不得对外转让或者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必须转让股权。

限制股权转让时间是指章程约定股东持股多长时间后方可转让,目的在于降低股权转让频率,减少公司股权流动,增强公司内部的稳定性。

限制转让对象,主要是指约定股权转让给公司指定对象,或者股份经公司回购,再由公司转让给其他人,或者股权转让对象应当经过公司股东会审查。

限制股权转让程序包括约定股权对内转让或对外转让,应经过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公司章程规定往往比《公司法》更为严格。

2.限制股权转让章程条款效力的审判思路

由于对《公司法》第71条理解不一,审判思路多样化,实践中法官存在以下几种审判思路:

(1)区分初始章程和章程修正案

初始章程是公司成立之初,经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一致同意,指导公司运行的准则,符合合同特征,其效力及于全部股东。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导案例96号,正体现了这一审判思路。指导案例96号裁判文书中提出:有限公司章程系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并对公司及全体股东产生约束力的规则性文件,宋某某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的行为,应视为其对前述规定的认可和同意,该章程对DH公司及宋某某均产生约束力。该案以DH公司初始章程经过包括宋某某在内的全体股东同意,对全体股东具有约束力,相当于宋某某与公司签订了一个具有合同属性的文件,其应当遵守初始章程的约定。

(2)区别限制性章程和禁止性章程

部分法院采用通过区分章程条款内容,认定章程是否有效,主张公司章程可以限制股权转让,但应当具有一定的限度,禁止股权流通是超越最低限度的行为。例如,余某与程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裁判文书说理部分提道:章程对股权转让作出一定的约束属公司内部自治的范畴,但该约束的程度应限于不得禁止或变相禁止股权或股份流通的范围内,不得剥夺股东通过股权或股份转让而退出公司的权利。如果章程限制股权或股份转让的条款触及了上述底线,会构成对股东权,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损害,同时也将破坏公司内部的制衡机制与自治秩序,这不仅违反公平原则,而且与作为公司健康运行基础的内外平衡、公平与效率兼顾的治理理念背道而驰,因此,应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

(3)将公司章程视为自治规范

除了以上审判思路外,部分法院基于公司人合性和封闭性的特点,认为公司章程是公司股东达成合意而形成的自治规范,其实质为内部契约,对公司股东、员工等具有约束力。在武汉JR公司诉武汉PAJG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中,裁判文书说理部分提道:虽然武汉JG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股东之一不得购买其他股东全部出资而形成单一股东”,但公司章程是依据公司股东共同意志形成,实质为公司内部契约,武汉JG公司有且仅有深圳PA公司与武汉JR公司两名股东,深圳PA公司与武汉JR公司就股权转让达成的一致意见,是武汉JG公司股东共同的意思表示,既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未损害武汉JG公司及公司股东的权益,应为有效。

3.违反章程的股权转让协议效力认定

通过分析案例可知,在《民法典》出台前,实践中违反章程条款的股权转让协议效力认定标准各异,主要存在两种裁判标准。一是依据公司章程的内容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认定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股权转让协议,其效力判定或无效、或效力待定、或可撤销。公司章程是公司自制的规范,是确立公司基本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关系对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性的审查。二是仅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认定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合法有效。相同案情下,不同的裁判标准往往得出不同的裁判结论,尤其是对于违反公司章程而符合《合同法》规定的情况。

二、现行限制股权转让的章程效力审查分析

1.限制股权转让章程条款效力的审判思路

当前,实践中存在的三种审查限制股权转让章程的效力审判思路皆有其不合理之处,难以正确地指导实践,应当进一步优化。

(1)区分初始章程与章程修正案,判断设限股权转让章程条款的效力。首先,章程修正案是对初始章程的补充或者修改,章程的修改是初始章程约定的,依据全体股东协商一致的修改机制制定得出的章程修正案,属于对初始章程的延续和维持,而法院裁判决议原则违反股东合意为由,对修正案和初始章程中限制或剥夺股权转让区别认定,于法无据。其次,初始章程和章程修正案同是公司自治的指导规范,因两者形成的法律基础不同而区别对待,将导致实践适用中的混乱。最后,在公司运行过程中,普遍要求修改章程遵循全体合意难以实现,反而可能影响公司的健康运行,导致公司发展陷入停滞,损害股东权益。公司作为一个整体,应当以整体和大局为重,经过全体协议一致设立的规定和预设的程序机制,应该同样受到尊重和对待。

(2)区分禁止性章程和限制性章程,用于认定章程效力。该种裁判思路基于股权自由转让原则,认定公司章程不得禁止或者强制股权转让,而对股权转让作出限制则视为合法有效的规定。一方面,限制股权转让的规定各种各样,禁止性规定与限制性规定界限较为模糊,而对禁止或剥夺股权转让的章程与限制股权转让章程的区分与辨析,目前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实践适用中易出现辨识不清和区分混乱的情形。另一方面,对于人合性较强的公司,强制股权转让的章程规定有其合理性。随着市场的发展,以技术为核心的公司更加重视高科技人才,以股权为条件激励员工,留住人才,实现利益捆绑的方式已屡见不鲜,对于这类公司而言,持股员工往往是掌握公司核心技术,了解公司商业秘密的,其离职后可能进入与原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公司,从事同一行业,不可避免会威胁到原公司的利益。章程强制股权转让,规定“人走股留”有利于公司维持公司人合性和稳定性,保护公司利益。

(3)将公司章程视为自治规范,在这一审判思路下,既不区分章程形成阶段,也不区分章程内容,充分尊重公司章程的意思自治,在判断限制股权转让的公司章程效力时,法律持谦抑态度,不强制干涉公司自治,审慎处理公司章程的效力问题。但是,公司自治通常是由大股东决定的,对于在公司内部受压制的中小股东而言,其股权转让权利受到侵害而又无法获得法律上的充分救济。

2.违反章程的股权转让协议效力认定标准分析

“以公司章程和合同的相关规定为标准”将公司章程作为认定股权转让协议有效性的要件之一,以公司章程约束股东与受让人。然而,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的自治性文件,仅规范公司股东以及公司内部成员,不对第三人产生约束力。股权转让协议是股东与受让人签订的合同,非公司与受让人签订的合同,不涉及表见代理,因此基于合同相对性,只对合同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公司以及公司其他股东不受转让协议的影响。公司章程与股权转让协议的作用范围并不相同,公司章程并不能影响股东与第三人签订的协议效力,更不能直接导致股东与受让人交易关系无效。因此,混淆公司章程属性,以公司章程作为认定股权转让协议效力的标准,缺乏一定的科学性。

三、章程限制股权转让的效力审查之重构

1.限制股权转让章程效力认定——以合理性标准为基准

现有的认定标准,一个是公司章程“自治规范说”,充分尊重公司自治,却容易使受压迫的中小股东权益得不到保障,牺牲中小股东权益;另一个是“区分说”,即区分初始章程和章程修正案,将公司章程视为契约,维护公司人合性,但该裁判基准理论上不能自洽。对于限制股权转让的章程效力认定,需要平衡公司自治原则和股权自由转让原则,兼顾公司利益与中小股东权益。我们可以借鉴“合理性标准”认定章程条款效力。“合理性标准”是指没有不合理的限制或者禁止股权流通。其审查应当主要围绕这些要点进行:一是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目的正当合理;二是限制手段具有相当性、限制程度合理;三是股东的知情权或者同意权;四是除了考虑公司本身和章程内容外,还应当兼顾股东利益。

2.违反章程的股权转让协议效力审查——以合同法律规定为依据

股权转让协议是股东与受让人之间签订的,与股权转让价格、期限等有关的协议,与一般协议性质相同。对其效力审查依据应与一般民事合同效力审查一致。股权转让协议与股权变动不应混为一谈,公司章程限制股权变动,但对股东与受让人签订的协议不具有约束力。而且《公司法》第71条前三款对股权转让的规定属于任意性规范,违反该规定的协议不当然无效。总而言之,违反公司章程的股权转让协议效力审查,应当以《民法典》中合同效力以及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为依据。

四、结论

股权转让涉及公司发展、股东利益以及第三人权益,《公司法》第71条规定了股权转让规则,且允许公司章程另作规定,但该规定过于笼统、抽象,不能解决实际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现有的限制股权转让章程条款效力裁判思路均存在不合理之处,违反章程的股权转让协议效力审查标准不一,没有正确区分公司法上的法律关系和合同法上的法律关系。认定限制股权转让的章程条款效力,要以合理性标准为指导,审查违反章程的股权转让协议效力应以《民法典》中合同效力有关规定为依据,违反公司章程或者《公司法》第71条规定并不影响协议效力。

注释:

案例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5民初11283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二: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陕民二申字第00215号再审民事裁定书

案例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渝03民终1833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例四: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1民终4692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例五: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民初31450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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