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人本向度

2022-04-16 23:01吕曼
中共伊犁州委党校学报 2022年2期
关键词:民众司法法治

吕曼

(伊犁师范大学 新疆 伊宁 835000)

人是法律之本,是法律的主体和目的所在。“人民性”是良法善治最基本的要求与准则,它直接关系到法治的基本性质与政治取向。社会主义法治的“人民性”,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全面依法治国应充分体现人民的意愿,体现人民的利益,实现人民的合法权益。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法学中国化的最新理论产物,其鲜明的人民性特征具体体现在法律运行和法律实施的各个环节之中。

一、贯彻为民立法理念

所谓科学,其属性在于对本质的揭示、对规律的阐明、对真理的追求。①张文显: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全民依法治国的根本指导思想[J].法学2021(12):4.立法是依法治国的起点,只有做到民主立法、科学立法、依法立法,才能保证“公平正义”的持续与发展。立法要坚持党的领导、民主立法、科学立法、依法立法的原则,民主立法以人民为中心,依靠人民。我们要从社会各个方面广泛吸收民众的意见,让所有的民众都有权参与并对其进行监督,而不仅仅限于少数的利益团体,还要强调民众在法律中的主体地位和重要性,从而让民意能够最大程度地体现在立法活动之中,闪耀科学和民主的光辉。贯彻民主立法基本理念,主要解决“为谁立法”,阐明立法根本宗旨与基本目的所体现出的人民性,从立法主体、程序、内容都体现人民意志,使立法活动得到人民拥护。同时,解决“谁来立法”,体现参与主体与实践手段的人民性。民主立法要有民众的积极参加,要广泛吸收民意,广聚民意,使民众能够在立法活动中自觉地行使自己的权利。

一是立法要主动适应人民新的需求和期望。人民群众对立法工作有了更高需求,在意的不是有没有法,而是好不好、管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大数据、人工智能、互联网等技术的飞速发展,一些地区和领域的法律法规存在空白点与时间差。随着我国经济和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和涉外领域的法律法规建设已成为我国法律制度改革的必然趋势。①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N].人民日报,2021-11-17(01).应重点建设迫切需要的法治体系,满足人民美好生活所必需的法律制度,将公民的意愿通过法定程序变为国家意志,形成完善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上特别提到要强化重点领域的民生保障工作,卫生健康、教育文化、社会保障等都与人民群众的生活密切相关,是影响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头等大事。教育机会不公平现象如果日益显现,受教育权就会被严重削弱;如果卫生保健和社会保障不完善,人们的健康权和生命权就难以得到保障,看病贵、看病难等问题将给广大人民带来严重的危害。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民生保障工作要取得新进展,尤其要加大对社会弱势群体权利保护的力度,对人民群众强烈不满的一些突出问题进行系统性地规划和处理。民生问题不仅关系到经济发展,而且与法治建设发展密不可分,要以改善民生为重点,以制定和落实好政策、法律为准绳,用制度约束不良行为,坚决维护和实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权利和利益。

二是完善立法机制,扩大公民有序参与。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各方共同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坚持在党委的领导下,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理念,优化民众参与立法的方式,使公众广泛参与到立法活动中。坚持开门立法,健全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加强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人民群众来自各行各业,有不同的利益诉求,通过立法联系点表达自身诉求,建言献策或对立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发表建议,保证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合理、有序参与立法。在立法工作中,只有深入群众、依靠群众、走群众路线,才能真正理解群众的想法和感受,为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奠定坚实的基础。立法充分发挥民众智慧,使得立法更加科学合理;立法要发挥民主的作用,就能激发民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出切合实际的、有针对性的立法方案。只有立法为民,我们才能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打下坚实的群众基础,才能使立法精神在人民丰富多彩的法治实践中得以落地。

二、在严格执法中做到执法为民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性也体现在实施的过程之中,通过实施彰显法律的权威和目的。严格执法的核心在于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和内容,不偏不倚,秉公执法,坚持以人民为本的司法理念,在执行过程中充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此外,我们要持续改进执法工作水平,增强人民的满意度,使老百姓能看到风清气正、感到公平正义。

一是加快构建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法治政府体系。严格执法是对行政机关的正当要求,是指行政机关应当严格、严明和严肃地执行国家法律。严格执法,要引导和监督政府依法办事,用法律为权力定规矩、划边界,将权力放入法治的牢笼。这就要求政府“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政府在坚持“必须为”和“不可为”的同时,就实现了依法履职、严格执法。法律不被执行,所界定的权力范围被打破,执法的程序不被遵循,必然会在人民群众心中造成恶劣的影响,损害政府公信力,根本上还会侵害人民群众的利益。政府的行政行为种类很多,影响力也巨大,一旦失误就可能会导致难以挽回的恶劣影响。因此,在构建依法行政体制中要积极推行各种制度的构建工作,用制度制约政府权力,用制度保障人民权益,为严格执法提供有力保证。

严格遵循“以人为本”原则。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和制度的改革,认真进行调研和实践分析,注重民众参与和社会广泛论证。理顺行政执法体制,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以服务人民中心工作为基础,合理整合、划分不同行政执法主体之间的职能重点和执法权限,逐步做到职能法定、执法程序法定、权力责任法定,使执法主体都能够依法履行职能,依法执法。规范行政执法程序、细化行政执法岗位职责,积极探索行政执法的量化指标体系,通过厘清、界定和行政执法的依据、职权,明确分析各行政执法环节、各行政执法岗位和流程的具体职权和责任。

二是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执法工作队伍。执法工作队伍素质的提升,有利于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作风,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法治质量。我国执法工作队伍从总体上看是好的,是为人民服务的一支坚实的力量。我们也必须认识到,我国执法工作队伍的整体能力和水平与新形势、新任务仍有很大的距离。建设高素质执法工作队伍的着眼点和落脚点,是解决执法领域存在的“不规范、不严格”“不作为、乱作为”,以及“暴力执法、变通执法”等引起人民群众不满的问题。权力是一把双刃剑,不受监督必然会被滥用。为此,必须建立严格的行政权力监督与制约机制,扩大监督范围、丰富监督方式,让权力在监督下运行。规范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力,本质上也是为了维护政府公信力,保护人民利益,更好造福人民群众。

执法活动,既要彰显法治的强制力和震慑力,还要在执法的具体环节中体现对人性的关怀,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体现执法人性化色彩,兼顾柔性执法与人性化执法,理解群众情绪和社会心态,了解执行主体的情感。人性化执法不是关系执法、人情执法,它是在执法中严格遵循宪法法律,以维护个人权利为中心,根据法定程序和职权,在执法中尊重执法对象的尊严与人格,实施不加歧视的执法,从而达到执法正义和公平的目的。人性化执法、柔性执法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实践活动,是我国建设法治社会和社会主义法治文明的必然要求。

三、在公正司法中落实人民至上原则

司法是维护社会正义、人民权益的最后一道屏障。“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①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1卷)[M].北京:外文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2014:273.,司法公正是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要求,也是其所追寻的价值目标。司法是维护社会公正、维护国家稳定的根本动力,讲法治归根到底就是要坚守公平正义,维护司法正义,根本目的是保障人民权利。

一是司法工作追求的终极目标是公平正义。司法案件中所追求的个案正义要求司法工作人员本着公平正义的态度和原则处理案件,坚守公正司法的底线,秉公用权。敢于依法排除外界对司法机关内部的干扰,才能从根本上维护人民利益。司法机构在正确处理各种利益冲突时,既要坚持程序正义,也要坚持实体正义,同时兼顾好效率与公平之间的关系。在司法实践中,不仅要注重个案正义,而且要衡量好社会效果的普遍正义。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我们不仅要实现正义,还要采取大家都看得见的方式。在司法领域坚持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最高人民法院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司法公开的六项内容,使司法公开变成一种常态,确保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具有充分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司法公开力度越大,公信力和权威力越大。”②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721.司法公开是尊重、关照和吸纳民意的表现,它为民众和当事人展示了司法裁判的各个环节。司法的权威性及其公信力与司法认同度是息息相关的,司法体系通过司法公开来彰显自身的制度自信,普通民众通过司法公开逐渐建立对司法体系的认同,这是一个双向且长久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司法部门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也能逐渐得到恢复。近年来,在推动司法公开工作中,各级司法机关总结经验、做法,取得了卓有成效的成绩,“看得见的正义”大大提高了人们对司法审判的认可度和信任度。

二是推进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由于各种原因,司法实践中存在司法腐败、司法不透明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公平正义的实现,还阻碍了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要实现公平正义的目标,必须进一步推进司法体制的改革,保证司法机构能够独立、公平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保证司法廉洁高效,真正地提升司法的公信力。简而言之,司法制度的改革必须以人民为中心,依靠人民,改革的成果要让民众共享,改革成效要由民众来界定和评估。只有在人民的广泛参与和关注的前提下,司法体制改革才能够在广大人民的共同努力下取得成功。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引下,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成效显著,如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力,健全人权保障制度,建立公开、透明、阳光的司法制度等,广大群众对司法的信赖度得到了大幅度的提升,社会氛围更加和谐安定。改革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任重而道远,改革永远在路上,只有开始,没有结束,必须在党的领导下,坚定不移、坚持不懈、持续推进。

四、在全民守法中彰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律无论制定得多么精细,如果不深入到百姓的日常生活中,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内心信仰和行动自觉,就形同虚设。全民守法中的“全民”是指所有组织或者个人,强调全民守法主体具有广泛性;“守法”中的法指宪法和法律,强调了公民对法的遵守义务是有限度、有条件的,不能随意扩展对“法”的定义和含义的解释,增加公民的守法义务,加重公民的守法负担。每个个体都是命运共同体的一分子,全民守法体现出以人为本的理念,遵守法律利己也利他。

一是紧紧抓牢“领导干部”这一“关键少数”。古有“民以吏为师”,今有“头雁效应”。领导干部掌握权力,全面推进法治建设要紧紧抓好领导干部。领导干部是全面依法治国重点任务的贯彻执行者,也是社会公平正义、人民权利保障的关键落实者,各级领导干部直接关系到法治建设的方向、途径和进度。

领导干部要提高法治素养,提高尊崇法治的意识、敬畏法律的观念,捍卫宪法的权威性,维护宪法的尊严;强化法治思维,克服惯性思维、长官意识;增加法律知识,“学法、懂法、用法”;强化法治思维的实践。要强调领导干部的示范作用,其一举一动、一言一行无不对普通民众产生以上率下的引领作用,如果各级领导干部都能遵守法律,就能引导人民群众尊重法律、敬畏法律。

二是加强普法教育,提高全民法治观念。法律权威的树立,关键还在人民群众,要想让法律生效,就要让全社会都信守法律。人民是整个国家、社会的主要力量,没有民众的拥护和支持,缺少民众的推动和参与,法治观念就不能得以落实。如果没有民众对法律法规的信任和公民的积极参与,法治建设就会丧失活力和根基。

推进常态化普法工作,不仅要加强法律宣传教育力度,促进全民守法,还需要提高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应当指出,光靠法律的宣传是远远不够的,还应把法治宣传和具体法治实践相结合,避免重形式轻内容、重宣传轻效果现象。采取民众乐于接受的方式,结合地方实际开展立体化和灵活化的法治宣传教育。在普法过程中要善于发现身边的先进事迹与先进典型,在大力表彰优秀光荣事迹的同时,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向优秀先进看齐。还可以充分运用反面案例,以观看警示教育纪录片,或现身说法的方式,用身边真实案例给予广大人民群众最真实的思想教育。此外,还需通过一定方式考核普法效果,并且由人民群众对普法工作提出建议。人民群众所关注的不仅是我们如何宣传法治,而是我们如何进行法治实践,推动法治发展。

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四个层面,从法律运行和法律实施的全过程,我们系统论证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人本向度。不难看出,以人民为中心,并不只是一句口号,而是需要具体体现在法律制定和实施的全过程中。习近平法治思想在立法中体现民主立法、在严格执法中铸就执法为民、在全民守法中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与人权的法治保障、人民的法治需求、人类的法治理想紧密相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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