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治、德治与法治关系初探

2022-04-28 21:54薄婷
成长 2022年5期
关键词:德治

摘 要:在现代社会追求民主、平等、自由的大背景下,实行法治是历史的必然要求;而提到人治人们就会与专制、特权相联系。但是,我们应该理性、辩证的看待人治与法治、德治与法治的关系。本文在阐述封建人治与资本主义法治的概念及经济基础的前提下,分析了人治与法治的联系与区别,资本主义法治优于封建人治和资本主义法治的虚性,论证了封建人治也存在“法制”和当代社会主义法治也离不开人治的范畴,因此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必须把法治与德治相结合,以法治和德治共同制约人治。最后对社会主义法治的建设需要全民形成共识,限制政府的权力,发挥人民的监督作用,让法治成为一种信仰共同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程。

关键词:封建人治 资本主义法治 德治

1 引言

在追求自由、民主、法治的社会,也不可否认人的作用。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法治建设以经济发展作为前提条件,当前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需要法律为其服务和保驾护航。针对当前出现的道德滑坡问题、贪污腐败问题,多数人认为市场经济摧毁传统社会的道德基础,归因于中国实行市场经济引发的问题。其实不然,而是由于其他原因,尤其是体制原因。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阶段,我们厘清了人治、德治与法治的关系才能更好的建设社会主义中国。

2 封建人治与资本主义法治的比较

2.1 封建人治的概念及其相关问题

2.1.1 人治的概念及弊端

人治,顾名思义就是人来治理国家,我们就会想到封建君主专制社会。儒家所提出的这种为政在人、贤人治国、权力至上也即“人治”。人治是人类社会政治共同体处于初级状态的治理模式,它与经济的落后,文明程度的低下息息相关。人治有四大弊端:一、人的情绪是多变的不易控制的,很容易走向暴政,有很大的风险性。二、人治使“国家之政要在一人之心亦” 事情纷繁复杂,而一个人的人治能力是有限的,把国家大事系于一人身上是很危险的。三、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人性恶的一面在缺乏强有力的约束下膨胀,使那些贪财好利之徒有了可乘之机。 四、权力至上存在不公平性。人治社会也存在法律,只是法律处于从属地位,法律具有一定的阶级性,代表着本阶级的利益,保护的是封建贵族的利益而不是平民百姓。

对于这种“贤人政治”存在一定的历史局限性,但是也不能否认它在当时社会所起的促进作用。难道我们比古人还要聪明。

2.1.2 中国封建社会人治与“法制”

在中国封建人治社会,历朝历代皆有法律,因此并不是不存在法律制度。从魏国的《法经》》秦朝的《秦律》唐代的《唐律疏议》到《大清律例》,有其自身的法律体系。中国封建社会虽然是吏治,同样也有其司法监察制度,秦朝有廷尉、魏晋的大理寺和御史台、明清的督察院等等,都用来监察百官。封建社会的法律是为统治阶级所服务,权力至上的社会也需要法律。即封建人治离不开法制。权力的至上性弱化了法律,从而使封建社会表现出人治的特征。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封建社会由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个人力量的弱小而国家力量的强大导致的人民对于权利与义务、平等的觉悟认识不高,而整个封建社会表现出人治的特征。人民的认识觉悟水平不高,对于法律的执行过程中的监督不到位,也就不能够很好的保护人民的利益。

2.2 资本主义法治的概念及其经济基础

2.2.1 法治的概念

关于什么是法制,众说纷纭。最早提出法治观念的是亚里士多德,他反对人治,主张法治,在《政治学》一书中曾经指出“法治应当优于—人之治”,他认为人总是会有私欲和弱点的,而且一个人的能力还有限的,而法律是集体的智慧,是没有感情的能够体现出公平和正义。法治应当包含两重意义:一、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二、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法治首先应该是“良法”,法治要求一个国家的法律必须是完备、公平、正义的,应该平等的待人待事,而不能是等级特权法。其次,无论是国王还是平民百姓都要服从法律,法律本身具有道德性,不允许法外治权。法律具有至上性。

基于上述对法治的界定,资本主义法治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享有至上权威的法律是以符合人的自然本性和社会需求为基础,以保障公民权利为本位,以规范和制约国家权力为重心,因而是一种 “良法之治”。这是法治实施并被广泛认同的实质要件。二、法律具有至上性,即先定的优良的法大于一切组织与个人。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体现出平等、正义、公平、自由,虽然法律的的实质具有阶级性,不可能完全的平等,但在执法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作为行为准则则是普遍适用的。而这种形式上的平等,在某个条件下孕育了形式推翻实质的可能 。四、法律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可进,即使德国皇帝也不可强制拆迁公民私有房屋,说明私有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性。

2.2.2 资本主义法治的经济基础

从自然经济过渡到市场经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发生了质的变化。马克思并不认为是天赋人权,指出平等、自由是历史发展中交换的产物。市场经济是以价值(货币)交换为中心的经济,人与人的关系通过交换过程中物与物的关系体现出来,形成了“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加强了人与人之间的联系,也加强人们的凝聚力而不像自然经济下人们力量的分散。

2.3 資本主义法治的优越性及其局限性

2.3.1 资本主义法治的优越性

首先资本主义法治限制了公权力的边界,规定了公权力行使的程序以及对公权力监督的原则、方法与程序,体现了法治的规则正义。而封建人治由于缺失权力行使有效性的最大保证——有效的监督,从而无法保证。公权力的边界,最终无法保证人的权利。

其次资本主义法治体现出的是平等、民主的精神。虽然资本主义法治具有根本的阶级性,它保护资本的利益,但是它仍然从形式上规定了公民在法律上平等的权利以及对这种权利的保护。正是由于这种形式的存在,在某个条件下,这种形式上的民主将会起来反对实质上的不民主。

最后,资本主义的法治并不排斥人的作用,在总的法治的原则下,治理着的自由裁量权才能有效的实施,法治才能达到它应有的通过人,为了人的功用。

2.3.2 资本主义民主与法治的悖论

正如同法国大革命,在大革命开始的时候,人民提出了自由、平等、博爱的口号的确表达了人民的愿望,但这些口号的背后是冲破法律对人民的限制。人民不愿意忍受法律对其束缚,那么没有人遵守的良好的法律是没有用的。

政治是不断变化的,民主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忍受禁锢,而法治又多大程度能够接受民主化的改革?民主与法治之间存在不可调和的张力。法治在立法的过程中要民主但也要防止其权利膨胀,同时也要体现自身的至上性;民主面对外部环境的变化,必然要超越法律保障公民的权利。在20世纪70年代西方福利国家出现了经济“滞涨”现象,自由派与保守派展开了讨论。自由主义主张扩张民主而保守派则主张限制民主,认为民主过多导致社会不稳定需要法治严格限制民主。

3 社会主义法治

3.1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中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并没有资本主义法治丰富的理论渊源,但其继承和发展了我国的传统法律文化,有效的批判和借鉴了西方的法治思想。

中国古代封建社会也存在“法制”,也提倡水能载舟亦能覆舟,与社会主义法治相比较古代法制由于缺乏实效性的监督而不能从根本本上保障劳动人民的利益。社会主义主义法治是一切为了人民。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就是保障人民的根本利益。

那么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不需要发挥“人治”与“德治”的作用么?又该如何处理他们之间的关系呢?

3.2 社会主义法治与人治、德治的关系

3.2.1 社会主义法治与人治的关系

第一,法律具有强制性,其优点在于稳定人来性、明确性和强制性不能朝令夕改,而社会政治是多变法律的稳定性与生活的多变性产生了矛盾,这就需要人治的灵活多变。第二,法律是由人来制定和、实施和遵守的,如果没有执法者的执行,法律也只能是“法制”而不是“法治”。

任何的人治都不排斥法律,而任何的法治最终都有人,通过人来实施,所以人——执法者的素质尤为重要,每个国家的每部法律都不得不规定相当部分的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是执法者素质的集中表现。这里就引申出德治的问题。任何政策、法律制定好后,它的执行者的素质决定着社会治理、法治的效率。

3.2.2 社会主义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的关系

法治与德治在实施过程中形成相辅相成的关系。法治有德治所不具有的优越性,但也有明显的弊端。一、成文法的滞后性其不可预见性常常造成亡羊补牢的现象。二、法律的稳定性导致修改程序的复杂性。三、法律有可能违背原有的道德观念和秩序。因此需要法治与德治的有效结合。法治与德治都有各自调整的范围,法律是最低层次而道德是最高层次。

4 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几点建议

4.1 继续深化改革,凝聚社会共识,建立合法性基础

法治真正有效性的推行,必须深深根植与法治精神的普及,而不是把法治作为一种治国工具而已,亦即根植与社会对法律的信仰。人民对法治的信仰来自人民的主体对法治所维护的经济社会政策的信任,法治要有其自身的权威性才能得到人民的信任。而这一信任需要继续深化改革措施,广大人民群众是改革的主体也是依法治国的主体。一方面继续改革旧有的僵化机制,另一方面也要反省改革中对人民权利的损害。改革的出发点是人民群众获得更多的权利,保护人民的利益,但也可能会有反作用。社会深化改革必然会触及利益关系的调整和法律的修改完善,因此需要协调社会各阶层利益,工农国家中保证新阶层的合法利益,又要保证他们走社会主义道路。积极引导参加改革、支持改革。

仓廪实而知礼节,法治建设需要全民学法知法守法的氛围,形成对法治共识。法治有其自身的权威性,人民认可了政府,政府具有了合法性,即自愿的支持,法治的合法性基础就夯实了。

4.2 限制政府权利,完善监督体制

政府的权利应该严格限制在合法的范围之内而不侵犯到公民的私有领域。政府的权利没有法律的约束就会导致政府利用自己的行政权利之便而滥用权力。行政官员干预经济导致权力的腐败,也就是一种政府寻租行为,利用政府公共权利来谋求个人利益。比如政府征税的权利,政府可以以房地产调控的名义,可以让政府私有房产的20%归政府所有。这一做法也就破坏了法治的的权威。因此法治建设需要人民有效性的的监督,必须给予人民一定的权利去监督,同时动员人民积极参与政治中去。

4.3 依据中国国情,借鉴资本主义的法治

要对资本主义法治免疫,去其糟粕看到不好的方面。对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可以少走弯路。三权分立也说明了权利不能过分集中,对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权利的良性运行是有益的。

人们的行为受到思想的引导,当法律牢牢印记在人们心中,变成心中的信仰,法治才是切实有效地。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受到封建思想的影响,以及长期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也因此整个社会盛行人情重于规则。社会主义法治需要培养崇尚法律的社会意识。为法治建设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支持。

4.4 培育法治信仰,培养公民的法治意识

培养法治信仰需要法律自身要有权威性,而法律的权威性需要法律自身要有内在的规定性公平、正义、人权,其本身是良法,人们才会遵守和服从,是内心的服从,而不是对法律条文本身的臣服。

5 结语

总之,我国社会正处于社会的转型期、变革期,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经济的任务是艰巨的。通过对封建法律制度的分析,发现在封建人治社会也有“法制”,说明人治离不开法制的范畴。由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影响弱化了法律的作用,从而使封建社会表现出人治的特征。无论资本主义法治还是社会主义法治也避不开人治的范畴,那就需要加强执政者的道德水平从而保障人民的利益,需要发挥德治的作用因而正确处理人治、德治与法治的关系。

由于所学知识有限,本文只是在粗浅的层面分析社会主义法治下人治、德治与法治的关系,提出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对策建议。对于人治与法治的概念深层次的界定还有待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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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薄婷:(1992—),女,新疆塔城人,法学硕士,讲师,主要从事民族理论与实践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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