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尊严:人格权立法之价值追求

2022-05-15 12:16张凤仪
现代商贸工业 2022年10期
关键词:立法人格权价值

作者简介:张凤仪(1997-),女,汉族,黑龙江同江人,黑龙江大学研究生院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婚姻家庭法。

摘 要:人格权独立成编象征着我国对人权的重视态度进一步得以体现,人格权的保障制度日渐完备,途径愈加清晰,也体现出国家对于人民的利益的保护之切。而凡侵犯人格权的行为,无不侵犯人格尊严。而本文从人格尊严角度出发,明晰人格尊严内涵,讨论人格尊严权利能力,以阐释人格权编所体现和追求的价值基础之所在。

关键词:人格权;人格尊严;立法;价值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2.10.067

1 人格尊严的内涵与民事权利属性

1.1 人格尊严的伦理学内涵

伦理学上的人格可以分为应然与实然两个维度。应然的人格是指人生来而实然具有的,“与动物相区别的性质与品格”。实然的人格是于后天形成的,独立的,区别于他人的品质和观念,人以这种品质和观念进行价值的判断,并做出行为。但实然的人格,并不当然的与人人身的存在而为存在,而是以“人性”作为基础,如果一个做出背弃人性的行为,那么应然的人格就会丧失。因而实然的人格才更具有伦理学上的意义。

人格尊严也应从应然与实然的角度去进行阐述。从应然的角度来说,人格尊严是人之所以为人所具有的,不分阶级、种族、财富、职位,人人平等,不容他人的侵犯与亵渎。从实然的角度来说,人格尊严是一种追求自尊、自爱,追求平等存在的精神。其表现为对自己的道德价值与社会价值的肯定,不容许他人的诋毁和侵犯。维护自身价值和社会地位不被侵犯是每个人都享有的权利,也是每个人应履行的道德义务。

1.1 人格尊严的法律内涵

人格尊严在法律上的意义,是指禁止侵犯的身份和地位,是指每一个法律上的个体生来即所享有的,平等的、禁止他人侵害的自由、平等和独立。这种法律上的身份与其所应受到的尊重即人格尊严。

人格尊严是自然存在的、对世的权利,并不以人的出生和死亡为起点和终点。其要求社会“以人待人”,即个人的道德价值和社会地位受到社会和他人平等的承认和尊重,而不与阶级、贫富等客观量化标准相关。人格尊严的法律内涵是自尊与他尊的统一,是个体对自身价值的肯定与追求的权力与尊重他人人格尊严禁止侵害的义务的统一。在法律上的解释多偏向于对权力的保护,“认为人格尊严是以一种以精神利益为内容的权益”。

1.2 人格尊严的民事权力属性

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认为,“人格尊严不是一种基本权利,而是所有基本权利的基础,可作为解释各种基本权利的起点,限制人民基本权利的界限具有确保人身安全、符合人性生活条件、促进人格自由、创设其他自由及权利尤其是人格权的功能”《德国基本法》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人格尊严不得被侵害”,明确了人格尊严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有着独特的人格尊严救济体系。

此外,人格尊严作为人格权创制与实施的基础,在司法实践中也多有体现。为了保障和追求自身的存在和价值,也存在着姓名权、荣誉权、隐私权等广泛的人格权力。人格尊严在具体的人格权未作出规定时,可作为调节民事关系的依据和兜底的原则。

2 人格尊严的保护是人格权立法的目的与法理基础

2.1 人格权体系的形成源于保护人格尊严关系的社会需求

理论界一致认为,最初的一般人格权的体制创制于德国。源于该国二战中灭绝人性的种族屠戮罪行的深刻反思,“力图为整个法秩序寻找一个伦理和价值上的牢固基础”,这个基础就是人格尊严。《德国民法典》规定了生命、健康、身体、自由四种人格权;《法国民法典》中规定“人人主体地位平等”,并规定以姓名区分不同的民事主体,即姓名权;随着科技的发展,隐私越发暴露在公众视野中,于19世纪出现了隐私权的概念。在我国,上世纪70年代“文化大革命”的爆发,同样是一场对人格尊严与平等即极端践踏的运动。1982年基于对“文革”的思考,在宪法中提到了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国家保护。在该法的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使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宪法的规定更加的趋向于保护公民受到国家层面的行为对公民的人格尊严侵害,但在宪法中的规定具备抽象性,原则性的特点。1986年《民法通则》进一步的细化和落实了宪法的精神。此外,各项特别法也根据宪法的精神对人格尊嚴的保护做出了规定,如《侵权责任法》《残疾人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特别法中针对特殊人群的人格尊严进行保护。最高人民法院也基于司法实践颁布了针对精神损害赔偿的各项司法解释,将人格尊严权作为一般人格权加以规定,使人格尊严的立法保护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

人格尊严是人格权存在的根基,是人格权的基础和最终的价值追求,而非仅作为一种学术观点而存在。人格权的侵犯行为形式多变且复杂,权利义务边界不清晰。科技、社会发展对人格权的影响也不可忽视,如在征婚网站上不实的发布信息,利用网络舆论对人名誉造成影响等,以人格尊严的保护作为前提和原则,更有利于达到保护人格权的效果。

2.2 人格权编是维护人格尊严关系的必然结果

独立的人格权编构建了人格权的体系,是对人格权利私法保护的总结,同时也是对民法体系中对缺失的人格尊严保护的补充。目前我国的民法更加侧重于对于财产及其流转的保护,这一点在实践中的表现更加清晰,这与我国正处于经济全速发展的历史时期有关。马洛斯的层次需求理论认为“人类的需求都是按照先后次序出现的,当一个人满足了较低的需求后,才能出现较高级的需求”,当人们专注于满足低层次的需求时,就不会出现或忽视对人格尊重的需求。人权保护的发展需要稳定的政治环境,相对于生命和安全来说,对于人权的追求人权也许居于稍为次要的位置。随着国家的发展,意味着即将进入对人格权力、人格尊严、人格价值的追求的时代,越来越多的人格尊严问题显现出来,也激发了社会各界的热烈讨论和完善法律保护的考虑,如互联网时代的隐私权、著作权、名誉权问题;人工生殖技术所面临的生育权、姓名权即其他的身份上伦理上的讨论。

人格尊严是人格权存在的根基,是人格权的基础和最终的价值追求,而非仅作为一种学术观点而存在。人格权的侵犯行为形式多变且复杂,权利义务边界不清晰。科技、社会发展对人格权的影响也不可忽视,如在征婚网站上不实的发布信息,利用网络舆论对人名誉造成影响等,以人格尊严的保护作为前提和原则,更有利于达到保护人格权的效果。如对网络舆论造成经济的损失和对生活的影响可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同时该行为也侵害了其人格尊严,消费者有权要求相应的救济。

法律对于公民(民法上还包括法人等非自然人主体)人格尊严的保护前所未有的重视,并会不断地进行完善和发展,独立的人格权编的问世,意味着在世界法学对于人格尊严保护的历程上浓墨重彩的一章。

3 《民法典》人格权编的人权意义

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民法典的一大亮点。“人格权法是最直接最全面保护人的尊严的法律,人格权制度也是民法中最新和最富有时代气息的领域”人格权独立成编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3.1 扩大了保护范围

人格权编将人格权的法益延伸到了死者,包括死者遗体所承载的人格利益与特殊主体如抗战英雄的人格权利益。当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等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行为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民法典》民法理论为此作出了理论上的创新,将人格权利与人格利益作出了区分,“人格”是指成为民事主体,并以此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人格权益以人格为基础产生,但并不以主体的消灭而终结。从而克服了主体死亡后相关权益受损而无法受到保护的不足。

3.2 强化了保护力度

《民法典》从多方面强化了对人格权的保护力度。人格尊严无法完全用物质弥补或衡量,更多的是感受上的平衡和精神上的愉悦。鉴于此,《民法典》除了保护人物质上的人格利益,也兼顾了对情感的保护,以新型制度对人格权进行更全面,更细致的保护,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一是人格权受到损害时,非财产性补偿请求无诉讼时效。二是因违约责任造成人格权损害的,受害人主张违约责任的,不影响精神损害的请求。三是在认定侵犯非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外的人格权时,除考虑侵权行为外,还应动态的考虑受害人和侵权人的其他客观要素,如行为目的、方式、影响范围等。从而突破了构成要件论僵化单一的缺陷。

3.3 回应了时代需求

传统的隐私权、姓名权、健康权、名誉权等人格权利,在科技与医学发展的影响下产生了不同的形式和状态。对声音和画面的数字化处理,生物信息智能识别、基因人工编辑等产生的新型人格权,也被纳入《民法典》的保护范畴。

4 现代人格权制度的发展趋势

4.1 人格权在民事权利体系中分量增加

民法基于财产权利形成了传统的民事权利体系,对于人格尊严的维护并不重视,因此不存在与财产权并驾齐驱的人格权利。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人们愈加重视对人格尊严的维护,在生活水平提高的同时也更加关注自身的价值,外界对的尊重和肯定,关注精神痛苦对人格利益的损害。《民法典》和未来的民法发展将越来越提高人格权利保护在民事权利体系中的比重,形成与财产权利相辅相成的人格权利体系。

4.2 具体人格权类型和内容的扩充

随着人格尊严维护观念的深入,人格权保护的范围逐渐增大,理论深度逐渐增加,加上社会发展的影响,一些人格利益逐步被确定为具体的人格权利形态具体人格权不断地增多。

同时,具体人格权的内容也不断充实。如隐私权,在最初只是为了保护私人生活秘密,随社会发展而涌现出的不同形式的人格权侵权行为使得隐私权的内容不断被扩充,外延不断扩张,逐步将通信、个人信息、个人私人空间甚至虚拟空间等许多领域都纳入了隐私权的保护范围。

4.3 网络环境下的人格权保护

互联网的发展使得人与人之间近在咫尺,生活更加便利,但也使得信息的获取、收集、传播、分享变得更为容易,对人格尊严的维护提出了尖锐的挑战。录音录像设备使对隐私权的侵犯、肖像权、名誉权等的侵犯变得愈加容易,损害后果也更加严重。由于网络的虚拟性特点,是权利主体和侵权主体的确定更加困难,侵权方式变得更富有技术性和迷惑性,互联网的性质有时也使损害结果的评估和确认成为难题。因此,为回应社会需求,网络环境中相关人格权利保护将成为未来人人格权利立法与司法的一大趋势。

4.4 從物质到精神的重心转移

法律的发展跟随社会的发展,在物质匮乏,科技落后时期,法律更加关注物质权益,财产和身体等有形利益,人格尊严等无形的利益并未获得法律过多的关注。在人格权利体系形成初期,主要保护“生命,健康等基于自然属性产生的物质性人格权,之后逐渐认可了基于社会属性产生的精神性人格权,”逐步实现人格权利保护从物质到精神的转移。

从《民法典》来看,在人格权利的保护上,终结了唯金钱论的时代——金钱无法弥补所有的精神伤害。而是致力于思考对精神利益的救济,以动态的方式来弥补对受害人内心情感的伤害,如在朋友圈或其包含受害人的圈子发布道歉信息,或是其他能够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能够使受害者减轻精神痛苦的方式。对财产权益的主张并不影响对人格权益的主张,说明在财产损失外仍有对人格尊严的尊严侵犯,《民法典》已经开始关注到这一点,并且对精神利益的保护将成为未来法律关注的重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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