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环境治理责任问题研究

2022-05-30 10:48韩雪冰王艳燕秦书生
辽宁经济 2022年7期
关键词:环境治理环境污染企业

韩雪冰 王艳燕 秦书生

〔内容提要〕企业是环境污染的主要“制造者”,承担环境治理责任是推動企业绿色发展的必然要求。当前企业承担环境治理责任还存在企业环境治理责任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政府监督缺失和执行力度不足、唯GDP理念根深蒂固、企业环境治理责任意识薄弱和企业环保措施不足等诸多问题。强化企业承担环境责任,要从完善企业环境治理责任相关法律制度,加强政府监督和执行力度,改变唯GDP理念,增强企业环境治理责任意识,增强企业环保措施等几个方面入手,进行企业承担环境治理责任的途径规划。

〔关键词〕企业;环境污染;环境治理;环境治理责任

企业是环境污染的主要“制造者”,按照环境治理责任的属性原则应对其产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影响负有污染治理和生态改善的责任。因此,企业必须参与环境治理并承担环境治理责任。企业环境治理责任是企业在生产和经营中,履行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自然资源、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社会责任。企业承担环境治理责任的核心任务就是推动企业绿色发展,走绿色化升级转型道路,进行清洁生产,克服环境外部性问题。只有这样才能解决企业承担环境治理责任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实现环境治理体系转型的目标。

一、企业承担环境治理责任的必要性

企业承担环境治理责任是由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必然环境影响所决定的。企业是环境污染的主要“制造者”,因而在消除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保护中肩负着不可推卸的责任。正是因为企业承担环境治理责任是减少和降低企业生产经营行为所造成的环境影响的必由之路,所以企业不仅需要在政府规制情况下做到遵守环境治理相关法律法规,还需要做到主动自发承担环境治理责任,在环境治理工作中表现出作为环境治理主体的责任担当。

第一,企业承担环境治理责任是推动企业绿色发展的必然要求。企业作为社会生产的主导力量,是绿色发展的主体,其履行环境义务、承担环境治理责任是推动企业绿色发展的必然要求。绿色发展成为我国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必然选择。而企业作为市场经营活动的主体,企业的绿色发展进程关乎我国行业产业绿色化进程步伐。因此,企业的绿色发展至关重要,而企业承担环境治理责任,则是推动企业绿色发展的必然要求。

要推动企业绿色发展,就必须转变企业的生产经营理念,树立绿色发展理念,推行清洁生产、无害化生产模式。这既要求企业在绿色化升级转型过程中充分发挥环境治理主体作用,积极引入环保设备和设施,利用高科技绿色技术推动企业生产经营绿色化。而企业在全部的绿色化升级转型过程中,树立绿色发展理念,主动承担环境治理责任至关重要。只有企业愿意主动承担环境治理责任,充分认识到自身在环境治理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将环境治理从被动监管到主动参与,找到通过绿色技术实现绿色经济效益的途径,才能解决企业在绿色发展中存在的积极性主动性不足问题。因此,企业承担环境治理责任是推动企业绿色发展的必然要求。

第二,企业承担环境治理责任是解决环境治理工作中的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问题的必然要求。

企业对于经济效益的追逐和环境资源的公共性之间的矛盾,给环境治理工作带来了诸多的困扰。而要有效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促进企业承担环境治理责任。在环境治理工作中,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情况同时存在,政府干预经济将为解决市场失灵问题提供思路。然而在当前的环境治理工作中,我国正处于环境治理体系转型的关键时期,要求企业作为环境治理主体参与其中,要求企业转变自身的传统角色定位,要求企业在环境治理中承担起相应的责任。政府在环境治理中处于环境相关法律制度的设计者和执行者的地位,然而政府失灵的问题在环境治理工作中成为不可否认的存在。因此在环境治理中,促进企业承担环境治理责任是解决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问题的必然要求。

二、企业承担环境治理责任存在的问题

企业承担环境治理责任必须以推动企业绿色发展和克服环境外部性问题作为核心任务,同时,在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企业环境治理责任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政府监督缺失和执行力度不足、唯GDP理念根深蒂固、企业环境治理责任意识薄弱、企业环保措施不足等问题对于企业承担环境治理责任造成巨大障碍。

第一,企业环境治理责任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对企业依法依规承担环境治理责任造成巨大障碍。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然而从总体来看企业环境治理责任相关法律制度依然有待完善。相关法律条文大多重视生产活动的环境相关原则规定,而缺乏细致的可操作性。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修正)》第三章第一节第二十四条规定:“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降低能源消耗。”该条文规定原则性指导较强,为相关企业事业单位节约能源提供了方向指引,然而也存在着细节不足的问题。企业在能源资源方面所依据的法律只是原则性规定的法律,缺少相应的细则政策进行配套推广,这就导致了企业承担环境治理责任时从法律条文到实践成果之间的巨大鸿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企业既有法可依,又无法可依,甚至在某些方面存在着法律没有详细规定的盲区,这为企业承担环境治理责任造成了巨大障碍。因此,企业承担环境治理责任相关法律制度有待完善。

第二,政府监督缺失和执行力度不足,为企业逃避环境治理责任打开了方便之门。企业为了追求经济效益常常会逃避环境治理责任,而政府监督缺失和执行力度不足为此提供了机会。企业在环境治理责任问题中,守法成本高,而违法成本低,因此助长了企业逃避环境治理责任的现象。同时,政府存在着重视企业的税收而放宽环境标准的问题,甚至存在政府和企业同流合污形成寻租关系的问题。“对我国来说,企业环境治理责任缺失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实施机制不完善,政府监督缺失,制度执行不到位。”因此,企业承担环境治理责任,急切需要政府部门的严格监管和相关环境法律法规的有效执行。

第三,唯GDP理念根深蒂固,造成企业缺少承担环境治理责任的动力。环境治理责任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为企业承担环境治理责任造成了从法律条文到实践成果之间的巨大鸿沟。这意味着,环境资源相关法律法规在政府监督缺失和执行力度不足的情况下,存在让位于企业逐利行为产生环境破坏的可能性。在某些情况下,绿色发展、循环经济等内容停留在法律文件中,而没有被政府和企业落实到工作中。企业只要对GDP有重要贡献,可以充分吸收地区就业,缴纳相应的税款,政府就会处于唯GDP理念而对企业产生的环境影响情况视而不见。唯GDP理念根深蒂固导致了政府对企业环境行为的监督和执行力度不足,也导致了企业片面追逐经济效益而忽略了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从而导致了企业从根本上缺少承担环境治理责任的动力。

第四,企业环境治理责任意识薄弱,对企业承担环境治理责任造成巨大障碍。长期以来,环境治理工作都被视为政府的工作内容,直到近年来,政府作为唯一环境治理主体的环境治理模式面对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双重压力,不得不让路给政府、企业、公众多元共治环境治理模式。因此,企业和公众作为环境治理主体的主体地位至今仍存在诸多有待解决的问题。这就造成了企业在其生产经营过程中环境治理责任意识薄弱,强调经济效益,而忽视环境影响。企业对环境治理责任认知不足,对企业在多元共治环境治理体系中应当积极主动承担的环境治理责任整体认知缺乏。同时,企业内部在人力资源设计安排方面,也缺少相应的环境保护、环境影响评估等相关环境治理机构和人员配置,处于人力、物力、财力都投入不足的状态,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没有长远的环境规划战略。

第五,企业环保措施不足,对企业承担环境治理责任造成巨大障碍。企业的环保预算相对不足,导致相应的环保设施要么成为摆设,要么无法达到减少和降低企业环境行为风险的目标。另外,企业的环保研发工作严重不足,甚至完全被忽略,环保技术落后,环保措施不足,导致企业根本不具备承担相应的环境治理责任的能力。

三、企业承担环境治理责任的途径

当前,在企业承担环境治理责任方面存在诸如企业环境治理责任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政府监督缺失和执行力度不足、唯GDP理念根深蒂固、企业环境治理责任意识薄弱和企业环保措施不足等问题,必须从完善企业环境治理责任相关法律制度、加强政府监督和执行力度、改变唯GDP理念、增强企业环境治理责任意识和增强企业环保措施等几方面入手,进行企业承担环境治理责任的途径规划。

第一,完善企业环境治理责任相关法律制度。企业承担环境治理责任需要相关法律制度的系统保障和约束,因此,完善关于保护和改善企业所处环境质量、防止生态环境恶化、促进资源能源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将有利于企业充分承担环境治理责任。通过细化企业环境治理责任相关法律制度,努力促进法律制度兼顾环境治理原则和实践执行。

第二,加强政府监督和执行力度。政府监督和执行力度不足,是企业承担环境治理责任动力缺失的症结之一,因此,加强政府监督和执行力度对于推动企业承担环境治理责任,积极参与环境治理具有重要意义。从立法和司法等不同方面加强政府对企业环境行为的监督力度。企业环境行为是否合乎环境标准与其所接受的监督密切相关,只有加强政府对企业环境行为的监督,才能对企业形成有效的外部约束,促使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充分考虑其环境行为的后果,从而形成有效的制约和监督体系来推动企业参与环境治理,推动企业主动承担环境治理责任。企业需公布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及其对周围环境及居民健康的可能影响等内容。政府环境决策的制定和实施以及对公众所处环境状况的正确解读都是以企业环境信息为准绳,因此,政府部门应对捏造虚假信息和不公布信息的企业予以严厉的惩罚,以他律促自律。增强政府的环境监督和执行力度,为企业承担环境治理责任提供外界驱动力。

第三,改变唯GDP理念。多年来我国出现了重经济增长速度而轻质量效益的现象,此种增长方式难以在短期内立刻改变的原因主要有政府、企業、公众各环境治理主体在经济增长速度和质量效益之间的认知偏差、不同主体间的利益矛盾驱动、政府职能错位和政绩考核机制不健全等。而要推动企业承担环境治理责任,就必须要改变长久以来的唯GDP理念,也只有解决了以GDP论英雄的问题,才能做到将环境治理工作提上全社会广泛参与的高度。在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之间,政府、企业、公众都应当树立正确的GDP观念。改变唯GDP理念,就需要清楚地认识到保护环境的重要性,树立绿色发展理念。

第四,增强企业环境治理责任意识。企业承担环境治理责任不足,既有企业环境行为的相关利益群体环境维权意识不强的原因,也有企业负责人对企业理所当然承担的环境治理责任认识不足甚至故意逃避环境治理责任的原因。因此,增强企业环境治理责任意识,增强企业环境行为的相关利益群体的环境维权意识,改变企业负责人的环境治理责任认识,通过外界和内部的双重环境压力同时促使企业主动承担环境治理责任十分重要。企业在这样的宏观背景下,增强自身的环境治理责任意识从而主动承担环境治理责任是顺应绿色经济增长模式和发展思路的必然选择。新环保法中的“按日连续处罚”等规定也表明,企业的环境违法成本将逐步提高,这将有可能开启我国工业企业主动承担环境治理责任的新局面。

第五,增强企业环保措施。要推动企业承担环境治理责任,就必须推动企业增强环境保护措施,增强企业环保投资积极性,加大环保投入。增强企业环保措施,就需要相应的环保技术作为支撑力量。企业环境保护设施对技术流程和硬件设施具有很大依赖性,这就意味着企业在环保设施方面的投入极容易成为长期难以回收的固定成本,只能在经年累月的折旧中逐渐抵消磨损。因此,要解决企业对于环保设施的投入问题,就必须解决环保设施投入的高成本和低回报问题,这就需要环保设施研发生产背后的绿色高新技术作为力量支撑。大力发展绿色技术,推行清洁生产,提升企业的绿色技术研发和创新能力,对于增强企业环保措施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作者单位:1.东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2.沈阳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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