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发展理念下碳排放权交易会计处理分析

2022-07-14 08:27杨晓舒沙洲职业工学院
财会学习 2022年20期
关键词:交易市场配额报表

杨晓舒 沙洲职业工学院

引言

2020年第75届联合国大会上,我国提出了将提高国家自主贡献力度,在2030年达到碳达峰、2060年实现碳中和的目标。这一目标的提出,体现了中国的大国责任,也是中国工业化道路上绿色低碳方式的选择。全国会议提出了新的发展理念,必须坚定不移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绿色发展理念不仅仅是一个理念问题,更重要的是一个实践问题。中国早在2011年就明确了温室气体的排放是一种发展权,需要政府进行干预和管制。2011年开始先后在北京、上海、广东、深圳等8省市开展碳交易市场试点,2017年开始建设全国性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2021年7月16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开市,成了全球最大的碳排放交易市场。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全国碳市场已累计运行114个交易日,碳排放配额累计成交量1.79亿吨,累计成交额76.61亿元。如表1所示,列示了十年碳排放交易市场的探索,利用市场机制控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倒逼企业技术创新,加快能源结构转型。低碳科技创新为企业注入了新的活力,是绿色发展理念的重要实践。此外,实践过程中也留存了一些问题,碳交易权作为一种新的业务,其会计处理具有很强的复杂性,国际上尚未形成统一的意见。中国在2016年发布了《碳排放权试点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在2019年发布了《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都是对这一领域的尝试。因此,研究《暂行规定》在企业中的实际业务开展,探讨会计准则的适应性具有一定的实际意义。

表1 我国碳排放交易市场十年发展历程

一、《暂行规定》碳排放权会计处理

绿色理念、低碳经济促进了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发展,也对企业碳排放交易相关会计交易提出了新的要求。《暂行规定》的出台规定了碳排放交易统一的会计处理方式,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碳交易会计的空白。国际上对于碳交易权会计的处理尚未形成统一的规定,我国碳排放交易相关规定是一次新的尝试和规范。《暂行规定》要求重点排放企业设置“1489 碳排放权资产”科目,核算通过购入方式取得的碳排放配额;并对有关碳排放交易资产的取得、后续购入、出售和信息披露都做了相关规定,具体账务处理如表2所示。对于无偿取得和购入取得的碳排放交易资产做了不同的会计处理规定,简化了碳排放交易的会计处理。同时也对于报表中相关碳会计信息的披露作出了要求,使得相关报表使用者可以看到企业的碳排放信息,有助于决策者进行决策。

表2 《暂行规定》碳排放权会计处理

二、Y公司碳排放权会计处理案例分析

(一)公司简介

Y公司位于广东省,公司专注于电力主业,电源结构呈多元化发展,除从事大型燃煤电厂的开发、建设和运营外,还拥有LNG发电、风力发电和水力发电等清洁能源项目。经营范围包括电力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电力的生产和销售,电力行业技术咨询和服务。公司主要是火力发电为主,是重点排放单位,适用《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公司作为广东省能源主力军,肩负着助力广东省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重任。目前,公司正在以国家能源发展战略为指引,结合自身实际编制“十四五”规划,未来将聚焦能源生产供应,兼顾综合能源服务,围绕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立足广东、面向全国,实施“1+2+3+X”战略——建设一流绿色低碳电力上市公司。

(二)Y公司碳会计处理现状

对比Y公司2018-2021年财务报表,发现2018年与2019年报表中并未查到碳交易相关的信息,仅在公司发展战略中提及可能由于碳排放政策带来的风险。2020年与2021年报表在主要会计政策变更中提示了《暂行规定》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对比分析两个年度的报表,如表3所示,在碳会计信息披露上有所不同。

表3 碳会计信息披露对比

2020年财务报告中共有31处提及了碳排放,在公司战略、政策变更、其他应付款、营业外收入与支出等方面都列示了碳排放相关信息,企业集团内符合重点排放单位的公司按权责发生制将2020年度使用的购入碳排放配额列示在营业外支出,由此计提的应付碳排放配额款项列示在其他应付款中。除此之外,在现金流量表中也进行了相关披露: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中,履行减排义务使用的碳排放配额支出金额,2020年为21,458,600元,2019 年为 26,502,649元。报表附注中也列示了相关关联方购入的碳排放配额履约和出售碳排放配额的相关交易。这些数据说明企业在政府的正常配额之外也进行了碳排放交易配额的采购与销售,但占公司业务中的比重较小,相关业务量很小。此外,企业未在相关报表中列示碳排放权资产账户余额,未披露碳排放资产相关信息。

2021年度报表中碳排放交易信息披露更多,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出了企业碳排放交易有所增加。与2020年报表相比,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企业列示了其他流动资产-碳排放资产科目期初与期末余额。碳排放资产期初余额为0,本年度增加了相关金额。开设了无形资产-碳排放交易权明细科目,该科目下并没有相关余额,但一定程度上能说明企业碳排放交易会计体系的建立。也有与碳排放交易中心之间的预付款项,说明企业碳交易比重增大。但是对于碳排放资产的具体用途和明细并没有披露,核算与披露不够完整、规范。

(三)案例总结

从Y企业的案例中,可以看出重点排放企业确实按照《暂行规定》做了相关会计处理。在2021年报表中披露了“碳排放资产”相关交易信息,对于出售和购入碳排放资产均做了会计处理。全国性的碳交易市场的建立促进了碳交易的活跃程度,Y企业先后在市场上多次进行了碳排放资产交易。也在其他应付款中与碳交易中心有往来款项的交易,一定程度上说明了碳交易机制的发展和碳会计的应用。企业要培养碳资源意识,变资源优势为产业优势、经济优势,推动绿色能源、绿色经济的发展,促进公司能源清洁低碳化转型。

三、相关建议

(一)制定会计准则、细化会计处理

回顾我国碳交易市场的发展历程,全国性的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建立时间尚短,还处在探索阶段。此外,国际上对于碳排放交易相关会计处理也未形成统一的规范。因此,我国基于自身国情颁布的《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制度,是一个中国化的尝试。在实务执行中,发现相关规定与会计准则存在一定的冲突,也尚未出台“碳排放资产”会计准则。相关部门在今后制定碳排放等会计准则时,要考虑到准则体系的内在一致性,使得碳排放会计处理规定与之前颁布的各项具体准则保持协调一致。也需要在实际中,细化碳排放会计处理相关规定,如对于“碳排放资产”可进一步分为自用性和交易性的碳排放资产,对于两种不同用途的碳排放资产区别会计处理规定。明确不同交易处理方式的不同,可以让企业意识到碳排放资产是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具备资产增值的效益。

(二)加强政府监督、规范市场行为

企业的最终目标是追逐利益、提高利润。这一目标与绿色低碳发展的理念不完全一致,如何将两者之间的矛盾化解是一个重要问题。首先,政府要健全碳交易市场机制,建立健全监督体制。良好有序的市场环境可以促进市场交易的发展,形成积极向上的市场环境,达到交易双方的共赢。经济监督是政府的一个职能手段,可以引入第三方独立审计或者开展定期的市场督查,确保企业贯彻执行碳交易相关政策。其次,可以加强对企业的培训与指导,建立奖惩机制。鼓励企业进行技术改造与创新,发展新技术,节约新能源。对于积极参与碳交易会计学习的企业创造机会,对于及时披露碳排放相关信息的企业进行奖励,惩罚不及时披露碳排放交易信息、不具有社会责任的企业。最后,要规范市场行为。运用市场机制促进碳减排,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完善的法律制度、有效的管理机制、可靠的交易系统,这都使得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建立与完善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需要在摸索中前行,不断规范市场行为。

(三)提高低碳意识、培养碳会计人才

绿色发展理念和碳中和的目标的实现需要多方的努力,低碳经济是大势所趋。政府相关部门要做好领头作用,通过制定相关法律制度,提高企业的低碳意识。在对重点排放单位报表分析的过程中,只有极少数公司披露了碳会计信息。企业对碳排放交易的重视程度还不高,对碳排放资产也不熟悉。培养碳会计人才,通过对会计人员培训与指导,加强其对碳交易市场行为的理解,提高低碳意识。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要有绿色发展的全局战略思想,培养碳会计人才,开展低碳经济。此外,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组织职业能力考核规范,考核碳排放管理员等相关人员对于《碳处理规定》的应用。围绕绿色优势低碳产业技能人才队伍的建设,持续进行专项技能人才考核,构建绿色低碳领域人才高质量发展通道,必将促进碳交易的发展,实现双碳目标。

结语

在碳会计处理上,后续主要需要完善碳排放资产账户相关账务处理规定,可以出台相关会计准则,明确自用碳排放交易资产和交易性碳排放资产的不同会计处理方式。《暂行规定》中的碳排放资产的处理还是比较简化,不能反映交易的实质。此外,在对2020年30家企业报表进行数据分析时,只有Y企业等3家企业披露了碳交易信息,多数企业尚未有碳交易会计相关处理信息的披露。企业要在战略上发生改变,坚持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发展战略,围绕“双碳”目标,持续优化能源结构和资产结构。此外,政府需要进一步加强碳交易资产的宣讲,提升企业碳意识,通过建立并完善碳排放管理体系,实现碳资产的增值与收益。碳会计理论与实务结合,其发展必将促进低碳经济,创造可持续发展的绿色经济,为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绿色发展注入新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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