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个人网络求助”立规矩

2022-07-25 02:51宋婷婷
公民导刊 2022年7期
关键词:众筹草案条例

宋婷婷

个人因自身的困境对外求助的行为,没有纳入慈善法律体系进行监管。但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近年来“个人网络求助”现象日渐增多,由此引发的纠纷也屡见不鲜。因此,我市的慈善立法,也在进行探索,将进一步规范“个人网络求助”行为。

众筹信息真假难辨

近日,一则“广西警方侦破全国首例‘网络众筹’诈骗案”的消息,引起了网友热议。

据了解,自2019年9月起,以郭某某为首的诈骗团伙,利用身边亲人、朋友的名义注册多个“空壳公司”,搭建多个非法网络众筹平台,并安排地推人员从网上购买或从医院垃圾桶捡取各种陪护手腕带,冒充住院病人的陪护人混入广西、广东、湖南、湖北、江西等省区医院,收集信息。嫌疑人还将“爱心筹款”“爱心帮助”等非法平台伪装成全国性合法众筹平台进行众筹推广,或伪装成“水滴筹”“轻松筹”等合法公益性平台的推广人员,骗取危重病人家属的信任,谎称为困难病人无偿发起众筹,故意隐瞒要收取30%费用的事实,非法进行谋利。在部分案件中,嫌疑人甚至以不接电话,不回微信、短信等方式,非法占有病人的全部捐款。

以郭某某为首的诈骗团伙,骗取病危病重老人治病救命财物,致使多名病危病重老人得不到及时救治;冒充公益性平台实施诈骗,致使5万多名爱心群众对慈善捐赠失去信任,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目前,广西警方已抓获该诈骗团伙成员22人,捣毁“空壳公司”12个、诈骗网站9个,冻结涉案资金30余万元。

实际上,这样的诈骗离我们并不遥远。

“朋友家的孩子,急等着钱救命,请大家帮帮忙!”曾有一度,我们的微信群或者朋友圈,经常出现类似的筹款链接。打开链接,里面有故事、有照片,令人不得不信。

“已支持,愿孩子早点好起来!”一些网友纷纷慷慨解囊。

殊不知,在其他筹款链接中,同样的人、同样的照片,却有着不同的悲惨故事。

這些年兴起的个人大病求助平台,因为更低的发起门槛,更高效便捷的互联网服务,为公众求助或帮助他人提供了便利,实实在在地为一些家庭解了燃眉之急。然而,随之而来的诈捐、骗捐等乱象,使得一些善心人士对“个人网络求助”闻之怵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也指出,与慈善组织的公开募捐相比,个人求助依靠社交媒体快速传播,更容易触及群众,有额小量大的特点。由于个人求助不在慈善法的规制范围,相关的管理规定不够完善,存在管理漏洞,个别案例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据了解,虽然上位法未对个人求助行为作出具体规定,但各地遵循慈善法的基本原则,在地方慈善立法中对此进行了规范。

负责《重庆市慈善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立法起草工作的市民政局认为,全国因个人求助信息失真引发社会关注的案例较多,江苏、浙江、安徽、江西、陕西、北京、广州、山东、湖北、山西等地,都将个人求助纳入地方慈善立法范围。其中,山东、江西、湖北、山西等地在地方性法规中明确了审核义务。因此,我市也有必要作出规定。

立法监管缺一不可

众所周知的水滴筹,其成立初衷就是希望帮助陷入困境的大病家庭渡过难关,发挥“救急难”的作用。以水滴筹为例,如果个人求助信息失真,平台方到底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草案》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个人向社会求助的,求助人应当对求助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合理确定求助上限,公开受助款物用途以及剩余款物处理方式等,不得虚构事实骗取他人捐赠。

第二款规定: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发布个人求助信息,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并在显著位置向公众进行风险防范提示,告知其信息不属于慈善公开募捐信息;发现求助人有虚构事实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停止提供服务,并向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报告,协助调查处理。

记者采访中有相关专家表示,从各地慈善立法情况来看,大部分省市没有规定审核义务。而我市慈善立法则通过“双管齐下”进行规范:一是求助人自身要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二是发布个人求助信息的平台也要承担起审核义务。

符合公序良俗,保证真实善意,这应是个人求助的基础。

今年6月,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草案》时,该问题也曾引发热议。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第十条第一款可参考上海的条例,写得更加具体。

实际上,在近期的一次立法调研中,市人大代表、重庆环法律师事务所主任唐波也表达了相同的看法。

他建议,参考《上海市慈善条例》第二十九条,在《草案》第十条中增加“当募款金额达到上限或者求助目的已经实现、消失时,应当及时、主动申明不再继续接受捐赠;超额部分或者因求助目的实现、消失而尚未支出的捐赠资金,应当退还捐赠人或者转赠给慈善组织”等内容。

但也有人大代表提出,现实中平台方审核甄别能力十分有限,家庭财产状况核查比对渠道也比较匮乏,要规范网络求助行业乱象,还需多管齐下。建议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打击网络诈捐、骗捐等行为,积极引导有关平台加大审核力度,推进慈善事业健康、长远发展。

据介绍,《草案》在一审后,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接下来,立法起草组将对《草案》进行修改,并再次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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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慈善条例》

畅通社区慈善路

《上海市慈善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9月28日通过,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立法动员全社会支持慈善、参与慈善,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

聚焦“社区慈善”是《上海市慈善条例》的亮点。上海是全国最早探索慈善超市的城市。《上海市慈善条例》不仅肯定了慈善超市这一探索,还明确要成为“社区综合服务共享平台”。

实践中,一旦社区中有家庭或个人发生重大变故,针对其发起的社区“募捐”,会被认定为互助互济活动。《上海市慈善条例》进一步丰富其内涵,将其细分为邻里互助、志愿服务、捐赠等多种形式。

《上海市慈善条例》还进一步明确,上海支持设立社区基金会,或在依法设立的基金会下设社区专项基金,开展社区公益慈善活动和项目等。

《湖北省慈善条例》

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开

《湖北省慈善条例》经湖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慈善条例》规范慈善组织财产管理、强化慈善信息公开,作出规定:慈善组织应当加强财产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实行专户管理,独立核算,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并规定:慈善组织应当科学合理设计慈善项目,建立项目管理制度,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对已完成的慈善项目可以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情况向社会公开。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其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

浙江省民政厅出台指引

规范慈善募捐事业

2021年,浙江省民政厅印发《浙江省慈善募捐管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引导慈善组织规范有序开展募捐活动。

《指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基础上,依据《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对慈善组织变更捐赠财产用途、开展定向募捐、合作开展公开募捐等行为的有关规定作进一步细化完善,并对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方案备案、公开募捐方案备案补正、慈善信息公开内容进一步明确规范。

值得注意的是,《指引》还体现了浙江慈善事业特色,特别是鼓励慈善组织积极参与浙江省东西部扶贫协作和对口支援工作;鼓励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平台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创新公开募捐活动的载体和形式;鼓励社会公众以电子支付或者其他合法的虚拟形式开展捐赠,同时也对通过互联网的个人求助提出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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