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修订背景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破局”路径

2022-07-25 02:55王海丰
董事会 2022年6期
关键词:监事监事会公司法

王海丰

既往单层制抑或双层制的董事会治理模式下,无论是基于加强对董事会和经理层的监督需求,还是释放董事会决策效率的需要,均有必要对当前的董事会治理结构予以调适。独立董事的“不独立”“弱专业化”问题、监事(会)的监督缺位问题,也是倒逼董事会治理完善的重要动因。以审计委员会为代表的董事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立,能够助力治理结构完善,促进董事会权责落实、效能提升。完善和落实审计委员会制度,需要良好的人力资源基础和实质上的权责内容,使其对内协调董事会权力运行,对外实现监督制约职能,真正发挥审计监督的独立性、专业性。

2021年,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决策部署要求,公司法迎来了近30年来第六次修订。其中,在公司组织机构设置方面,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同监事会部分职能互补的规定,是本次修订的重要内容。在此背景下,如何厘清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职能互补的界限和范围?审计委员会制度落实中的困境及解决路径是什么?审计委员会如何有效发挥职能?这些问题需要深入探究与正确回答。

独立董事、监事会独立监督职能难落实,使得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得到更多的青睐。将独立董事制度融入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建设中,有助于专业委员会独立监督能力的提升。

独立董事职能发挥不到位。从1997年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可以建立独立董事”,到2001年《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已废止)“上市公司在2002年6月30日前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再到2022年《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等,我国独立董事规则持续在强化。但是,有学者指出独立董事并未发挥很大作用,不能像经济专家、财务专家一样分析公司经营状况。也有学者指出独立董事制度过于简单,未能将其置于专业委员会中,也未协调其与监事会的分工,增加了监督职能交叉的风险。

监事制度监督职能不健全。如同独立董事制度一样,监事制度自其实施以来监督职能发挥亦有不到位之处。监事会受制于董事会而非监督董事会的情形属于常态,公司法对监事会权限的规定也存在不足。一方面,由于“资本多数决”的一般制度设计,非职工监事代表着大股东利益,而董事的产生存在同样问题,继而导致大股东、董事、监事属于同一利益圈,监事(会)独立监督的职能难以真正发挥。因职工监事与公司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受公司管理,难以避免董事以及其他高管行为的影响,故独立监督职能的发挥也难寄希望。另一方面,现行公司法虽然赋予了监事(会)财务检查职权,对董事、高管履职的监督职权以及提出提案权等,但是鉴于监事自身专业经验、监督方式实际落实等方面的弱化,难以发挥监督实效。

审计委员会制度的发展。正是独立董事制度、监事会制度运行中的不圆满,人们将更多的目光投向了专业委员会制度的构建与完善上。2000年,上交所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指引》中已经要求建立审计委员会等董事会专业委员会。2002年《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再次强调。2018年证监会在修订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要求必须设置审计委员会。可见,审计委员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之所以如此重视董事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置,原因在于专业委员会可以将董事会治理效能发挥至更大。一方面,专业委员会中对董事专业资质的要求,使得专业委员会可以名副其实。例如,审计委员会中必须是会计专业人士等规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专业委员会在专业方向上发挥监督作用、助力董事会高质量执行实现。另一方面,通常专业委员会人员组成,要求多数为独立董事的规定,可以融合独立董事制度和专业委员会制度,补足二者独立运作场景中的不足,使二者在各自所长范围内真正助力公司治理权责落实、效能提升。如此,专业委员会能够很好地协调董事会内部以及董事会与监事会的权责运行。

不可否认,审计委员会制度较之于独立董事制度、监事会制度,有其优越性,但其落地运行也并未完全脱离独立董事、监事制度的窠臼。近几年,已经建立审计委员会制度的上市公司,触发监管红线或者发生重大治理事故的案例不在少数。例如,康美药业在年报、半年报中虚假披露营业收入、利息收入、营业利润,虚增货币资金,外部审计机构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记载的审计报告,不得不让我们反思公司的审计委员会是否履职?在美上市、已按美国上市规则设置审计委员会的瑞幸咖啡,同样出现财务造假行为。此类事件让我们不得不重新考量如何完善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专业性以及权责划分等问题。

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困境及缓解路径。《公司法修订草案》第六十四、一百二十五条的核心内容是分别就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和“监事(会)”的自行设置进行规定。同时,第一百二十五条中,对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组成作出了“过半数为非执行董事”“不得担任公司经理或者财务负责人”的形式上独立性要求。然而,对有限责任公司无此要求,那么,当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直接兼任审计委员会委员,同时撤销监事(会)时,审计委员会制度的价值又在哪里?

建立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的审计委员会,是践行该制度的第一步。实现审计委员会实质上的独立,还需在草案基础上,进一步设置独立性规则。例如,阻断一切不必要的利益关联、配备督促审计委员会委员履职的外部激励措施、完善权力独立行使、责任独立承担的制度设计等。对有限责任公司审计委员会设置的要求也应从形式独立、实质独立两方面出发,避免“急功近利”“东施效颦”。在建立审计委员会的人力资源基础无法保障的情形下,利用好既往独立董事、监事(会)制度,也不失为一种良好选择。在董事会制度、监事会制度本土化适应并未极致成熟的情形下,进行审计委员会制度建设的过程中,需要谨防制度落实中的矛盾积压。这种矛盾一方面源于对既往制度的“未消化”,另一方面源于执行新制度的“狼吞虎咽”。

审计委员会的专业性困境及缓解路径。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事件的发生,若排除公司治理层默许或推动等小概率缘由,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专业性不足也会是导致该后果的重要因素。若无较高水平的财务会计专业技能,如何在审查纷繁复杂的财务报表中,实现监督职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38条只是间接要求审计委员会中应该有会计专业人士,但未对其专业水平作出明确要求。当公司内部治理机制与社会大众利益息息相关时,法律有必要对该机制作出强制规定,以避免康美药业虚假财报导致的投资者24.59亿元的损失。

因此,“会计专业人士”的要求已不符合新时代公司发展的洪流,明确审计委员会中应有“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或同等水平的专家,是加强审计委员会履职能力的必备要素。同时,伴随着审计内涵和外延的扩展,财务审计只是审计委员会监督的内容之一,诸如安全审计、环境审计等也应纳入审计委员会工作范畴。波音737MAX坠机事件后,股东起诉波音公司董事会未履行安全监督职责,董事会中安全和工程专家比重极低。总之,审计委员会除应关注传统审计内容外,还应关注公司主业发展。

审计委员会的权责确立困境及缓解路径。《公司法修订草案》第六十四、一百二十五条采用了“负责对公司财务、会计进行监督,并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的方式,以确定审计委员会的职权范围。若从审计委员会将替代监事会的视角看,关于职权内容的规定,稍显单薄。这是审计委员会制度践行尝试阶段立法方式的一种选择,释放更多自主权给公司章程,有助于从实践中积累经验,最终再以法律形式予以确认。但是,在没有相对明确的指引下,大多数公司还是会以模板化的思维制定(修订)章程,在无章程指引下,审计委员会的职权发挥并不会是件容易的事。

一条可选择的路径是,融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39条规定的审计委员会职责和现行公司法相关规定(如第五十三、五十四、一百六十九条),明确审计委员会的一般性职权。同时,应当赋予审计委员会在法定监督事项上所作决议的终局性(股东会可予以撤销),但需向董事会报告。同时,按照权责对等的要求,未来公司法修订过程中,有必要进一步明确审计委员会委员责任,倒逼各委员充分行使监督职权、履行监督义务。如此,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将进一步加强。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设置,有助于协调董事会内部权力运行,促进公司治理成效提升。但是,审计委员会制度具体落实过程中,如何明确、丰富制度内涵,如何厘清与独立董事、监事会关系等问题,还需进一步从实践中汲取经验。作为董事会内设专业委员会,其自身监督属性与董事会本身属性如何切割,也是未来治理实践中需要特别关注的问题。同时,在提倡审计委员会制度的同时,也需同步加強监事会职能的完善。没有哪一种制度是天然自洽的,多种制度协调运作,才能发挥各自应有价值。

作者供职于江苏省沿海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猜你喜欢
监事监事会公司法
金力泰监事会决议风波
面对冲突与碰撞,董秘该如何履职?
如何看待国有企业内设监事会
公司法一体化:中国视角及启示
论我国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监事制度之必要性
成果导向教育法在公司法本科教学中的运用分析
董事忠实义务
在股份制企业中如何发挥好监事的职能作用
《公司法》修改中的监事会问题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