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资产处置新路径
——以A资产管理公司债转股处置模式为例

2022-08-10 07:03董自康牛浩安
国际商务财会 2022年14期

董自康 牛浩安

(大连海洋大学)

一、不良资产的内涵及AMC的出现

(一)不良资产的内涵

不良资产的出现有其内在的规律,是一种既定的客观事实。在国家金融体系中,国有商业银行是金融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银行“坏账”的不断堆积正是金融危机产生的温床。不良资产久拖不决,有可能危及金融秩序和社会安定,并会影响国家的改革与发展进程。1998年2月国务院部署了国有商业银行资产实行五级分类制度和银行业自办实体全面清理脱钩工作。自此我国正式引进了西方的风控机制,即国际上通行的贷款质量“五级分类”法。其中不良资产的逐渐孕育,成为经济运行的重大隐患。

(二)资产管理公司(AMC)在国际上的首次出现及发展

20世纪80年代,美国储蓄机构爆发了自20世纪40年代大萧条以来最大的金融危机,约1300家储蓄和贷款机构陷入困境。为了应对金融危机,美国成立了一家重组信托公司,接管了破产的储蓄机构,并通过贷款出售、证券化、分包、拍卖、股权合作等方式处置了这些机构。重组信托公司成功运营并处置了747家储蓄和贷款机构,涉及资产4026亿美元,处理成本875亿美元,成为首家“坏账银行”。此后,北欧四国纷纷效仿,向美国学习并成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大规模处置和重组国内不良金融资产。亚洲金融危机暴发后,东亚和东南亚国家也开始准备成立资产管理公司,以处理自身规模庞大的不良资产,稳定金融市场体系。例如,日本的“桥”银行、韩国的资产管理公社、印度尼西亚的银行坏账处置公司、泰国的金融机构重组管理局等对本国商业银行产生的不良资产进行重组处置。自此,资产管理公司的运作逐渐成熟,成为各国处理银行不良资产的专门金融机构。

(三)我国资产管理公司的产生与发展

1997年的亚洲金融危机同样为我国的金融业敲响了警钟,当时我国有相当多的大中型国有企业负债经营,有的甚至积重难返,已经实质性破产。1997年底,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约占贷款总额的25%,1998年上升到33%。这样的不良贷款率,早已高出人民银行规定的警戒线,我国面临严峻的金融危机。

在这种背景下,我国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运而生,登上了历史舞台。1998年中央连续召开会议,听取央行、财政部以及证监会等相关部门的汇报,结合我国的实情最终决定成立四大国有独资资产管理公司。根据会议精神,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各自对自身的不良债权负责。成立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后,果断剥离出1.4万亿元银行不良资产,为后期我国的经济稳定发展与金融稳定奠定了重要的基础。现如今,这四家资产管理公司仍然在我国经济和金融的强劲崛起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二、当前国内AMC不良资产处理的理论与实践

(一)不良资产的四大效应理论

四大效应理论是由各大资产管理公司运用和创新出来的理论模式,包括“冰棍效应”“苹果效应”“轮胎效应”和“文物效应”。“冰棍效应”即收购的不良资产应及时处置。如果不及时处理,它们可能会像冰棍一样融化。因此,面对不良资产,需要高度重视并加以处置,及时止损。“苹果效应”即一篮子苹果中有好苹果和坏苹果。是先选好苹果还是先选坏苹果?如果先挑差的吃,那么吃到最后都是差的苹果,因为苹果在筐中会不断腐烂。正确的吃法应当是先进行好坏分类,好的直接吃,坏苹果削着吃,对于不良资产可以借鉴“苹果效应”进行分类处置。“轮胎效应”即拥有一辆待出售的车,而这辆车需要一个轮胎。如果不修理,直接卖掉它并不能获取最大的价值,但是如果买一个好轮胎并安装好,这辆车就会变成一辆好车,可以卖到一个好的价钱。基于同样的原理,一些不良资产应该在收购后进行适当的投资后出售,就可以获得更大的收益。“文物效应”是基于冰棍效应发展出来的一种处置理论,即对于太阳底下的冰棍应当尽快处理掉,但对于有重组价值的资产应当暂且封存进行保值增值,亦可以引进其他的战略投资者共同经营,运作的时间越长,回报率反倒越高。但“文物效应”一般只针对如房地产、土地资源、重大项目或重大企业等特定资产,适用对象具有特定性。上述四种理论效应,揭示了不良资产处置的最简单的背后规律。

(二)不良资产的常见处置方式

成立资产管理公司就是为了应对与处置不良资产,其对于不良资产的处置具有专业性。对于可疑类、损失类资产的处理与处置国有优质资产大不相同,处置不良资产时要注重考虑国有不良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所以在具体的处置方式上比较灵活。常见的不良资产处置方式包括债务追偿,资产转换、转让与销售,债务重组与企业重组,债转股及阶段性持股,资产证券化等。其中,债务追偿即通过非诉讼方式,作为债权人的资产管理公司追回外欠债款,使收购的不良资产包能够顺利转化为资金正常流转,保证资产管理公司经营顺利而进行的法律行为。债务追偿过程中若有担保机构且担保机构先行承担责任,承担责任的担保机构可以向债务人进行追偿,但依旧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债务追偿是资产管理公司将收购的资产包进行处置的最简单和最直接的方式,但目前各大商业银行对于该种结构简单、风险低的资产包进行内部自主处置,资产管理公司一般收购不到此类资产包。资产的转换、转让或者出售,这三种资产处置方式其实是不同的法律行为,具备不同的法律效果。资产出售是指购买方以现金、股票或其他有价证券为对价收购卖方公司全部或实质全部的资产而接管卖方公司的营业。对于购买方来讲, 也就是资产收购。而资产转换与资产转让,是指资产所有者为更有效地使用其资产而对部分资产开展调剂处理等经营管理活动。在实践中资产管理公司会综合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与风险评估部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以及法律合规报告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会绝对化地运用某种方式。目前各大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不良资产的过程中也确实是在寻求灵活多样的投资合作处置方式,通过对多元化处置的探索,在具体的实践操作中,更多地因地制宜,一企一策,打出系列组合拳。例如,在新形势下的商业性不良资产推介会中,进行资产营销、公开竞价,采用分标的付款、分期转移债权、分期解除对应抵押房产的方法,既可以获取方案预期的收益,也能避免形成新的纠纷。

(三)债转股及阶段性持股

债转股本身是指资产管理公司从商业银行购买不良资产后,以债权换取股权,即银行和企业之间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将转变为资产管理公司和企业之间的控股和控制关系。债转股后,原还本付息按股转为股息。资产管理公司也可以根据情况分期持股,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参与上市公司重大事务的决策,在企业经济状况好转后通过上市、转让或企业回购股权等方式收回资金。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债转股处置不良资产具有明显优势。首先,资产管理公司收购资产包后,可以盘活银行不良资产,分离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并将其转换为企业股份,维护银行信用,盘活银行资金。其次,资产管理公司作为股东介入,有助于强化对企业的监督,防范企业不当的经营行为损害债权的实现。最后,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对股权的管理,可以促使企业强化管理,完善法人结构,转化经营机制,盘活目标企业,真正实现双赢。但金融投资往往风险与收益并存,债转股处置方式的风险与收益明显要高于传统的资产处置方式。股权的风险要大于债权的风险,股权的收益往往是不确定的,其收益与企业的实际经营利润有着直接的关系,股权持有者需要承担股权主体的经营风险,而债权则是通过建立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关系而形成的既定收益的权属。

三、案例分析

(一)案例介绍

中国A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计划折价收购大连B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的不良债权,并对其进行重组。大连B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不良债权的原债务人为大连C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进行重组,重组后债务人为大连C商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C商管集团通过提供抵押担保、连带保证和股权质押的方式为上述债务提供担保。

中国A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在债权重组期间,为确保债务人(及共同债务人)正常履约,考虑采用以下两种方案防控重组期限内可能出现的违约风险。方案一:大连分公司、A投资基金和C商管集团新设合伙企业,A投资基金为GP(General Partner),大连分公司作为优先级LP(Limited Partner)以持有的本项目重组债权进行实缴出资,C商管集团作为劣后级LP以持有的无锡新吴万达广场有限公司、镇江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三门峡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和鞍山万达广场置业有限公司四家项目公司100%股权实缴增资出资。方案二:C商管集团重新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X公司作为四家项目公司的控股母公司,大连分公司通过任命董事、修改章程、共管印鉴等措施对X公司进行监管。同时追加C商管集团的母公司C集团及X公司为共同债务人。大连分公司、A投资基金、X公司新设合伙企业,A投资基金为GP,若债务人或共同债务人无法正常履约或触发交叉违约条款,合伙企业立即启动工商变更程序,大连分公司作为优先级LP以持有的本项目重组债权进行实缴出资,X公司作为劣后级LP以持有的四家项目公司100%股权实缴增资出资。

(二)A资产管理公司应对策略分析

从企业所得税角度来看,企业发生财产转让等行为,如取得应税收入会产生税务影响。在方案一下,最为重要的债权重组方案中可能产生企业所得税及印花税的影响。企业所得税,股权转让的收入在转让协议生效、股权变更手续完成时确认。本案中A资产管理公司大连分公司以债权换取新设X公司的股权,按照股权公允价值确认的股权转让价格与股权成本之间的差额计算股权转让所得,其股权的收益应将其债权出资取得的所得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一般为25%。本案中的印花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A资产管理公司与银行收购资产包的债权转让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但新设的X公司与C商管集团由于将无锡新吴万达广场有限公司、镇江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三门峡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和鞍山万达广场置业有限公司四家项目公司100%股权进行了实缴出资,所以新设的X公司与C商管集团应当缴纳0.05%的印花税。

在方案二下存在债务公司破产抵债的法律风险,实施该方案是否存在破产隔离的机制是重中之重。正如在上文中分析的债转股中目标公司破产,相关财产被列为破产财产,具有一定的债权实现风险。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财产应是债务人所拥有或有处分权的财产(即债务人可以独立支配和决定处置的财产);如果债务人不能独立支配和决定处置财产,相关财产不应直接被纳入债务人的破产财产。所以在该方案操作下需要一些隔离破产风险的手段,即应当将担保物权早日登记并实现,债务人C公司在破产时并不享有担保物的所有权,因此担保物不能直接纳入C公司破产财产的范围。

四、结语

在通过债转股及债务重组处置不良资产时,应注意其中的法律与税务风险。在本案中,A资产管理公司对于该笔不良资产处置提出债转股与共管监控两种方案,实质上就是对传统不良资产处置模式的创新。其中债转股有助于解决因为债务积压而导致的投资效率低下的问题,该解决方式的出现,有利于维护债务人与债权人双方的利益。但要注意,成立新公司时要对债务公司进行细致的尽职调查,并采取相应的破产隔离措施以规避风险。在共管模式中则要注意监管债务公司与目标新公司的财务人员,避免因财务人员的不当行为而使资产纠纷愈加复杂。

责编:杨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