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共生视域的屋顶分布式光伏多元利益主体和谐共生机制研究

2022-08-19 03:27梁月锋
新乡学院学报 2022年8期
关键词:共生屋顶产权

梁月锋

(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 电子商务学院,安徽 芜湖 241002)

电力一直是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过去我国的电力结构主要以火力发电为主,进入新时代以来,特别是在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背景下,优化以煤炭为主的高碳能源电力结构,推动能源清洁低碳转型发展, 发展以光伏发电为主的新能源成为大势所趋。 光伏包括集中式光伏和分布式光伏两种形式[1-3],由于自然条件等因素的制约,屋顶分布式光伏成为推动光伏产业发展的重要方式。

屋顶分布式光伏从一开始就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吸引了一大批学者进行研究,形成了在不同视角下的研究成果, 如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模型以及发电情况、并网发电系统的运行特性、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的风险与控制、 具体行业安装屋顶分布式光伏的可行性、用户的经济收益、屋顶分布式光 伏 的 经 济 效 益[1-6]等。

从屋顶分布式光伏的研究文献来看, 现有研究更多的是从屋顶分布式光伏的安装、 发电量、 安全性、 安装形式等角度, 对屋顶分布式光伏的运营方式、用户的经济利益进行研究,鲜有学者对屋顶分布式光伏的多元利益主体进行分析, 对各个利益主体内在的和谐共生问题的研究更是缺乏。 因此,本文以屋顶分布式光伏安装与运营过程中的利益相关主体为研究对象, 基于共生理论对屋顶分布式光伏提出了新的研究思路, 对于推动屋顶分布式光伏健康发展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

一、屋顶分布式光伏多元利益主体的形成过程与利益关系

(一)多元利益主体的形成过程

美国学者弗瑞曼认为, 利益主体是指任何可以影响组织目标实现或被该目标影响的群体或个人[7]。本文重点研究的是分布式光伏。 分布式光伏是利用分散的太阳能资源,因地制宜在用户附近进行安装,就近解决用户的用电问题, 同时将余量电力并入公共电网的光伏发电方式。 分布式光伏中应用最为广泛的是安装在建筑物屋顶的屋顶分布式光伏。 屋顶分布式光伏由光伏企业利用屋顶产权人的建筑屋顶进行安装,光伏发电所产生的电量,屋顶产权人可选择自用,自用之后将多余的电力出售给电网企业,或将电力全部出售给电网企业等处置方式。 在电力消费从只能从电网企业购买使用, 到可以实现自给自足以及消费之后将多余的电力再出售给电网企业的情况下, 多元利益主体随着屋顶分布式光伏的安装以及运营而产生。因为各利益主体追求的利益不同,各方都在寻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利益关系复杂多变, 所以在屋顶分布式光伏安装及运营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利益矛盾甚至是利益冲突,如屋顶产权人、政府、光伏企业、电网企业之间的矛盾,国家利益、个人利益以及企业利益等多个主体的利益冲突。 屋顶分布式光伏成功安装以及运营的关键是协调上述4个利益主体的利益关系,通过调整他(它)们之间的利益关系,最终实现多元利益主体的利益均衡,促进多元利益主体和谐共生。

(二)多元利益主体的利益关系

屋顶分布式光伏的利益主体主要包括屋顶产权人、政府、光伏企业、电网企业,其中某一利益主体的行为对另一利益主体有影响, 另一利益主体反过来又会影响到其他利益主体, 从而形成了多元利益关系体。

各利益主体的活动内容、 预期目标及最终效益如表1所示。

表1 各利益主体活动内容、预期目标及最终效益

第一,屋顶产权人。 屋顶产权人即拥有建筑屋顶的产权人,比如党政机关、学校、医院、工厂、写字楼、农村住宅建筑屋顶的产权人。 屋顶产权人是屋顶分布式光伏完成安装与运营主要的参与者与获利者,是首要的利益主体。 他(它)们通过在自身建筑的屋顶安装分布式光伏获取电力自用, 并将多余的电力出售给电网企业从而获取经济利益。另外,屋顶分布式光伏安装之后相当于为建筑屋顶增加了一层隔离和保护,既可以防晒防雨防腐蚀,延长屋顶的使用寿命,又可以为屋顶产权人增添建筑屋顶的美学价值。

第二,政府。 政府既是利益主体,又在多元利益关系体中起到协调与平衡的作用。 政府承担屋顶分布式光伏相关政策制定、补贴资金发放、利益协调、全程监管、突发安全问题处理等工作。政府通过推广屋顶分布式光伏,既可以优化能源结构、发展绿色能源,又可以带动地方经济增长、增加屋顶产权人经济收入,更可以减少环境污染、促进人类居住环境舒适度提升。

第三,光伏企业。 光伏企业是从事屋顶分布式光伏安装以及运营的组织,包括屋顶围护公司、幕墙结构公司、防水公司、光伏玻璃公司等,它们负责屋顶分布式光伏的前期调研、现场实地考察、沟通安装事宜、中期安装、后期服务等。 光伏企业在屋顶产权人闲置的建筑屋顶安装分布式光伏,承担安装前后所有的技术工作, 并积极做好与电网企业并网输电的对接工作。光伏企业通过光伏的持续发电为屋顶产权人带来经济收入, 通过为屋顶产权人提供服务获取经济回报,通过参与屋顶分布式光伏产业发展获取政府的补贴资金,从而将自身拥有的技术转化为经济价值。

第四,电网企业。 电网企业是提供电力产品给各类用户的组织,它们主要负责电源控制端、并网与配网端、电力传输、储能、电力交易等。它们将屋顶分布式光伏产生的电力通过并网技术输送给屋顶产权人自用, 并将多余的电力通过特高压线路汇入公共电网,输送给工商业以及其他居民家中供其使用。电网企业通过电力交易获取经济回报以及获取政府的补贴资金,提升经营业绩。 同时,在我国电网企业作为国有企业还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如贯彻落实政府的宏观政策,积极推广分布式光伏的安装工作,做好用电安全的教育工作等。

多元利益主体间也会存在利益不协调的情况,具体见表2。 在多元利益主体利益出现不协调的时候,就需要调整他(它)们之间的利益关系,这也是共生系统中亟须解决的问题。

表2 多元利益主体利益关系分析矩阵

二、屋顶分布式光伏多元利益主体共生系统分析

(一)共生的定义

共生的概念最早是由生物学界提出的, 生物学界认为不同生物密切生活在一起就是共生。 随着研究的深入,对共生的研究不再局限于生物学界,而是扩大到经济、管理、农业等领域,被广泛地运用到农村田园综合体、高校校企合作、高校产业学院等方面[8]。屋顶分布式光伏中的多元利益主体由于利益关系密切,也属于共生。

(二)屋顶分布式光伏多元利益主体共生系统

共生单元、共生模式与共生环境是共生系统的3个要素,它们彼此作用、相互影响,其中,共生单元是根基,共生模式是中枢,共生环境是重要的外部变量[9]。 屋顶分布式光伏主要利益主体共生系统如图1所示。

图1 屋顶分布式光伏主要利益主体共生系统

本文将重点剖析不同类型利益主体间的共生关系,如光伏企业与屋顶产权人之间的利益共生关系,对属于同一类别的不同主体之间, 如屋顶产权人之间的共生关系不作深入研究。

1.共生单元

共生单元是构成共生体和共生关系的基本单位, 指的是共生体或共生关系中物质和能量交换的基本单位。 从受益的主体角度分析,屋顶分布式光伏最主要的共生单元包括屋顶产权人、 政府、 光伏企业、电网企业4类。 共生单元的内部特征可以用质参量进行表述, 质参量是决定共生单元内部特性及其变化规律的各种因素。 共生系统形成的基本条件之一就是必须有一组质参量的利益兼容, 而通过对屋顶分布式光伏共生单元的利益关联进行分析, 可以筛选出6组可相容的主质参量。

(1)政府与屋顶产权人,主质参量是建设规划。政府对屋顶分布式光伏的远期建设规划以及资金补贴,吸引屋顶产权人安装屋顶分布式光伏的意愿。政府对屋顶分布式光伏建设规划制定得越全面具体,屋顶产权人的安装意愿就越强烈。

(2)政府与光伏企业,主质参量是经营意愿。 政府制定的光伏发展政策以及提供的补贴资金, 吸引光伏企业参与到建设屋顶分布式光伏中去。 政府制定的光伏发展政策越优惠, 追求经济回报的光伏企业的经营意愿就越强烈。

(3)政府与电网企业,主质参量是企业社会责任。 具有国有企业属性的电网企业在利国利民利社会中助推政策落地,体现企业应有的责任与担当。

(4)屋顶产权人与光伏企业,主质参量是经济回报。 屋顶产权人通过提供建筑屋顶给光伏企业安装分布式光伏获取经济回报, 光伏企业通过安装以及运营屋顶分布式光伏获得经营回报。

(5)屋顶产权人与电网企业,主质参量是电网服务。 电网企业提供并网支持及后续输电、 用电服务等,屋顶产权人得到安全的用电环境。

(6)光伏企业与电网企业,主质参量是发电并网, 即屋顶分布式光伏产生的电力如何安全地并网使用,并将多余的电力输送到公共电网中去。

共生单元通过共生界面发生物质、能量和信息的交换。 屋顶分布式光伏各利益主体的共生界面包括有介质的屋顶分布式光伏、电力资源、电网服务等以及无介质的信息化平台。 共生理论认为,共生单元之间各项要素的畅通交换需要有一个宽泛的共生界面,以推动共生单元不断产生新能量,促进共生系统的持续进化,进而为共生利益主体带来更多的价值。

2.共生模式

共生模式是指共生单元间相互作用、 相互影响的方式, 它反映了各单元间物质与信息等的交换关系。 共生单元产生的新能量是共生模式发展的关键。以下条件能够保证屋顶分布式光伏共生单元得以持续稳定地共生。

第一, 各共生单元新能量增长需要满足产出大于投入的要求, 即屋顶分布式光伏各利益主体的投入应该小于产出,产出值与投入值的差额越大,各共生单元共生的可持续性、稳定性就越强。 政府政策引导、资金补贴、人员监管等方面的投入,应该小于屋顶分布式光伏带来的社会价值; 光伏企业投资运营屋顶分布式光伏的回报, 应该大于其投入到其他项目所获的最大收益; 电网企业在屋顶分布式光伏中获得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 应该大于电网企业投资其他新能源项目获得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屋顶产权人在屋顶分布式光伏中获得的电力自给自足程度和经济回报, 应高于其为安装分布式光伏付出的沉默成本以及经济成本。 只有这样,共生单元的共生才是稳定的。

第二,各共生单元间的共生新能量分配应满足图1的主要利益主体的共生系统。 根据共生单元的行为特征,共生分为寄生、偏利共生、非对称互利共生、对称互利共生4种模式[10]。在寄生模式中,某一共生单元获得新能量而另一共生单元新能量受损。在偏利共生模式中,某一共生单元获得新能量而另一共生单元新能量无变化。 这两种模式都是某一单方面获利,而另一方利益受损或者保持不变,这两种模式的发展并不牢靠,很难共生产生新能量。 在非对称互利共生模式中, 参与共生的共生单元虽然都能够获得新能量,但各参与方获得的新能量是不均等的,新能量分配不合理会导致利益矛盾,最终也很难长久共生。 而只有对称互利共生模式能够实现共生单元持续产生新能量,新能量均等平衡且分配合理,因而是最具可持续性的共生模式,也是最佳的共生模式。因此,屋顶分布式光伏共生单元间应采取合理的体制机制,寻求各共生单元的利益均衡,达到各共生单元的预期,推动共生朝着对称互利共生模式进化发展。

3.共生环境

共生环境指的是存在于共生个体内外部的各种因素和力量,包括宏观环境和微观环境。 宏观环境如地理环境、经济环境、科学技术环境、自然环境等,微观环境如共生个体内部、竞争者等,这些环境对屋顶分布式光伏的影响是不同的。 我国国土面积辽阔,建筑区域分布广泛, 随着屋顶产权人安装屋顶分布式光伏经济收入的持续增加, 人们安装分布式光伏意愿强烈,增加了屋顶分布式光伏潜在的安装数量;屋顶分布式光伏技术的进步,降低了安装的成本,增加了企业的利润;2017年以来,我国对屋顶分布式光伏颁布了一系列的利好政策, 比如提高户用光伏发电的补贴、整县推进分布式光伏的安装工作、调高发电的电价等。 这些都是屋顶分布式光伏共生系统的有利宏观环境。 随着政策宣讲的深入以及舆论导向的传播, 屋顶产权人对屋顶分布式光伏的接受程度以及支持度得到较大幅度的提升; 光伏企业中涌现出了以隆基股份为代表的一批优秀企业, 它们在全世界光伏领域技术领先,光伏组件、单晶片等产品远销海内外。这些都是有利的微观环境。有利的宏观环境与微观环境共同促进了共生系统的和谐发展。

三、各阶段屋顶分布式光伏利益主体的共生特征

(一)缓慢引入期:政府政策主导

在发展初期, 共生单元中的多个个体对屋顶分布式光伏了解不多, 屋顶分布式光伏的发展是由政府部门牵头进行长远的规划, 选择部分地区进行试点,在实际运营过程中总结经验,协调好共生单元中各方的关系,从顶层在政策制度上给予支持。 在缓慢引入期, 屋顶产权人对分布式光伏接受度低, 掌握的信息较少,对安装屋顶分布式光伏犹豫观望。 光伏企业和电网企业由于尚未形成规模经济, 安装成本高,经营意愿不强烈,各利益主体彼此之间信任度不高、关联性不强,只是松散的利益共同体。 由于内在运行机制尚未健全,在这一时期,共生单元间的质参量兼容度很低,利益分配两极分化,导致共生界面效率低下,共生能量交换较少且不对等,形成了偏利共生模式,如光伏企业及电网企业早期投入较大,投入大于产出,短期经济效益不明显,甚至出现亏损的情况。

(二)快速发展期:光伏企业推动

经过缓慢引入期之后, 得益于光伏企业和电网企业的技术进步,分布式光伏的安装、运营、服务等日趋成熟, 已经安装分布式光伏的屋顶产权人获取的经济收入显著, 对其他屋顶产权人具有正向的示范引领作用, 各共生单元个体数量开始增多且快速增加,屋顶分布式光伏进入快速发展时期。 快速发展期的关键是提高屋顶分布式光伏的安装数量, 不断扩大辐射面积,提高共生单元群的融合价值。 随着安装成本、运营成本、人力成本等的下降,规模效应显著, 加之电价有一定程度的上涨及国家补贴资金的大力支持,吸引大量光伏企业加入,光伏企业对经济利益的追求极大地促进了分布式光伏的快速发展。在快速发展期,共生单元数量增长迅速,相互间的关联程度不断增强,形成了较为紧密的利益共同体。 在这一时期,共生单元间的质参量兼容度提升很快,利益分配趋向均等合理,共生能量交换较多,共生界面效率得到进一步提升, 共同推动共生系统产生新的能量。

(三)稳定成熟期:多方协同共生

从快速发展期到稳定成熟期,屋顶分布式光伏最为显著的特征是共生单元的基数大且稳定。在这个时期,政府的政策已经非常完善,光伏企业的技术已经非常成熟,边际成本较低,电网企业的并网配套设施安全稳定, 屋顶产权人对获得的经济利益感到满意,各利益主体间形成了相互信任的、 稳定的利益联结,任何一方都不愿意打破这种平衡的利益关系,多元利益主体已形成和谐共生的关系。 在这一时期,屋顶分布式光伏的数量稳定, 各共生单元间的利益高度一致,利益分配均等合理,共生单元间的质参量兼容度很高,共生界面效率达到最佳水平,共生新能量生成快且交换频繁,通过共生系统的优化,实现了对称互利共生的共生模式。

(四)混沌变革期:利益关系重组

屋顶分布式光伏的共生单元在成熟期稳定一定时间之后,当外界环境发生变化时,如国家对光伏补贴减少或者停止补贴、新的替代品出现,屋顶分布式光伏对屋顶产权人吸引力减弱,光伏企业以及电网企业对分布式光伏的经营意愿降低,则各共生单元已经形成的利益共同体面临严重挑战,随时都可能解散。 此时,就需要重新构建能够满足各利益主体之间利益要求的共生系统,以应对外部环境的变化。

四、推进多元利益主体和谐共生机制建设

虽然屋顶分布式光伏正处于政府大力支持引导的阶段,政府制定了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的进程表, 但是屋顶分布式光伏仍面临着屋顶情况复杂、站点分散、安全隐患高、光伏单体投资小、分布较为分散、补贴拖欠程度较高等挑战。 因此,应建立健全屋顶分布式光伏多元利益主体和谐共生机制,以提升质参量的兼容度,增加并平衡共生新能量,优化共生环境,实现和谐的、利益高度一致的对称互利共生的共生模式[11]。 屋顶分布式光伏利益主体和谐共生机制如图2所示。

图2 屋顶分布式光伏利益主体和谐共生机制

(一)完善政府保障机制

国家能源局以及国家发改委等部委应从顶层设计出发,对屋顶分布式光伏进行远期规划,稳步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建设。 各级地方政府应做好政策解读与执行工作,从本区域的实际出发,制定中期的屋顶分布式光伏发展规划,制定工作日程表,安排专人负责具体工作。

一是做好建筑屋顶筛查登记工作。 地方政府要动员力量排查所属区域内的建筑屋顶的情况, 如屋顶建筑面积、分布区域、屋顶产权人安装意愿等。 按照类别对建筑屋顶进行统计, 确保优质的建筑屋顶不遗漏。做好基础性的筛查登记工作,可以从源头上保障屋顶分布式光伏的持续推进。

二是做好补贴资金使用的全程跟踪工作。 一方面, 政府应制定屋顶分布式光伏的资金补贴细则,形成规范化的补贴流程,确定补贴标准、补贴时间、补贴对象等,确保补贴资金按时兑付。另一方面,政府应做好补贴资金的全程监督工作,确保补贴资金真正落到实处。

三是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要做好对政策的宣传解读工作,着力引导屋顶产权人树立绿色发展意识,增强屋顶产权人对分布式光伏的接受度认可度。 同时, 注重加强对屋顶分布式光伏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教育工作,告知屋顶产权人处理安全问题的流程,做好极端恶劣天气下的应急处置预案。

(二)建立健全利益分配调节机制

屋顶分布式光伏各共生单元间的利益关系,决定了它们间的共生模式, 影响了共生的稳定性与和谐程度。应完善各共生单元间利益分配调节机制,畅通利益诉求的渠道, 执行约定的利益分配方案以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利益协调制度等[11]。

一是畅通利益诉求的渠道。 共生单元中的每个主体都有不同的利益诉求点, 如何使其将诉求通过公开渠道表达出来, 成为优化利益分配调节机制的首要工作。可以采用以线上渠道为主,以线下渠道为辅的方式,将利益诉求的渠道多元化。

二是执行约定的利益分配方案。合理的利益分配是共生单元能够持续稳定共生的关键。屋顶分布式光伏的利益分配主要表现为屋顶产权人与光伏企业的利益分配、光伏企业与电网企业的利益分配、屋顶产权人与电网企业的利益分配、政府与光伏企业的利益分配, 各利益主体应该遵循前期协商的分配方式,按照协商一致、多方共赢的原则执行利益分配方案。

三是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利益协调制度。 当屋顶分布式光伏中的各利益主体之间存在利益矛盾时,可以通过政府协调利益分配,比如,通过补贴金额的增加与减少,调节光伏企业、电网企业、屋顶产权人之间的利益分配。

(三)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共享机制

共生单元间发生交换的重要载体是信息流,共生单元间效率的提升等都受到信息传播是否通畅的影响。因此,建立屋顶分布式光伏的信息公开共享机制,对促进和谐共生具有重要的意义[12]。

一是全程信息公开。在建设前期,政府在认真广泛听取各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之后, 公开屋顶分布式光伏建设的指导意见、补贴标准、光伏企业建设资质、屋顶产权人的建筑面积等, 光伏企业主动进行宣传分布式光伏安装条件、安装周期、安装方式等。 在实际运营阶段, 光伏企业与电网企业做好技术上的支持保障工作,定期公开数据,如遇到问题或者突发情况,第一时间公开信息,消除其他利益主体的疑虑与担忧。

二是搭建信息共享平台。 由政府牵头搭建信息共享平台,提高各利益主体间的信息共享共用程度。信息共享平台统筹共生单元中利益主体的各方面信息,使屋顶产权人、光伏企业、电网企业能够通过平台交流光伏设备使用时的注意事项、 光伏发电以及并网输电的知识信息,以及实时的经济收益信息、输送到公共电网的电价信息等。 共享的信息平台能够让各利益主体在平台中获取各自认为有价值的信息,实现多方共赢的良好局面。

(四)建立健全光伏企业培优机制

光伏企业在屋顶分布式光伏共生单元中起到重要的作用。一方面,光伏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够进一步降低安装以及运营成本, 成本的降低能够提高更多屋顶产权人安装分布式光伏的意愿;另一方面,光伏企业的技术进步能够获得更多的电力资源,能够较大幅度提升屋顶产权人的经济收入,进一步提升电网企业的经济效益,最终提升社会效益,形成以点带面的促进作用。因此,光伏企业要加大对技术研发的投入力度,获得技术的突破,实现行业成本的不断下降。 政府对优秀的光伏企业进行重点支持,通过资金支持、人才保障等方式,打造一批在国际上技术领先的光伏企业。

(五)建立健全多元监督奖惩机制

多元监督指的是共生单元中的利益主体进行相互监督,包括:屋顶产权人对光伏企业以及电网企业安装、运营中的监督,对安装过程中用料情况、出现问题之后的服务情况的监督;电网企业对光伏企业安装的质量以及并网实施情况的监督;政府对屋顶产权人以及光伏企业的监督,如对屋顶产权人是否存在虚报建筑面积情况的监督、光伏企业是否存在偷工减料情况的监督。 实施多元监督,能够消除共生单元中的不和谐因素。

共生单元中的奖惩机制是指对在共生单元中作出积极贡献的利益主体进行鼓励以及对破坏共生单元和谐共生的行为进行惩罚的制度及其运行规则。如对电网企业在并网输送以及运营维护中的服务及时性进行奖励,对光伏企业在安装过程中更换安装配件进而降低安装质量进行惩罚。 通过奖惩机制的实施,使各共生单元在整个共生系统中朝着创造更大价值的目标努力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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