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营商环境优化:效果、比较与建议

2022-11-07 10:17张三保张志学
理论探索 2022年5期
关键词:市场主体营商湖北

■ 张三保 陈 晨 张志学

(1.武汉大学 经济与管理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2.北京大学 光华管理学院,北京 100871)

本文源自笔者所在的武汉大学—北京大学营商研究联合课题组2022年关于中国营商环境评价的最新研究成果。基于已公开发表在中国社会科学院主办的《经济管理》杂志2020年第4期上的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课题组调整了个别指标的数据来源,更新了部分二级指标及其权重和多数三级指标的测量方法,统一了各指标数据所反映的实际年份,并基于2017-2020年公开数据,计算出了最新的营商环境量化结果。据此,本文将从以下四个维度对湖北营商环境展开探究:首先从时间维度出发,全面分析湖北营商环境在2017-2020年的静态均值结果与动态演变情况;其次从空间维度出发,将湖北与其所在发展战略区域的其它省份进行横向比较研究;再次从优化措施维度出发,结合优化营商环境法规对四个子环境下的三级指标提出了详细的优化措施;最后从政策完善维度出发,基于最新的《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二审稿)》,给出具体的政策优化建议。

一、湖北营商环境的静态水平与动态演变(2017-2020年)

(一)湖北营商环境的静态均值分析

1.营商环境总分、均衡度与子环境

总体而言,湖北营商环境在全国处于中上等水平,这意味着为加快建成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湖北还需要进一步优化其营商环境。最突出的问题在于营商环境发展失衡,从而加快补齐短板子环境应是湖北未来营商环境优化工作的重点。

从量化结果来看,如表1所示,2017-2020年湖北营商环境均值为50.37,略高于全国均值48.58,在中国内地31省份中位列第12名,略低于其人均GDP排名(第9);四个子环境均值的全国排名由高到低依次为市场环境(第10)、人文环境(第10)、政务环境(第11)和法律政策环境(第19);营商环境均衡度的均值在全国排名第26(19.55),次于全国均值(16.21),且远低于其营商环境排名(所谓营商环境子环境均衡度,是指四种子环境的标准差。标准差越小意味着营商环境均衡度越高。上述四个子环境的四年均值标准差即为中国省份营商环境均衡度的四年均值)。

表1 湖北省营商环境各级指标排名、得分与变化(2017-2020年)

2.二级指标

在营商环境二级指标中,湖北有3项居于全国上游水平,9项居于全国中游水平,4项居于全国下游水平。并且,绝大多数二级指标为全国前15名,为提升整体水平贡献了主要力量。因此,未来首先要大力补齐短板指标,其次要稳住优势指标。

具体而言,如图1所示,2017-2020年湖北的社会信用、产权保护和资源获取等指标宜继续保持领先优势,稳中求进;竞争公平、创新、政府关怀、政府效率、政府廉洁、市场中介、政府透明、社会治安和司法公开等指标有潜力向上游水平冲击,未来应推动它们稳中有进,继续提升;司法公正、融资、司法服务和对外开放等指标是拉低湖北营商环境和子环境排名的重要因素,故应为湖北补齐营商环境短板的主攻方向。

图1 湖北营商环境二级指标2017-2020年均值排名

3.三级指标

在三级指标中,湖北有8项居于全国上游水平,13项居于全国中游水平,8项居于全国下游水平。并且,湖北的三级指标分布较均匀,虽然没有垫底指标,但也缺乏一流指标。故此,未来可借鉴先进地区的一流指标建设经验。

根据图2所示的2017-2020年湖北营商环境29个三级评价指标的全国排名情况,未来其在水价、政府规模、企业信用、人力资本、研发投入、交通服务、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租赁及商业服务业等方面应继续保持领先优势;创业企业数量、非公有经济比重、电子政务水平、专利数量、政府关怀度、政府廉洁度、政府透明度、万人刑事案件、司法信息公开度、企业品牌设立、注册会计师数量、外资企业比和高技术产业产出等指标应稳中求进,尤其是排名靠前的九项指标应着力加以优化,以使它们成为湖北的优势指标;网络、司法质量、电力供应、地价、贸易依存度、融资水平、律师数量、对外投资度等指标,则是影响湖北营商环境稳步前进的重要因素,从而是今后的主攻方向。

图2 湖北营商环境三级指标2017-2020年均值排名

(二)湖北营商环境的动态演变分析

1.营商环境总分、均衡度与子环境

总体而言,2017-2020年间,湖北营商环境排名有所下降,多数子环境排名退步,且营商环境均衡度的改善效果不明显。除市场和人文环境外,其它子环境和营商环境均衡度的排名均波动剧烈,未来应保持市场和人文环境两个相对优势指标稳中有进,推进政务环境再上新台阶,促成法律政策环境止跌回升,打好优化营商环境的攻坚战和持久战。

从量化结果来看,如图3所示,2017-2020年湖北营商环境(-3)在前三年基本稳定,但2020年下降较明显。就各子环境而言,市场环境(-3)和人文环境(-3)相对稳定但有所退步;政务环境(-4)在前三年持续退步,但2020年止跌回升;法律政策环境(+2)在前三年持续进步,但2020年大幅退步;营商环境均衡度(+3)虽然在前三年逐年跃升,但2020年又大幅下跌。

图3 湖北营商环境全国排名及其动态变化情况(2017-2020年)

2.二级指标

从二级指标的动态变化情况来看,湖北绝大多数指标波动明显,且排名退步的指标数量过半。未来的优化工作一方面要求稳,以不断增强营商韧性、稳住市场主体;另一方面要求好,以保持稳中有进、持续释放吸引力。

具体而言,如图4所示,2017-2020年间,从累计波动幅度看,司法公正(41位)、政府透明(32位)、政府关怀(30位)、司法公开(21位)、融资(13位)、社会治安(13位)、政府廉洁(11位)、政府效率(11位)、市场中介(9位)、产权保护(9位)、资源获取(9位)、竞争公平(7位)、创新(6位)、对外开放(6位)等14项指标波动幅度较大;其余指标相对稳定。从变化位次来看,6项指标有不同程度的进步,特别是司法公正(+9)和市场中介(+7)进步明显;九项指标出现倒退,司法公开(-17)、政府效率(-11)、资源获取(-9)、社会治安(-5)、政府廉洁(-5)和融资(-5)6项指标退步尤其显著;政府透明性指标排位没有变化。

图4 湖北营商环境二级指标2017-2020年变化与波幅

3.三级指标

从三级指标的动态变化情况来看,湖北近半数的指标波动明显,多数指标排名退步或保持不变。未来可以对照各三级指标的演变情况,精准施策,定点攻坚。

具体而言,如图5所示,2017-2020年间,从累计波动幅度来看,有14项指标波动幅度较大,依次为司法质量(41位)、政府透明度(32位)、政府关怀度(30位)、司法信息公开度(21位)、对外投资度(16位)、电子政务水平(16位)、企业品牌设立(13位)、融资水平(13位)、万人刑事案件(13位)、政府廉洁度(11位)、租赁及商业服务业(10位)、专利纠纷行政裁决(9位)、交通服务(7位)和网络(6位);其余指标则相对稳定。另一方面,从位次变化来看,10项指标排位上升,其中租赁及商业服务业(+10)和司法质量(+9)两项上升最为明显;12项指标排名退步,其中司法信息公开度(-17)、电子政务水平(-12)、万人刑事案件(-5)、政府廉洁度(-5)、交通服务(-5)、高技术产业产出(-5)、融资水平(-5)等7项指标退步明显;其余7项指标排名未发生变化。

图5 湖北营商环境三级指标2017-2020年变化与波幅

二、湖北营商环境的区域比较分析

本文进一步从区域比较的角度,将湖北与其所在的华中地区、中部崛起战略区以及长江经济带地区其它省份进行了对比(见表2),以更清晰地揭示其营商环境发展水平以及未来的努力方向。

表2 湖北营商环境均值的区域比较(2017-2020年)

战略区域江西4 46.87 4 17.84 6 28.97 4 52.37 2 43.81 2 71.71湖南5 43.22 2 14.66 2 31.86 5 51.44 6 22.22 6 51.54山西6 42.80 5 18.80 4 30.43 6 48.70 5 27.85 3 68.36长江经济带上海1 67.83 1 11.44 1 56.50 2 72.00 3 60.65 3 81.80浙江2 62.11 2 12.51 2 52.31 4 61.94 1 69.80 1 81.86四川3 59.76 7 17.26 4 37.57 1 72.27 2 61.77 11 38.58江苏4 55.93 5 14.86 3 48.76 9 57.18 4 52.84 2 81.84重庆5 52.67 3 13.47 5 34.03 6 61.09 5 46.58 8 62.61安徽6 52.49 6 15.79 8 31.22 5 61.17 6 45.66 7 65.98贵州7 51.11 9 18.96 11 26.17 3 62.47 10 27.62 9 56.39湖北8 50.37 11 19.55 6 32.41 7 59.31 9 37.67 4 74.55云南9 48.66 10 19.09 10 26.28 8 58.72 8 41.28 6 69.58江西10 46.87 8 17.84 9 28.97 10 52.37 7 43.81 5 71.71湖南11 43.22 4 14.66 7 31.86 11 51.44 11 22.22 10 51.54七大地理区域华东1 55.77 2 15.48 1 41.89 1 60.25 1 51.14 2 76.62华南2 50.56 7 19.88 3 32.61 3 56.66 2 46.17 1 77.13华北3 49.48 5 16.30 2 36.87 5 55.44 6 39.69 3 69.67全国—48.58—16.21—33.18—55.14—43.05—62.69华中4 48.24 4 16.13 4 31.54 2 57.99 7 34.06 4 59.88西南5 47.87 6 17.73 5 28.89 4 56.58 3 42.90 5 58.61东北6 42.39 3 15.94 6 27.68 6 50.02 5 40.20 7 27.88西北7 41.04 1 13.62 7 26.22 7 46.73 4 40.44 6 54.22长三角 1 59.59 1 13.65 1 47.20 1 63.07 1 57.24 3 77.87十大战略区域海丝2 54.83 7 15.99 2 43.79 5 59.19 3 47.95 2 78.40东部5 50.59 8 16.11 4 41.59 3 60.18 2 49.56 4 76.64长江带 4 53.73 6 15.95 5 36.92 2 60.90 4 46.35 5 66.95京津冀 3 53.81 10 17.53 3 43.04 4 60.05 5 43.28 1 79.08全国—48.58—16.21—33.18—55.14—43.05—62.69中部6 47.81 9 16.81 6 30.87 6 56.03 10 36.58 6 64.28黄河带 7 46.49 2 14.07 7 29.79 7 53.50 7 41.55 9 53.63西部9 44.24 4 15.41 10 27.40 9 51.30 8 40.76 8 56.19东北10 42.39 5 15.94 9 27.68 10 50.02 9 40.20 10 27.88丝路8 45.50 3 15.11 8 28.60 8 52.94 6 42.62 7 56.58

湖北营商环境在2017到2020的四年均值(50.37),在华中三省中排第二,中部崛起六省中排第三,长江经济带11省中排第八;高于华中地区(48.24,七大地理区域排第4)和中部崛起战略区域(47.81,十大战略趋于排第6)的均值,但低于长江经济带的区域均值(53.73,十大战略区域排第4)。可以看出,湖北虽然地处中部中心和长江中游两岸的绝佳位置,但其营商环境尚不具备区域领先优势,尤其是在横贯东西、条件优越的长江经济带中,湖北甚至处于靠后水平,与其“建设成为中部地区重要的战略支点”的发展定位还有一定差距。未来,短期可锚定河南,中期可对标四川,长期应对标上海,不断学习对标省份的先进经验,同时因地制宜,努力形成既具有本地特色、又可供其它省份借鉴的湖北营商经验。

子环境方面,就华中和中部崛起两个区域来看,湖北各子环境均优于区域均值。其中,人文环境和市场环境均为区域标杆,政务环境次之,法律政策环境相对落后。而从长江经济带范围来看,除人文环境外其余子环境均落后于区域均值。其中,人文环境排名第四,仍然具有相对优势;市场环境排名第六,政务环境排名第七,法律政策环境排名第九,接近垫底。据此,补齐法律政策环境这一短板,增加人文环境的领先优势,加快打造内陆开放新高地,找准阻碍市场环境和政务环境再上新台阶的“堵点”和“难点”,应是湖北营商环境优化的主要方向。

营商环境均衡度方面,湖北(19.55)在三个区域中均排名垫底,远落后于华中(16.13,七大地理区域位列第4)、中部崛起(16.81,十大战略区域排名第九)和长江经济带(15.95,十大战略区域列第6)的区域营商环境均衡度均值。可见,湖北营商环境发展失衡的问题突出,应作为未来营商环境优化工作的重点。

三、基于量化评估结果的政策优化建议

继2022年7月湖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后,9月15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109次主任会议审议了《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二审稿》)。以下结合三级指标评价结果和《二审稿》,在每个子环境下从三个方面提出详细的政策优化建议。

(一)市场环境方面

1.应努力落实的措施

资源获取方面,对水价(第6)、人力资本(第7)、网络(第21)、电力供应(第22)、地价(第22)等指标,《二审稿》提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平等使用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数据等各类生产要素和用水、用电、用气、通信等公共服务的权利;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科学合理确定服务范围、服务标准、服务流程、办理时限、合同条款、资费标准即定价依据等,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推广提供线上咨询、报装、查询、缴费、报修等服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为市场主体提供用工指导、职称评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等服务,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

竞争公平方面,非公有经济比重(第11)、创业企业数量(第11)、企业品牌设立(第16)处于全国中上游。对此,《二审稿》提出,市场主体平等适用国家和本省支持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全面落实国家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制度,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不得设置不合理或歧视性准入条件;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国有企业、大型企业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

创新指标方面,研发投入(第9)位列全国上游,专利数量(第12)和高技术产业产出(第20)位列全国中游。对此,《二审稿》提出,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发挥科教资源富集优势,推进人才强省和科技强省战略,支持和推动建设吸引和聚集人才平台,加快打造全国重要人才中心和科技创新高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建立主要由市场决定的科技项目遴选、经费分配、成果评价机制、完善支持市场主体科技创新的扶持政策和激励措施;推动市场主体与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以及其它组织产学研合作,协同开展科研开发、成果应用与推广、标准研究与制定等,提高市场主体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2.应持续改进的措施

对于融资水平(第24),《二审稿》提出鼓励和支持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完善风险分担补偿机制、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和其他信贷支持力度,合理增加中长期贷款,提高贷款审批效率,降低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完善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监管机制,及时查处金融机构设置贷款审批歧视性规定、不合理收费、以贷转存、存贷挂钩、强制搭售保险和理财产品等行为。

3.应迅速规划的措施

资源获取方面,《二审稿》未涉及交通服务(第9)。作为第一批交通强国建设试点地区,湖北的区位交通优势明显。为有效促进该指标的提升,建议湖北采取措施,强化交通枢纽功能,按照交通基础设施“增密、互通、提质”的总要求,加快建设内陆开放新高地。

市场中介方面,对于租赁及商业服务业(第10)和注册会计师数量(第16),《二审稿》未提出相关的改进措施。为此,建议湖北迅速规划,出台注册会计师的相关鼓励政策,并提出租赁及商业服务业的有关措施,鼓励该类型企业的发展。

(二)政务环境方面

政务环境方面应努力落实以下几类措施:

第一,政府效率方面,对于政府规模(第6)、电子政务水平(第11)两项全国居前的指标,《二审稿》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积极推进政务服务事项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推行一窗通办;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建设和完善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推动线下和线上政务服务融合,加快实现一网通办、跨域通办;统筹推进各地区各部门在线政务服务,实现政务服务平台全面对接,政务服务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推动移动政务平台建设,将重点领域、高频民生及公共服务事项接入统一平台,实现更多事项移动办理;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提供数据共享服务、及时将有关政务服务数据上传至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加强共享数据使用全过程管理,确保共享数据安全;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统筹建设全省统一的电子证照库,按国家规定将电子证照信息汇聚至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并推进电子证照的应用。

第二,政府关怀度(第12)方面,《二审稿》提出: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市场主体普遍性生产经营困难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依法采取救助、补偿、减免等纾困帮扶政策措施;省人民政府应健全完善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定期组织开展营商环境评价。

第三,有关diyi政府廉洁度(第14),《二审稿》提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有权投诉、举报涉嫌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建立完善全省统一的营商环境投诉处理平台,及时受理有关营商环境的投诉和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完善营商环境问题投诉处理、回应机制,根据市场主体等反馈开展问题核查与纠正完善,并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密;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全面落实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对本地区政务服务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加强评估结果运用,将其作为营商环境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四,政府透明度(第15)方面,《二审稿》要求:除国家明确规定的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政务服务事项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按照便民利民原则,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持续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改革,依法编制并公布统一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及办事指南,实现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全面落实行政许可清单管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整清单内容并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开展行政检查时,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应当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进行。

(三)法律政策环境方面

1.应努力落实的措施

产权保护方面,对于专利纠纷行政裁决(第9)指标,《二审稿》要求深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制机制改革,建立完善司法保护、行政保护、仲裁调解、行业自律、公民诚信协同保护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等功能性平台建设,围绕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企业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专项执法,在知识产权密集的企业、园区、市场等区域建设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探索开展知识产权领域信用评价。

司法公开方面,对于司法信息公开度(第15)指标,《二审稿》提出,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应当通过网络、报纸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建立健全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执法机关应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明确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等职责,规范信息公示内容的标准、格式;建立统一的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

2.应持续改进的措施

司法公正方面,对于司法质量(第21)指标,《二审稿》提出,建立健全监管体制机制,推进“互联网+监管”,加强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协作执法的组织指挥和统筹协调,提升监管规范化、精准化、智能化水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针对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等分类制定和实行监管规则和措施,根据实际制定发布包容免罚清单,留足发展空间,同时确保质量和安全;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国家机关办理涉企案件,应当严格区分违纪与违法、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禁止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

司法服务方面,对于律师数量(第24)指标,《二审稿》提出要健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创新公共法律服务模式,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3.应迅速规划的措施

社会治安方面,对于万人刑事案件(第15)这一指标《二审稿》并未提出相关举措。为此,建议湖北迅速规划,加强法制教育,同时提出相应的规定,对刑事案件进行有效管控,从而控制和减少万人刑事案件的发生,促进社会治安水平的提升。

(四)人文环境方面

人文环境方面应努力落实以下两类措施:

第一,社会信用方面,对于企业信用(第6)指标,《二审稿》提出:要健全完善营商环境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加强营商环境领域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应用;在重点领域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健全完善信用信息异议处理和信用修复机制。

第二,对外开放方面,对于外资企业比(第17)、贸易依存度(第23)和对外投资度(第27)指标,《二审稿》提出:外商投资应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依法制定外商投资指引及投资促进和便利化政策,对外公布并组织实施;支持市场主体发展对外贸易,参与境外投资活动,建立健全涉外经贸纠纷预防和解决机制,强化对外部经济风险的识别、预警和处置;统筹推进对外贸易、境外投资发展;加快推进进出口贸易服务数字化转型,建设和完善通关、市场信息、海外仓、金融服务等为一体的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推动建立线上线下融合、境内境外联动的营销体系。

四、基于政策比较的政策优化建议

结合上述有关湖北营商环境各级评价指标2017-2020年间的全国排位及其变动情况,本文通过对《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二审稿)》与湖北省其它相关政策文本(包括2020年5月30日中共湖北省委省政府联合印发的《关于更大力度优化营商环境刺激市场发展活力的若干措施》、2020年8月17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办法》,以及2020年12月29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中共湖北省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以及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作出系统的比较,对进一步完善《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二审稿)》提出了25条建议。

(一)守正与创新:承继本省政策

1.借鉴《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提出的五点建议

第一,建议借鉴《办法》第十一条,增加提升企业开办便利度的制度措施,包括:推进统一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业务规范、数据标准和服务平台建设,优化企业开办流程,缩短企业开办时间,实现企业开办一表申请、一窗发放、一天办结和零费用。

第二,建议借鉴《办法》第十八条,增加发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相关措施,包括:政府应当鼓励中小型企业发行股票债券等融资工具,并给予一定奖励;地方监管部门应支持各地区发展政府性融资担保,通过政府背书,为中小微企业和三农等实体经济提供融资担保增信服务。

第三,建议借鉴《办法》第二十六条,增设经营许可事项分类管理制度,即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依法实行分类管理,直接取消审批的市场主体办理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审批改为备案的市场主体报送材料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有关部门不再进行审批;实行告知承诺的,市场主体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当场办理审批。

第四,建议借鉴《办法》第三十条,设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单制度,即要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与此同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将清单以外的中介服务事项作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

第五,建议参考《办法》第四十二条,增加有关提升全社会法治意识的政策措施,包括:鼓励各地区、各部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组织开展适合市场主体的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市场主体合法经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增强全社会的法治意识,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2.借鉴湖北省《关于更大力度优化营商环境刺激市场发展活力的若干措施》(即《黄金30条》)提出的四点建议

第一,健全政企沟通机制,畅通政府与企业的沟通渠道。建议参考《黄金30条》第十一条,增加:建设利用好现行的“好差评”制度的同时,探索构建多种政企沟通渠道,增进政府与企业间的交流,构建“清亲”型政府。

第二,强化外商投资政策法规与国际惯例和通行准则的对接,减少外商投资阻碍。建议参考《黄金30条》第八条,增加:以国际惯例为基准,保证境内境外政策的一致性,减少外商投资进入的政策性壁垒;在知识产权保护、服务业开放、跨境数据自由流动等方面对标国际提高国内行业标准,提升发展质量,防止外商水土不服,打造高水平的外商投资高地。

第三,放宽高端服务业的进出口限制,提高进出口产业的层次和经济发展质量。建议参考《黄金30条》第十四条,增加:做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与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的衔接,推动“非禁即入”落实落细,加强跨境合作,进一步实现公平竞争;同时,引入第三方机构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评估,打破行政性垄断。

第四,强化和细化组织领导结构,做到层层压实责任,推动各项任务落实落细。建议参考《黄金30条》第二十八条,增加:建立结构清晰的营商环境领导小组,以明晰自身责任,从而有效发挥各层级主要负责人的作用,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同时,采取“月调度,季督办、年评价”的方式,做到层层落实,确保任务的有效进行,从而更加公正、有效地研究和解决问题。

3.借鉴湖北省《关于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即《新30条》)提出的六点建议

第一,优化登记财产服务。建议参照《新30条》第十条,增加:压缩一般登记、抵押登记时间分别至3个、2个工作日,推进更多等级事项一窗通办、即来即办;将推广电子证照运用具体化,实现不动产登记申请、税费征缴等“一网通办”“同城通办”,推动水电气一体化过户。

第二,优化用水用电用气服务。建议参照《新30条》第十一条,增加:优化电力项目管理体制机制,推进施工检修向不停电作业模式转变,提升城市、农村不停电作业率至80%、70%以上。进一步减少停电时间和次数,全省用户全年平均停电时间不超过13小时(武汉市不超过3小时)。

第三,提高金融服务便捷性。建议参照《新30条》第十四条,增加:推动各银行机构建立小微企业贷款审批绿色通道,大力提升贷款办理效率;推进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改革,实现各市场主体在一个平台上办理登记;支持中小企业、轻资产企业以应收账款、项目合同、生产设备、知识产权等动产和权利进行担保融资;优化金融机构考核评价机制,督促银行全面落实授信尽职免责制度。

第四,增加降低物流成本的具体举措。建议参照《新30条》第十七条,增加: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优化调整货车高速公路收费标准,降低各类货车总体通行费用;大力发展水铁联运、江海联运、水水直达、沿江捎带的现代物流业,加快完善‘空铁公水’无缝联接、多式联运集疏运体系,规范公转铁、铁水联运和货运班列补助政策;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税收优惠。

第五,增设改革创新试验点,并给予政策支持。建议参照《新30条》第三十条,选取一批市(州)、县(市区)对重大改革创新举措先行先试,形成成熟模式后迅速在全省推行。对这些试点城市,有必要给于的具体政策包括:对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在改革创新过程中出现的工作失误实行“容错免责”;将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各级领导班子政绩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对优化营商环境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进一步营造优化营商环境的浓厚氛围,强化宣传引导机制。建议参照《新30条》第二十九条,增加:充分运用“报刊、网、微、端”等载体,全方位开展优化营商环境政策宣传解读,提高政策知晓率;抓好正反面典型,深刻总结典型经验并加以推广;举办各类主题宣传活动,讲好湖北营商环境的故事。

(二)领会与践行:对标中央的政策

第一,细化对中小投资者权利保护的相关规定。建议参考国务院颁布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条,增加:加大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力度,完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保障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落实社会参与及舆论监督,对机制运转和改革施行贯彻中出现的如谋取私利、破坏公共利益等行为追究相关责任,以提升中小投资者维护合法权益的便利度,便利中小投资者维护自身利益,增强社会投资积极性。

第二,增加权益保护基本准则,并详细介绍针对市场主体发展的支持性政策。建议参考中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二条,增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受到法律保护。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职称评定、人力资源政策等方面,应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不得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

第三,进一步完善对服务型事业单位的引导,明确规定事业单位机构的行为规章。建议参考中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十八条,增加: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等信息,为市场主体提供安全、便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各地区应当优化报装流程,在国家规定的报装办理时限内确定并公开具体办理时间。

第四,对创新给予更高的重视,着力打造良好科技金融生态环境。建议参考中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十三条,增加:完善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拓展创新空间,持续推进产品、技术、商业模式、管理等创新,充分发挥市场主体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作用。鼓励创新科技金融服务,多渠道增加创新投入,并积极推动对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完善创业孵化,打造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平台,以降低创新创业成本。

第五,增加对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执行分类别讨论的细则,并注重文件的宣传解读工作。建议参考中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六条,增加:推行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积极整合信息系统,合理统筹服务资源,协调统一服务标准,力求为市场主体提供规范、透明、高效的政务服务。强调对于涉及市场主体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各类政策措施展开多渠道、多样化的宣传解读。

(三)学习与借鉴:对标上海政策

第一,增加促进人才落户的具体举措。《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二审稿)》虽注意到了人才引进的重要性,但未提出吸引人才的具体配套措施。建议借鉴《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八条,增加:依托人才服务中心,提供人才引进、落户、交流、评价、咨询等便利化专业服务。

第二,提高对企业破产的关注度。建议参考《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七十、七十一条,增加:建立完善股东参加表决的机制和破产企业职工权益保障机制,促进具有营运价值的困境企业及时获得重整救济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弱化企业破产带来的社会危害。

第三,对科创企业孵化给予更高重视。《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二审稿)》虽然提及了推动科技研发、成果推广与应用,但并未形成优化创新环境的具体措施。建议参考《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增加:支持创新创业集聚区建设,支持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各类创新创业载体。对于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载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和财政支持。加大科技型企业培育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在科创板上市。

第四,增加构建纳税缴费统一申报平台,落实减税政策。建议借鉴《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一条,增加:构建面向纳税人和缴费人的统一税费申报平台,推动相关税费合并申报及缴纳,做到利企便民。精简税费办理资料和流程,减少纳税次数和税费办理时间,提升电子税务局和智慧办税服务场所的服务能力,推广使用电子发票。

第五,完善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建议参考《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十四条,增加:鼓励社会第三方机构参与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标准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建立健全涉及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的受理回应机制,及时纠正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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