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枚《书麻城狱》考论

2022-11-15 06:07江苏赵杏根
名作欣赏 2022年31期
关键词:县志麻城杨氏

江苏 赵杏根

袁枚名作《书麻城狱》,被选入《折狱龟鉴》和《续虞初新志》,影响很大。可是,此文所记载的,未必都是事实。

江苏古籍出版社2001 年版《湖北省府县志辑》第20 册,郑重修、余晋芳纂《民国麻城县志前编》卷十五《杂志》之《轶事》第351 页亦记载此案,文不长,兹照录于下:“雍正间,生员杨同范,族人有妹为涂姓童养媳,姑虐之,逃归。族人匿之复室,不使一人知,反诘女踪于涂,互讼不已,遂兴大狱。同范固杨姓户长,初不与其事。族众詈之,遂误列名牒。前官吏遍察,有捕鱼李某,偶话此案,为族人牵入狱毙。逾年,族人妻产难,有媪踵门自陈能治。比至,烛忽灭。窘急,适有所需,女自复壁出,剪助之。渔者李固枝指,至是,族人妻所生儿亦枝指。媪乃渔者母,即出,率健儿破壁取女赴官。族人狡脱。范闻耗惊绝复苏。卒以列名故,系囹圄八年,卒。有《狱中草》,邑人侯天柱为之序。袁子才《书麻城狱》,与事实颇多出入。邑人极称同范冤。盖据杨姓谱也。以上旧志。”根据袁枚所记和此县志所记的内容而言,“据杨姓谱”的,是县志,而不是袁枚。

江苏古籍出版社1993 年版王英志整理袁枚所著《袁枚全集》第二册第162 页《书麻城狱》,篇幅较长,其中不少篇幅,是写以杨同范为首的杨姓家族,如何勾结官府,阻扰办案,陷害对方以及相关的证人乃至办案人员。此外,某些重要情节和对涉案人物的褒贬,与此县志所记,有较大的不同。

首先,袁枚所记,此案起于夫妻矛盾而成于“色”。涂松如和妻子杨氏不睦,杨氏“归辄不返”。涂母病而杨氏又归,松如欲殴之,而杨氏逃匿,匿居此前和她有奸情的冯大家。这就暗示,涂松如和杨氏夫妇之间不睦,有杨氏与人有奸情的原因。杨氏弟五荣向官府告涂松如杀妻,官府追究。冯大母亲虑祸,告五荣,五荣告同族生员杨同范,“同范利其色”,乃主动让杨氏匿其家。由此生出此后的一系列折腾,受酷刑者多人,并且有丧命者。县志所记,则此案起于婆媳矛盾。杨氏不堪婆婆虐待,乃匿藏娘家而不回夫家。此乃封建社会中农村婆媳矛盾的常见版本。杨家匿女而反诘涂家女踪,直至告官,导致大狱。至于袁枚所记中杨氏和冯大的奸情、杨同范贪杨氏之色而匿之于家等和“色”相关的情节,县志所载中,完全没有。袁枚为人为文,有轻佻的一面,更何况,他非常看重自己文章的接受程度,为了迎合读者,他喜欢在诗文中写此类普通人喜欢阅读的内容。奸情之类,属于丑事,县志中尚且尽量避免,家谱中更绝对是忌讳。因此,不论事实上杨氏和冯大是否有奸情,杨同范是否对杨氏之色有企图,这两个文本所做的取舍,都是可以理解的。在这个方面,就社会价值而言,袁枚所写,是告诫人们切勿贪色;县志所写,乃是告诫世间婆媳要和睦相处。

其次,杨同范的角色和结局,两种记载有很大的不同。在袁枚的记载中,杨同范是反面主角,身为生员而“虎而冠”,贪图杨氏美色而主动隐匿杨氏于家,出谋策划,贿赂官吏,兴此大狱,事情败露后,仍然困兽犹斗,导致迈柱等三位大员职务变动,最终被诛。在县志的记载中,杨同范对此案丝毫不知情,因为身为户长,有秀才科名,又是杨氏家族中人,被族众利用,列名向官方控告涂如松的文书,被卷入此案,听到杨氏被官方控制的消息后,他“惊绝复苏”,最终身系囹圄八年而亡于狱中。其狱中所作诗歌为《狱中诗草》,麻城侯天柱为之作序。关于他的结局,县志所载,应该是事实。《狱中诗草》,今不传,但根据情理推测,这很难造假。

那么,事实上,袁枚记载中杨同范的那些作为,是否可能是事实呢?缺乏可靠的资料,我们只能从情理推断。古人讲究“同姓不婚”。杨同范和杨氏,出于同一家族,且父系血缘关系似乎不算太远,他不大可能为贪图杨氏的美色而冒那么大的风险,把杨氏藏匿在家中。道理很简单,他是生员,必须考虑社会影响和自己的声誉、前途,何况,还必须考虑到妻子等的感受以及保密问题。他既然是生员,且会作诗,这样的智商,他还是有的。既然如此,他也犯不上为了阻扰办案而出谋策划、行贿官员、陷害他人。

杨同范的悲剧,是传统的以孝悌为核心的家族文化中的弊病所决定的。传统的家族文化中,家族成员的立场,必须是本家族的立场,可以不论是非。作为家族中的户长、秀才,他当然是家族的精英,那么,家族有事,他必须出来承担,即使这事完全是由家族中其他成员招惹的,也是如此。否则,家族中的其他人,都可以用家族文化责难他。家族文化的核心是孝悌,不遵从家族文化,就是不遵从孝悌,不敬神圣的祖宗,这在当时,简直就是大逆不道。这样或者类似的观念,在很多地方,至今仍然存在。杨同范“初不与其事”,但因此而“族众詈之”,他无法忍受这样的“詈”,于是就同意“列名牒”,最终导致自己的悲剧。家谱中,对本家族成员为非作歹之事,总是尽量隐匿的;对犯罪被捕、被杀的家族成员,都讳莫如深。可是,杨姓家谱中,如此记载杨同范,这也可以旁证,杨同范很可能是被冤枉的。其《狱中诗草》,侯天柱为之作序。郑重修、余晋芳纂《民国麻城县志前编》卷九《耆旧》之《文学》第206 页云:“侯天柱,字宕峰,乾隆丁卯举人。旷达不羁,善谈论,口若悬河,胸无畛域。教训生徒,娓娓开道,无不沁人心曲,学者多受其益。”这样一个人,为杨同范的《狱中诗草》作序,也从侧面说明,杨同范是被冤枉的。

在县志的记载中,此案理亏的一方是杨家,而实际上要负主要责任的,是杨氏之兄某“族人”。杨氏从夫家逃回娘家后,藏匿在娘家,而其兄“反诘女踪于涂”,导致“互讼不已”,造成对多人的巨大伤害,甚至有人因此致死,但此人最终逃脱了惩罚。主要原因在于,杨家是以家族的名义上告的,而“名牒”上领头的,是该家族的精英杨同范,而不是杨氏之兄。祸是家族中的少数乃至个别成员闯的,但是,后果却要家族中的精英或者其他人甚至整个家族来承担,这是传统的家族文化使然。这在封建社会,绝对不是个案。那么,杨氏此兄叫什么名字呢?县志中没有记载。县志这个记载,是根据杨姓家谱的记载而来的。杨姓家谱中的记载,应该也没有明确此人的名字。上文说过,在家谱中,凡是本家族成员的罪错,家谱总是讳言的。杨姓家谱中,为了记录杨同范所受的冤枉,为杨同范鸣冤叫屈,不得不记载此事,但隐讳了作为此案主要责任者的该家族成员的名字,以尽量保护家族成员的利益、维护家族的声誉。在袁枚的记载中,最先告官的,是杨氏的弟弟五荣。五荣开始确实不知道失踪的杨氏是生是死,告官也是不错的,但告涂如松杀妻,就过分了。考虑到以重案相告,让官方重视而加快破案,这也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五荣知道了杨氏的下落,仍然坚持告涂如松杀妻,并且渐行渐远,导致严重后果,这就是严重的犯罪行为了。至于县志记载中杨氏之兄这个“族人”是否是五荣,我们无法推断。

袁枚所记中,还有一些问题需要辨证。

关于此案破获时麻城知县陈鼎,袁枚说是“海宁孝廉也”。郑重修、余晋芳纂《民国麻城县志前编》卷七《职官》之《循良》第124 页云:“陈鼎,浙江海盐监生。雍正乙卯任。倜傥有干才。先是涂杨疑狱,十余年不决,多被屈者。到任后,廉得其实,顿洗沉冤,案始结。称能吏焉。”可见,袁枚关于陈鼎籍贯和科名的记载有误。

关于主持结案的大员。袁枚《书麻城狱》所记云,因为湖北巡抚吴应棻和湖广总督迈柱在定案时有分歧,“天子召吴、迈两人俱内用,特简户部尚书史贻直督湖广,委两省官会讯”,遂与陈鼎议而定案。区区如此一个民间的疑似杀人案,朝廷不可能为此而调动至少三个封疆大吏的职务。在《清史列传》和《清史稿》中,记叙他们的职位变动,也都没有涉及此案的内容。

更为重要的是,他们几位职务的变动,从时间上看,袁枚的记载也与之不合。据袁枚记载,麻城官方捕获杨氏的时间是雍正十三年七月二十四日。此后,杨同范等设法让杨氏否认自己是涂如松的妻子,案情出现反复,而迈柱和吴应棻在办案问题上出现重大分歧,故朝廷予以调动,派史贻直为湖广总督,主持此案的审理。据《清代职官年表》记载,迈柱于雍正五年担任湖广总督,到雍正十三年七月二十四日升迁为大学士。可见,迈柱升迁为大学士,是在杨氏被官方控制之前,他的升迁和此案无关,且他仍然署理湖广总督,到十一月十三才实际上离任,启程去京城任职。张广泗在是年七月廿四日由副将军授湖广总督,但到八月廿四日,就有了新的职务,去管理苗疆,当贵州巡抚了,因此,湖广总督一职,还是一直由名义上已经升迁为大学士的迈柱署理。迈柱赴京,史贻直才以户部尚书署理湖广总督。吴应棻在此年正月廿二接替杨馝担任湖北巡抚,一个月后,迁兵部右侍郎,但仍然署理湖北巡抚,直到次年二月十七,方回兵部右侍郎任。因此,封疆大吏的职务变动,和此案之间,应该是没有直接关系的。雍正帝在雍正十三年八月去世,乾隆帝随即登基,因此,这几位封疆大吏职务的变动,当和这样的政局变化有关。政局变化如此,在那个时期,朝廷更加不会因为一个疑似命案,而变动几位重要官员的职位。

当然,《书麻城狱》情节丰富曲折,一定程度上揭示了当时的民间社会生态和官场生态,可以是一篇优秀的且可读性极强的小说。不过,其所叙述者,很多和事实不符,这是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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