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民主革命时期法学理论创新观点述评

2022-11-19 00:27郝铁川赵楠
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 2022年3期
关键词:新民主主义资产阶级革命

郝铁川 赵楠

中国共产党是一个善于进行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实践创新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理论创新是先导,制度创新是理论创新的制度转化,实践创新则是制度创新的实施。没有革命的理论,就没有革命的行动。中国共产党能够带领中国人民取得民主革命的胜利,与其在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各个领域善于进行理论创新息息相关,①本文所说的理论创新,一是指中国共产党在中国近代上首次提出的新主张、新理论,二是在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上首次提出的新理论。在法学领域也不例外,但过去学界对此缺乏系统研究。本文不揣浅陋,略加梳理,以求教于方家。

一、创立了新民主主义革命权理论

“革命权”是恩格斯提出的一个概念。恩格斯指出:“须知革命权是唯一的真正‘历史权利’——是所有现代国家无一例外都以它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唯一权利。”[1](p.608)经笔者初步研究,马克思、恩格斯的“革命权”是指人民推动社会形态更替的权利。在人类发展史上,有资产阶级推翻地主阶级统治的资本主义革命权思想,有无产阶级推翻资产阶级统治的社会主义革命权思想,而中国共产党在中国近代史上首创了人民大众推翻地主阶级、帝国主义侵略者、官僚资产阶级统治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权理论。

第一,我们党在大革命时期率先提出了资产阶级革命派所不敢提出的“外争主权、内争权利”的反帝反封建的革命权思想。

鸦片战争爆发后,旧中国由封建社会沦为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中华民族面临两大任务:一是捍卫国家主权独立,赶走西方列强;二是实现国家繁荣富强,实现现代化。概言之,前者强调反帝国主义,后者强调反封建。用法律语言来说,反帝国主义就是“外争主权”,反封建就是“内争权利”。在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前,以孙中山为代表的资产阶级革命派不敢反对帝国主义,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后,孙中山在中国共产党的帮助下,才明确接受了“外争主权、内争权利”的反帝反封建的革命权主张。

中国共产党人构建的“外争主权、内争权利”的法律思想体系,在中国近代史上当属首创。1924年以前,孙中山没有明确提出反对帝国主义的主张。孙中山1912年1月5日就任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时,迫于列强压力,不得不立即发布文告:“所有满政府与各国缔结之条约,民国均认为有效”“满政府所借之外债及所承认之赔款,民国亦承认偿还之责,不变更其条件”“满清政府所让与各国国家或各国个人种种之权利,民国政府亦照旧尊重之”。

过去教科书上说,党的二大提出了反帝反封建的纲领。其实,在党的二大之前的1922 年6 月15 日,中国共产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就在《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对于时局的主张(选录)——目前奋斗目标十一条》中提出了这一纲领。[2](pp.3-4)该纲领第一条就宣布反对帝国主义:改正协定关税制,取消列强在华各种治外特权;第二、三、四条就是反封建的:没收军阀官僚的财产,将他们的田地分给贫苦农民。采用无限制的普通选举制,保障人民结社、集会、言论、出版自由权,废止治安警察条例及压迫罢工的刑律。1922 年7 月16 日至23 日,党的二大通过的《大会宣言》则以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宣言的形式再次重申了此前“外争主权、内争权利”的反帝反封建主张。1924 年1 月,在共产国际和中国共产党的帮助下,孙中山主持起草并为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所通过的《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基本接受了共产国际和中国共产党关于民族主义的解释,“盖民族主义对于任何阶级,其意义皆不外免除帝国主义之侵略”。

第二,解放战争时期我们党在反帝反封建的基础上又加上“反官僚资本主义”。

1922 年,党的二大正式确立了反帝反封建的革命纲领,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成为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的革命对象。因此,直到1945 年春天召开的党的七大闭幕式上,毛泽东还借寓言故事《愚公移山》形象地指出我们共产党人要挖掉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两座大山”:“现在也有两座压在中国人民头上的大山,一座叫做帝国主义,一座叫做封建主义。中国共产党早就下了决心,要挖掉这两座山。”三年之后的1948 年4 月1 日,毛泽东在晋绥干部会议上的讲话中,把原来挖掉“两座大山”改成了我们后来习惯所称的推翻“三座大山”。毛泽东说:“无产阶级领导的,人民大众的,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革命,这就是中国的新民主主义的革命,这就是中国共产党在当前历史阶段的总路线和总政策。”[3](pp.1313、1316-1317)为什么这时要把官僚资本主义增列为中国革命的对象呢?其实,毛泽东此前在中共中央1947 年12 月召开的一次会议上所作的报告《目前形势和我们的任务》中,就已经给出了答案。这一问题主要有如下两个原因:

一是蒋介石统治集团在抗战胜利后发生了很大变化,即由抗战时期的抗战派,堕落为出卖国家民族利益、充当美帝国主义在华代理人的反革命势力。毛泽东指出,蒋介石所发动的内战,是一个在美帝国主义指挥之下、反对中国民族独立和中国人民解放的反革命战争。中国人民的任务,是要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日本帝国主义被打倒以后,在政治、经济、文化上完成新民主主义革命,实现国家统一和独立,由农业国变成工业国。然而在反法西斯第二次世界大战胜利结束以后,美国帝国主义及其在各国的走狗代替德国和日本帝国主义及其走狗,组成反动阵营,反对苏联,反对欧洲各人民民主国家,反对各资本主义国家的工人运动,反对各殖民地半殖民地的民族运动,反对中国人民的解放。在这种时候,以蒋介石为首的中国反动派,和日本帝国主义的走狗汪精卫一模一样,充当美国帝国主义的走狗,将中国出卖给美国,发动战争,反对中国人民,阻止中国人民解放事业前进。因此,从蒋介石发动反革命战争的那一天起,我们就说,我们不但必须打败蒋介石,而且能够打败他。

二是蒋、宋、孔、陈“四大家族”垄断了国民经济命脉,堕落为全国最大的垄断资本家集团。毛泽东指出,“四大家族”在当权的二十年中,已经集中了价值达一百万万至二百万万美元的巨大财产,垄断了全国经济命脉。这个垄断资本,和国家政权结合在一起,成为国家垄断资本主义。这个垄断资本主义,同外国帝国主义、本国地主阶级和旧式富农密切结合,成为买办的、封建的国家垄断资本主义。这就是蒋介石反动政权的经济基础。这个国家垄断资本主义,不但压迫工人农民,而且压迫城市小资产阶级,损害中等资产阶级。这个国家垄断资本主义,在抗日战争期间和日本投降以后达到了最高峰,替新民主主义革命准备了充分的物质条件。这个资本,在中国的通俗名称,叫做官僚资本。这个资产阶级,叫做官僚资产阶级,即中国的大资产阶级。

以上两点是毛泽东在《目前形势和我们的任务》中所做的分析。我们还可以增加一点,即蒋介石统治集团在抗战胜利后迅速贪污腐败,当时被称为“五子登科”——房子、条子(指金条)、票子、车子、婊子。人民从对国民党抱有希望到最后绝望,从一定意义上来说,是国民党自己把自己打倒了。[4]蒋介石1948 年在“戡乱”建国干部训练班开学典礼上的讲话中说:“抗战胜利以来,我们一般同志精神堕落,气节丧失,把本党50 年的革命道德精神摧毁无余。甚至毁法乱纪,败德乱行,蒙上欺下,忍心害理……我们党和团的组织复杂、散漫、松懈、迟钝,党部成了衙门,党员成了官僚,在社会上不仅不能发生领导的作用,反而成了人家讥笑侮辱的对象。”蒋介石甚至气愤地说:“自抗战以来,本党在社会上的信誉一落千丈,我们的革命工作苟且因循,毫无进展。老实说,古今中外,任何革命党都没有像我们今天这样的没有精神,没有纪律,更没有是非标准。这样的党,早就应该被消灭淘汰了。”①参见中国国民党党史委员会编:《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1册,中央文物供应社(初版初印)2009年版,第86页。

因此,在解放战争时期,我们党之所以在帝国主义、封建主义两个革命对象之后,又把官僚资本主义增列为革命对象,是因为以蒋、宋、孔、陈为代表的大资产阶级完全成为美帝国主义在华利益的维护者和欺压包括民族资产阶级在内的中国人民的公敌,与帝国主义、封建主义一道成为压在中国人民身上的“三座大山”,当然要被人民革命、历史唾弃。

第三,从抗日战争到解放战争时期我们党形成了完整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权理论。

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反对全盘西化,[5](p.707)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从而在中国革命实践中产生了毛泽东思想,“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普遍真理一经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就使中国革命的面目为之一新,产生了新民主主义的整个历史阶段”。[6](p.1093)新民主主义理论是毛泽东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产物。新民主主义革命权是一个包含革命性质、革命对象、革命道路和革命前途在内的完整体系。

在革命性质问题上,新民主主义理论否定斯大林和共产国际曾经主张的“中国革命不是民主革命,而是社会主义革命”的错误论断。1927 年中国大革命失败前后,斯大林曾多次阐述他的中国革命“三阶段”论。斯大林认为,中国革命的第一阶段,即广州时期,是全民族联合战线的革命;蒋介石叛变革命后,民族资产阶级转到反革命阵营,中国革命进入第二阶段,即武汉时期;汪精卫叛变革命后,小资产阶级离开革命阵营,中国革命进入第三阶段,即社会主义革命阶段,无产阶级的同盟军是农民和城市贫民。共产国际代表罗米那兹起草的《中国共产党的政治任务与策略的议决案》认为,民族资产阶级的革命作用已经完结,成为反革命的帮凶。因此,中国的“资产阶级民权主义革命,与社会主义革命之间,并没有截然分为两段的界线”。[7](p.250)斯大林的中国革命“三阶段”论、罗米那兹的“不断革命”论,是导致我们党历史上“左”倾盲动错误的重要原因。

在革命对象问题上,新民主主义理论否定共产国际和斯大林曾经主张的对中国资产阶级不加区分,一概列入和帝国主义、封建主义一样的革命对象范畴;否定共产国际和斯大林曾经主张的不加区别地消灭地主和富农的过激政策。新民主主义理论认为中国的资产阶级可以分为民族资产阶级和大资产阶级两部分,民族资产阶级是团结的对象,具有革命性和妥协性,要支持它的革命性,防止它的妥协性。[3](p.1479)大资产阶级是革命的对象,但在抗战时期民族矛盾成为主要矛盾的时候,大资产阶级中的某些集团可以分化出来,成为既团结又斗争的对象。地主阶级是革命的对象,但在抗战时期他们中的一部分愿意抗战,可以成为统一战线联合的开明绅士。

在革命道路问题上,新民主主义理论反对共产国际和斯大林曾经主张的以城市工人起义为中心、一省或数省率先取得革命胜利的苏俄十月革命模式,认为中国革命必须按照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国情,走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的道路,中国革命是无产阶级领导的农民革命。

在革命前途问题上,新民主主义革命既不是要建立一个欧美资本主义国家,也不是要建立苏俄那样的社会主义国家,而是首先建立一个新民主主义国家,经过一个时期,再由此进入社会主义社会,成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

总之,新民主主义革命权理论是拒绝全盘西化,把马克思主义普遍真理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国共产党人独创的一种革命权理论。

二、率先提出保障社会特殊群体和弱势群体权益的社会法理论

社会法是旨在保障社会特殊群体和弱势群体权益的法律,又称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在社会关系中,有天生的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之分,而且市场经济是能力经济,会自发地导致强者越强、弱者越弱。此时如果没有公权力介入来保护弱者的利益,将加剧社会关系的失衡并最终导致严重的社会问题。鸦片战争以来,思想界为了反对封建专制制度,倡导、阐述公民政治权利的论著颇多,但探讨如何保障社会特殊群体和弱势群体权益的论著较少。从孙中山提出民生主义开始,社会贫困弱势群体才开始受到关注。但民生主义究竟是什么,孙中山并未提出一个准确的定义。[8]此外,孙中山1912 年3 月主持制定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没有规定人民的社会保障权利,没有履行妇女参政的承诺,删除同盟会政纲的男女平权条文;1914年5月袁世凯主持制定的《中华民国约法》,没有规定人民的社会保障权利,也没有规定男女平等权利。

在中国近代法律思想史上,中国共产党人率先提出保障社会特殊群体和弱势群体权益的社会法思想。1922年6月15日,中国共产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制定的《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对于时局的主张(选录)——目前奋斗目标十一条》,首次把法律方面的问题列入党的正式决议。[2](pp.3-4)该文件也首次提出了要争取劳苦大众积极权利的主张:制定保护童工女工的法律及一般工厂卫生工人保险法;实行义务教育;征收累进率的所得税;没收军阀官僚的财产,将他们的田地分给贫苦农民,等等。党的二大通过的《大会宣言》进一步规定:改良工人待遇;废除包工制;实行八小时工作制;工厂设立工人医院及其他卫生设备;保护女工和童工;保护失业工人;规定限制田租率的法律;废除一切束缚女子的法律,女子在政治上、经济上、社会上、教育上一律享受平等权利;实行教育普及,等等。

在党的二大召开前后,党的中央局成员、分管宣传的李达,撰写了一系列阐述劳动立法的论著。主要内容包括:[9](pp.189、190)

第一,开展劳动立法运动是万不容缓的急务。原因是:中国劳动者处在半封建式的武人政治之下,受不到法律保障,军阀资本家可以任意杀人。劳动者欲求解放的第一步,是取得结社自由和罢工权利等基本权利,通过行使这些权利,唤醒斗争意识,形成有觉悟的一个阶级,去反抗压迫自己的有产阶级;并且在行使这些权利的运动中获得斗争的才能和策略。第二,开展劳动立法运动是完全可行的。这是因为,欧美国家资产阶级在欧美各国初期劳动运动、暴动和革命的压力下,才走上了劳动立法的道路。而中国工人阶级有争取自由的决心,国内的劳动立法运动已蓬勃兴起,在这股强大力量的推动下,进行劳动立法是很有可能取得成效的。第三,关于开展劳动立法运动的基本原则和具体步骤。基本原则有二,一是劳动立法运动必须要依靠自谋解放的决心;二是劳动者在开展劳动立法运动中必须团结一致、始终不懈,显示出自己在社会中的真正实力,使统治者不敢小视。开展劳动立法运动的步骤,一是开展请愿运动;二是如果政府对于请愿要求置之不理时,就开展游行示威罢工运动,迫使他们接受劳动立法的主张和要求。三是当政府被迫接受工人请求后,劳动者就要亲自草拟有关草案,制定宪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承认劳动者有罢工权,还要制定工会法和劳动保险法,保护童工、女工。[10](pp.653、654)

1922 年8 月16 日,中国共产党建立的领导工人运动的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发布《劳动法大纲》,要求工人有集会、结社、罢工等权利;实行8 小时工作制;保障工人最低工资和享受劳动保险;禁止雇佣16 岁以下的男女工;禁止18 岁以下的男女工承担剧烈、有害卫生及法定工作时间外的劳动。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还发出《关于劳动立法的请愿书》,要求在宪法中规定保护劳工的条文。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还向全国工会发出《关于开展劳动立法运动的通告》,唐山铁路、煤矿、纱厂、洋灰厂等工会首先响应,组织起唐山劳动立法大同盟。武汉、上海等地也纷纷响应,并举行游行、集会,通电全国,要求将《劳动法大纲》纳入宪法。

中国共产党之所以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首次提出社会法立法主张,是因为中国共产党的宗旨是要解放受剥削受压迫的社会劳苦大众,不仅是政治上的解放,更重要的是经济、社会等全面解放,如同《共产党宣言》所说的那样:自由而全面发展。

三、创立了以统一战线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理论

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从中国这样一个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国情出发,认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建立的国家,应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这是中国共产党人在马克思主义国体理论方面的一大创新。

国体规定的是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即谁是统治者、谁是被统治者,体现的是国家的阶级本质。我们不能忽视统一战线理论是促进人民民主专政国体理论形成的重要因素,更不能忽视毛泽东1949 年6 月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中指出的,“到现在为止,中国人民已经取得的主要的和基本的经验,就是这两件事:(一)在国内,唤起民众。这就是团结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在工人阶级领导之下,结成国内的统一战线,并由此发展到建立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二)在国外,联合世界上以平等待我的民族和各国人民,共同奋斗。这就是联合苏联,联合各人民民主国家,联合其他各国的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结成国际的统一战线”。[3](p.1472)在这里,毛泽东表明了从统一战线发展到人民民主专政的逻辑递进关系。

无产阶级专政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区别在于两个有所区别的主体:无产阶级和人民。那么人民包括哪些阶级、阶层?这和党的统一战线理论密切相关。大革命时期,毛泽东在《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中划定的人民(统一战线)的范围是:一切勾结帝国主义的军阀、官僚、买办阶级、大地主阶级以及附属于他们的一部分反动知识界,是我们的敌人;工业无产阶级是我们革命的领导力量;一切半无产阶级、小资产阶级,是我们最接近的朋友;那动摇不定的中产阶级,其右翼可能是我们的敌人,其左翼可能是我们的朋友。在土地革命时期,由于共产国际的错误领导和党内“左”倾教条主义的影响,我们党一度采取关门主义政策,把人民(统一战线)缩小为工人、农民和城市小资产阶级,把民族资产阶级排斥在外。到了抗日战争时期,我们党纠正了关门主义的错误,毛泽东在《论反对日本帝国主义的策略》中把人民(统一战线)的范围划定为: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大资产阶级中的抗日派、地主阶级中的抗日派等。解放战争时期,毛泽东在《论人民民主专政》划定的人民(统一战线)范围是: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

尽管无产阶级专政和人民民主专政没有实质区别,即都由共产党领导,但主体范围有明显不同,无产阶级专政更多指的是一个阶级的专政,人民民主专政更多指的是多个阶级的联合专政,不仅强调以工农联盟为基础,也强调建立统一战线,这在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属于独创。新民主主义理论认为不仅要搞“下层统一战线”,而且要和一切可以团结的人搞统一战线,发展进步势力,争取中间势力,孤立顽固势力,特别是要积极争取民族资产阶级。在统一战线中,共产党一要保持独立性,二要争取领导权。

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理论就是在统一战线理论基础上提炼出了“敌人搞得少少的、朋友搞得多多的”的“人民”概念,形成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理论。

四、创立了新民主主义国家宪政理论

1940年2月20日,毛泽东在延安宪政促进会成立大会上发表了题为《新民主主义的宪政》的演讲。毛泽东指出,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我们现在要的民主政治,是新民主主义的宪政。它不是旧的、过了时的、欧美式的、资产阶级专政的所谓民主政治;同时,也还不是苏联式的、无产阶级专政的民主政治。[5](p.732)

新民主主义宪法理论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第一,新民主主义政治制度,主要包括国体和政体两大内容。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中指出,全世界多种多样的国家体制中,按其政权的阶级性质来划分,不外乎这三种:(甲)资产阶级专政的共和国;(乙)无产阶级专政的共和国;(丙)几个革命阶级联合专政的共和国。第一种是旧民主主义的资产阶级专政国家。某些地主和资产阶级联合专政的国家,可以附在这一类。第二种是像苏联那样的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第三种是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的革命所采取的过渡的国家形式,即几个反对帝国主义的阶级联合起来共同专政的新民主主义的国家。中国属于第三种,前已有述。新民主主义国家的政体可以采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县人民代表大会、区人民代表大会直到乡人民代表大会的系统,并由各级代表大会选举政府。但新民主主义国家必须实行无男女、信仰、财产、教育等差别的真正普遍平等的选举制度,才能适合于各革命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契合新民主主义的精神。毛泽东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又称之为“民主集中制”。他认为只有民主集中制的政府,才能充分发挥一切革命人民的意志,也才能最有力量地去反对革命的敌人。

第二,新民主主义经济制度。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中指出,新民主主义经济制度是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制度,其中国营经济是社会主义性质,是整个国民经济的领导力量;不没收资本主义私有财产,不禁止“不能操纵国民生计”的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在“耕者有其田”基础上所发展起来的各种合作经济,具有社会主义因素;扫除农村中的封建关系,把土地变为农民的私产;容许农村富农经济存在。中国的经济,一定要走“节制资本”和“平均地权”的路,决不能是“少数人所得而私”,决不能让少数资本家少数地主“操纵国民生计”,决不能建立欧美式的资本主义社会,决不能还是旧的半封建社会,也决不禁止“不能操纵国民生计”的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这是因为中国经济还十分落后。

第三,新民主主义文化制度。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中指出,新民主主义的文化既不是资产阶级的文化专制主义,又不是单纯的无产阶级的社会主义,而是以马克思主义文化思想为领导的人民大众反帝反封建的民族的、民主的、大众的新民主主义。这种新民主主义的文化是民族的,是反对帝国主义压迫,主张中华民族的尊严和独立,带有我们民族的特性;是科学的,反对一切封建思想和迷信思想,主张实事求是,主张理论和实践相一致;是为全民族中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工农劳苦民众服务,并逐渐成为他们的文化,因而是民主的。

总之,中国共产党人所要建立的这种新民主主义共和国,一方面和欧美式资本主义共和国相区别;另一方面,也和苏联式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共和国相区别,这种共和国在一定历史时期内还不适用于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因此,一切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的革命,在一定历史时期中所采取的国家形式只能是第三种形式,即新民主主义共和国,它是不可移易的向社会主义过渡的一种形式。这就是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创造的世界上第三种宪政理论——新民主主义国家宪政理论。

五、创立了民族区域自治理论

中国共产党的民族区域自治理论,是中国共产党人立足中国国情,在长期探索与实践中形成的科学理论,也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一项重要成果。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并非一蹴而就,中国共产党成立伊始,受列宁和苏联影响,将联邦制作为解决民族问题的方案。1938年抗日战争全面爆发,中国共产党人认识到,民族自决和民族联邦制不利于全国上下紧密团结抗日。为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实现团结一致抗日,粉碎帝国主义侵略者的图谋,民族区域自治成为中国共产党人维护中华民族团结统一的坚定选择。

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实行少数民族区域自治。1938 年10 月,在党的六届六中全会上,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发生了根本转变。这次会议上,毛泽东发表题为《抗日民族战争与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发展的新阶段》的政治报告,第一次提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5](p.534)并正式提出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实行少数民族区域自治。毛泽东提出,少数民族与汉族平等地享有权利,在团结一致抗日的前提下,少数民族与汉族一起建立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设置有少数民族参与的办事机构,让少数民族人民自己管理本民族事务;尊重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风俗习惯以及宗教信仰的自由;汉族与少数民族同舟共济、和睦相处,防止大汉族主义滋生。这次会议后,民族区域自治开始取代民族自决,成为中国共产党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民族政策。

列宁是用联邦制形式解决民族问题的,而中国共产党从中国国情出发,采用了不同于苏联单一制下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在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上写下了新的一页。

六、创立了变革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土地革命理论

变革封建土地所有制,是近代民主革命的中心任务。俄国十月武装起义胜利后的第二天,全俄苏维埃第二次代表大会通过了列宁起草的《土地法令》,规定立即无偿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永久废除土地私有权,地主的田庄以及一切皇族、寺院和教堂的土地,连同其耕畜、农具、房屋和一切附属物,一律交给土地委员会支配,一切土地都是全民的财产。这满足了农民迫切要求土地的愿望,同时《土地法令》规定概不没收普通农民和普通哥萨克的土地,按劳动定额或消费定额把土地平均分配给劳动者。《土地法令》得到广大农民群众的热烈拥护,从而对巩固新生的苏维埃政权起了积极作用。

在中国近代史上,孙中山率先提出变革封建土地制度的“平均地权”思想,主要内容包括:用征收地价税和土地增价归公的办法,消除地主从地租及地价增涨中获得暴利的可能性。所拟办法是私有土地由地主估价呈报,国家按价征税,以后涨高的地价归公,同时保留由国家照呈报地价收买的权利,以防地主少报地价。孙中山的土地所有制理论是一种和平赎买的理论。

与孙中山不同,中国共产党人坚持土地革命思想,即用暴力革命手段“剥夺剥夺者”。中国共产党人的土地革命理论在土地革命时期曾经照搬过苏俄模式,即把原来的封建土地私有制改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有制,实行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的政策。但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很快意识到了苏俄土地革命模式不符合中国国情,经过一个阶段的探索,最终创立了不同于苏俄的土地革命理论。根据解放战争时期我们党公布的《中国土地法大纲》,可以看出中国共产党土地革命理论的特点:一是不实行土地国有制,而是“耕者有其田”,分配给人民的土地,由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并承认其自由经营、买卖及在特定条件下出租的权利;二是拒绝“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的做法,坚持消灭地主阶级、封建土地所有制,而非消灭地主个人的原则,因此,对于地主及其家庭,分给与农民同样的土地及财产;家居乡村的国民党军队官兵、国民党政府官员、国民党党员及敌方其他人员,其家庭分给与农民同样的土地及财产;汉奸、卖国贼及内战罪犯,其本人不得分给土地及财产。其家庭在乡村、未参与犯罪行为并愿自己耕种者,分给与农民同样的土地及财产。三是保护工商业者的财产及其合法的营业不受侵犯,促进资本主义民族工商业繁荣发展。

因此,在变革封建土地所有制方面,中国共产党人创造了贯穿民主、公正、人道主义精神的中国土地革命理论。

七、创立了特区理论

1937年2月10日,为促进国共合作抗日统一战线形成,中共中央发表《中共中央给国民党三中全会电》,提出在全国范围内停止推翻国民政府之武装暴动方针,将苏维埃政府改名为中华民国特区政府,直接受南京中央政府与军事委员会之指导,在特区政府区域内实行普选的、彻底的民主制度,停止没收地主土地之政策,坚决执行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之共同纲领。毛泽东在政治局常委会讨论此事时说,此电发表,各方面看法是不同的:托派必说我们投降,左派怕我们上当。然而在政治上是可以说明的,是可以表示我们真正抗日团结御侮决心的。[11](p.73)

1937 年5 月,中国共产党在延安召开了一次党的全国代表会议。会议通过了毛泽东所作题为《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时期的任务》的报告。[7](pp.447-450)该报告分析了在国民党政府体制下可以建立共产党领导的特区的原因,即共产党的民主革命纲领,与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所宣布的三民主义纲领,基本上是不相冲突的。中国共产党不但不拒绝三民主义,而且要求国民党和我们一道号召全国人民实行三民主义。共产党、国民党、全国人民,可以共同一致为民族独立、民权自由、民生幸福这三大目标而奋斗。当然,报告也指出,共产党人决不抛弃其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理想,他们将经过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阶段而达到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阶段。中国共产党有自己的政治经济纲领,其最高的纲领是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这是和三民主义有区别的。

中国共产党在抗战时期提出的特区理论,对改革开放经济特区的形成产生了积极影响。国务院原副总理谷牧在接受记者的一次采访时说,我记得广东的特区刚搞起来名称很多,有的叫来料加工区,有的叫自由贸易区,五花八门,什么都有,我就请示小平,说现在他们叫了各种各样的名字,恐怕中央要统一定一个名。邓小平连一分钟都不到就说:就叫特区嘛!延安开始时就叫特区嘛![13]

中国共产党人为什么能够有上述七大法学理论创新观点?主要原因可归纳为以下三方面。

第一,坚持把马克思主义的一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例如,中国共产党人创立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理论和新民主主义国家宪政理论,是把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革命理论与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实际相结合的产物。马克思列宁主义回答了在资本主义社会如何进行无产阶级革命、建立社会主义制度的问题,但没有给出像中国这样一个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如何进行无产阶级革命、建立社会主义制度理论的答案。以毛泽东同志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不唯上、不唯书,只唯实”,所以创立了原来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没有论过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权和新民主主义宪政理论。

中国共产党人创立的保障社会特殊群体和苦难群体权益的社会法思想是把解放劳苦大众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解放劳苦大众思想,主要是指工人阶级,但中国当时的产业工人只有200 多万,占人口绝大多数的是农村无地的农民。1919 年李大钊在《青年与农村》中指出:“我们中国是一个农国,大多数的劳工阶级就是那些农民。他们若是不解放,就是我们国民全体不解放。”[13](pp.648-649)1922 年党的二大指出,中国三万万的农民乃是革命运动中的最大要素。[14](p.131)1926 年9 月,毛泽东在《国民革命与农民运动》中明确指出:“农民问题乃国民革命的中心问题,农民不起来参加并拥护国民革命,国民革命不会成功。”[15](p.384)1940年,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中进一步指出,中国的革命实质上是农民革命,农民的力量是中国革命的主要力量。[16](pp.38-39)因此,中国共产党人始终把贫苦农民作为社会困难群体的主体来考虑,把解决他们的土地所有权问题当作革命的大事来统筹。1950 年,毛泽东明确指出,有了土地改革这个胜利,才有了打倒蒋介石的胜利。[17](p.73)杜润生直截了当地总结道,农民取得土地,党取得了农民。[18](p.17)

第二,借鉴社会主义国家的经验,但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努力做到“人有我优”。例如,中国共产党人的土地革命由最初照搬苏俄模式,经过探索,最终走出了一条体现公正、人道、民主的土地革命道路。苏联对少数民族问题的处理,按照民族自决理论,采取了联邦制的形式,中国共产党人也曾照搬过苏俄“民族自决”理论,但经过探索,发现并不符合中国历史传统,因此,最终创立了民族区域自治理论。

第三,结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依据马克思主义原理和时代发展需要,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能够创造性转化与发展。例如,特区理论实际上源于中国历史上对一些地区“怀柔羁縻”的做法。中国古代地域辽阔,对有不同历史文化传统的地区,朝廷往往实行不同的自治政策,所谓“怀柔羁縻”。中国共产党人的特区理论有体现古代“分而治之”精神的一面,但更多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统一战线理论的要求。

中国共产党民主革命时期法学理论创新观点对今天的影响显而易见。例如,前述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理论对新中国宪法的国体规定、特区理论对改革开放时期经济特区的规划等,都产生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前述民族区域自治理论理论对新中国成立以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确立、解决西藏问题的“十七条”政策的制定、20 世纪70 年代确立的“一国两制”方针等,也都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正所谓,“前人栽树,后人乘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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